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分析及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及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及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及总结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商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进度、质量、费用等关键要素。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解除的情况。
本文将介绍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案例,并对此进行总结和分析。
案例背景某市政工程公司与一委托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一个停车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进度、质量等关键指标,并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工程进展到一半的时候,委托人突然要求更改工程设计方案,并要求工程公司添加额外的施工内容,以满足委托人的需求。
工程公司认为这些修改超出了合同原始约定的范围,并对进度和成本造成了严重影响。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工程公司认为委托人的要求过分,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决定解除合同,追求经济赔偿。
案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履行的目的丧失的时候,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委托人要求更改设计方案,并要求工程公司添加额外的施工内容,这些要求超出了合同原始约定的范围,且对工程进度和成本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工程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仲裁等方式进行纠纷解决。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将纠纷提交至相关的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工程公司需要保留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委托人的违约行为,并计算损失的具体数额。
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案例总结本案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委托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要求而解除。
解除合同的过程需要经过协商或者仲裁等方式进行,同时工程公司需要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并计算损失的具体数额。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项关键要素,避免模糊的条款或者不明确的限制。
工程建设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工程建设合同解除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称“乙方”)签订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地的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施工期限、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最终不得不选择解除合同。
我们来梳理一下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
在本案例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任务,导致整个项目的进度严重滞后。
甲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尽管甲方多次催促并给予整改机会,但乙方仍未能有效改善。
这些问题的累积,最终使得甲方决定启动合同解除程序。
我们分析一下合同解除的过程。
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甲方首先向乙方发出了书面警告,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改正违约行为。
在警告期满后,由于乙方未能按要求整改,甲方依据合同中的解除条款,正式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此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多轮协商,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但由于分歧过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我们来看看合同解除的结果。
在经过一番法律程序后,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解除。
乙方不仅需要退还已经支付的部分工程款,还需赔偿因延误工期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同时,甲方也因为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问题的发生,承担了一定的管理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同的解除并非简单的终止合作关系,而是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处理。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建设合同的解除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过程。
它不仅涉及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涉及到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
因此,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初,都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更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合同解除的情况发生。
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担甲方开发的一座住宅楼的施工任务。
合同中约定了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始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由于资金问题导致工程款支付迟延。
乙方因此暂停了施工,并多次向甲方催讨工程款。
甲方在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后,仍有一笔较大的款项未支付。
在此情况下,乙方决定解除合同,并停止施工。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乙方解除合同?2. 乙方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3.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三、法律分析1. 甲方迟延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迟延支付工程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方迟延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乙方因此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3. 甲方应当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迟延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四、裁判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方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案例启示1.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
2.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
工程建设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工程建设合同解除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工程项目的建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改正,但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因此,甲方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同的解除并非随意可以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解除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9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工程,已经构成了违约。
甲方在多次催促无效后,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这也是对乙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旨在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后,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作为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到这个案例,乙方需要赔偿甲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这包括但不限于因工程延期造成的额外费用、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等。
这些都是乙方需要承担的责任。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合同解除可以保护受损方的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解除合同。
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法律文件,双方都应该遵守。
