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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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务处理

遗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务处理

遗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务处理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债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遗产继承既包括财产的传承,也包括债务的继承。

当被继承人在去世时尚有未偿清的债务时,这些债务会如何处理?本文将会就被继承人债务的不同情况进行详细讨论。

一、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在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前,首先需要了解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

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已确立的债务:这些债务通常是指已经签订合同或协议,存在明确的欠款关系并被记录下来的债务,比如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2. 疑云债务:这些债务是指存在一定争议或未得到确认的债务,可能是与他人的口头约定或未经法律认可的债务。

3. 未发现的债务:这些债务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尚未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发现的债务,可能是由于被继承人隐瞒、遗失或未经意地错过的债务。

二、债务的继承和偿还1. 已确立的债务已确立的债务通常是具有优先继承权的债务。

在遗产继承中,优先得到偿还的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葬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葬礼费用应当首先从遗产中偿还。

(2)法定继承人的生活费用: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的生活费用也享有优先偿还权。

(3)法律规定的债权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些债权人可能享有优先偿还权,比如税务机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

优先继承权的债务应当在其他债务之前得到偿还,确保最基本的利益得到保障。

2. 疑云债务和未发现的债务对于疑云债务和未发现的债务,继承人需要进行以下的处理:(1)清偿已确立的债务后,法律或法院可能规定一定的遗产分配比例来清偿可能的疑云债务或未发现的债务。

(2)如果疑云债务或未发现的债务超过了遗产的价值,继承人通常不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债务。

(3)如果疑云债务或未发现的债务得到确认,并且超过了遗产的价值,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以免被追偿。

三、遗产的管理和债务的追偿在清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后,继承人需要对遗产进行管理,并确保不会被债权人追偿。

遗产继承中的债务与责任承担

遗产继承中的债务与责任承担

遗产继承中的债务与责任承担遗产继承是指在遗产所有人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将其遗产分给合法继承人或遗嘱指定的受益人的过程。

在遗产继承中,除了享受遗产带来的权益外,继承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债务和责任。

本文将围绕遗产继承中的债务与责任承担展开,分析继承人在不同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一、遗产继承中的债务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不仅可以继承遗产的权益,也需要承担遗产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对于遗产中的债务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份额或遗嘱规定的继承份额承担清偿责任。

当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如果遗产中存在债务,继承人应当待遗产清偿完债务后,才能享受剩余的遗产权益。

而如果遗产中的债务超过了遗产的价值,继承人可以选择拒绝继承,不承担债务责任。

此外,继承人既可以承担遗产中的已知债务,也要承担遗产中的未知债务。

继承人对于遗产中的未知债务,无论其是否知晓,在继承后都应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在接受遗产前,继承人应该了解遗产情况,全面评估遗产中的债务风险。

二、继承人的责任承担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在承担债务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继承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债务的性质履行相应的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应按照债务的性质和义务,及时支付债务或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对于遗产中的贷款债务,继承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对于遗产中的劳动报酬债务,继承人应支付应有的工资。

2. 民事责任:如果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如果继承人违反遗嘱规定,篡夺他人合法的继承权益,他将面临返还遗产、支付赔偿等法律责任。

3. 税务责任: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税务责任。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继承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申报和缴纳相应的遗产税。

如有违规操作,继承人将面临罚款、追缴等税务责任。

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的责任承担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只有全面了解遗产中的债务和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才能做到合理继承,充分发挥继承人的权益。

遗产继承中的债务处理与清偿责任

遗产继承中的债务处理与清偿责任

遗产继承中的债务处理与清偿责任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债务处理与清偿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划分和债务的分担。

合理的债务处理和清偿责任安排可以保证遗产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家庭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针对遗产继承中的债务处理与清偿责任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债务处理的原则在遗产继承中,债务处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依法履行债务:债务处理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责任。

2. 独立清偿原则:遗产继承人应当独立承担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个人财产应与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明确区分。

3. 安全继承原则:债权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享有优先权,遗产继承人应当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遗产继承中的债务处理方式针对不同情况下的债务处理需求,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 继承债务偿还:遗产继承人可以优先使用继承财产来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在遗产分配时,应将债务作为一项独立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根据债务的性质和金额进行优先清偿。

2. 继承债务转移:遗产继承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将部分或全部继承债务转移到自己的名下,并承担相关责任。

这种方式能够减轻继承人的经济负担,但需注意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 共同承担:如果遗产继承人无力独自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与其他继承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共同承担既减轻了单个继承人的经济压力,又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三、债务清偿责任的确定确定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应符合以下原则和程序:1. 遗嘱的作用: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人,继承人应按照遗嘱的约定进行债务清偿。

2. 法定继承顺序: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先由直系亲属(如子女)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再由旁系亲属(如兄弟姐妹)承担。

