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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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某某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呼格某某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呼格某某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文章属性•【案由】再审无罪赔偿•【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其他裁判规则原死刑判决已执行,经再审改判无罪,死亡受害人的继承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赔偿项目应当包括死亡赔偿金、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标准确定;被害人父母生活费根据其现实生活状况依法酌定。

正文呼格某某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入选理由】原死刑判决已执行,经再审改判无罪,死亡受害人的继承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赔偿项目应当包括死亡赔偿金、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标准确定;被害人父母生活费根据其现实生活状况依法酌定。

【基本案情】1996年6月,呼格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被判处死刑,并于同月10日被执行死刑。

2014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判决呼格某某无罪。

呼格某某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内法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呼格某某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决定书送达后,李三仁、尚爱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案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评论【典型意义】呼格某某案的再审改判和国家赔偿,在国内外均产生重大影响。

受害人死亡的此类国家赔偿案件,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问题上,法律规定尚不明晰,亦无经验可资借鉴。

人民法院本着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国家赔偿审判理念,认真研判法律难题,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包括了死亡赔偿金、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在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范围内采取合理标准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事司法中的“翻供恐惧症”及其破解

刑事司法中的“翻供恐惧症”及其破解

刑事司法中的“翻供恐惧症”及其破解作者:白冰来源:《理论探索》2020年第04期〔摘要〕在对被告人阅卷权的争论中,实务人士担忧被告人翻供的现象尤为突出。

这种“翻供恐惧症”在刑事司法中有普遍的现实表现:竭力寻求限制翻供发生的对策,赋予翻供畸高的代价,有意忽视翻供对案件审理的价值。

“翻供恐惧症”的原因主要包括:供述自愿性难以保障,口供中心主义产生的负面影响,庭审缺乏实质性内容。

破解“翻供恐惧症”,应当确立尊重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决定翻供与否的观念;充分发挥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应对翻供的作用;提升刑事侦查水平,摆脱对口供的片面依赖;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削弱被告人翻供的消极后果。

〔关键词〕翻供,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0)04-0120-09一、问题的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该条款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自此就始终处于争议之中。

在笔者看来,针对该条款的争论,主要聚焦在是否认同被告人有阅卷权这一问题上。

主张被告人享有阅卷权的论者指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正当性在于:被告人是辩护权的行使者;阅卷权是被告人参与举证和质证活动的程序保障;阅卷权是被告人获悉起诉罪名和理由的应有之义;阅卷权是被告人与律师协调辩护思路的保证〔1 〕。

律师界也有人士认为,被告人享有阅卷权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知悉权、有利于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符合国际惯例〔2 〕。

然而,有些实务界人士却表示出自己的担忧。

有检察官指出,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知悉全部犯罪证据,有可能对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指控证据予以销毁、隐匿,对已掌握的证据进行辩解、否认,甚至出现伪造无罪、罪轻证据的情况,一些侦查人员也对此有类似的担忧。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论者指出,“告诉案内相关证据违反证据保密原则,不仅涉嫌违法犯罪,而且会导致不正常翻供”,“在案证据状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想获悉的内容,也是决定其是否交代、交代到什么程度、交代后是否翻供的最主要依据” 〔3 〕。

内蒙古高院公布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高院公布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高院公布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15日11:20 综合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李某某,男,1940年出生,蒙古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父亲。

申诉人尚某某,女,1952年出生,汉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母亲。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男,1977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原呼和浩特市某厂工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因本案于1996年4月12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0日被逮捕,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辩护人苗立,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父亲李某某、母亲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过阅卷,听取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4月9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酒后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外窥视,当听到女厕所内有人解手,便进入女厕所内将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杨某某脖子搂住,后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杨某某按倒在厕所便坑的隔墙上对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

还有多少活着的呼格吉勒图

还有多少活着的呼格吉勒图

据多家主流新闻媒体报道: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今天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呼格吉勒图已经在十八岁豆蔻年华的时候被以强奸杀人罪枪毙了,要不是赵志红供述自己是“真凶”,可能这一家要永远背负着骂名。

