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园优惠政策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公布日期】2007.06.09•【字号】厦财企[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07〕23号)各相关单位:为配合厦门软件园建设,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发展软件产业,鼓励高校入园创办产学研实验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制定了《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二○○七年六月九日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高校入园创办产学研实验室营造优良环境,促进加快发展软件产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是指从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学校和研究机构专科实验室、企业与学校共建实验室等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学校和科研机构专业学科实验室,指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以自己专长学科进入园区设立实验室,作为学校科研和科研机构与产业一线紧密结合的窗口。
实验室设立的经营目标应以接受企业的订单,研究解决企业关键技术问题为主。
企业与学校共建研发实验室,指企业根据自己行业特点与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的专业学科共建的产品研发实验室,合作进行新产品研发。
共建企业应在园区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厦门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是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补助资金审核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厦门软件园二期
厦门软件园二期(产业区):位于厦门岛东部,距厦门会展中心约数百米,二期周边有山(虎仔山)、城(岭兜小区、前埔北区、会展中心)、湖(湖边水库)、海(东海之滨),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并有环岛路、莲前大道、吕岭路等城市主干道环抱,距离机场、金尚总部经济带和未来的东通道皆不到15分钟车程,交通十分便利。
厦门软件园二期总投资40多亿元,总用地1.063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163.64万平方米,建筑密度21.5%,绿地率55%,共有77栋楼房(包括写字楼、酒店、公寓、商业配套等),研发楼面积125万平方米。
区内包括信息技术服务区、动漫游戏区、软件研发和IC设计区、管理服务区四个功能区,拥有国际一流的动作捕捉摄影棚、动漫作品观摩室、国家级IC设计服务平台等技术服务设施。
园区有会所、休闲中心以及公共服务大楼,通讯运营商、银行、工商、税务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也都入驻,为园内企业提供贴心服务。
目前入驻的软件知名企业有美亚柏科、易联众科技、三五互联、科华恒盛、水晶石科技、中娱文化、星网锐捷、雅马哈信息、青鸟动画、海晟信息等。
厦门软件园二期(产业区)招商政策和优惠条件1、厦门软件园二期用房以开发成本价出售,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000元起;如租赁园区用房,租赁价格每月20元/平方米起,符合条件的动漫游戏企业还可享受三年内租赁价格减半的优惠。
2、进入园区的企业必须是经过资格认定的双软企业、系统集成企业(三级以上)、IC设计企业、动漫游戏企业。
3、厦门火炬高新区是厦门软件园二期(产业区)招商的主体单位之一,通过高新区进入软件园的企业将直接享受高新区企业待遇,既在税收、高新企业技术认定、双软认定、国家各类资金扶持方面等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
4、厦门火炬高新区拥有1亿元的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园内软件软件企业发展;5、融资便利。
为解决企业的购房资金问题,高新区将联合数家银行和火炬科技担保公司,为入园企业提供3-8成的购房融资配套服务;6、对发展前景良好的软件企业,可采取“一企一议”,为企业量身定做特别的优惠政策。
厦门软件园优惠政策
厦门软件园优惠政策--税收政策1.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即获利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3.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政返还(留成)园区的流转税务部分,由软件园区管理部门在五年内将其中的50%返还给企业5.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6.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8.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产品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9.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50% 的比例返还。
10.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经市科技局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份按80%的比例返还。
厦门地区针对软件产业的主要优惠政策
厦门地区针对软件产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厦门地区针对软件产业的主要优惠政策一、人才优惠政策1、入园企业可以免费查阅园区人才储备库,选聘适合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
2、在入园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任职2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指标,随报随批,免收城市增容费。
3、入园海外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给予办理多年有效的《暂住证》,免收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学、入托均享受厦门市常住户口人员待遇。
4、引进人才来厦工作,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可由所在单位向市科技局、市经发委申请科研启动补助经费。
对需要给予特殊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经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给予资助。
属于新产品开发的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可由所在单位向市科委、市经发委申请高科技贷款贴息。
科研启动费、资助经费和贷款贴息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从科技三项经费中支付。
用人单位给予的启动工作费不低于市政府给予的启动经费和资助额度。
5、科技领军人才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火炬高新区将给予领军人才100万元的生活补贴,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三年内免租金。
根据创业项目实际需要,给予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不低于200万元的扶持资金,并提供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
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科技领军人才的自主创新科研项目,高新区给予一定比例的项目配套资金支持,最高配套资金可达500万元。
二、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优惠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思明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12-14厦思政〔2010〕106号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思明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通知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7日印发思明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实现《思明区软件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09-2015年)》(厦思政〔2009〕132号)所制定的发展目标,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 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0〕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和纳税在我区、从事应用软件、通信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软件出口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从事应用软件经营的企业,应具有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下称双软证书)。
从事通信技术服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双软证书。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或双软证书。
从事动漫游戏经营的企业,须经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为“厦门市动漫企业”。
从事软件出口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经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证书之一:(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证书;(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5)双软证书。
第四条扶持对象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1.规模企业奖励。