只有在对方严重违约,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解除合同。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对于违约行为,我们应该依法处理,既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要尊重对方的权益。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预计2015年竣工。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建设。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停工。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并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无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工程进度滞后、质量问题严重等,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
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整改,但B公司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A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费用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工程进度滞后: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导致项目延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及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及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及总结一、案例背景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纠纷案件。
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周期为12个月,工程总造价为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履行合同,但由于工程进度滞后,质量问题等原因,甲方希望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二、案件处理过程1. 合同解除甲方在发现工程进度滞后,并多次与乙方商量后,认为乙方无法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遂向乙方提出合同解除请求。
乙方并未同意解除合同,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存在违约行为,且甲方已经提出解除请求,且在合理期限内未得到乙方的同意,依据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于是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
2. 退还款项甲方依据判决书向乙方发出退款通知,乙方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要求予以退还。
但乙方并未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及时退款,甲方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乙方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退款,应当予以强制执行。
于是,依法对乙方进行了强制执行,最终甲方收回了已支付的合同款项。
三、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份双方互相约定的文件,其内容要求一定要明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要有明文规定。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履行。
如果出现违约行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出现纠纷,双方要尽量沟通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四、本文档所涉及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法院判决书;3. 退款通知;4. 强制执行申请书。
五、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文件。
2. 违约行为: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等条件履行合同的行为。
3. 合理期限: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双方的协商达成的期限。
4. 强制执行:借助法律手段,实现对一方违约行为的处罚并保护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进行了履约,但在工程验收阶段,双方就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产生了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随后,开发商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三、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防水层渗漏等。
建筑公司对此表示,质量问题系因自然灾害导致,非施工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但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自然灾害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因此,建筑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工程质量保障义务,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
开发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结算金额应为95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结算金额应为1.1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结算金额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总价为1亿元,虽然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变更,但变更部分已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了书面变更协议。
因此,法院认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亿元。
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但双方在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存在争议,但均未违反合同约定。
工程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由该建筑公司负责甲方的一座商业大楼的建设工作。
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甲方突然提出解除合同。
这引发了一场关于合同解除的争议。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合同解除并非随意可以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合同才可以被解除: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二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三是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是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提出的解除理由是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严重影响了其商业计划。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延期是因为甲方在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上存在迟延,因此,责任并不在自己。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选择了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建筑公司的理由成立,甲方的解除请求被驳回。
这个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解除的严谨态度和公正公平的原则。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合同解除并非一方说了算,而是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同时,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尽职尽责,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可能成为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项条款,包括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程序以及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等,以便于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明确的依据来解决问题。
工程合同解除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处理。
只有理解和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在此,我们也建议广大读者,无论是作为甲方还是乙方,都应认真对待合同,遵守合同精神,履行合同义务,以防止类似的问题发生。
同时,如果遇到合同争议,也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单方面解除的方式,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客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程合同解除索赔清算案例
工程合同解除索赔清算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要求完成工程,甲方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明确指出解除的原因、依据以及解除的效力。
在本案中,甲方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工期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乙方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
甲方需要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部分进行验收,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在这一过程中,甲方应当公正客观地评估乙方的工作成果,确保结算的合理性。
同时,甲方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随后,甲方需要计算因乙方违约导致的损失,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在本案中,甲方因乙方未能按期交付合格的工程,导致甲方不得不重新招标并支付额外的工程费用。
