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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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内部的治安,确保公司内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使公司治安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每月定期组织综治委委员对我司辖区进行一次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治安防范工作中的各种漏洞和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并由安全保卫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条每年按照综合治理承包考核指标、《综合治理考核标准》对各部门进行年中、年终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部门综治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1、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2、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3、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的;
4、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事迹突出的;
5、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公司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部门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治安保卫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部门内部治安秩序
混乱,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2、对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中出现漏洞和隐患,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灾害事故、或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3、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违反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忽视治安防范,致使员工生命受损害或公司的现金、物资、器材、贵重物品等财产被盗窃、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违反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6、违反保密规定,对秘密文件、图纸、档案、试卷不严密保管,以致发生被窃或丢失的,或口头泄密,造成后果的;
7、违反门卫、值班、巡逻制度,思想麻痹,擅自离开岗位,以致发生重大盗窃案件,使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8、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够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9、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公司保卫人员履行职责的;
10、发生的综治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事故分特大事故、A、B、C、
D、E级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表:
11、因保管公司给予个人使用的物品不当而造成损失的赔偿如下表:
12、各部门在接到公司或上级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做好整改计划,按期整改完毕(危急情况要立即组织人员整改)。如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整改责任人。
13、对于迟报、瞒报的处理:
(1)发生综治事故迟报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迟报是指重大事件超过半小时,一般事件超过1小时,在24小时以内),给予迟报者扣减月标准工资的5%。
(2)隐瞒综治事故不报的(超过48小时不报的,属隐瞒不报),给予隐瞒者扣减月标准工资的10%;情节特别严重者,可给予降级减薪直至除名处理。
14、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的标准依据《维稳及综治、安全生产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第四条事件等级分类进行判定。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保卫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