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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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对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第一条土地优惠政策(一)凡租用镇村存量建设用地投资兴办工企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年税收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无偿使用30年,年税收过20万元的企业无偿使用10年。

(二)凡投资兴办大型工企业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其征地费用由企业暂付,待企业投产形成税收后,由镇政府在镇级可得财力份额内逐年返还,直至返清为止,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愿意买断土地使用权的,镇政府协助办理有关划转手续.(三)引进境内外资金额较大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第二条税费优惠政策(一)对外来企业实行投资审批时的一条龙服务,服务过程中只代收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收取的工本费,不收取其他任何服务费用。

(二)外来投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依法应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属镇政府部门收取或留成的部分,三年内全部免交;第四年起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期限15年。

(三)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全部由镇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四)企业年纳税额形成镇级可得财力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授予“突出贡献企业”称号,给予重奖,企业负责人将被优先推荐为枣庄市级劳动模范、两级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二章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资人奖励政策第三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工企业项目的引荐人,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一次性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也可给予以下政策:1、属镇财政发放工资的引资人,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可脱离原工作岗位协助企业建设,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并作为下步重点提拔使用的对象。

待企业投产达效后为引资人的一名亲属(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在镇事业单位安排工作,工资由镇财政支付。

2、属第二预算单位发放工资的引资人,项目投资到位、达产达效后,将其工资纳入镇财政发放。

五大连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大连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大连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吸引中外客商来五大连池市投资兴业,鼓励市域内民间资本参与五大连池经济建设,促进市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财税、土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五大连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费政策1、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前三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际所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做为企业发展基金,后二年按50%奖励给企业做为企业发展基金。

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前三年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际所得部分50%奖励给企业做为企业发展基金,后二年按20%奖励给企业做为企业发展基金。

2、投资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工业、能源、交通、文化、水利、商贸、卫生、信息、旅游及配套产业的企业,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属市及市级以下地方政府部门受益的,可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决定,视投资额度和具体情况,予以缓收、减收或免收;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3、凡属购买、租赁我市关停亏损企业,一次性付款的,在资产评估基础上优惠50%;安置原企业职工占从业人数60%以上的,自企业盈利年度起,前3年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奖励给企业做为企业发展基金;安置原企业职工80%以上的,前四年100%奖励给企业做为企业发展基金,后三年减半。

4、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方面的各种审批费用按城市建设优惠政策收取。

二、土地政策1、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符合用地原则的基础上,优先供应土地,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的投资额度和具体情况,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科学技术、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3、投资利用荒山、荒地植树造林的,土地无偿使用20年,林权归己,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售。

4、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和个人,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免收10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售。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二、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外迁)土地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交纳。

除补偿群众和上解中央、省以外,当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对我市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六条投资者有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推向土地市场。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集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迁往产业集聚区,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大达到搬迁条件的方可供地。

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核定,享有与其他招商企业同样的优惠地价。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或公益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为集聚区配套服务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格超出工业用地价格的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

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产业集聚区;3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可入住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也可由项目单位利用废旧工业用地合理安排。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激励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参与招商引资,扎实推进“开发建设年”活动,营造大开发、大建设格局,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第一条土地政策(一)凡区外到召陵投资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使用期满后,用者可优先续用。

(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建外来投资项目,或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先由当地政府提供企业用地,从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实际缴纳地方税收财政受益部分抵缴土地出让金,期满不足抵缴的,由企业补足。

(四)依据本办法,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出让金返还的企业,转让本土地时,需缴回出让金返还部分,在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未全部缴纳之前,不得将本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抵押、担保。

第二条税收政策(一)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生产之日起,前3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受益额的100%,用于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4年至第8年,按所得税对地方财政受益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二)对投资规模大、吸纳劳动力多、发展前景广阔、或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外来投资企业,区政府将在不违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条收费政策(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我区办理各种证照除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工本费及其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水资源费、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以及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后均按国家、省、市明确规定的低限征收。

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招商引资优惠方案招商引资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者投资、经营、合作或合资,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产业的布局和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一般需要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方案。