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按照区级税收的3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厦府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8日厦门市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8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5G通信、元宇宙等新兴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一)加快新市场主体成长。
在本市商事登记当年纳入规上软件业的企业,对其纳统后1年内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第2年纳入规上软件业的,按上述收入超过部分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国家部委、国际知名机构主办的展、会、赛中获奖的项目团队(或企业)来本市商事登记的软件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的创业奖励。
(二)鼓励传统行业企业主辅分离。
支持非软件企业剥离内部涉软业务,投资组建独立软件企业。
对新组建企业(商事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于上一年度纳入规上软件业的,按纳统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加大创新创业主体投融资支持。
设立软件产业发展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投早、投小、投新、投长”,重点支持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主体发展壮大。
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软件园及入园企业管理,推动软件产业基地建设,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软件园,属于《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软件园一期、二期(含开元创新社区、湖边水库东科创园)、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研发楼和入园企业管理,不适用于园区内市政配套项目及生活配套服务企业。
第三条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驻园区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统筹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开发建设,负责招商引资、产业培育、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园区管理和扶持园区企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企业入园管理第五条管委会根据园区发展规划,编制软件园区产业发展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入园企业应符合软件园区产业发展目录要求。
第六条园区实行入园企业信用承诺制度。
企业入园应当签署《厦门市软件园企业信用承诺书》,承诺其经营活动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目录。
企业信用情况作为园区各项公共资源服务及优惠政策的执行依据。
第七条企业取得入园自建、购房资格后,方可与园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签署《厦门市软件园企业信用承诺书》后,方可与园区企业办理租房手续。
第八条企业自建应当符合园区统一规划。
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园区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装修入驻。
第三章园区企业管理第九条入园企业应自觉遵守园区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委会依法开展园区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条市软件园为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专业园区,入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园区产业发展目录开展经营活动。
入园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研发楼用途,在研发楼内从事制造、装配、维修和加工等生产性业务;(二)破坏研发楼主体建筑结构,危及研发楼结构安全。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厦府[1998]综09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04
【实施日期】1998.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998年9月4日厦府〔1998〕综090号)
为支持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吸引国内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及境外公司来厦门发展软件产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由厦门岛内外多个园区组成,采取“一区多园”、“一园多村”模式。
二、凡经厦门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进入软件园区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1998〕综082号)的其它优惠政策。
三、优先支持面向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的应用软件、信息服务业、应用支撑软件、与
中文信息处理有关的通用支撑软件和系统软件等产品;优先支持管理科学、业绩优良的软件企业,并优先推荐符合上市条件的软件企业股票上市。
关于2020年度两区联合扶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申报(第二批)的通知
关于2020年度两区联合扶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申报(第二批)的通知2020年度,集美区政府和火炬高新区两区联合扶持政策《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集府(2018)106号)申报事项通知:一、政策申报时间(1)第一批:入驻补贴、品牌奖励和参展补贴。
自2020年4月7日起受理,截至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
(2)第二批:贡献奖励、入驻补贴、发展奖励、人才奖励和补贴、研发补贴、品牌奖励、参展补贴,自2020年6月8日起受理,截至时间2020年6月21日止。
(3)第三批:贡献奖励、入驻补贴、发展奖励、人才奖励和补贴、研发补贴、品牌奖励、参展补贴,自2020年8月1日起受理,截至时间2020年8月31日止(届时以正式通知为准)。
二、政策申报材料提交(1)登陆集美区政府网站(),点击“集美i企宝”(略),选择“政策兑现”中的对应扶持政策,根据提示完成材料的上传。
(2)书面材料提交经网上审核通过的企业,将上传材料和收据打印盖章邮寄即完成申报流程:1.书面材料按照基础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顺序装订,每项材料用彩页隔开,胶装成册,一式三份。
2.申报多个项目的,可只提供一次基础材料。
3.书面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清楚,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及骑缝章。
4.收据下载打印加盖财务章或者公章,一式三份软件园三期企业邮寄: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62号109单元(B16栋1楼)创+驿站政务小站;电话(略)。
非软件园三期企业邮寄: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工信局722室。
电话(略)。
两区政策申报QQ咨询群: 877013378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2020年6月3日附件:企业申报所需提供材料清单一、基础材料:1.《资金申报表》;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前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税收迁入所属地证明及完税证明;5.承诺书。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一、纳税奖励1.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来自政策二)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来自政策一)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来自政策二)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来自政策二)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来自政策一)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厦府[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0〕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软件园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各有关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先行先试,提升发展品质,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号)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明确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
至2012年,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年产值达500亿元,年均增长40%。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 7%以上,成为我市支柱产业之一。
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有5家以上,年产值超过5亿元的企业有10家以上。
规划建设软件园三期。
争创“中国软件名城”。
(二)发展重点。
应用软件、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集成电路设计和嵌入式软件。
二、加强人力资源保障(一)积极引进各层次人才。
年收入20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申报收入为准)的企业骨干人员,可不受学历和职称的限制,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的户口和住房政策;短期来厦创业或从事技术研发、企业管理、项目合作等且年收入20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申报收入为准)的人员可享受《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待遇,根据其贡献大小,提供住房、交通、生活和子女就学等保障。