不论怎么纠责、赔偿,谁也挽回不了那条年轻的生命。

“刑讯逼供”这一落后的余毒,还存在于我们身边,好大喜功的公安局长带领一群狼狈为奸的手下,一方面做政绩、树形象,一方面肆意把公权变为私利。

蒙在鼓里的、受利的拼命为其叫好,受害的却无处喊冤。

是不是只有巧合遇到“真凶”自己交代,那些受冤的人在可以得雪?是不是非要献出生命,才会有人正视冤屈。

黑龙江大庆,因石油而为城,却因冤假错案红于网络。

曹力伟局长更是好大喜功的楷模,办案必带随行记者,“豪言”更是毫无遮拦。

视大庆为国中之国,办案从来都是按其自己的意愿。

曹力伟局长因打“黑油”而昭著,华丽的白人大案一件接着一件。

媒体更是不遗余力的宣扬,然而有人看见这背后的眼泪吗?李**、刘**、王**,两个盘锦石化的员工,一个中野石化出纳,3个每个月2000多工资的普通人,因为曹局长的单位犯罪需要,已经被关押30多个月了。

我们是小民,总觉得媒体宣扬的跨省出击似乎是打脸,然而大庆公安局好像很享受,似乎自己的不作为,反而是光荣。

我们是小民,不知道动辄几千吨几万吨的原油是如何能从这么“高明”的局长眼瞎溜走于大半个中国,似乎家里的小狗都能看好院里物品,一声声犬吠就能吓走几份居心叵测。

我们是小民,不懂那些站在镜头前满面红光宣扬战绩的人是不是真有那么高大,就知道背后有老百姓骂的人一定是恬不知耻。

案件的纠错一个接着一个的报道,似乎法制的春天已经不远,只是不知几时能轮到我们。

那些被冤抓错判的员工,被刑讯致死的生命,被夷为平地的企业,被占有的钱财,肆无忌惮践踏的尊严,这些屈辱,这些“债',正等着偿还!。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全国首例公开宣告纠正已执行死刑的错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嫌犯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包括“4·9”女尸案,因“一案两凶”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在9年前,呼格吉勒图已因“4·9”女尸案被枪决。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赵志红案,因赵志红当庭指出检察机关的控诉漏掉了1996年那起强奸杀人案,庭审暂停。

此后,赵志红案再没有开过庭,直至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出现转机。

2005年赵志红落网后,呼格吉勒图父母持续9年上访。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因此案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此案的再审将实行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图家属送达再审判决书,并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呼格父母拒绝外媒采访:我们国家的事你们别管:呼格父母拒外媒采访:我们国家的事你们别管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关于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立案再审的消息一公布,国内外媒体记者蜂拥而至,纷纷要求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夫妇接受采访。

依照常理,在法院已经立案再审的节骨眼上,李三仁夫妇借助媒体壮壮声势,接受中外记者采访,吐一吐积压多年的不快,绝对不会有人说长道短。

可是,老两口没有这样做,他们只是接受了国内媒体的采访。

对国外媒体记者的采访要求,李三仁先表示一下感谢,然后便客气地说:“这是我们国家的事、我们家的事,你们别管了。

”至今,李三仁夫妇没有直接接受过外媒记者的采访。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引起了全国关注。

这是一起发生在2011年的命案,呼格吉勒图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但经过多年再审后,最终被判无罪。

这一案件曾经被广泛报道,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响。

下面从五个方面来介绍这一案件。

一、案件的起因2011年5月,内蒙古草原上的蒙古族姑娘莫日格勒图在草原上遇害,尸体被发现后呼格吉勒图成为案件唯一嫌疑人。

经过审判,呼格吉勒图被认定犯有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他对此一直表示自己是冤枉的。

二、案件的进展在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后,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

呼格吉勒图的家人和律师经过多年的努力要求再审,并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呼格吉勒图是无罪的。

这些证据包括验尸报告、DNA鉴定结果等,均指示莫日格勒图是自杀身亡。

经过多年的等待,最终在2018年9月经过再审的结果,呼格吉勒图被改判无罪,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三、案件的社会影响本案的社会影响非常大,是因为呼格吉勒图的揭发揭示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弊端,也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和对判决的不满。