下面是一个3000字的招商引资优惠方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政策支持(一)税收优惠政策1. 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招商引资项目在投产初期,前三年内实现销售收入达到一定金额(待确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2. 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招商引资项目在五年内实现销售收入超过一定金额(待确定),可以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 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招商引资项目所用土地,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4. 免征印花税: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证书等文件免征印花税;5.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原材料、成品、机械设备等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资金支持政策1. 提供低息贷款: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帮助项目建设和运营;2. 提供奖励资金:对招商引资项目,按一定比例奖励实际投资额;3. 提供风险补偿金:对招商引资项目,按一定比例提供风险补偿金,以降低投资风险;4. 提供科研资金:对招商引资项目中的科研项目,提供一定的科研资金支持;5. 提供土地出让金减免:对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土地出让金;(三)人才支持政策1. 提供优秀人才引进奖励:对招商引资项目中引进的优秀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2. 提供人才培训补贴:对招商引资项目中的员工进行培训,提供一定的培训补贴;3. 提供高校合作支持:与当地高校建立合作关系,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人才支持;二、园区建设(一)基础设施建设1. 提供土地: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一定面积的土地;另外,对于大型项目,可提供专门的用地;2. 提供交通配套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建设;3. 提供水、电、气等公用设施:保证招商引资项目在用水、用电和用气等方面的需求;(二)规划建设1. 定制化规划:根据招商引资项目的实际需求,定制化规划园区布局;2. 提供场地布局建议: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合理的场地布局建议;3. 提供硬件设备建议: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合理的硬件设备选型建议;(三)配套服务1. 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包括项目审批、注册登记、申请手续等;2. 提供人员支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专业人员支持,包括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3.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项目在法律上合规运营;三、市场开拓(一)政策扶持1. 提供市场准入支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市场准入的支持,帮助项目进入市场;2. 提供市场调研支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市场调研支持,帮助项目了解市场需求;3. 提供销售推广支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销售推广支持,帮助项目扩大市场份额;(二)市场宣传1. 提供品牌推广支持:对于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品牌宣传的支持;2. 提供展会参展支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参展支持,帮助项目扩大影响力;3. 提供媒体合作支持:与媒体进行合作,提供媒体宣传支持;(三)市场需求分析1. 提供市场需求分析报告: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市场需求分析报告,帮助项目找准市场定位;2. 提供竞争分析报告: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竞争分析报告,帮助项目制定竞争策略;3. 提供市场前景分析报告: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市场前景分析报告,帮助项目了解市场发展趋势;以上仅为示例,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方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玛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玛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玛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玛曲投资,加快玛曲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费政策1.新办生产性企业,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后两年以50%予以奖励。

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金额的50%予以奖励,后两年以25%予以奖励。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金额的20%予以一次性奖励。

2.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

3.新办非生产性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金额的50%予以奖励,后两年以25%予以奖励。

4.收购、兼并、投资改造县属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二、第三条之规定下浮50%执行。

5.在县域内投资畜牧业、畜产品加工、畜牧养殖等项目和开发黑土滩、沙地、荒滩进行种草等生态项目的,五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

6.符合本政策所列项目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先足额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次年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奖励返还金额后,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奖励返还。

返还期限不得超过次年第一季度末。

7.招商引资项目的契税,除在减免范围以内的免收契税外,其余的按国家规定征收契税。

二、土地使用政策1.在我县的各类投资者可依据国家和省州的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在我县投资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可以以划拔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经营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项目的,可以采取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给投资者。

湖南长沙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湖南长沙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湖南省长沙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鼓励外商到长沙县投资合作,除执行国家、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以外,我县还实行以下优惠: 1、外商独资兴办鼓励类生产项目(即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下同)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企业所得税,除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外,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

第6年至第10年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所征税款的50%。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比照基准地价优惠20%—50%。

2、外商投资鼓励类的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外,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由财政部门返还50%。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

工农业生产型项目的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基增资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所得部分设立帐册进行核算的,增资部分产生所得所征企业所得税,前2年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后2年由财政部门减半返还。

4、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先进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审核确认,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企业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按10%征收。

与此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生产型项目,按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比例减半征收外方投资部分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配套费。

6、鼓励外商投资科学研究、教育事业、中介服务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

对外商投资的这类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返还。

7、鼓励外商投资旅游产业,鼓励外商租赁景点开发景区旅游资源。

对投资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经批准,同意水、电、市政、交通等配套设施由开发商自行建设,配套的第三产业在一定时期内赋予专营权。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是指为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特定地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增加就业机会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通常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土地使用权优惠等,旨在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和经营成本,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发展机会。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涵盖了多个方面,以下是其中的若干规定。

一、税收优惠:1.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减免的时间和比例根据企业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 减免其他税收: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还可以对其他税种,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给予减免或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3. 定向扶持税收政策:对于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可以给予额外的税收优惠,以吸引更多的投资。

二、财政补贴:1. 直接财政补贴:对于新设立的企业或扩大产能投资的企业,可以给予一次性的财政补贴,用于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2.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或补贴,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3. 人才引进奖励:对于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提供人才保障和人力资源优势。

三、土地使用权优惠:1. 减免或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期限:对于投资项目较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期限,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

2. 优化用地审批流程:为了提高投资项目的落地速度,可以加大审批环节的改革力度,简化用地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市场准入和行业准入优惠:1. 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对于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市场准入的程序和要求,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投资便利度。