如果亲属无力承担或拒绝承担,才由其他继承人承担或协商解决。

3. 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有权根据自身权益的需要,向继承人提出债务清偿请求。

继承人应积极回应债权人的请求,并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

遗嘱中的遗产清算程序

遗嘱中的遗产清算程序

遗嘱中的遗产清算程序遗嘱是一种个人意愿的表达,用于安排在去世后对财产的分配。

在遗嘱中,遗嘱人可以确定自己的财产归属以及具体的遗产清算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遗嘱中的遗产清算程序,并提供一种适用的格式供参考。

一、遗产清算程序1. 遗嘱认定:在遗嘱人去世后,首先需要确定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遗产清算程序将从遗嘱的认定开始。

2. 遗产评估:遗产评估是确定遗产净值的关键步骤。

所有遗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金融资产等)将被评估为市场价值。

3. 遗产管理:遗产清算程序中,遗产管理是确保遗产安全并准备进行分配的重要环节。

在遗产管理期间,相关人员将负责保护遗产,并确保没有其他人侵占或损害。

4. 债务清偿:在遗产的清算过程中,还需要清偿可能存在的债务。

这些债务可能包括未清偿的贷款、费用以及逝者生前未处理的税务等。

5. 遗产分配:根据遗嘱的规定,可对遗产进行分配。

通常情况下,遗嘱人会指定具体的受益人以及每个受益人所分得的遗产份额。

6. 法律手续:遗产清算程序完成后,还需要进行一系列法律手续,包括遗产转移登记、缴纳遗产税等。

二、遗产清算程序格式示例以下是一种适用的遗产清算程序格式,供参考:遗产清算程序1. 遗嘱认定- 在遗嘱人去世后,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验证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 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并指定执行人。

2. 遗产评估- 遗产评估专家将对所有遗产进行评估,包括不动产、动产和金融资产等。

- 根据市场价值确定遗产的净值。

3. 遗产管理- 确定遗产管理人,负责保护遗产资产,并确保没有其他人侵占或损害。

- 建立遗产管理计划,包括资产保管和维护、账目管理等。

4. 债务清偿- 债务清偿人将核实逝者的债务,并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清偿。

- 若债务超过遗产净值,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5. 遗产分配- 根据遗嘱的规定,确定受益人和遗产份额。

- 遵循遗嘱的具体要求,进行遗产的分配。

6. 法律手续- 进行遗产转移登记,将遗产转移到相应受益人名下。

债务关系继承法律规定(3篇)

债务关系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关系继承是指当债务人死亡时,其遗产债务由其继承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我国,债务关系继承法律规定较为详细,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

本文将从债务关系继承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债务关系继承的基本概念1. 债务关系: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基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继承:指依照法律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3. 债务关系继承:指当债务人死亡时,其遗产债务由其继承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三、债务关系继承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债务关系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债务关系继承的规定如下:(1)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2)第34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继承人自愿清偿债务的,可以免除清偿责任。

”(3)第35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将遗产分割,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涉及债务关系继承的规定如下:(1)第1161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及时处理遗产,并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2)第1162条规定:“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3)第1163条规定:“继承人自愿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可以免除清偿责任。

”四、债务关系继承人的责任1. 清偿债务的义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遗产的实际价值足以清偿债务的,继承人应当清偿全部债务。

(2)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继承人应当以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3)继承人自愿清偿债务的,可以免除清偿责任。

2. 优先清偿顺序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的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

遗产继承中的遗产债权

遗产继承中的遗产债权

遗产继承中的遗产债权遗产继承是指在个人去世后,其财产由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分配的过程。

在进行遗产继承时,除了继承财产的权益,遗产债权也是需要被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遗产债权的定义、遗产债权的种类以及遗产债权的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遗产债权的定义遗产债权是指个人去世后,其留下的未偿还债务。

这些债务可以是个人债务、遗嘱债务或法定继承债务等。

遗产债权的登记和处理涉及到遗产继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遗产债权的种类1. 个人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债务人私人生活或经济活动中的债务。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需要先偿还债务,剩余的财产才能分配给继承人。

2. 遗嘱债务遗嘱债务是遗嘱人在生前所留下的应由遗产承担的债务。

遗嘱债务的清偿次序通常是:遗嘱遗赠债务、遗产管理费用、遗产税等。

继承人需要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处理这些遗嘱债务。

3. 法定继承债务法定继承债务是指法律规定由遗产承担的债务。

例如,个人因交通事故等原因产生的债务,继承人应当按法律规定偿还。

三、遗产债权的处理方法1. 债权登记在遗产继承开始之前,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债权登记申请。

