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供应专项合同协议书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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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供应专项合同协议
书改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蒸汽供用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甲方(用汽方):
乙方(供汽方):
南京丰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武汉国家九龙产业基地的建设、运营商,在九龙产业基地园区合法拥有区域能源站,有资格向用户供应工业蒸汽,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九峰九龙产业基地用户(以下简称甲方)蒸汽需求。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蒸汽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
本协议所指蒸汽供应指满足一定压力、温度参数要求的蒸汽供应;甲方自愿接收乙方对其进行蒸汽能源供给,乙方通过蒸汽能源供给满足甲方的蒸汽需求。
第二章用汽地点及建筑性质2.1用汽地点:
2.2建筑性质:
1)工业
2)商业
3)办公
4)住宅
5)其他
第三章供汽参数及用途
3.1蒸汽参数
3.2蒸汽用途
⑴采暖:㎡
⑵热水: t/h
⑶生产: t/h
⑷其它: t/h
第四章蒸汽价格及计费方式
甲方接收乙方供应蒸汽服务服务,应向乙方支付蒸汽管网建设接口费以及蒸汽使用费,交费的价格及计费方式如下:
4.1蒸汽接口费
4.1.1接口费收取标准为:万元/吨。
4.1.2本合同接口费合同价为:万元人民币,
大写万元人民币。
4.2蒸汽价格
4.2.1现行蒸汽供应价格为:元t/h(饱和蒸汽);
如遇能源价格变动(包含水、电、天然气等),则经
由园区协议商定确定价格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价格
调整协议。
4.2.2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
例》、武汉光谷生物产业基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议
商定以及武汉价格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用汽价
格,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价格调整,按照新文件规定
执行。
4.3计费方式
乙方若根据蒸汽用量表计量收费,甲方在接到乙方收费通知单20日内向乙方支付应缴用汽费。
4.4结算方式
4.4.1计算公式:单价×气量 = 价格
4.4.2 结算周期: 1 个月结算一次。
4.4.3 结算方式:蒸汽款结算严格执行预付款制度,应于每月24日之前按次月用汽计划的120%支付蒸汽款到账。
每月25日为结算日,双方对上月的购蒸汽量进行核对,账面上所剩预付款额度将顺延至次月。
每月的月底之前,依据当月交易的蒸汽数量,由乙方向甲方开具购汽发票。
4.4.5 蒸汽预付费合同价款:首次预付蒸汽款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人民币。
4.4.6 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第五章蒸汽供应设施建设、产权及维护管理
5.1蒸汽能源站及管网建设费
经甲乙双方商定,蒸汽能源站和管网建设由乙方承担,产权归乙方所有,且乙方保有使用、转移、收回的权利,如甲方购买则需另行签订购买协议。
5.2甲乙双方供用汽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蒸汽主管网至用户
接入的计量表前阀门(贸易结算表的品牌由双方共同决定)。
5.1.1表前阀门以前产权归乙方所有。
5.1.2表前阀门(含阀门)归甲方所有。
5.1.3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产权内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
换。
5.1.4计量表(贸易结算用表)的定期检验由产权方负
责。
5.3供汽期内的运行调度与故障处理。
5.3.1甲方应于每月24日之前向乙方申报次月的用汽
计划。
5.3.2乙方应于每月28日之前对甲方的次月用汽计划
形成调度方案反馈给甲方。
5.3.3甲方设备管理人员应服从调度方案的统一指挥。
5.3.4甲乙双方的生产设备出现威胁蒸汽供应源和系统
管网安全运行的突发事故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积极组织抢修。
第六章计量仪表的管理
6.1计量仪表是甲乙双方供用汽费用结算的重要设施,主要
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应当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工作。
6.2乙方根据甲方的用汽量设计购置并安装调试甲方计量装
置,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6.3双方共同抄表次数为: 1 次/月,抄表日期为:每月
25日;以抄表记录作为用汽量和用汽费用的计算依
据。
6.4计量数据在规定范围内应视为合理误差,误差超过允许
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退还或补交用气费用。
6.5计量仪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校验,由乙方统一组
织双方认可的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校验,甲乙双方派人参加,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6在计量仪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仪表计量有误的,
由提出方向有资质的计量鉴定部门申请鉴定。
鉴定费最终由仪表计量认定有误的一方承担。
6.7若仪表因种种原因无法正常计量,甲方应及时通知乙
方,若仪表需维修或更换零件,应由乙方处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8甲方用汽量低于仪表可测最小瞬时流量时,仪表自动按
可测最小瞬时流量累积;停止用汽时,应关闭流量计前的阀门,仪表自动停止累积。
6.9仪表电源应接在甲方主控电源上,不允许停电。
特殊原
因造成停电,要及时与乙方联系,说明情况,否则,仪表记录的停电时间内,乙方将按合同最大用汽流量的两倍收取费用(前七天的平均量的两倍)。
6.10计量装置出现异常时,以故障前七日的平均用汽量
作为结算依据。
6.11按规定的周期检查、校验、轮换计量装置,计量异常
时,责任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整改