因此,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这部分额外成本。
甲方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在双方就索赔金额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如果乙方拒不支付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下,乙方必须履行赔偿责任。
双方应当对解除合同后的剩余事项进行清理。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现场的材料、设备处理,未完成工作的交接,以及保密协议的处理等。
这些事项的处理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解除后的索赔与清算是一个复杂且专业的过程。
它要求双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合理、公正地处理解除合同带来的后果。
在实践中,建议双方在遇到合同解除的情况时,积极沟通协商,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建法规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一建法规合同解除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的事儿。
甲方是个开发商,乙方是个建筑承包商。
他们签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里规定乙方要在18个月内把一栋写字楼盖好,总价是5000万。
二、合同履行中的状况。
1. 初期进展顺利。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和谐。
乙方按照计划进行施工,前6个月就把基础工程和地下停车场部分都搞定了,甲方也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大概1500万。
2. 出现意外情况。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
在施工到第9个月的时候,乙方发现施工现场的地下有一些之前没有探测到的复杂地质结构,像有一些溶洞之类的。
这可就麻烦了,因为处理这些溶洞需要额外的费用,而且还会耽误工期。
乙方就赶紧和甲方说:“大哥呀,这地下有溶洞,咱得加钱,而且工期肯定得延长啊。
”甲方一听就不乐意了:“咱们合同都签好了,你就得按合同来,这钱不能加,工期也不能延。
”三、可能涉及的合同解除情形分析。
1. 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
有人可能会想,这溶洞算不可抗力不?其实不太算。
不可抗力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这种。
这个溶洞虽然是之前没发现的,但它是在施工现场内的一种地质状况,乙方作为专业的建筑商,在勘探的时候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2. 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不过呢,从情势变更的角度来看,这个情况有点复杂。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这溶洞的出现确实让乙方的施工成本大大增加,而且影响了工期。
如果乙方能够证明这个情况属于情势变更,那么就有一定的依据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呢,要主张情势变更得有证据。
乙方得拿出之前勘探报告,证明自己之前确实没有发现溶洞的可能性,而且要说明处理溶洞的费用和对工期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这是情势变更,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延长工期,而不一定是直接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或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引发的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法律依据和解决途径三个方面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纠纷进行探讨。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开发商负责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多次催款无果,被迫停工。
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建筑公司的诉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某政府机关与某施工企业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施工企业负责建设一座桥梁。
在施工过程中,政府机关突然要求变更设计,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施工企业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施工企业的诉求,政府机关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当清理债权债务,互相赔偿损失。
2.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条款,发生纠纷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 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4. 政府调解: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纠纷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案例分析报告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案例分析报告案例背景: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完成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工作。
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导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未同意。
为了解决该纠纷,甲方委托律师起草一份“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合同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以协商解决纠纷。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某建设单位地址:某市某区某路联系方式:XXX-XXXXXXXX乙方:某施工单位地址:某市某区某街联系方式:XXX-XXXX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甲方为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利:(1)对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以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2)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工程款项,合理规划和分配资金。
(3)监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工期等。
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下列义务:(1)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资金和权利等。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确保建设工程有足够的资金。
(3)与乙方合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如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
2.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乙方为施工单位,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款项。
(2)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
(3)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工作。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下列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2)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保证金、担保等措施。
(3)保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乙方如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双方应遵守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工程合同终止案例分析模板
工程合同终止案例分析模板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业主”)之间的工程合同终止事件。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了一项建设合同,约定由承包商负责业主某住宅项目的施工工作。
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合同终止原因: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包商在多次催款未果后,于2020年6月1日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业主在30日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业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承包商遂于2020年7月1日向业主发出合同终止通知。
合同终止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例中,业主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经承包商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终止的影响:合同终止后,承包商停止了施工工作,并与业主协商解决已完工程的结算问题。
由于合同提前终止,承包商需要重新安排施工队伍和设备,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
同时,业主因未能按时完成住宅项目,面临购房者的索赔风险。
合同终止后的结算与赔偿:承包商与业主就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业主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
此外,承包商根据合同条款,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
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业主支付了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业主因资金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包商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在工程合同中,资金流的稳定性对合同的顺利执行至关重要。