本案已成为公众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一次真实反映,不仅引起了社会上的强烈关注,同时也使现行的司法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反思。

四、案件的启示从本案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对于特定案件的判决,往往需要更加审慎。

同时,中国这个语境背景下,法官是执法的一方,而执法者有时候很可能发生失误或默认可能性,这一情形极为常见。

因此,建议加强司法体系的监督和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对相关的司法工作进行标准化,以进一步保证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五、案件的结论对于呼格吉勒图这一事件的结论,除了让人对中国司法制度产生的质疑并不断反思外,我们更应看到了案件改判为无罪所所代表的意义。

在保障司法制度权利的前提下,我们需要更多的呼唤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司法。

无论是法官还是被告人,在人身自由、公正、公平等方面,都应当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平等对待。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中,冤假错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为例,探讨这一经典法律冤假错案的成因、过程及反思。

一、案件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蚌埠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为一名女大学生。

经过侦查,警方将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列为嫌疑人。

2003年12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辉死刑。

然而,在执行死刑前,张辉、张高平叔侄均坚称自己无罪。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二、案件过程2005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叔侄冤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审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部分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

2. 原审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原审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如DNA鉴定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等。

3. 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2005年8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叔侄无罪。

三、案件反思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冤假错案,其成因和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1. 司法观念滞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未能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过分依赖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证据审查不严。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部分证据存在疑点。

再审刑事判决书

再审刑事判决书

再审刑事判决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系被告人某某,现就本案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有罪,但我坚信自己的清白,对原判决持有异议,并希望贵院能依法公正审理,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

一、案情回顾本案起因于某某公司的财务丑闻,我作为该公司的财务主管被指控参与了财务舞弊行为。

一审法院基于某人的指证和证据链条推论,对我判处了有期徒刑。

我在一审时已提出一些疑点和异议,但未得到法院合理的回应和解释。

二、关键证据质疑1. 指证人证词的可信度问题某人在庭审中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向法院指控了多名公司员工参与了财务舞弊活动,其中包括我。

然而,某人自身是公司的高管,作为主要责任人,其证词存在很大的利益驱动性,因此其证词的可信度受到了极大的质疑。

2. 物证链的完整性在本案中,财务报表被作为关键证据,而这些财务报表是由某人将其从公司电脑中获得并提供给法院的。

然而,这些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何得到保证?其获取和提供过程中是否存在篡改的可能性?这些问题并未得到充分的审查,也没有相关技术鉴定的证据,因此存在对物证链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质疑。

三、证人证言的重要性案件中涉及的多位证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证言也值得质疑和核实。

对于一审法院而言,是否充分发挥了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和反驳?是否审查了证人的身份和可能的动机?这些都是需要再审法院认真审查的关键点。

四、补充辩护材料的遗漏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我的辩护律师提交了一些关键的辩护材料用以辩护和证明我无罪的立场,但很遗憾,这些材料在审判过程中未被充分考虑和应用。

我认为这些材料对我申请再审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再审法院能重新审查相关材料并予以合理评估。

综上所述,我在此申请贵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我坚信自己的清白,希望贵院能充分审查本案的所有细节和疑点,依法公正审理,并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望贵院重视并慎重处理。

此致某某(申请再审人)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例

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例

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例一、孙志刚事件。

这事儿可太典型了。

孙志刚一个普通青年,就因为没带证件,在收容所里被打致死。

这就像一颗重磅炸弹,把当时不合理的收容遣送制度炸出了大窟窿。

以前收容遣送制度有点乱套,权力容易被滥用。

孙志刚的遭遇让全国人民愤怒,也让政府下定决心改革,最后把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这可是向着法治人权迈进了一大步呢。

二、彭宇案。

这个案子当年可是吵得沸沸扬扬。

彭宇扶了摔倒的老太太,结果却被老太太告上法庭说是他撞的。

法院判决彭宇要承担责任,这判决一出,大家都蒙了。

为啥呢?因为这让很多人不敢再轻易做好事了,感觉好像做好事还会被讹诈。

不过呢,这个案子也引起了全社会对司法判决社会影响的高度关注,推动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证据规则的完善,还有对于社会道德导向的正确把握。