6.12计量仪表超过使用期限应予以更换。
更换办法同本款
二条。
第七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应按上述约定的参数用汽,为保证乙方汽源和管网
的有效经济运行,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当甲方用汽负荷或时间与合同约定参数不符时,不符部分超过约定的20%时,双方应重新核定,并以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7.2甲方投资建设的蒸汽用生产设备、设施、管道建设等,
依据相关工程验收标准验收,并经乙方技术部调查、确认合格后,乙方可同意甲方设备、设施接入乙方蒸汽供应系统。
7.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蒸汽接口费和使用费。
7.4甲方需要变更户名和设备产权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用
户更名手续,并结清所欠费用。
7.5如甲方需变更用汽性质或暂停用汽,应当先向乙方办理
手续,停止用汽时,应当将用汽费用结清。
7.6甲方应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汽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
时检修。
7.7负责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气量交接计量、监督及交接
计量凭证的签认工作。
7.8甲方应指定专人报用汽计划:每月24日报下个月的月度
用汽计划,每周四报下一周的周用气计划,每日晚17:
00报次日用汽计划。
第八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对甲方的用汽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
8.2检查甲方用气情况,对不符合约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
见。
8.3甲方用汽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汽设施
损害时,或者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乙方有权中断供汽。
8.4乙方因供汽设施临时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汽时,应
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需要中断供应时,乙方应当及时抢修,并在5小时内通知甲
方。
8.5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供汽参数向甲方供汽。
8.6负责汽量交接计量操作、交接计量凭证的填写工作及签
认工作。
8.7提供交接计量凭证,计量凭证一式叁份,交接计量凭证
由供用汽双方签字认可生效。
第九章违约责任
9.1甲方的违约责任
9.1.1由于甲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最大蒸汽量的60%使
用蒸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
按照接口费合同价款的 50%支付违约金。
9.1.2如甲方未按期缴纳用汽费,乙方可自逾期之日
起,每日按未缴蒸汽费的5‰收取违约金。
逾期1个月仍未缴纳蒸汽费和违约金,甲方有权限供或者停止供
汽,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9.1.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供汽设施损害或其他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2乙方的违约责任
9.2.1由于乙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供汽,给
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2.2乙方供汽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甲方,给
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2.3甲方在用汽期间,如乙方供汽质量达不到规定标
准,在甲方未欠费的前提下,按日折算标准汽价减收
用汽费。
但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擅自加装、拆改、迁移、损坏供汽设备设施
的;
2)甲方自主设计、安装室内制冷、制热和工艺用蒸
汽设施、设备,造成用汽达不到标准的;
3)非乙方原因造成供用汽设施损坏,且责任明确
的;
4)乙方热力设备、设施正常检修、抢修和供应试运
行期间;
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停水、停电、停气(天然
气)造成中断、停止供应的。
9.3不可抗力
9.3.1下列事件为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3.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9.3.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章履行期限
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十一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1.3.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1.3.2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
11.3.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11.3.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11.3.5甲方拒不支付合同价款超过 20 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1.4.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结。
11.4.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11.4.3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合同的。
第十二章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武汉法斯克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服务电话:
联系电话:投诉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