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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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出台, 我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也日趋合理, 也比较完善, 政府采购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观念上没有转变, 配套措施尚不健全,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健全、采购效率低、招投标和信息系统不完备、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因此,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 优化政府采购制度的组织管理,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监管机制,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延伸财政支出监督职能、规范政府消费行为, 减少各种腐败现象。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现状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中国的公共采购制度的建立是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发展而来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比较快速的发展,政府采购作为与市场经济关系比较密切的重要环节,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真正优化政府采购环节。鉴于此,我国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在规定中,对公共采购的相关环节中,要重视招投标制度的运用作出明确指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供应商,提升政府采购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虽然在公共采购制度进行构建的初期阶段,实施招投标方式来完成公共采购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但随着这种招投标的方式在采购物品的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的优势,这种当时比较先进的政府采购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80年代至90年代的政府采购行为仅仅是一种尝试,真正被认同为政府采购行为或者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雏形的是,发生在上海机电设备的采购行为。这次采购行为,明确地根据政府公共支出的使用方向,通过招投标制度选择了供应商,不仅为供应商带来了生产的动力,同时也优化了政府采购行为,帮助政府部门合力支配了资金,有效控制了公共支出。政府采购行为在上海取得了成功,随后扩散到了全国多个省市,这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摸索和发展中不断走向完善。
2、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实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政府采购行为在践行的过程中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于供应商而言,他们通过为政府采购提供相关物资,而自发地优化产品质量,不断地扩大了市场占有率。而政府部门在采购行为的发生的过程中,有效地提升了政府公共支出的效益。与此同时,伴随着公共采购的逐步深入发展和相关理论的逐步深化,《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这部采购法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明确了方向,规定了内容,确定了地位。这部法律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完善的基础,同时也为公共采购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这部法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落实和全面落地。
在政府采购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政府采购法》不仅能够从法律层面上来监督政府采购行为,避免政府采购行为中的贪腐问题,推动采购官员的廉政建设。同时这部法律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政府采购行为的发生,为政府采购行为保驾护航。相比以往政府采购行为仅仅是单一政府部门的市场行为,但在这部全新的法
律的支撑下,我国政府的采购行为不断朝着深入规范和科学合理的角度前进。总而言之,这部采购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公共采购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使我国公共采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得到不断的提升。
3、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完善
在政府采购行为发生的过程中,这部采购法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进行,同时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但由于政府采购行为毕竟不是一个闭合性的过程,特别是在当前的市场体制下,公共采购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随着政府采购行为在多个领域中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法》在践行的过程中也凸显了一些弊端。为了具体科学地促进政府采购行为的合理运转,在充分联合理论和实践的根本上,政府部门开始谋求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补充,以确保这部采购法的与时俱进,保证这部法律能够切实指导政府采购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我国政府采购的功能也发生了转变。在试行阶段和法律初步实施的阶段中,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目标在于优化政府部门的财政公共支出的比率,尽量地缩减财政公共支出。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政府采购行为越发向着高精尖等第三产业跨越,政府采购制度的功能不断改进和扩充。此阶段的政府采购制度已经不再是单单地缩减财政支出,而是通过完善政府采购行为来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得社会进步。在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呈现出来的落后性和滞后性等,严重影响着我国政府采购行为,严重限制着政府采购制度效用的达成。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必须不断改进,必须不断优化,必须不断整合,只有这样才能综合性全面性地提升公共采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1、政府采购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整套推动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法规体系。几年来,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信息披露、资金拨付、运行规程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已正式实施,但是缺乏大量配套法规。因此,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时,需要不断的加强我国的有关立法建设,完善法制环境。2、政府采购机构设置
(1)管理机构设置。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是在中央一级由财政部承担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也就是所谓的部门管理制。其职责主要是负责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参与直接的采购活动。中央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关系是指导性与被指导性关系。在地方,各地因情况不同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方式也不同,其职能也有所不同。
(2)代理机构设置。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的组织模式以集中采购为主,各地都设置了集中采购机构,但采购方式又不完全相同。如河北省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方式是:财政厅国库处下设采购办,采购办下设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设在同一部门容易导致监督不力。西藏自治区则是在财政厅国库处下设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既负责政策、法规的制定又负责具体的采购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