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注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新政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3〕47号),经组织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决定取消30项,下放12项,变更3项,合并85项为29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和服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将实施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三、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须经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附件:1.取消的事项(30项)2.下放的事项(12项)3.变更的事项(3项)4.合并的事项(85项合并为29项)2014年1月8日附件1:取消的事项(30项)(一)农业厅(2项)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2.核发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项)1.供用电监督资格证核发2.权限内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三)教育厅(10项)1.高校学生转学确认2.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转(休、复)学审批3.学校招收外籍学生的资格审核4.区属高校及在疆招生的区外高校招生简章的备案5.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备案6.权限内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的审核7.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备案8.设立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备案9.高校学生转专业备案10.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登记备案(四)农牧业机械管理局(1项)1.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资格的审批(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项)1.技工院校毕业证核发验印(六)气象局(1项)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年检(七)公安厅(2项)1.签发国(边)境通行证2.设立拍卖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八)水利厅(11项)1.权限内在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审查2.渔业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3.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4.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5.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6.水利施工企业资质审查7.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培训合格证的核发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资格证书审核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书核发10.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审批11. 权限内水利工程开工审批附件2:下放的事项(12项)(一)农业厅(1项)1.植物产地检疫(自治区植物保护站)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检疫机构(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项)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核发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电力管理部门(三)公安厅(1项)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名称变更为“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下放后实施机关:县(市)公安部门(四)交通运输厅(2项)1.权限内新增客船的审批,并入“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路政(地方海事)局2.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并入“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路政(地方海事)局(五)水利厅(7项)1.权限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水行政部门2.权限内开垦荒坡地的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市)水行政部门3.权限内生产水产苗种的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市)渔业主管部门4.权限内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县(市)渔业部门(政府批准)5.权限内核发捕捞许可证下放后实施机关:县(市)渔业主管部门6.下列事项合并为“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1)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的审批(2)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防洪围堤的审查下放后实施机关:县(市)水行政部门附件3:变更的事项(3项)(一)农业厅(1项)1.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实施主体由自治区农药检定所变更为自治区农业厅(二)民政厅(1项)1.伤残等级审批,名称变更为“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伤残等级的审批”(三)教育厅(1项)1.权限内义务教育教科书的审定,名称变更为“权限内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附件4:合并的事项(85项合并为29项)(一)农业厅(2项合并为1项)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并入“权限内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许可”(二)民政厅(6项合并为2项)1. 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权限内成立社团的审批(2)权限内社团全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3)权限内修改社会团体章程的核准2.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变更、注销登记”(1)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2)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3)权限内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核准(三)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6项合并为1项)1.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及运行审批(含频率和呼号指配)”(1)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的审批(2)权限内无线电频率划分的审批(3)权限内无线电台呼号指配审批(4)无线电实效发射实验的审批(5)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核准(6)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四)教育厅(7项合并为2项)1.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1)区域内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的审核(2)区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的核准(3)民办学校使用捐赠者姓名和名称作为学校名称的审批(4)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5)高校章程的核准2.区域内民办高校及民办中职学校办学许可,并入“区域内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的审核”(五)环境保护厅(12项合并为3项)1.下列事项并入“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1)废气、废液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审批(未经确认)(2)权限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2.下列事项并入“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1)不跨省(区、市)的330千伏、500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4)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以及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3.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1)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2)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3)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审批(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六)测绘地理信息局(2项合并为1项)1.下列事项合并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审批”(1)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2)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审批(七)新闻出版局(版权局)(10项合并为4项)1. 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1)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审核(2)权限内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2.下列事项合并为“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及进出口许可”(1)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2)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3)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3.下列事项合并为“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审批”(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2)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审批4.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出版物批发发行单位设立(变更)许可”(1)从事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许可(2)权限内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3)权限内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1项合并为4项)1.自治区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审批,并入“权限内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2.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设立技工院校审批”(1)权限内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审批(2)设立技师学院审核(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3.