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概论PPT(共 3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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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公布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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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人新制度: 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 人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180个月)退休后按 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3)中人逐步过渡: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 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称为中人;新、老 计发办法计算出的待遇标准对比,就高、限高。
(1)老人老办法
3.改革思路 ? 五个同步: ①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 ②二是职业年金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 ③三是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
进; ④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 ⑤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4.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体系
4.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体系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
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 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 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 ? 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 之间养老保险跨区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 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 和有效配置。 ?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确定和 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
2.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
? 《社会保险法》之规定。 ? 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的规定。
3.改革思路
? 一个统一:机关事业与企业统一实行社会 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 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休费计发办法,而是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基本养老 金待遇确定新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与离退休有关政策说明PPT课件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与离退休有关政策说明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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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 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 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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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亲假
• 依据:国发[1981]36号,宁政发〔1982〕5 号,宁劳薪〔1982〕036号
• (1)探亲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 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 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1、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 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 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休假日团 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 公休假日的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 (星期六、星期天)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 个白天。
• 依据:民发〔2007〕64号、宁民发〔2007〕112号、人社部发〔2008〕 42、宁人发〔2008〕140号、民[2011]192号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不变:烈士 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 本离退休费。
• 产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假14天,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 30天产假,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包括公休假日 和法定节日。假期工资照发。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第四 十一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工资、 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 享受探亲假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 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 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5%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提升工资”;

公务员退休PPT课件

公务员退休PPT课件
第15章 公务员退休制度
精品课件 1
重点问题
❖ 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 公务员退休的条件及审批 ❖ 退休公务员的待遇和管理
精品课件 2
15.1 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15.1.1 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概念
公务员退休,是指公务员因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工龄或者 由于丧失工作能力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开工 作岗位的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 日本国会1981年6月5日通过的《国家公务员定年制法》,统一规 定退休年龄男为60岁、女为55岁。退休者领取的退休费,都是按 照工龄多少计算。工龄越长,退休费越多。
❖ 许多国家的退休费占有原薪的40%一80%左右。有些国家在公职 人员退休后,采取各种办法活跃他们的生活,发挥他们的作用。
精品课件
27
精品课件 26
❖ 各国实行的退休种类大体上两种:一是自愿退休;二是强制退休。
❖ 退休金的筹措和解决办法,大都采用“年金储人制”,由公职人员 和政府两方逐年储存金额,供退休时支付养老金。退休的年龄和工 龄,较多的国家规定男60岁、女55岁退休。但由于工种不同,退 休年龄也有伸缩。
❖ 美国的《文官退休法》规定年满55岁,工龄30年者;年满60岁, 工龄20年者;年满62岁、工龄5年者,都可以退休。印度规定,男 女满55岁,都可以退休,工龄满20年者,可以自愿退休,政府强 制退休的年龄是个58岁。
落实安置地点、解决政治生活待遇,都由公务员所在 单位负责。
精品课件 24
15.4 国外公务员退休制度
国外关于公务员退休条件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五种情况:
❖ (1)必须同时达到法定的年龄和工作年限方可退休。原苏联东 欧国家多采用这种规定,如波兰的法律规定,按有关规定缴 纳了保险费,女满60岁,男满65岁,且工龄(包括等效工作 时间)女不少于20年,男不少于25年的,方能领取退休金。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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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退休 《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
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 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退休年 龄仍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 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 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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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 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1983年 12月3日)中进一步明确:《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少数 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 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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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条件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够 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同时 还规定: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 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 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 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国发[1986]27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未被聘 任的人员,不应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因此,高 级专家需延长退休年龄的,除应具备国发[1983]141号文 件规定的四个前提条件外,还应按规定与单位签订正式的 延长退休年龄聘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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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基本离退休费 (一)基本离休费:离休时的标准工资照 发(含保留工资、附加工资) (二)基本退休费:退休时的标准工资按 照工作年限和规定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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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劳社部 发[2001]13号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缴费和待遇都参加 企业养老保险,原有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 机关公务员及参公单位人员,根据在原单位工作年 限给与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经办机构转入本 人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 补贴标准: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 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四)存在问题
3、个人缴费未与待遇挂钩 沿用老的计发办法,个人账户
未能发挥作用。形成缴与不缴一个 样,不利于调动参保人员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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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一、发展历程
(四)存在问题
4、征缴率下降 地方财政困难,单位效益较
低,无法按时缴纳保险费,单位 和个人参保积极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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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企业人员通过各种关系在即将退休时回 流到机关事业单位;
➢ 造成机构臃肿,进一步加大财政和养老基金 支付压力。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一、发展历程
(四)存在问题
1、制度不统一,自下而上摸索,各地方 案五花八门。
2、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
3、个人缴费未与待遇挂钩
4、征缴率下降
5、欠发养老金情况严重
一、发展历程
(四)存在问题
2、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
➢ 个人账户从无到有,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 移难,造成人员滞留;
➢ 与企业计发办法和调待机制不一致,待遇差 距逐年扩大;
➢ 财政负担重,个人账户补助不到位,养老金 降低幅度大,转制单位养老保险续接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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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一、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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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宝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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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 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2]62号)规定,增发 生活补贴: 红军时期:2个月;抗战 前期:1.5个月;抗战后期:1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 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 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 通字[2011]29号),,增发生活补 贴: 红军时期:3个月;抗战前 期:2.5个月;抗战后期:2个月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 件有关规定
暂缓离退休: ,,,,,,,,,,,,,,,,,,,,,,,,,,,,,,,,,,,,,,,,,,,,,,,,,,,,,,,,,,《国 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 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国发[1983]141号)规定,学 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 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 ,可以暂缓离退休,继续从事研究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 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以退休:一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 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 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 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 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三是男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 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三是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 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 [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 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 ,可到60周岁退(离)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 件有关规定
延长退休: 按照中央组织部答复广东省委 组织部《关于中组发[1988]9号文件 第二条规定适应范围的答复意见》 (干办字[1988]15号),依照法律 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仅限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 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概论(PPT 3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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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条件