登记期限内未登记的债权将被认定为已经支付或者不存在。

债权登记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为继承人提供了清晰的债权清偿指引。

2. 债权清偿在遗产债权清偿时,应根据清偿次序和债权的优先级进行支付。

按照一般规则,先清偿遗嘱债务,然后再清偿个人债务和法定继承债务。

继承人有责任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3. 遗嘱执行人的角色在遗产继承中,遗嘱执行人是负责处理遗嘱债务和遗产分配的人。

遗嘱执行人有义务查找并登记遗嘱债务,同时负责整理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并按照法定优先次序进行清偿。

4. 法院的监督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法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处理债务纠纷或要求监督继承程序的公正性。

法院将确保继承人遵循法律规定,对遗产债权进行有效的清偿和处理。

总结:遗产继承中的遗产债权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案例一、引言在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可能会面临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然而,债务的清偿并非无限期进行,而是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讨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被继承人小明于2010年去世,留下了一笔债务未清偿。

小明的继承人小红直到2015年才接受了遗产,并开始了债务的清偿。

然而,债权人小绿认为小红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拒绝接受清偿。

三、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例中,债权人小绿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是小红接受遗产并开始清偿债务的时间。

五、案例分析根据案例背景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分析结论:1. 小明去世之后的债务小明去世后,其债务并未立即终止,而是转移到了其继承人小红名下。

小红作为继承人有义务清偿小明的债务。

2. 债务清偿的起算点根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规定,债权人小绿应当在小红接受遗产并开始清偿债务的时间起算计算诉讼时效。

3. 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

因此,在小红接受遗产并开始清偿债务后的3年内,小绿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小红的义务和责任作为继承人,小红有义务清偿小明的债务。

如果小红在诉讼时效内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小绿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清偿。

六、结论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被继承人的债务并未随其死亡而终止,而是转移到继承人名下;2.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3.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4.继承人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未在诉讼时效内清偿,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原则是什么

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原则是什么

被继承⼈⽣前所负债务的清偿原则是什么被继承⼈⽣前所负债务的清偿原则是什么?下⾯店铺⼩编就对此整理⼀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被继承⼈⽣前所负债务的清偿原则是什么《继承法》第三⼗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法意见》第61条继承⼈中有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继承法意见》第62条遗产已被分割⽽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先由法定继承⼈⽤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和受遗赠⼈按⽐例⽤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和受遗赠⼈按⽐例⽤所得遗产偿还。

由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被继承⼈债务的清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

是指继承⼈对被继承⼈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愿清偿者外,继承⼈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

(2)保留必留份的原则。

继承⼈中有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新《民诉243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3)清偿债务优先于执⾏遗赠的原则。

只有在清偿被继承⼈的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

若遗产不⾜以清偿债务,则不执⾏遗赠。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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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前的债权清算与债务处理

遗产分配前的债权清算与债务处理

遗产分配前的债权清算与债务处理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债权清算与债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当遗产主人去世后,其留下的财产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但在进行分配之前,需要先进行债权清算与债务处理,以确保遗产的公平分配。

债权清算是指对遗产主人去世前所欠债务的核查与清偿。

在债权清算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遗产主人的债权人,即与其有债务关系的个人或机构。

这些债权人可以是银行、债权人、供应商、员工等。

然后,需要对遗产主人的债务进行核查,包括欠款金额、债务性质、债务期限等。

核查完成后,债务应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进行清偿。

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为: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份额、遗产主人的遗赠份额。

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及时收回债务。

案例一:小李是一位富有的企业家,他在去世前拥有多个企业,并与各类债权人有着复杂的债务关系。

在小李去世后,他的家人委托律师对其遗产进行分配。

律师首先进行了债权清算,核查了小李的债务情况,包括与银行的贷款、与供应商的欠款、与员工的工资等。

根据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律师按照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进行债务清偿,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收回债务。

最终,小李的遗产得到了公平分配,债权人也得到了应有的偿还。

债务处理是指对遗产主人去世后留下的债务进行处理。

在债务处理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债务的性质和金额。

债务可以分为一般债务和特殊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遗产主人在去世前所欠的普通债务,如信用卡债务、贷款债务等。

特殊债务是指具有特殊性质的债务,如赡养费、抚养费等。

根据债务的性质和金额,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般债务可以通过遗产中的现金或财产进行清偿,特殊债务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与债权人协商支付方式、申请减免等。

案例二:小王是一位退休教师,他在去世前患有严重的疾病,需要进行长期的医疗护理。

在小王去世后,他的子女发现他留下了较高的医疗费用债务。

子女们决定与医院进行协商,请求减免部分债务或分期偿还。

遗产债务清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债务责任

遗产债务清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债务责任

遗产债务清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债务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老龄化,遗产继承的问题日益突出。