三、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可真是太冤了。

被错判死刑啊,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么没了。

这案子反映出当时司法程序存在严重漏洞。

后来经过复查再审,还他清白。

这一事件让司法机关深刻反思,加强了对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的规范,完善了错案纠正机制,让司法在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更加谨慎、严谨。

四、聂树斌案。

聂树斌也是被错判死刑的可怜人。

这个案子多年来一直备受关注。

它的纠正过程十分艰难,但最终得以昭雪。

这表明中国法治在面对历史错案时绝不回避,努力去还原真相。

这个案子推动了整个司法系统对于死刑案件复核等程序的高度重视,提高了司法审查的标准,也体现了法治不断自我纠错、不断进步的决心。

五、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

于欢看到自己的母亲被侮辱,一时激愤杀了人。

这个案子引发了公众对正当防卫界定的大讨论。

以前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实际案例中有点模糊不清。

这个案子让司法界重新审视,在保护受害者权益和维护法律公正之间找到更合理的平衡,推动了对正当防卫相关法律条款解释的深入研究和调整。

六、昆山龙哥反杀案。

昆山龙哥拿着刀砍人,结果刀掉了被人反杀。

这案子特别有戏剧性。

这可让大家好好讨论了一番正当防卫的界定。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始末及反思 《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始末及反思 《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始末及反思《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第一段落】解说词:2014年12月15日上午8点30分,一份再审判决书,送到了呼格吉勒图父母的手中,宣告他们的儿子无罪。

为了等这一刻,他们已经等了18年。

一切要从1996年的4月9日说起。

那一天,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共厕所内,一名女子被杀害。

当时,18岁的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到治安岗亭报了案。

而公安机关经过一番调查认为,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就是“4·09”案件的凶手。

经法院审理,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和流氓罪,并执行了死刑。

随后9年里,呼格吉勒图的家人一直在“杀人犯家属”的阴影下生活。

直到2005年,事情发生了意外的转折。

那一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他向警方供述,从1996年到2005年,自己先后作下多起强奸杀人案,其中就包括1996年4月9日晚上,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的公厕女尸案。

赵志红的出现,让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坚信儿子是被冤枉的,并开始了长达9年的申诉、上访之路,要求重审“4·09”案件。

这期间媒体也逐渐开始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种种细节,开始被公众瞩目。

到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对呼格吉勒图案启动再审程序。

经过20多天的审理,12月15日,法院公布再审结果,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现场纪实】赵建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你们表示真诚的道歉,对不起。

对于呼格吉勒图的错判,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我们从今以后一定会吸取这个教训,决不能让呼格吉勒图这种悲剧再重演。

解说词:在再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1996年的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们采访了再审合议庭审判长孙炜,他向我们一一列举了他认为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

孙炜(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证据工作没有尽到职责。

聂树斌冤案再版

聂树斌冤案再版

聂树斌冤案再版又一条被枉杀的生命文■朱顺忠“呼格吉勒图案”和河北聂树斌案,几乎完全相同。

真凶是谁?司法机构何时给出明确的结论?6月17日,对于李三仁、尚爱云夫妇来说,又是一个特殊的星期三。

每周周三,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都会有人专门接访他们。

“他们每次都说同情我儿子,甚至说我儿子呼格吉勒图当年死得冤枉。

”尚爱云说。

但是,这并没有给这对夫妇带来任何希望。

呼格吉勒图之死据当地媒体报道,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

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就是报案的呼格吉勒图。

在移交检察院、公开审理后,当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21起的赵志红在地毯式侦查中落网。

赵志红承认他曾经在1996年4月的一天,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

此案一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更加认定,一向老实、木讷的儿子是被冤杀的。

新华社内蒙分社前后5次以内参形式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并引起中央领导高度关注。

2006年,内蒙古司法机构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复核此案。

2007年1月1日,身负重案的赵志红的死刑被临时叫停。

这曾让呼格吉勒图的家人看到一丝曙光。

不过,几年过去,此案仍在原地踏步,赵志红仍被羁押。

5月27日,记者从内蒙古司法机关一位重要领导处得到一份13年前的笔录,该笔录显示,直到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仍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在这份共计7页、1500字的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笔录显示,询问人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