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核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1)权限内核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2)权限内核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4.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单位资格认可”(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2)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3)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外国专家资格认可(4)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5)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项合并为1项)1.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1)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2)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十)公安厅(4项合并为1项)1.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枪支(弹药)配置、运输的审批”(1)核发配售民用枪支许可证(2)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持枪证的审批(3)狩猎场配置猎枪的审批(4)跨省区运输枪支(弹药)的许可(十一)广播电影电视局(3项合并为1项)1.下列事项合并为“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许可”(1)设置(含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批(2)安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3)接收境外(内)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许可(十二)畜牧厅(2项合并为1项)1.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1)权限内核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2)权限内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十三)工商行政管理局(7项合并为3项)1.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入“企业核准登记”,名称变更为“企业注册登记”2.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项目审批”(1)权限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2)权限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3.下列事项合并为“经营广告业务登记”(1)经营广告业务的核准登记(2)烟草广告审批(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十四)水利厅(11项合并为4项)1.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施竣工验收”(1)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2)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2.下列事项合并为“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2)权限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审批3.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河道管理审批”(1)权限内在堤防上新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验收(2)权限内在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活动的审批(3)权限内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的审批(4)权限内对利用堤顶或戗台和水库坝顶兼做公路的审批4.下列事项合并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台执照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台执照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颁布时间:xx-9-26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 __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无线电频率资源开发利用,提高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无线电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机构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__、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维护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干扰合法的无线电台(站)。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六条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指配频率。
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指配无线电频率的,应当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二)具有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线电频率管理、安全、保密制度
无线电频率管理、安全、保密制度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二、无线电频率的指配与审批应按审批权限办理,不得越权。
禁止违反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指配频率。
三、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
四、无线电频率预指配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且不申请延期的,由原指配机构收回预指配频率。
五、经批准临时使用的频率和呼号,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使用权自行消失。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随意变更频率或者改变用途。
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不得在已指配的频率上发送和接受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故意干扰正常的无线电业务。
八、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
九、公安、司法、消防、广播电视等部门按上级规定使用专用频率,设台组网时须提交国家或本系统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效频率批件,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并领取电台执照。
十、军队、武警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民用频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在协调处理无线电频率有害干扰时,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
十二、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广东无线电管理条例
广东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七条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的统一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第八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但是,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2.07•【文号】国无管[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4年2月7日国无管[1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现将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无线电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形势,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无线电波秩序基本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进一步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现规定如下:一、无线电频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和国家无委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家无委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各级无委根据设台审批权限进行合理指配,凡不按已有划分和分配擅自进行指配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做出频率划分或分配的,或超越职权指配频率的,必须立即停止,限期纠正。
今后任何新业务和新制式无线电设备的采用,必须符合国家无委统一划分、分配的频段或频率,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决定。
因特殊需要超出现有规定或国家尚未做出规定的,必须报请国家无委批准。
国家无委将根据技术、业务的发展,适时调整频率的划分和分配。
二、立即停止拍卖频率的作法,严禁出租、转让或变相出租和转让频率及以频率入股的行为。
凡已拍卖成交的,要立即进行清理。
在目前阶段,暂不允许个人设置经营性电台(网络)。
三、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要重申频率使用纪律。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专用频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频率使用文件)
频率许可证
编号:650020170035
被许可人
阿克苏地区XX商务宾馆
频率许可有效期
2017年9月20日 至 2020年9月20日
序号
使用频率
(MHz)
使用范围或地址
(经/纬度)
信道带宽/波道间隔
(KHz)
占用带宽
(KHz)
极化
方式
亚音频
1
4XX.0625
阿克苏市
12.5
Hale Waihona Puke 8.5V107.2
1.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特发此证。
2.自频率许可有效期起始之日起计收频率占用费。被许可人须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频率占用费。逾期未缴的,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3.许可使用的频率应在2017年10月20日前投入使用,逾期未投入使用的,将依法注销被许可人的频率许可。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频率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频率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续用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注销被许可人的频率许可。
8.自本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被许可人可进行无线电台(站)建设。台(站)建设完毕后,被许可人须提交《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及相关技术资料申报表,办理无线电台(站)行政许可。
9.依法取得的频率许可受法律保护,如受到有害干扰,被许可人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申诉。
抄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审批机关(公章)
5.被许可人认为无需继续使用被许可频率的,可向原审批机关递交《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注销。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自《行政许可注销通知书》颁发之日起停止计收。