在继承遗产的同时,继承人也要承担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法律对继承人的债务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遗产债务清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人的责任范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义务承担遗产的债务,包括继承人法律和合同上的债务,以及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这意味着继承人不仅要承担遗产人在世时的债务,还要承担继承后出现的债务。

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应按照先清偿继承人法定义务,然后才是继承人合同债务的原则。

继承人在承担继承债务时,应严格按照清偿顺序进行处理,以确保债务优先得到清偿。

二、责任限度和限制尽管继承人有义务承担遗产的债务,但法律对继承人的责任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度和限制。

首先,继承人的债务责任是有限的,即继承人的债务责任限于遗产的价值。

如果遗产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继承人不再负有清偿责任。

其次,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不承担债务。

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定放弃继承或者遗嘱放弃继承的方式,将继承人的身份和相关债务转让给他人。

此外,继承人还可以对债务进行申报,并提出异议。

如果继承人对债务存在争议,可以向相关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对债务进行审查和确认。

只有在债务确认后,继承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三、继承人的债务清偿方式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首先,继承人可以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清偿债务,即直接支付债权人的应付款项。

这是最常见的清偿方式,并且也是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

其次,继承人可以选择债权转让的方式清偿债务。

继承人可以协商债权人,通过转让遗产中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的方式来清偿债务。

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继承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能够满足债权人的权益。

最后,继承人还可以通过支付遗产责任保险的方式来清偿债务。

遗产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用于继承遗产时清偿债务的保险产品。

继承人可以购买这种保险来保障自己在继承遗产时的债务责任。

论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论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论 被继 承 人 生 前债 务 的清 偿
李 祯
摘 要 :本文认为 , 在 充分保 障遗产债务的债权人的正 当权益的基 本价值 引导下,不宜给债权人遗产债务清偿请求权设置过高的门槛 。 应 坚持遗产债务清偿请 求权 的行使条件为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 出 现 。在判 定遗 产债务 清偿请 求权是否成 立时 ,鉴 于债权人 对遗产状况清楚 查知的客观 困难 ,应仅要 求债权人举 出表面证据 ,达到较 高盖然性 地证 明被 继承人 留有积极 遗产 即可。对 于清偿 遗产债务 实体 责任财产的 确定 ,应充分考虑继承人 的正 当利益要求 ,确认其享有对责任 财产的选择权 。非继承人 的遗 产管理人和遗 嘱住 行人 ,基 于其 法定遗产权利 权和遗嘱执行权享有者的身份 ,或者说基于其依法所应承担的遗产管理 和遗 嘱执行职 责或 义务 ,应 当成为遗产债务清偿 中的正 当责任 主体 , 以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向债权人承担遗产债务的清偿 责任 。 关键词 :生前债 务清偿 ;行使条件 ;成立要件 ;责任 财产;责任 主体