业主应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项目进展,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合同终止。
同时,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评估业主的资信状况,以降低合同风险。
总结:工程合同的终止往往伴随着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条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以避免合同终止的发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仲裁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仲裁案例分析[案例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仲裁案例分析[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是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况,解除合同的一方通常会选择仲裁来解决合同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案例为例,详细分析一起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仲裁案例,通过对事件的时间、细节等方面的描述分析,最后由专业律师提供点评。
【案例描述】时间:2007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15日细节:甲方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是一家建筑施工公司。
甲方与乙方在2007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某地块上的写字楼项目的施工工作。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
在2010年之前,工程进展并不顺利,甲方发现乙方存在以下问题:1.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计划完成工程进度,导致项目延期交付。
2.施工质量不达标,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且无法及时解决。
甲方于2009年6月15日发出通知书,要求乙方立即停工,并解除了与乙方的合同,随后向施工工地派遣了新的施工队伍来接手。
乙方认为甲方的解除合同行为违约,不同意停工。
因此,双方无法解决分歧,最终将纠纷提交仲裁。
【法庭审理过程】1.仲裁申请:甲方于2009年7月10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于同年7月12日正式受理此案,并通知乙方提交答辩意见。
3.申请仲裁事项:甲方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要求乙方支付未完成工程的违约金,赔偿由于工程延期带来的损失,并给予相应的滞纳金。
4.乙方反驳:乙方在答辩意见中辩称,甲方在施工期间多次变更设计和要求,导致工期延长和施工难度增加,与其造成的影响和责任不应由乙方承担。
【仲裁结果】在充分听取双方陈述、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言后,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解除合同的有效性:仲裁委员会认定甲方在合同解除过程中符合合同解除的要求,合同解除是有效的。
2.违约金:乙方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准则,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案例及总结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案例及总结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案例及总结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公司名称: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xxx乙方公司名称:x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建设工程施工方,享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权益及收取工程款的权利。
2.乙方身份:建设工程设计方,享有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保证其所提供的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亦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工程施工。
3.甲方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查,在合同约定期内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及工程款。
4.乙方权利:乙方有权按照甲方之要求提供设计方案,并在工程施工期间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指导。
5.甲方义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善的施工条件及施工流程,并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及工程款。
6.乙方义务:乙方应按照甲方之要求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设计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协调与沟通。
7.履行方式: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为合同书面约定,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施工条件,支付设计费用及工程款,乙方则应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设计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配合与协调。
8.期限:本合同期限为自起始日期(即合同签字日期)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9.违约责任:合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及方式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三、需遵守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及乙方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等。
同时,甲方及乙方还须遵守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及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要求。
四、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在本合同中,甲方及乙方分别拥有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甲方权利:1.对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查;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工程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等费用;3.在施工过程中对乙方的设计方案进行监督和指导。
工程建设撤销合同案例
工程建设撤销合同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材料供应。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进度,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
面对这一情况,甲方首先与乙方进行了沟通,要求其改正问题并加快工程进度。
但乙方未能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双方的矛盾逐渐升级。
在此背景下,甲方决定启动合同撤销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例中,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甲方在启动撤销程序前,应当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乙方提供的不合格材料证明、工程进度报告、双方沟通记录等。
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起到关键作用。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在诉讼过程中,甲方需要明确指出乙方的违约行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同时,甲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以及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如果法院认定乙方确实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将会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一旦被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乙方应当停止一切施工活动,并根据法院的判决,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或赔偿损失。
同时,甲方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一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同时,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以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案例一、案情简介某年,A公司中标承建B公司位于某市的一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合同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组织人力、物力投入到该项目建设中。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案的变更、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工程进度和投资预算出现较大偏差。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A公司与B公司于工程开工后的第18个月达成一致,决定解除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重新签订了一份新的合同,新合同的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2亿元,工期为28个月。
新合同签订后,A公司继续按照新的工程总价款和工期要求进行施工。