显然,这份笔录并未引起检察机构的重视。

而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指控呼格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

被“遗忘”的指控新华社内蒙分社政法记者汤计,曾5次以内参形式报道呼格吉勒图案件疑点。

2014年大盘点之冤假错案

2014年大盘点之冤假错案

2014年大盘点之冤假错案-法律2014年大盘点之冤假错案文/本刊综合【选题策划】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刑事冤假错案受到高度关注,从河南李怀亮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再到呼格吉勒图冤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已有12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

综合这12起案件,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到沉冤昭雪,平均经历了长达10年之久。

一次次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和痛楚,更是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其背后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有罪推定问题;以及部分司法办案能力不强、领导插手、以言代法等干预司法的一系列问题。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至此,纠正冤假错案迈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一步。

同时,冤案平反后严格依法、不折不扣进行责任追究,也正是司法公正面临的更严峻考验。

2014年,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势头,这一趋势在年末经由呼格吉勒图沉冤昭雪推向高潮。

记者根据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已有12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

12起案件,9个省份的各级法院共审理了58次,平均每起案件需审理近5次;当事人从被警方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到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机关撤诉后被取保候审,平均需10年时间。

13名冤假错案当事人中,4人一审被判死刑,5人一审被判死缓,1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最终都因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回起诉。

强调破案率致办案草率对破案率的强调,常常导致警方办案草率。

在念斌案中,警方在死者死因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即确定了人为投毒的侦查方向,案发12天后即宣告侦破。

而在法院对念斌作出的无罪判决中,警方提交的认定毒物、投毒方式、毒物来源的证据均受到质疑。

在徐辉案中,为了加速破案,警方根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警犬气味鉴定将徐辉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而DNA鉴定又得不出唯一结论,徐辉的有罪供述与证据间的矛盾遭到忽略。

案例讨论八、呼格吉勒图案(错案追责与国家赔偿)

案例讨论八、呼格吉勒图案(错案追责与国家赔偿)

案例讨论八、呼格吉勒图案(错案追责与国家赔偿)(一)“四九女尸案”始末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呼市第一毛纺厂(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

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时值全国第二次严打,对处理暴力犯罪案件的政治要求是“从严、从重、从快”。

1996年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仅62天。

2005年,赵志红在呼市新城区一家幼儿园被抓获。

警方认定,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的10年间,赵志红抢劫、强奸、杀害女性27起,其中6起强奸后杀人未遂,有11名女性遭强奸杀害,最年幼者12岁。

其中,赵志红犯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便是“4·9”女尸案。

此人记忆力超常,对自己犯下的每起案件都记得较为清晰。

他供述的最后一起案件还是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案子。

办案警察一听,就说赵志红“瞎说”,因为此前警方没有接到此类报案。

结果,赵志红带着警察指认现场,在涉案的那条河边,很快发现一个小土包,挖开正是那具女尸。

警方随即从受害者家中证实,受害者失踪至今。

因为受害者的家属不在呼市,因此呼市警方不掌握此案。

在赵志红的供述中,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发生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

当赵志红供述自己是“四九”案真凶时,专案组成员大吃一惊。

为确认赵志红所供述的真实性,专案组先后安排四组经验丰富的干警讯问赵志红。

“赵志红案”专案组组长说,“我认为赵志红才是‘四九’命案的‘真凶’。

因为四份口供相互印证,没有漏洞。

”在第一份供述中,赵志红除了把作案时间错记为“96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大约10点”以外,其余细节诸如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扼颈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甚至奸尸时长等,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

