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保险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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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险偿付能力的管理

★本章要点概览

1.保险偿付能力:简单地说,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债务的能力,

它表示企业资产与负债的一种对应关系。具体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同未决负债之间的差额。明确实际偿付能力边际、最低偿付能力边际、法定偿付能力边际

2.影响保险偿付能力的因素有:负债方面的因素、资产方面

的因素和其它方面的因素。

3.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保险偿付能力都有监管要求:这里介绍

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和我

国的香港地区。

4. 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正常层次的监管(资本

金、费率和险种、准备金、再保险、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额度、偿付能力指标)。

5. 保险偿付能力边际的测算方法有:比例法、风险理论法等。

6.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管理主要有:目标管理法;资产负债

管理法。

本章主要介绍:保险偿付能力概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偿付能力边际的测算方法;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管理。

第一节保险偿付能力概述

一、保险偿付能力的概念

1.保险偿付能力简单地讲,就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债务的能力,它表示企业资产与负债的一种对应关系。具体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同未决负债之间的差额。

2.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由资本金、总准备金(公积金)、未分配的盈余、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构成。前三项构成企业股东的权益;后两项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债,也称保险责任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从决算后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积累,用以应付巨大赔款时弥补亏损的资金。

保费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保险人提出的,用以履行各项确定应赔或预期应赔等保险责任的准备金。包括:①已决赔案但尚未支付的赔款金额;②未决赔案的估计赔款金额,包括已报案,尚在处理中的赔案以及已发生保险事故尚未报案的赔案。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3.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基础是保险期间的索赔期望或损失期望。也就是说,如果实际损失不超过期望值,那么保险公司只要将其资产维持在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相等的规模上,就可以足额偿付全部债务。但在实际中往往并非如此,即实际与期望总是偏离的。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多的资产来应付当实际大于期望时的情况。即要有:实际资

产(各项资金来源)—实际负债(各项赔款准备金)=净资产(此净资产就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边际)如果净资产越大,企业偿付能力就越强;反之,则相反。

4.与之相关的概念

(1)实际偿付能力边际。是指企业实际所具有的偿付能力边际。一般来说,一个企业的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最低偿付能力边际时并不意味着公司会立刻破产。在欧盟国家中将最低偿付能力边际的1/3定位“停业临界”。

(2)最低偿付能力边际。是指从理论上来讲企业应具备的偿付能力边际。它是保险企业为了承担对保户的责任,从理论上讲所应保持的偿付能力边际。

(3)法定偿付能力边际。是指保险监管机构要求保险企业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边际。

最低偿付能力必须达到或超过法定偿付能力的标准;最低偿付能力是科学计算的结果;一个企业的偿付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通过增加总准备金的积累来提高。

二、影响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

1.负债因素

(1)索赔的波动。即索赔超过正常年份。一般来讲索赔是呈恒态分布的,这种恒态是随机的,如果超出常态,就影响偿付能力。(2)保险未满期的责任分布。即指保险责任到期的时间、保险数量及保险险种的分布。如果分布不均匀,就会影响偿付能力。(3)政治、社会等外部因素的变动。(4)再保险的安排。法定偿付能力边际限制了保险公司自留保额。所以再保险安排的好,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就强。

(5)巨灾的风险。如果碰到巨灾风险,实际赔付的就多,偿付能力就受影响。

(6)红利分配情况。分配越多,可用于赔款的准备金就少。偿付能力也受影响。

2.资产因素

(1)资产质量的高低,是贬值还是增值。(2)投资收益的高低,是上升还是下降。

3.其它因素

主要是指人为因素。如逆向选择;内部管理风险;欺诈行为等。

在国际上,精算师们将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分为四类:即:C-1;C-2;C-3;C-4。

(1)C-1(资产风险)。就是指保险公司资产价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2)C-2(定价风险)。是指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发生偏差所带来的风险。

(3)C-3(利率风险)是指因为利率变动使保险公司蒙受投资损失带来的风险。

(4)C-4(一般管理风险)是指因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管理失当所带来的风险。

三、保险偿付能力边际的一般确定

衡量一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大小,一般用偿付能力额度作尺度。即在一个指定的日期,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用公式表示:

()()()t L

Z-

=

A

t

t

Z(t)表示在t时刻的偿付能力额度;A(t) 表示在t时刻的资产;L(t) 表示在t时刻的负债。当Z(t)≥0说明保险企业有偿付能力。

第二节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偿还能力监管

一、英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1.监管机构

1998年以前由贸易及工业部(DTI)进行监管。2000年后设金融服务局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金融服务局下设保险监管部,具体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

2.监管原则

英国偿付能力监管遵循三个原则:风险敏感性原则、控制线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敏感性原则是指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与偿付能力制度必须对风险保持敏感性。即偿付能力必须反映出风险的要求。

控制线原则是指保险监管机构要建立起偿付能力控制线(可以是一条控制线,也可以是一系列控制线),当实际偿付能力降到控制线以下时,监管机构可立即干预。

风险管理原则就是指保险公司应建立起完整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而这体系必须得到全面预警的内控体系支撑,同时还必须得到外部保险监管机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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