(二)大力培养软件和信息服务的适用人才。
引导我市各有关院校根据产业需求,产学研结合,为企业培养适用型人才。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兑现2024年第一批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政策资金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兑现2024年第一批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政策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厦工信软件函〔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兑现2024年第一批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政策资金的通知各区工(科)信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厦府规〔2022〕2号),拟兑现2024年第一批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政策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基本条件(一)企业商事、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市行政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规上软件业统计。
(二)企业无涉黑涉恶行为,未列入市财政资金限制扶持对象。
(三)企业不存在依法依规被列入安全生产(消防)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等情形。
二、兑现条件及奖励标准(一)新纳统软件企业营收奖励1.企业商事登记时间在2023年,且于当年纳入规上软件业统计的,对2023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2.企业商事登记时间在2022年,且于2023年纳入规上软件业统计的,对2023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规上软件企业增收奖励对2023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高于25%的,按2023年营业收入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22年无基数的营业收入按0计算,2023年增速按100%计算)。
其中,列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厦门市新兴数字产业企业入库名单的通知》所公布名单的企业,再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20%叠加奖励,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企,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9日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工作部署,构建人工智能新增长引擎,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和应用先导区,现根据国家、省有关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算力供给(一)统筹优化算力布局。
推动超算中心提质扩容,进一步满足人工智能计算需求。
推动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与周边城市加强算力合作,构建跨区域算力协同体系。
积极参与全省算力资源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算力统筹调度平台,构建低成本、高效率公共算力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通信管理局、发改委(二)有序扩大智算规模。
积极争取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对本市符合条件的智算中心给予电价优惠支持,降低算力成本。
鼓励现有数据中心向提供智能计算服务转型。
统筹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鼓励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建设符合国家政策的智算中心,将新建或扩容升级100P以上的智算中心项目纳入本市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按规定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通信管理局、工信局、财政局(三)推广普惠算力服务。
以普惠算力降低人工智能企业研发成本,保障自动驾驶、虚拟仿真、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超高清视频等高频实时算力需求,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推广,支撑元宇宙等数实融合新业态发展。
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厦信软[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信软〔2013〕11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为便于《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子计划的执行,特制定《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7月23日附件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精神以及《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为便于执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暂行办法”鼓励政策条款,设置六种“人才计划项目”,分别是:(一)人才引进:领军人才引进项目、高级人才引进项目、软件园三期人才补助项目。
(二)人才培养:高级人才培养项目、在岗能力提升和培养项目、支持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暂行办法”定义的软件人才、软件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可以向市信息化局申报“人才计划项目”。
其中,软件人才由其就职单位或企业申报。
第四条申请“人才计划项目”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基本材料: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政策资金申报表》“表1企业信息表”和“表2申报项目材料清单”(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1•【字号】闽政[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六月一日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部分软件产业政策第一条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政府扶持的省内各风险投资公司应将软件产业作为投资重点。
第二条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设立软件产业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政府开发资金”),扶持重点软件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对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奖励。
该项资金实行专项专户管理。
有条件的市级政府也应设立相应开发资金。
第三条加快软件园区和电子生产基地建设,相关市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
福州软件园、厦门软件园以及省电子生产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的地方收入部分,补贴用于在园区、基地内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省和市级政府将具有一定规模且有发展前景的软件项目调整列为“十五”重点建设项目。
省财政厅、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在安排年度计划时,从其掌握的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企业的孵化资金。
2019年度软件园三期两区联合扶持政策
2019年度软件园三期两区联合扶持政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政策)策类别:集美区人民政府、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
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资金级别:区级
主要扶持行业:集美区人民政府、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
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主要扶持行业:软件和信息服务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企业成立年限:不限
支持方式:资金扶持
申报截止时间:2019/12/31
归口部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摘要
面向软件园三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提供入驻补贴、发展奖励、
品牌奖励、参展补贴、贡献奖励、人才奖励与补贴、研发奖励等7个
奖励。
主要申报条件
1.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统计归属集美区或实际入驻经
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应符合信息安全、数字创意、电子商务、智慧城市及
行业应用、集成电路设计、移动互联、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
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和相关高端服务业等行业领域之一。
3.申报企业须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
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支持方式及金额
(一)入驻补贴。
高企新政解读-厦门软件园
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 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
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具体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 科技局配合执行