然而,在工程即将竣工之际,B公司突然提出,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决定取消该建设工程项目。
A公司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B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了A公司的巨大损失。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按照新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承担因取消项目而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B公司则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已经达成解除原合同并签订新合同的协议,且新合同的约定工期尚未到期,因此B公司有权取消项目,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双方是否已经依法解除原合同并签订新合同;二是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取消项目而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了解除原合同并签订新合同的协议,但新合同的签订并未经过合法的程序,未在原合同解除后重新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因此新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仍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B公司取消项目的行为确实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因取消项目而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法院综合考虑了项目的已完成部分、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作。
合同明确了工程的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且部分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方在多次催促无效后,决定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建设工程合同。
在此案例中,甲方解除合同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合同违约: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构成违约行为。
2. 通知义务:甲方在发现乙方违约后,及时向乙方发出了整改通知,并给予了合理的整改期限。
3. 解除条件:乙方在接到整改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能改正违约行为,甲方据此认为有权解除合同。
4.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甲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发出解除通知:甲方应当向乙方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意图,并提供解除的理由。
- 协商解决:在解除合同前,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以寻求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 履行告知义务:甲方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告知有关监管部门和第三方。
- 结算处理: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索赔损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误工期的损失、质量问题导致的额外修复费用等。
- 重新招标:甲方可以选择重新招标,寻找新的承包商继续完成建设工程。
- 法律诉讼:如果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或对解除合同的后果有争议,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并判决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过程中,甲方严格遵循了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采取了合理的步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分析及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分析及总结背景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工程业主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等各项具体内容。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需要解除。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因、影响以及相关处理方式,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总结。
案例分析案例一:工期延误某公司与建设工程业主签订了一个施工合同,约定了明确的工期。
然而,由于施工单位方面的原因,按期完成工程变得不可能。
而且,工程业主对工期延误很不满意,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二:质量问题另一个案例涉及到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上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经过工程质量检查,发现工作质量不达标,严重影响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因此,业主决定解除合同。
案例三:违约行为在某合同中,有约定了特定的合同条款,但是施工单位未能履行,例如未按时提供所需的材料或设备。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解除合同。
影响与处理方式对工程业主而言,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确会对工程进展、工期以及财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考虑解除合同之前,业主需要对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决定如何进行处理。
对施工单位而言,解除合同可能会导致损失,例如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也应该充分考虑承担的责任,遵守合同条款,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合同解除的方式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双方都应该遵守约定的程序和程序,确保通过解除合同来减少双方的损失。
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并非易事,涉及到各种不同的情况和处理方式。
通过分析和总结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工期延误、质量问题和违约行为都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2. 解除合同会对工程业主和施工单位造成一定的影响;3. 解除合同的方式取决于合同条款及双方的协商一致;4. 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并遵守合同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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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分析及总结内容摘要:从2008年1月开始至2011年10月结束,笔者处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
在顺利办结该案后,笔者对办理该案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并形成了本文。
本文主要包括诉讼前风险提示、选择适当的停工时机、诉讼请求的准备、造价鉴定、因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而导致的工程造价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过错分担、场地移交、拖欠实际施工人和分包单位债务的处理、新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应关注的要点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诉讼一、基本案情介绍涉讼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是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一个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
建设单位于2006年5月将项目发包给施工单位,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诸多纠纷:因各方面原因,项目开工日期延期将近一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在开工后一年的施工期内,施工单位只完成了相当于正常情况下两个月的工程量;在工期严重延误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又以原材料、人工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大幅提高合同价格。
2008年1月,建设单位委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深圳分所”)提供法律服务。
中伦深圳分所为促进双方和平协商解决纠纷做了大量工作,但终因双方存在的分歧无法解决而导致谈判破裂。
2008年11月,建设单位委托中伦深圳分所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施工单位也提出了反诉。
2010年7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提出上诉。
后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均同意撤回上诉。
2011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最终的生效判决结果为:施工合同被解除,在综合考虑未付工程款、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应支付工程款约1300多万元。
2011年10月本案执行完毕。
二、诉讼前的风险提示向客户充分提示诉讼的风险并打消客户不合理的预期,是对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要求。
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除一般的诉讼风险外,笔者认为还应特别注意向客户提示“工地停工可能将长达两至三年”的风险。
房地产项目往往投资金额巨大,停工后仅计算所占用资金的利息、费用等就已经是一笔可观的金额,更不用说因不能按期获取项目回报而导致的间接损失、因错过房地产行情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因此建设单位提出解除施工合同,最主要的目的是尽快让施工单位交还工地、让新的承包人进场恢复施工,并且对于恢复施工往往十分迫切。