引 言
被继承人 的生前债务属于继承法上的遗产债 务或者 继承权客体 的一 种。在债务存 在的情形下 ,如债务的性质不具有人 身专 属性 ,于被继 承 人死 亡 时都 有 可能 发 生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债 务 的 清偿 问题 。 二 、 被继 承人 生 前 债 务 清 偿 请 求 权 的 行 使条 件 民法学界通说认为 ,我 国继承法采取当然继承 主义 ,即遗产上 的权 利义务 因继承 开始而 当然地转移至继承人 ,无须继承人作 出接受继承 的
然债权人对 于继承人所行使 的债务清偿请求权成立的法律要件是被 继承 人留有 积极遗 产 ,债权人 即当然应对被继承人 留有积极遗产 的事实 承担 证 明责任。但是 ,被继承人是否 留有可供继承的积极遗产往往 于外部 难 以查 知,债权人欲达成有效举证 ,实属不易。同时 ,由于继承人可 能承 担的清偿责任是 以被继承人 的财产代为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这就必然 涉 及对继 承人 自 身财权权益 的保护 问题 ,即在保障债权 实现的 同时,也 要 切实避免在无积极遗产 的情况下而对继承人课以法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 因此 ,对于被继承人 留有积极遗产这一债务清偿请 求权成立要件 事 实 的证 明责任 ,应按照举证 责任 的一 般分配原 则 ,确定 由债权 人承担 。 但是在积极遗产 的存在 的证 明要求上 ,则应充分 考虑债权人 难 以全 面、 准确查知积极遗产这一举证上的客观障碍 ,采取宽松 的态度对待债权人 的举证 ,仅要求其提 出的证据达到较高程度的盖然性证 明标准 即可 。 详 细而言 ,只要债权人提 出了被继承人留有积极 遗产的表面证据 ,为确定 积极遗产的有无 、积极 遗产 的范 围及 其价值 提供 了一 个大致 的诉 讼指 向,就应 当认定其履行的举证责任。 四、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的责任财产的确 定 在债权人所行使 的被继承人生前债 务清偿请求权成 立的前提下 ,就 应该 明确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如何 确定。我 国 《 继承 法》 第 3 3条对被 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规定了以被继承人 的遗产实际价值为 限的一般原 则 ,即在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上贯彻 限定继承原则 。 立法既然规定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 留的积极财产 的实 际价 值为限承 担清偿义务 ,就决定了积极遗产 的实际价值是确定继承人责任 范围的依 据。并且 ,继承人用以承担清偿 义务的责任财产 ,既可 以是积极 遗产本 身, 。 也可 以是继承人 自由的财产 ,因而在责任财产的确定上具有可选择 性。考量债权 人与继承人双方 的利益平衡 ,该 选择权应 归属于继 承人。 其理由在于 ,只要债 券能够 确保清偿 ,以何种责任财产清偿债 务 ,对于 债权 人而言并 没有 实质区别 ,对债权 的实现也没有损害 ,因而 一般 不会 过多关 注和强求 。而对于继 承人而 言,被继承人遗留的某项积极财 产或 许具 有特殊 的人格象 征或纪念意义 ,或者存在价值增量 的预期 ,则更 愿 意 自己保存 。在此情形下 , 允许继承人 以 自 有财产清偿债务 ,既不会 对 债权 的实现构成实质不利影 响,也不悖于立法宗 旨,而且还兼顾 了继 承 人 的合 理利益诉求 。 依 据继 承人对 于责任财产 的选择结果作出债务清偿时 ,始终应 当考 虑积极遗产 的实际价值是否足 以清偿债务的问题。当积极遗产 的实 际价 值大 于债务金额时 ,继承人 以积极遗产清偿债务 ,债权 人应同时折价返 还超 出债务金额部分 的积极遗产价值。另外 ,若是积极 遗产已经继承分 割而 由多个继承人实 际取得 占有 ,且数个继承人均不同意以其取得 的积 极遗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应依限定继承原则下继 承人 以积极遗产 的实 际价值承担有 限清偿责任的原理 ,以各个继承人所取得 的积极 遗产 的价 值在积极遗产总体价值 中所 占的 比例来确定各个继 承人 以其 自由财产所 应承担 的清偿责任 。 五 、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的责任主体 的确定 在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中争论 较多的另一个 问题是债务 清偿责任 正 当主体的确定。债权人一般是基于对继承人 占有和管理积极 遗产的法 律推定或者继承人 占有积极 遗产的客 观事实 ,将继承人作为被告 提起 诉 讼。从 讼法的角度而言 , 凡是��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告的答辩状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告的答辩状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告的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被告,我在此陈述我对本案的答辩意见。

首先,我要明确指出,根据我对继承程序以及相关法规的了解,我并不是直接的债务人,我无权对任何遗产进行处置。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债权人应该在继承程序中申报他们的债权,并且法庭应该对这些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

只有在法庭确认之后,被继承人才有义务清偿债务。

其次,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债权人从未在继承程序中提出过任何债权申报。

在继承人和法院进行的遗产清查和确认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我有未清偿的债务。

因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没有合法的依据要求我承担任何债务清偿责任。

第三,即使债权人确实存在债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债权人应该将他们的债权向法院提出,并配合法院审查确认。

直到法院确认债权的合法性,才能要求继承人清偿。

在本案中,债权人并没有按照合
法程序行事,而是没有在继承程序中提出债权申报,并直接向我提出清偿要求。

这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并且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有关继承案件的纠纷应该由继承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进行处理。

在本案中,债权人并没有遵循这一原则,直接向我提出清偿要求。

这是不合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我的个人权利。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并确认我不承担任何债务清偿责任。

债权人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行事,并向法院提出合法的债权申报。

我相信法庭会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依据法律规定做出正当的判决。

敬祈法院公正裁判!。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须查明遗产范围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须查明遗产范围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须查明遗产范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的分配问题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遗产债务的问题也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必须清楚地查明遗产范围。

首先,必须了解的是什么是遗产。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在去世后遗留下来的全部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债务等。

其中,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动产是指现金、股票、车辆、家具等,债权是指被继承人对他人有权要求债务偿还的权利,债务是指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应该履行的债务。

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必须清楚地了解遗产债务的性质和种类。

对于遗产债务的性质,分为特定债务和普通债务。

特定债务是指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与具有确定的债权人之间存在的债务,如房屋贷款、车辆分期付款等。

普通债务是指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存在的债务,但债权人没有确定的情况,如日常生活开销、税费等。

对于遗产债务的种类,可以分为一般债务和继承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存在的债务,继承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继承债务是指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后才产生的债务,继承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了解遗产债务的性质和种类后,就可以查明遗产范围。

