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林承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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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承包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山地资源,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本着“自愿、有偿、互利互惠”的经营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坐落在山场,上至、下至、左至、右至,面积为亩的一片毛竹林承包给乙方经营。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特制订以下承包协议:

一、承包期限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自愿将自己毛竹林承包给乙方经营,山价每年元,每年月日付清,竹林山外的山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干涉。承包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乙方也不得从事违反甲方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三、承包期满后,乙方必须在甲方的承包山上留足每亩60株毛竹;若甲方竹林继续向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以上协议条款,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反悔。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经济联合社存档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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