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实现前述目的的可能性不高,原因如下:1.建设施工合同解除诉讼案件审理所需时间远长于一般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和第1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对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也即是按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应当在9个月之内审结,但由于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到第二审立案之日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因此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需要12个月至15个月的时间。
而建设施工合同解除诉讼案件审理所需时间更是远长于一般诉讼,这是因为相关的事实非常复杂,鉴定也需要较长的时间。
以本案为例,本案从2008年11月起诉,至2011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总计30个月,如计至执行完毕之日则总计36个月,其中的鉴定期长达12个月。
2.先予执行的可行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建设单位是否可以根据该条法规申请先予执行,笔者不作理论上的探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经营案件不予先于执行有明确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建设单位申请对施工现场先予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在本案中,由于建设单位供应的钢筋在现场堆放无任何保护措施、容易锈蚀,建设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就该部分钢筋先予执行,但由于施工单位极力反对,人民法院最终没有批准先予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往往涉及到工人、供应商、分包商等多方面主体,容易引起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而且先予执行对施工单位利益的不利影响非常大,来自施工单位的反弹、干扰也非常强烈,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愿意承担批准先予执行的责任。
据笔者调查,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对施工现场先予执行的案例,但该部分案例不可以作为一般情况下的参考。
三、选择适当的停工时机解除施工合同、指令施工单位停工也需要选择适当的时机,选择时机不当将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以本案为例,本项目停工时,施工单位已经完成钢筋制安、模板安装,但尚未浇灌混凝土。
由于在没有浇灌混凝土的情况下停工三年,钢筋发生极严重的锈蚀,模板等周转材报废,因此而遭受的钢筋除锈、加固等损失数百万,已经制作但未安装的钢筋价值仅为原值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工程专业人员反映,如果在浇灌混凝土且对裸露工程进行保护之后停工,前述损失将会大为减少。
因此,笔者认为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时,应当注意向建设单位建议在咨询工程专业相关人士后再选择有利于减少损失、有利于保护在建工程的时机停工。
四、诉讼请求的准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诉讼中,建设单位至少要提出以下四项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2)判决施工单位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和其他违约金;(3)判决被告立即移交某项目施工现场及已施工工程(含施工资料);(4)判决被告搬离其存放在施工现场的、被告提供的机械设备、原材料。
其中,第(3)、(4)项诉讼请求比较容易被忽略。
如果建设单位在起诉时未提出该两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有可能不会作出相应的判项,在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予以执行时,执行法院就有可能以判决书中未有相应判项为由拒绝对施工现场进行强制执行。
对律师而言,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可宽恕的过失。
另需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提供的机械设备大部分都是租赁的机械设备,因此在前述第(4)项诉讼请求中不宜使用“被告所有”的表述。
另外,根据本案的经验,笔者认为,在施工合同中针对建设单位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施工单位拒绝交还施工现场的情形有必要单独约定违约金。
如前文所述,从工程停工之日至施工现场交还之日往往需要两至三年之久,工程停工之后的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其应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中所占的比重较大。
而本项目施工合同并没有针对前述情形约定单独的违约金,笔者认为,在建设单位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并送达施工单位后,施工合同已经被解除,施工合同解除之后的期间不应视为工期,此时如仍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于理不合,建设单位只能要求施工单位赔偿该期间建设单位所遭受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需对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显然,如果在施工合同对此种情况单独约定了违约金,建设单位只需按违约金标准和施工单位延期撤离天数主张违约金即可,对建设单位更为有利。
五、造价鉴定对已完工程的造价鉴定是本案最重要的问题,也是双方交锋最激烈的问题。
鉴定的结果决定已完工程的价值,直接影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的金额。
在本案的鉴定工作中,主审法官组织开庭、听证近10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共出具了8稿鉴定报告。
(一)律师需深度介入鉴定工作有些律师可能认为,工程造价的鉴定和审查工作必须由具备专业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来进行,建设单位也委托了造价工程师负责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所以律师不需要介入鉴定工作。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妥当的,律师与造价工程师在鉴定过程中的分工,主要体现为律师在鉴定中对定性发表意见,鉴定工程师对定量发表意见。
笔者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和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工程师有过深入的交流,感觉到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法律素养特别是造价的定性方面还是有所欠缺,鉴定时某些项目是否计入造价存在争议以及计价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时候甚至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代替法官作出了认定。
例如本案中,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将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土方工程量错误地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导致多计了措施项目费和规费数十万元。
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中,律师仍应深度介入鉴定工作并起到主导作用,仔细审核鉴定报告,并与委托人聘请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紧密协作、相互配合,逐项与造价工程师沟通,并转化为法律语言向法庭解释,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二)对已完工程鉴定的特殊问题1.关于计价基础按何种价格鉴定,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笔者作为建设方的律师,在肯定施工合同有效的基础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鉴定,合同未约定的部分,按照信息价计算的基础上,按合同约定价格与当时信息价的下浮比例下浮,这一主张应符合双方利益。
但施工方的律师却主张增加两种鉴定方案:一是按照信息价鉴定,二是按照实际投入鉴定,这样大大增加了工程鉴定值,合同价与信息价的差距接近百分之三十。
在笔者的争取下,法院最后采纳了按照合同约定价格鉴定的第一鉴定方案,为建设方减少了两仟多万不应承担的损失。
2.关于鉴定的方法关于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的鉴定,一般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鉴定未完部分,从总价中将未完部分扣除计算已完工程造价;第二种是鉴定已完部分,按已完部分的鉴定计算造价;第三种是“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鉴定值。
上述三种鉴定方法各有利弊,一般而言,由于工程量和综合单价无法作到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所以按第一种或第二种方法得到的结果往往存在一定的差额,甚至在有的时候差额还相当大,因此争议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主张对其有利的鉴定方法,而在逻辑上,这两种方法都是成立的,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对于利益受损的一方都不公平。
相对而言,采用第三种方式对于双方均比较公平,目前广东、北京等地区的法院也出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等规定,推广这种鉴定方法。
3.对存在争议部分造价的处理在鉴定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争辩的主要问题是某项费用是否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或者某项目的计价是否存在多计的错误。
如果某项费用或多计的费用被计入造价,实际上就隐含着该部分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含义。
由于双方对相当多的项目存在激烈的争议,而主审法官在判决前对此又不能发表意见,而鉴定机构无权对此进行认定,建设单位转为要求鉴定机构将所有存在争议的造价按类别单独列出。
事实证明,该措施基本达到了建设单位的目的,一审法院对存在争议的造价逐一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基本上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