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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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建立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及聘任必须在各单位(部门)管技人员编制定员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岗位设置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原则:

(一)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结构优化的原则;

(二)岗职相符的原则,即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范围和岗位职责要求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范围:

(一)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安全、生产、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党员干部、职工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三)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四)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财务、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

岗位;

(五)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计划、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六)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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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位;

(七)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八)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九)其余专业技术职务要根据岗职相符的原则,设置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集团公司机关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范围:

(一)董事会秘书处(法律顾问室)设经济、法律专业技术职务;

(二)综合办公室设政工、经济、档案专业技术职务;

(三)财务资产部设会计、经济专业技术职务;

(四)经营管理部设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五)规划发展部设经济、工程、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六)党群工作部设政工、经济、新闻专业技术职务;

(七)人力资源部设经济、成人教育专业技术职务;

(八)审计部设审计、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九)安全监察部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十)工会设政工、会计、经济专业技术职务;(十一)技术研发中心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聘任对象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聘任对象范围:集团公司在册在岗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

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二)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

重群众公认原则。

第八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岗位定编方案,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报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审批。

第九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占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数,其专业技术职务由集团公司聘任。

第十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为3 年。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动态考核与淘汰办法,以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原则上高、中、初级聘任比例1:4:5。专业技术职务的低聘(含不聘)率应控制在管技人员总数的3% 左右,原则上高、中、初级均应有低聘指标。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实行年度考核。各单位要根据岗位需要,及时进行补缺聘任。补缺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补缺聘任人员应进行绩效考核,在符合聘任条件的情况下,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对引进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践锻炼1 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聘任管技岗位,实行评审制度的各类专业可认定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大专毕业生,为员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生,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

位获得者,为助理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为中级职务。已实行考试制度的各类专业(经济、会计、统计、档案、审计等),不再进行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对通过考试取得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大专及以下学历毕业的应先从员级聘起。可聘任助理级职务具体规定: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2 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4 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员级职务5 年以上。

第十四条上工人岗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再进行初次资格认定,在聘任到管技岗位的同时予以认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实行考试制度的除外),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聘任情况。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转入其他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者,可暂按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聘任,且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如岗职相符、专业对口,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可根据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按相应专业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聘任管技岗位后,根据其考核结果从初级职务开始聘任,任满一个聘期后,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者方可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从管技岗位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聘任到管技岗位后,其专业技术职务应先聘任较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满一个聘期后,再根据其考核结果决定聘任情况。

第十九条同时担任不同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主要岗位性质聘任

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外单位调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单位提出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意见,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调入集团公司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部门根据岗位设置、空岗情况及其工作表现,提出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意见,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行高职低聘或不聘:(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或连续2 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

(二)考核结果处于末位者;

(三)因岗位职数限制或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未能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二十三条低职高聘必须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情况,且在完成规定的低聘率的前提下进行。低职高聘只能高聘一个档次。低职高聘的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管技人员总数的3% 以下。

第二十四条低职高聘适用范围:只在具有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的科级(不含副总师)及以下管技人员中进行。

第二十五条低职高聘人员的条件:

(一)低职高聘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和较高的业务工作能力,业绩突出,为群众公认,且在现职岗位上工作时间满5 年、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低职高聘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一)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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