2
政策要点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联合修订发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政策宣讲
宣讲主要内容
1 2 3 4
修订高企政策和参加高企认定的意义
政策要点及核心指标解读
如何申报
2016年高企认定工作安排
1
修订高企政策和参加高企认定的意义
修订高企认定政策的意义
通过完善认定办法,加大对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普惠性政 策扶持,同时使政策优惠发挥对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 激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或转让技术,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2016年1月29日联合修订发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月22日联合修订发布
认定条件(一)
1、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
新办法在其他条款上有哪些变化(一)
缩短公示时间:将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上公示的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高企更名或重大事项变化上报认定机构的时间:由原来的15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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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软件园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1.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即获利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政返还(留成)园区的流转税务部分,由软件园区管理部门在五年内将其中的50%返还给企业
5.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6.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
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8.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产品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9.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50% 的比例返还。
10.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经市科技局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份按80%的比例返还。
11.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等四种产品提取比例可达到10%。
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12.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上述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者退股的,按分红或者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4.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定的技术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十五”期间厦门市财政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扶持办法
(一)继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力度,通过资助、贷款贴息、投融资担保的形式,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
(二)以企业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形成的本级地方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建立高科技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用于专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实现利润的1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年度减半扶持。
对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在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再按最高不超过其实现利润总额的14%在二年内给予扶持。
2、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
其中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
给予扶持。
3、对新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现代生物与医药和新材料产业的新产品,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对新认定的其他高新技术新产品,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实现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为实施转化该项成果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科研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内资企业按新购建房产原值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扶持,外资企业按申请年度新购建房产净值最高不超过1.2%的比例给予扶持。
5、对新认定的技术贸易机构,凡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为主的(“四技收入”占50%以上),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其按实现利润总额的1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
6、对为我市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配套的新办生产企业或新增的生产项目,经认定批准,自企业或项目投产之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实现增加值的2%给予扶持。
7、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资本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企业,可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8、对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设立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认定之年度起,可比照执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9、对在我市注册,从事高科技研发、转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其为我市科技创业者、企业或项目提供投资评估和咨询等服务取得的相关营业收入的5%和利润总额的14%给予扶持。
上述由财政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9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10、对在我市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研制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意义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予以专项奖励。
二、附则
1、本意见财政扶持对象除文中明确的外,均指由我市税务机关直接管辖,并按国家规定形成市级地方财力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占销售额6%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
2、本意见规定的财政扶持措施,在具体实施时,除依据扶持对象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外,还须以科技含量、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作为指标参数,加以综合考核后,报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3、对既适用(或已享受)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对象,除本意见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或抵扣已享受部分),执行(或抵扣)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意见。
如出现先享受了本意
见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规定的情况,应按上述扶持程序予以调整。
4、对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新产品、成果转化配套项目和技术贸易机构、房产购置项目,在本意见出台前已按我市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执行尚未到期的,其剩余优惠年限可按本规定年限顺延执行,直至本意见规定年限期满;在本意见出台前因国家调整政策而未有享受我市相关财税优惠政策的,其享受优惠年限可从2001年起执行。
5、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其他省、市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的扶持对象,市财政局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扶持资金。
6、本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本意见实施中如遇国家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我市也将适时提出财政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相应政策。
7、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