查明遗产范围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遗嘱查明,另一种是通过法院查明。

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遗嘱,就可以通过遗嘱查明遗产范围。

根据遗嘱的内容,可以确定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类型、分配方式等。

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类型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债务等,分配方式包括遗赠、继承等。

通过遗嘱查明遗产范围,可以确定被继承人留下的所有财产,从而确定遗产债务的范围。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就可以通过法院查明遗产范围。

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遗产债务,然后将剩余的部分分配给继承人。

在通过法院查明遗产范围时,需要确定被继承人的财产类型、财产来源、财产变化情况等,从而确定遗产债务的范围。

被继承人债务有哪些,如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有哪些,如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有哪些,如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热门城市:枣庄律师镇江律师开封律师定西律师常州律师河北律师中山律师淮南律师海东律师鸡西律师有的公民在死亡的时候,除了给继承人留下了遗产,同时也是遗留的有一些债务的。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债务都包括了哪些呢?而此时,被继承人的债务又该怎么清偿?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被继承人债务有哪些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二、被继承人的债务怎么清偿?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

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方式有哪些?司法实践当中,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有两种方式:(1)先行清算与清偿,然后分割遗产。

依照此种清偿方式,共同继承人首先从遗产中清算出遗产债务,并将清算出的相当于遗产债务数额的遗产交付给债权人,然后在遗产有剩余的情况下,继承人可根据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分配剩余遗产。

遗产继承中的遗产负债与债务清偿

遗产继承中的遗产负债与债务清偿

遗产继承中的遗产负债与债务清偿在遗产继承中,遗产负债和债务清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可能涉及到遗产的分配、债务的偿还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执行。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遗产继承中的遗产负债与债务清偿的相关问题。

一、遗产负债的概念遗产负债是指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因为继承人继承而产生的债务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已知的债务、未知的债务、遗赠的债务等。

二、遗产负债的确定确定遗产负债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遗产负债由继承人承担。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继承后需要承担已知的债务。

2. 遗产负债限于遗产价值范围内。

如果债务超过了遗产的价值,则继承人不需要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债务。

3. 未知债务的处理。

对于未知的债务,继承人应当尽合理努力查清,并且向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明。

如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查清债务,继承人可以申请法院审判,并向法院预留一定的遗产用于偿还债务。

三、债务清偿的程序债务清偿的程序遵循以下原则:1. 已知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积极主动地偿还已知的债务。

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偿还方式和期限。

2. 未知债务的清偿。

如前所述,继承人应当尽合理努力查清未知债务,并提供相关证明。

如果确认债务存在,继承人应当按照法院判决偿还债务。

3. 遗赠债务的清偿。

遗产中可能存在遗赠的债务,即继承人需要承担的债务。

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偿。

四、免责条款的影响有些遗嘱中可能存在免责条款,即遗嘱的起草人声明继承人不需要承担遗产负债。

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可以不承担遗产负债,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程序,以确定是否存在未知债务。

五、继承人的责任作为继承人,要履行以下责任:1. 积极了解遗产负债的情况。

继承人有责任了解和确定遗产负债的范围和数量。

2. 协商债务清偿事宜。

继承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债务的清偿方式和期限,以便更好地履行义务。

3.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未知债务而无法确定的情况,继承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法院做出判决。

六、法律程序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如果存在争议或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法律程序解决:1. 调解与和解。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最高院是怎么规定的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最高院是怎么规定的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最高院是怎定的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最高院是怎么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最高院规定会把债务的主要责任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承担。

法律上把前者定性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简称为被继承人债务,后者则为家庭共同债务。

这两种债务清偿的根据和方式是不同的。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

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

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

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

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

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二、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1、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

主要包括这样几类:(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2、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1)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其家庭共同债务。

家庭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家庭成员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家庭的共有财产来清偿,不能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部清偿。

被继承人债务人清偿责任纠纷起诉状

被继承人债务人清偿责任纠纷起诉状

被继承人债务人清偿责任纠纷起诉状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我代表我的家人,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以下是我对本案的详细陈述和理由。

一、事实和理由1.1 事实背景被告与被继承人(以下简称“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被继承人在世时,因生活所迫,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

被继承人在2018年不幸去世后,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

1.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遗产应当用于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此被告有权要求我们承担清偿责任。

二、被告应承担的清偿责任2.1 被告应当承担的债务范围根据上述法律依据,被告应当承担的债务范围包括被继承人在世时所欠的全部债务。

具体包括本案中的10万元借款。

2.2 被告应当承担的清偿责任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我们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具体的清偿责任比例为:我们应当承担70%,即7万元;剩余30%的部分由被告承担。

三、我们的诉求3.1 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7万元。

3.2 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3.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结语我们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请求贵法院依法判决。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积极配合法庭工作,提供证据和材料。