2014年度十大宪法事例

2014年度十大宪法事例

2010年7月就职于中国尔玛互动营销公司,负责文案工作。在 该公司工作期间,秦志晖熟悉了相关的互联网炒作手法。2011 年8月,秦志晖从该公司离职,先后于2012年12月、201 3年5月到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工作。被捕前秦志晖任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分公司社区部副总监。2013年8月19日秦志晖因涉嫌犯 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批捕。
五、“秦火火”网络谣言案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 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 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 了刑法第246条、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 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
周宁人大再审同意刑拘醉驾人大代表 12月2日,福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再次提请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 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许可上海市公安局松 江分局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从即日起暂时停止其执 行代表职务。”
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国家赔偿
2014年12月30日,内蒙
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
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 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
2059621.40元。
呼格吉勒图父母
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典型意义
此案最大的意义,是使“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更加彰显。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导读:
1996年4月,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报案者呼格吉勒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 书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    书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李某某,男,1940年出生,蒙古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父亲。

申诉人尚某某,女,1952年出生,汉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母亲。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男,1977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原呼和浩特市某厂工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因本案于1996年4月12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0日被逮捕,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辩护人苗立,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父亲李某某、母亲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过阅卷,听取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4月9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酒后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外窥视,当听到女厕所内有人解手,便进入女厕所内将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杨某某脖子搂住,后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杨某某按倒在厕所便坑的隔墙上对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

胡日格勒图

胡日格勒图

寻找“呼案幕后人”:办案人员今何在正文我来说两句(122512人参与)试驾豪车赢万元大奖!扫描到手机2014-11-16 22:31:15来源:搜狐网手机看新闻保存到博客相关视频:06年复查民警讲述当年复查细节446“如果真的有投胎转世,我的儿子现在应该又已经18岁了。

”尚爱云说。

1996年,她的儿子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四九女尸案”凶手,并在61天后执行死刑。

2005年,连环杀人犯赵志红落网,随即承认“四九女尸案”系自己所为。

然而,案子再审的程序,一拖就是9年。

随着公众再次聚焦呼案,追责的声浪越来越高,当年谁参与侦破审理了此案,谁又是案件的“幕后人”?呼案“幕后人”1996年6月10日,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审大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召开。

呼市媒体发表严打表彰报道,报道中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局破获“4.09”、“4.10”、“4.19”三起特大杀人案,“有效遏制了犯罪案件的上升势头”。

被枪毙的呼格吉勒图并没有在报道中留下名字,如果没有多年后戏剧性的转折和今日的大众关注,这位18岁的青年可能早已淹没在时间长河。

记者查阅到《呼和浩特晚报》1996年4月的一篇报道,这也是当年关于呼格吉勒图唯一一篇详细报道。

报道留存下了当时参与办案的部分警员名字: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冯志明、刑警队长刘旭、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赵月星等人。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

检察院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当年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名叫彭飞。

经过审理,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审判书上,留下了审判长苏明、代理审判员宫静、代理审判员呼尔查的名字。

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摘要】多年来我国发生的冤假错案并不是很少,但随着刑侦手段和法律法规的不断进步与完善,越来越多当年的冤假错案得以昭雪。

冤假错案的发生是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是侦查中非法取证的结果,是缺乏人权意识的结果,是检察院监督职能缺位的结果。

杜绝冤假错案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社会舆论的必然要求。

本文介绍冤假错案的成因,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冤假错案的危害性,指出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性,并提出建议及对策,防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冤假错案;成因;对策一、引言(Introduction)张作海故意杀人案和胥敬祥抢劫案的昭雪,引发我们对冤假错案的思考。

法律无疑对于犯罪者来说是极为残酷的,而这种残酷一旦降临到无辜人的身上则有可能让一个原本幸福祥和的家庭破碎,继而白白断送很多人的未来和生命。

当冤错案发生之后,国家虽然根据案情的程度会给予当事人一些经济补偿,但是却根本等同于亡羊补牢一般意义很小。

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们开始对国家当前的司法公正程度表现出了质疑,并且对于冤假错案的容忍度也变得越来越低。

就我国当前的司法现况来看,无论是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司法体制的完整性以及执法手段的先进性来看都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都是引发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文通过了解冤假错案的成因,针对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明确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性,从而制定相关的对策,以防悲剧再次发生。

二、冤假错案的成因(一)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

对于案件,在侦查阶段过于强调侦查的结果而忽视侦查的程序,导致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尽快结案,在找不到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延长羁押时间,不在指定场所进行讯问,询问过程不进行录音录像,凡此种种,均是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的侦查得出的结论不应采纳。