6.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的,该许可将依法撤销。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第十七条规定: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XX市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实施主体:XX市无线电管理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办理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使用的频率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所开展的通信业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且在拟使用的地域内有可供使用的频率;(三)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四)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五)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设台用户,即有用台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使用频率申请文件。
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等(二)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小型网络、台站只报组网方案。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四)必要的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五)微波路由表(涉及微波频率的申请需提交)。
(六)电信运营资格证明(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需提交)。
(七)海事部门出具的船名证明、船籍港证明、船检证、船主的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及电台设备等资料,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涉及船舶电台和呼号的申请需提交)。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深无线电[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无线电〔2012〕18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无办字〔2005〕15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0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0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04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01号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或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或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八条;(三)《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受限。
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二)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在深圳范围内申请跨行政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评审;(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9.14•【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毅中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前言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1.1 一般术语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1.3 无线电业务1.4 无线电台与系统1.5 操作术语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1.7 频率共用1.8 空间技术术语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1 引言3.2 业务种类与划分3.3 一般规定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附录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附录3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9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我部制定《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2月15日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明确各类无线电业务的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频率使用率要求,并开展频率使用率核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无线电频率使用率采用频段占用度、年时间占用度、区域覆盖率以及用户承载率(用户规模)等指标进行评价。
频段占用度是指实际使用频率范围与行政许可批准的使用频率范围之比。
年时间占用度是指一年中实际使用频率的天数(或小时)与全年天数(或小时)之比。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可采用日、月时间占用度,或结合用户和无线电业务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区域覆盖率是指取得许可的频率开展无线电业务的实际使用地域(以平方千米为单位)与行政许可批准的频率使用地域的面积之比。
用户承载率是指取得许可的频率开展无线电业务实际承载的用户数量与经专家评估论证应能承载的用户数量之比。
无线电频率分配及无线电台呼号审批审批流程图
无线电频率分配及无线电台呼号审批审批流程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6]19号文发布)第九条、第十条)(二)广播、电视台站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1份);4、国家或省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通电视、广播频道,配置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5、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6]8号文))(三)雷达站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4、《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0,1份);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四)卫星地球站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1份);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第4项文件;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6、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题注】国务院令第128号【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章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5.26•【文号】民航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7号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站执照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与保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分别实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定。
二、审批民用航空各类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设置,指配工作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检查和监督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并负责处理与协调。
四、参与制订有关航空业务无线电管理的国家技术标准。
五、办理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第六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民航局根据民用航空机场、航线和航空通信、导航、雷达网络建设的需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划分规定条款的规定
特高频
主要传播特性
主要应用
主要是地波,地球和电离层
主要用于海岸和远航船舶
的波导模式使用全球通信成为 /潜艇间的通信、水上导航、固
可能,有较好的衍射和透射海水 定、频率和时间信号,特别是国
的性能,稳定性和可靠性强。 际性长距离无线电导航通信。
主要是地波,亦有天波,有
主要用于在大气层的中程
较好的衍射和透射海水的性能, 通信、地下通信、水上导航、固
波段名称
波长范围
至 长 波 或 千 兆 米 10000 - 1000 兆 米
波
(Mm)
至 长 波 或 百 兆 米 1000-100 兆米(Mm)
波
极长波
100-10 兆米(Mm)
超长波
10-1 兆米(Mm)
特长波
1000-100 千米(km)
甚长波
100-10 千米(km)
长波
10-1 千米(km)
[卫星移动(地对空)(卫星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
5.506A 5.508A [空间研究]
5.504A 5.505 5.508 5.509
CHN18 14.3GHz—14.4GHz
14.3GHz—14.4GHz
固定
固定
卫 星 固 定 ( 地 对 空 ) 5.457A 5.484A 卫 星 固 定 ( 地 对 空 ) 5.457A 5.484A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广播 5.113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广播 5.113
5.116 CHN4 3 230kHz—3 400kHz
5.116 3230kHz—3400kHz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5.113
无线电A类题库与答案
1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无线电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及其立法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2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及其立法机关是: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我国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是: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4我国依法负责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5《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所说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6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台开展下列活动:无线电通信技术研究、普及活动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信活动7关于业余电台管理的正确说法是: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8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必须得到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基本依据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出自于下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9我国对无线电管理术语“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和“业余无线电台”做出具体定义的法规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0业余电台的法定用途为: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11无线电业余业务是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作下列用途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12业余无线电台供下列人群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即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13“我不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申请设置业余电台只是为了行车方便,不需要遵守业余无线电的规范”。