希望贵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给予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致敬礼!。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培训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培训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培训一、什么是继承中的债务问题?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一个在生活中挺常见但又不太有人关注的话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其实啊,说白了就是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去世了,他欠的钱怎么办?是不是听起来有点沉重?但别担心,我们就轻松点儿聊,不扯得太沉,保证不让你觉得脑袋炸裂。

继承人们得清楚,不管自己怎么想,去世的亲人欠的钱,并不会因为他死了就自动消失。

是的,你没听错,债务照旧需要还。

这个问题,咱们现在能不面对吗?得!遗产要继承,债务也得偿还。

然后呢,你可能会想,这些债务到底会怎么处理呢?嗯,其实遗产继承的规则很简单,继承人是可以选择是否接受遗产的,如果债务太重,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

大家也许就好奇了,放弃继承就不用担心债务了?答案是: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债务也不需要背负!但是如果已经继承了遗产,那就得拿着遗产偿还债务。

要是遗产的价值不够清偿这些债务怎么办呢?别急,这就是咱们今天要细聊的重点。

二、债务清偿的步骤可能有些朋友已经开始头疼了,继承了房子、车子、银行存款,但债务清偿怎么办?是按份儿来分?是有个明确的清偿顺序吗?不用慌,法律有专门的规定。

债务清偿首先得按优先顺序来。

比如,丧葬费和医疗费这种直接相关的债务会排在最前头,然后才是其他的民事债务。

哦,对了,如果被继承人欠的是信用卡、借款这些普通债务,继承人也不必替他全部“买单”。

因为继承人所要承担的债务,最多也就是继承遗产的价值,也就是说,你得到的遗产有多少,你就负责偿还多少,没那么夸张,不能为了替人家还债,把自己拖得一无所有。

比如说,你继承了父亲的一套房子,房子值200万,但父亲欠银行的债务只有100万,那你继承这套房子之后,你的责任就是偿还这100万债务,剩下的100万,当然是你的了。

如果债务超出了遗产的价值,那怎么办呢?是不是说继承人就不管了?哈哈,当然不是!继承人会按照他们各自继承的比例承担债务。

如果只有一部分人继承了遗产,而债务却多于遗产的价值,那么这些继承人得负责清偿剩余部分。

遗产继承中的遗产清算

遗产继承中的遗产清算

遗产继承中的遗产清算在遗产继承中,遗产清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遗产清算旨在对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进行全面、准确的核查和评估,确保遗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便进行合理的分配。

本文将从遗产清算的意义、遗产清算的程序以及遗产清算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遗产清算的意义遗产清算是指在遗产继承中对被继承人名下的全部财产进行核查、评估和计算,以确定遗产的总额和具体内容。

遗产清算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过清算遗产,可以核实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并排除非法或争议性的财产。

这有助于确保遗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因财产争议导致的法律纠纷。

2. 为遗产分配提供准确的依据。

通过遗产清算可以确定遗产的总额和具体内容,为遗产的分配提供准确的依据。

在确定分配比例和方式时,可以根据遗产清算结果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避免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况发生。

3. 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遗产清算可以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统一纳入考虑范围,确保每个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享有平等的权力和受益。

同时,通过清算遗产可以排除可能存在的债务或负债,保护继承人的利益,避免可能存在的经济风险。

二、遗产清算的程序遗产清算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资料搜集和整理。

首先,需要收集被继承人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车辆证书、存折、保险合同等。

然后,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清晰有效。

2. 财产评估和计算。

在资料搜集整理完成后,需要对遗产进行评估和计算。

可以通过请专业的财务评估机构或评估师进行财产评估,计算遗产的总额和价值。

3. 债务清偿和财产划分。

在确定遗产总额和价值后,需要先进行债务清偿。

根据遗嘱或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顺序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然后,根据继承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划分和分配。

4. 遗产分配和登记。

在遗产清算完成后,需要进行遗产分配和登记。

可以制定遗产分配方案,并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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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遗产债务清偿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即遗产中属于财产义务的那一部分。

那么遗产债务如何清偿呢?有哪些遗产债务清偿方式呢?针对这些问题,赢了网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遗产债务的概念和范围(一)遗产债务的概念所谓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公民死亡后,其所遗留的财产中既可能有财产权利,也可能有财产义务。

遗产即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以在我国,公民继承遗产既是一项财产权利又是一项财产义务。

继承人仅享受财产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义务,为我国法律所不允!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即遗产中属于财产义务的那一部分,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或个人行为(如侵权行为)所欠下的债务,均可构成遗产债务。

(二)遗产债务的范围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产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类: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2、被继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未支付的货款,借贷合同中未偿还的本息等。