而在呼格吉勒图案中,笔录显示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得出的案件结论是值得怀疑的。

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该决定已于12月31日送达。

【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一、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二、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三、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2059621.40元。

呼格父母回应是否满意国家赔偿:尊重法院裁定今天上午9点50分,李三仁正式从内蒙古高院法官手里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并第一时间联系法晚记者说:“成功了!我们成功了!”当记者询问对数额是否满意时,李三仁夫妇称,尊重法院的赔偿裁定。

(记者朱顺忠)事实+近年来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杜培武案案情: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26个月,后真凶因另案案发供认系杀害杜培武之妻和王某,案情大白于天下。

2000年7月11日,杜培武被无罪释放。

赔偿:云南省高级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赔偿杜培武工资、律师费、交通费和资料费等91141元。

佘祥林案案情:1998年,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

赔偿:2005年10月底,蒙冤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赵作海案案情:1999年河南省村民赵作海因同村村民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判处死刑,缓刑2年。

2010年4月,河南省高院认定赵作海案系一起错案,服刑11年的赵作海沉冤得雪。

赔偿:获国家赔偿金50万元和生活补助费15万元,共计65万元人民币。

阿拉善盟图腾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呼格吉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阿拉善盟图腾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呼格吉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阿拉善盟图腾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呼格吉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内29民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生铎孙黎静乌拉【审理法官】王生铎孙黎静乌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阿拉善盟图腾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呼格吉勒图【当事人】阿拉善盟图腾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呼格吉勒图【当事人-个人】呼格吉勒图【当事人-公司】阿拉善盟图腾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文丹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张飞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文丹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张飞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文丹张飞【代理律所】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阿拉善盟图腾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呼格吉勒图【本院观点】借款合同等合同法律关系的缔结要自愿合法,应当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表见代理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款合同等合同法律关系的缔结要自愿合法,应当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事主体缔结合同,既可以自身办理,也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完成。

本案的事实争议是:呼格吉勒图与图腾公司之间是否缔结有真实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赵生真的签约行为是否对图腾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本案的程序争议是:图腾公司在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后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否成立?首先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

图腾公司认为,本案原告呼格吉勒图在2018年11月15日首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被裁定驳回起诉,后经二审法院指定审理才重新启动一审程序,故首次起诉受理环节都尚未完成,实际未进入诉讼程序;故被告图腾公司也不能算有效“应诉”,其不属于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诉讼时效抗辩权未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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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李某某,男,1940年出生,蒙古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父亲。

申诉人尚某某,女,1952年出生,汉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母亲。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男,1977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原呼和浩特市某厂工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因本案于1996年4月12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0日被逮捕,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辩护人苗立,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父亲李某某、母亲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过阅卷,听取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4月9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酒后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外窥视,当听到女厕所内有人解手,便进入女厕所内将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杨某某脖子搂住,后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杨某某按倒在厕所便坑的隔墙上对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

当听到厕所外有动静,呼格吉勒图便逃离作案现场。

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致窒息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呼格吉勒图的供述等。

一审判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杨某某窒息死亡,应依法予以严惩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呼格吉勒图辩护人提出的呼格吉勒图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对呼格吉勒图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

对呼格吉勒图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再审中,申诉人李某某、尚某某请求尽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

辩护人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的辩护意见。

主要理由:1、杨某某去往案发现场的时间和呼格吉勒图具有的作案时间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不符合逻辑。

2、呼格吉勒图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情节等有关供述,细节不断变化,难以确定,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

没有直接的书证、物证、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呼格吉勒图作案。

认定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致窒息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衣着、体貌、口音特征的供述与客观事实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

4、杨某某血型与呼格吉勒图指甲缝中附着物血型鉴定一致,但血型鉴定不具有唯一性和科学性,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为O型人血,难以认定就是杨某某的血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经再审查明,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某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某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某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闫某、申某某等人证实呼格吉勒图当天晚上活动及报案情况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当天晚上活动情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致杨某某窒息死亡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1、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

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2、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 型。

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3、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

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

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

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

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炜
审判员王学雷
审判员图雅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邹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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