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也是不具备“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设台条件的表现14个人提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申请,就是表示自己对无线电技术发生了兴趣,确认了自己在有关业余无线电台活动中的身份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但可以是正在起步的初学者15符合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基本条件的人群是: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并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人16不同类别业余无线电台的主要区别在于:允许发射的频率范围和最大发射功率17A类业余无线电台允许发射的发射频率为:30-3000MHz范围内的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18A类业余无线电台允许发射的最大发射功率为不大于:25瓦19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年龄条件是:年满十八周岁20独立操作具有发信功能业余无线电台的年龄条件是:具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者操作业余无线电台不受年龄限制21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2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并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23 负责组织A类和B类业余无线电台所需操作技术能力的验证的机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单位)242013年1月1日以后新获得的各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文件是:中国无线电协会颁发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25申请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条件所规定的“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其标志为: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即中国无线电协会颁发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26合法设置业余电台的必要步骤是:按《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并取得业余电台执照27按照《业余电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置使用配备有多台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业余无线电台,应该:视为一个业余电台,指配一个电台呼号,但所有设备均应经过核定并将参数载入电台执照28个人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为:两种表格,身份证和操作证书的原件、复印件29申请设置下列业余无线电台时应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的“台站种类”选择“特殊”类:中继台、信标台、空间台30申请设置信标台、空间台和技术参数需要超出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业余电台的办法为: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的“台站种类”选择“特殊”类,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和初审后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31负责受理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申请的机构为: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受理服务机构32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审批机构为: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33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一般业余无线电台,审批机构是下列中: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34按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所申请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如想要将通信范围扩大至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或者要到设台地以外进行异地发射操作,须办理下列手续:事先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按相关流程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35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36因改进或调整业余发射设备使业余无线电台的技术参数超出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及时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37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下列机构申请注销执照: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38经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时,应办理的手续为:先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注销原业余无线电台,再到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手续39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时,应办理的手续为:先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原电台执照,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已批准设台的证明,凭证明到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完成申请变更手续,领取新电台执照40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重要特征是:发射频率不得超出业余频段41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下列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频率容限和杂散域发射功率42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商品设备应当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自制、改装、拼装设备应通过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检测43对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型号核准的依据为: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规定44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发射频率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发射频率不能超越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频段45业余电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国家规定的下列主要技术指标:符合频率容限、符合杂散发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46频率容限是发射设备的重要指标,通常用下述单位来表示:百万分之几(或者赫兹)47杂散域发射功率是发射设备的重要指标,通常用下述单位来表示:绝对功率dBm、低于载波发射功率的分贝值dBc、低于PEP发射功率的相对值dB48辐射(radiation)是指任何源的能量流以无线电波的形式向外发出。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布日期】1994.12.03•【文号】•【施行日期】1994.12.03•【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第七章无线电管制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十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ΟΟ六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部门,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方案;并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调整的规定,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条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呼号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申请,依法进行指配。
第六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频率使用人)应当按照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频率,并按规定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缴纳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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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无线电频率台站停用(注销)表
无线电频率/台站停用(注销)表
① 申请信息
编号:
申请单位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申请个人姓名(业余电台须填)
原指配频率: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身份证号(业余电台须填)
频率信息
拟停用(注销)频率:
第
二
联
原台站数量:
拟停用台站数量:
原指配的呼号:
呼号是否需要注销:是□ 否□
上 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市
台站执照信息 拟停用(注销)台站执照编号:
无 线
电
管
拟停用(注销)设备型号/设备出厂号:
理
局
存
联
频率占用费
频率占用费是否已缴纳: □是 □否
缴纳信息
② 申请人承诺
以上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停用(注销)的无线电台站已停止信号发射。如有不符,愿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
③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审核意见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章)
日期:
位 存
联
拟停用(注销)设备型号/设备出厂号:
频率占用费 缴纳信息
频率占用费是否已缴纳: □是 □否
② 申请人承诺
以上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停用(注销)的无线电台站已停止信号发射。如有不符,愿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
③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审核意见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章)
日期:
年月日
无线电频率/台站停用(注销)表
① 申请信息
编号:
申请单位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