3、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如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又如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三)确定遗产债务时应分清哪些界限1、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相区别家庭共同债务是指家庭共同成员作为共同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其主要包括:(1)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所欠的债务;(2)为添置家庭共同财产所负担的债务;(3)因家庭的经营活动所负担的债务;如个体工商户或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如果是家庭经营的,其债务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的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4)夫妻为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上述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家庭共有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家庭共同债务的,由家庭成员分别承担清偿责任,其中应由被继承人分担的债务份额,才可以作为遗产债务。

2、应当将遗产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相区别遗产债务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完全为个人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一般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

但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并不一定都是遗产债务。

下列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都不属于遗产债务,不能以遗产来清偿。

(1)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2)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所欠下的债务。

因为这种债务实质上是继承人的个人债务;(3)被继承人因继承人不尽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迫于生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

这种债务应当属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个人债务。

早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就指出:“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抚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3、应当将遗产债务与继承费用和殡葬费用相区别继承费用是指为执行遗嘱或管理、分割遗产等所支出的开销。

“有关继承费用算不算遗产债务,许多学者认为不应列入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有的学者认为继承费用虽然不属于遗产债务,但亦应在偿还债务后从遗产中扣除,即遗产的实际价值应是清偿债务、扣除继承费用后所剩余的价值。

继承费用的扣除如果在清偿债务之先,就有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但遗产在清偿债务后,不足以扣除继承费用的,应当由继承人承担此项费用。

有时因继承人的过失而支付的费用,不应作为继承费用,而应由继承人个人承担。

我国对此没有立法可以规范。

”对此,我也认为继承费用不应列入遗产债务,因为继承费用是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的费用,但可以从遗产中扣除,只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继承人必须在清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若有剩余时方可扣除。

殡葬费用是指为办理丧事,埋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

“关于殡葬费用是否属于遗产债务,多数学者认为不应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理由是:丧葬被继承人是继承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况且这种债务的形成,是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其借贷关系的产生也是在继承开始以后,因此殡葬费用应由继承人分担。

也有学者认为殡葬费用应当并入继承费用之中。

在我国,许多被继承人的所在单位承担了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当然无需继承人再负担此费用。

”我赞同多数学者的观点,殡葬费用不应列入遗产债务。

二、清偿遗产债务应遵循的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应当坚持如下原则:(一)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财产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义务。

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是我国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二)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

”此即继承法关于限定继承的规定。

依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仅在其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应当交付给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责清偿。

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和使用,需要明确以下两条界线:1、要明确继承开始前的债务和继承开始后的债务的界限。

继承人应清偿的债务和缴纳的税款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不包括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税款。

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完毕以前,遗产保管人或实际占有人因保管遗产或对遗产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这些债务虽然是在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以前发生,但它不是被继承人个人生前所欠,是在被继承人死后,即继承人已依当然继承主义取得遗产所有权后发生的,因此应当由继承人在自己的个人财产中清偿,而不得在分割遗产时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

2、要明确继承开始时遗产的实际价值和分割遗产时遗产的实际价值的界限。

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实际价值”,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有财产的实际价值,而不是遗产分割时的实际价值。

因此在遗产分割以前,如果继承人已实际占有遗产,并由于其对遗产的使用导致其价值的减少,那么在清偿债务时,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或债务份额仍应按继承开始时遗产的实际价值计算,并且该继承人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理由拒绝对债务的承担。

也就是说,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如果遗产因在分割前已被该继承人实际占有并消耗掉部分价值而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应由该继承人补偿其消耗的那部分价值。

(三)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没有尽到义务致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清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应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我们虽然把限定继承作为一个一般原则使用,但是,正如任何原则都不可能包罗万象一样,限定继承也不应是包括一切情况下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

比如说,被继承人生前为了继承人上学、结婚、经营个体企业等的需要所欠的债务;或者是由于继承人有扶养能力而未尽扶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因生活困难所欠的债务等。

此类债务的清偿当然不应受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财产总额的限制。

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继承人仍然要履行清偿的义务。

“这种清偿债务的义务不是来自继承本身,归根到底是来自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因而父母因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或者因病治疗所欠的生活费、医疗费等,理所当然应当由其子女承担。

这完全属于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

如果有劳动能力的子女不负责偿还其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的债务,就等于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样势必也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助长那种推卸赡养父母的不道德行为,这是与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不相容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的对遗产债务的无限清偿责任,但这种特定条件是受到限制的,即只有在继承人因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导致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继承人才负无限责任。

所以,我国继承法的清偿遗产债务基本原则仍然是限定继承原则,这是处理遗产债务清偿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应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原则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此规定体现了养老育幼、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原则,不但遗嘱人立遗嘱、继承人分割遗产,而且清偿遗产债务都应当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明确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因此,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五)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遗赠是被继承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死后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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