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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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

1、公司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及作业人员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及动火作业。

四、管理规定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算帐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作业地点最少10米范围。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上级领导和公司申请动火作业的许可证。

3、在公司领导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按公司管理之相关规定逐条逐项进行核对,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之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部门主管人员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公司消防安全小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算帐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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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义乌市奔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2010年2月1日附表:《动火申请许可证》

申请部门

动火工组

保护措施申请人

动火内容

现场监督

动火有效期

主管签字:部门经理签字:行政副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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