关于聘用制干部退休
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 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 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 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 部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鲁人函16号)规定:对已达工人 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继续聘用的,年龄到达55周岁,连续受聘满10年并仍在聘用岗 位上工作的,可按录用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予以解聘的,仍 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计发基数:
一、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的人员 (一)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 (二)增发的离退休费 (三)按国发 [1985]6 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生活补 贴17元 (四)按国发 [1979]245 号文件增发的副食品价 格补贴5元、按[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发 的粮油补贴6元
离退休条件

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 规定》(国发 [1983]141 号)文件规定:高级专家退 (离)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男年 满60周岁,女干部(含女专家)年满55周岁。对其中 少数高级专家需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应具备四个 条件,一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 作,三是征得本人同意,四是按管理权限批准。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 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1983年 12月3日)中进一步明确:《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少数 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 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PPT34页)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PPT34页)

(八)职业年金制度
• 职业年金缴费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
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一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 职业年金缴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 职业年金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
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二)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 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 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老人”: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
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 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三)养老金的待遇计发
“中人”: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 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 金。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改革后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 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中人”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 n∈[2015,N],且G2014=0;
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增长率,根据上 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当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的水平、上年度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由国家统一公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相关政策讲稿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相关政策讲稿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
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 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国发[1978]104号文件《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
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
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
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 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 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三、办理退职的退职待遇有那些?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坚 持不退的如何处理?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 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 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
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 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注: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按照新人福字[1996]178号文 件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 动能力丧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 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不 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 能力的,因病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 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 年限满二十年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湖北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湖北省)
关于养老保险缴源自基数04 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重要政策依据:
湖北省: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 目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3号)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一)>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8号)
目录 CONTENTS
01 改革的目标任务 02 改革的基本思路与原则 03 改革的主要政策 04 关于养老缴费基数 05 其他方面问题
改革的目标任务
01 改革的目标任务
政策文件 国务院:2015年1月3日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湖北省:2015年10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5]64号) 房 县:2017年1月22日《房县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房政发[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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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实施范围是: 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人事、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单位中不符 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03 改革的主要政策
(二)关于缴费机制
(八)关于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 业年金,单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按4%缴费,缴费全部记入本人职业年金个 人账户,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政策解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发办法PPT课件

