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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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设立军人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军人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军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军人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军人委员会下设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根据需要还可以设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组长由军人委员会委员或者副主任兼任。组员一般为3人,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人员担任。40人以下的单位,组可以适当合并,组员可以相应减少。
第十五条军人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组织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
(二)发动官兵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建设和工作的建议;
(三)组织官兵进行民主推荐,开展民主评议,选举出席军人代表会议代表;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对领导的意见,协助解决官兵之间的矛盾,维护官兵正当权益;
(五)监督官兵遵纪守法情况,宣传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
(六)检查并公布本单位经费收支和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
(七)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及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的意见,审查食谱,提出改善的建议;
(八)发动官兵为完成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献计献策,开展群众性的比武竞赛活动;
(九)战时发动官兵开展军事民主,研究战术技术,做好心理防护,开展战评活动;
(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管好俱乐部活动室和文体器材;
(十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活动,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做好来队家属工作。
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承办军人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编制士兵员额较多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以及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军人委员会。军人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和职责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主任与委员
第十七条军人委员会主任是军人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领导下,负责军人委员会全面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和相关军人大会;
(二)组织落实党支部(基层党委)有关决议和本单位首长指示;
(三)组织开展各项民主活动;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建议,转达官兵的申诉和控告,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五)领导军人委员会自身建设,与各委员和组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指导和督促其履行职责;
(六)代表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
(七)加强与团支部的联系和协调;
(八)向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请示报告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出缺时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八条军人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参加军人委员会各项活动,对军人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积极发表意见;
(二)完成军人委员会赋予的任务,并接受检查监督;
(三)向军人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工作,增进和维护军人委员会的团结;
(五)遵守军人委员会工作制度,监督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工作。
担任军人委员会各组组长的委员,还应当组织本组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军人委员会主任与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下列素质能力:
(一)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
(二)有严格的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