政策解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发办法PPT课件

2003 200 .7至 5.1 2004 至
.12 200
6.6
增加 199 199 1997. 1999 199 2001 2001 200 2003 200 2005 200 时间 5.10 7.7 10 .7 9.10 .1 .1 1.10 .1 3.7 .1 6.7
△ 20 △ 注1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备注:
1、△含义: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低于25元的增 加25元。
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列表
• 2、注1:
全额事业
行政 厅级 处级 科级 196 160 133
正高 200
专业技术 副高 中级 助理以下 160 133 120
差额单位
自收自支单位 229 187 155 234 187 155
.7 1
6.7
20 20 20 注1 20 注2 20 100 20 60 20 330
备注:
1、注1栏标准: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者,全额单位160,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 174; 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者,全额单位120,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134;
注2栏标准: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者,为执行晋政办发[1996]35号文件时,套算的工资 档次,对应同档次高级工2001年1月标准与1999年7月标准差额;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者, 高级工为退休时的档次对应的2001年1月工资标准与1999年7月工资标准差额;中级工以下者, 为退休时工资档次对应同档次高级工2001年1月工资标准与1999年7月工资标准差额。少于 100的,按100增加。
20 170 20 180
2001. 200
1
1.10

工资福利退休政策及办事指南.ppt

工资福利退休政策及办事指南.ppt
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 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 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 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2019年8月23
感谢你的观看
23
(九)抚恤
1.抚恤金:
机关依据民发〔2011〕192号。
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上一年度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 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 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提前 退休
2019年8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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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事业干部:
(1)男满60,女满55,工作年限满 10年;
(2)男满50,女满45,工作年限满 10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劳动能力鉴 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能退职。
2019年8月23
感谢你的观看
27
3.补助标准
对符合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 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 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
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计发系数。
2019年8月23
感谢你的观看
28
4.停止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情形按文 件规定执行。
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户籍在四川省外的, 如其户籍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金超过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最高 标准的,按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最高标准为基数计发
2019年8月23

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ppt 35页)

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ppt 35页)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发一 次性生活补助费。
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
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 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有关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按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 一定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60%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退职人员
2、 机关技术工人按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 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机关普通工人按退休前岗位工资的 一定比例计发。
3、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 的无技术等级的工人
➢工龄在30年以上(含30年)的,每月增加退 休费标准为260元; ➢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无职务(技术等级)的退职人员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 了退职的无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增加 退职生活费标准为125元。
三、有关政策解答
答:增加的离退休(职)费补发到其死亡 之月止。
问题15: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 有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如增加的退休 费低于按无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增加退 休费办法增加的退休费如何处理?
答:有职务(技术等级)的人员,不能按 无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 法增加退休费。
三、有关政策解答
问题16:离退休(职)人员自2006年7 月1日至本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前死亡 的,如何增加离退休(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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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2009年4月
离退休条件
干部离休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0]253号):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 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 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 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 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离退休条件
公务员退休
《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 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 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退休年 龄仍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 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 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离退休条件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 作年限满二十年;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 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 限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 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 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 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1983年 12月3日)中进一步明确:《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少数 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 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
离退休条件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够 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同时 还规定: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 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 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 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离退休条件
关于聘用制干部退休
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 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 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 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基本离退休费 (一)基本离休费:离休时的标准工资照 发(含保留工资、附加工资) (二)基本退休费:退休时的标准工资按 照工作年限和规定比例计发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增发离退休费
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 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济政办 发[2007]5号)规定:根据国家人事部、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 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6]108号),2006年6月 员(按 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 务,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国发[1986]27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未被聘 任的人员,不应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因此,高 级专家需延长退休年龄的,除应具备国发[1983]141号文 件规定的四个前提条件外,还应按规定与单位签订正式的 延长退休年龄聘任协议。
离退休条件
工人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 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 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 龄满10年。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 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离退休条件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 规定》(国发[1982]62号):对建国前参加中 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 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 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
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年龄为:省部级正职年 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正、副厅(局) 长、正、副市长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 形的。
(主要指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从事特殊工种 的,可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
申请提前退休的程序: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 必须以自愿提出为前提,必须经过任免机关的批 准。
离退休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退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 部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鲁人函16号)规定:对已达工人 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继续聘用的,年龄到达55周岁,连续受聘满10年并仍在聘用岗 位上工作的,可按录用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予以解聘的,仍 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离退休条件
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 规 定 》 ( 国 发 [1983]141 号 ) 文 件 规 定 : 高 级 专 家 退 (离)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男年 满60周岁,女干部(含女专家)年满55周岁。对其中 少数高级专家需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应具备四个 条件,一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 作,三是征得本人同意,四是按管理权限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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