2. 行业准入优惠: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业和企业,可以给予准入优惠,如减少资质要求、简化审批程序等,以鼓励更多的投资。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可以带来以下好处:一、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招商优惠政策范文

招商优惠政策范文

招商优惠政策范文各位有眼光的企业家们!今天就来给大家唠唠我们这儿超棒的招商优惠政策,保证让您心动不已。

一、税收减免,真金白银省出来。

1. 企业所得税。

新入驻的企业,前三年那可是有超级大惊喜哦。

如果您的企业符合我们的产业发展方向,比如是高科技创新企业或者环保节能型企业,我们直接给您减免[X]%的企业所得税。

这可不是小数目啊,就好比您本来要给100块钱,现在只需要给[100(1 X%)]块,这省下来的钱,您可以投入到研发新产品或者扩大生产规模上,多划算呀。

从第四年到第六年,虽然不能像前三年减免那么多,但也有[Y]%的优惠幅度呢。

这就相当于我们一直拉着您的手,陪您的企业稳步成长,在税收上给您减轻负担。

2. 增值税。

二、土地使用,实惠又便利。

1. 地价优惠。

我们的土地那是又好又便宜。

如果您要投资建厂或者建设大型商业项目,根据您的项目规模和投资金额,我们会给予地价折扣。

投资金额越大,折扣力度就越大。

就像您买东西量大从优一样,要是您投资超过[具体投资金额],地价直接给您打[Z]折。

这可实实在在地降低了您的项目启动成本,让您的每一分钱都花得更值。

2. 土地租赁灵活。

要是您觉得买地压力有点大,或者您的项目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没关系,我们还有灵活的土地租赁政策。

租赁期限您可以自己选,短租长租都好商量。

而且租金很亲民,我们还会根据市场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租金稳定,不会像有些地方那样租金说涨就涨,让您在这儿能安心发展。

三、财政补贴,助力企业发展。

1. 设备购置补贴。

企业要是需要购置新设备来提升生产效率或者进行技术升级,我们来给您补贴。

只要您购买的设备符合我们规定的先进技术标准,我们会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补贴比例]给予补贴。

比如说您花了50万买设备,我们就给您补贴[50万补贴比例]块。

这就相当于我们和您一起分担了设备购置成本,让您更有动力去更新换代设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 研发补贴。

四、人才支持,为企业保驾护航。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肃州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肃州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肃州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酒肃政发〔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肃州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社区,区属各部门:《肃州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2020年4月30日肃州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打造招商引资新优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推动肃州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肃州区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和企业(不含房地产、新能源发电类项目和企业),并在肃州区纳税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和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产业布局、投资额度、投资强度、投资进度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项目投资奖励第四条对入驻肃州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人,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资金奖励。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按0.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5亿元的部分,按1%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的部分,按1.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奖励办法。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东西部产业转移项目,以及区外整体搬迁入驻肃州区,并在6个月有效工期内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再提高0.5%进行奖励。

第五条积极鼓励中介招商,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项目引进中介组织、各类商(协)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

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国家级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快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兴业,凡是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入区项目(以下简称企业),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财政扶持1、开发区全面执行国家及省市各项优惠政策。

经省科技、财政及税务管理部门联合认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技术产品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从投产年度起,给予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十年50%扶持。

对重点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政策。

3、外来投资总部经济项目、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外来投资企业对我市现有相关产业产生强大拉动作用,或引来外地相关企业群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以上财政扶持均指人民币,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定,实行先征后返,每年兑现一次。

二、用地优惠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实际到位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外来投资项目,建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确保用地。

三、收费优惠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和有偿性劳务收费项目外,行政收费地方所得部分免收,事业性收费扣除成本后减半收取。

四、其它他优惠1、赋予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立项优先权,争取资金扶持。

在同等条件下,向上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2、外来投资企业年上缴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开发区管委会将按照一定的比例,根据贡献大小,以现金或实物的方式奖励企业经营者。

3、产品有市场广、铁路运量大、利税上缴多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优先列为省、市重点运输企业。

4、在开发区投资办企的,根据投资者要求,经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办理投资者本人和及直系亲属落投资所在地的城镇户口。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奖补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奖补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抚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奖补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奖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奖补办法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抚顺“工业立市、工业强市、产业兴市”,加大项目招引和项目建设工作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政府对各县区奖励招商引资项目资金进行奖补。

经市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对各县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总额,市财政按照4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补贴。

市政府将按照“谁先出台、谁先实施、谁先补贴”的原则,鼓励各县区加快制定出台本区域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实施主体。

各县区政府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分别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奖励标准。

各县区在制定出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时,工业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轻资产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项目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比例。

第四条自主设定奖励门槛和奖励条目。

各县区制定出台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可根据实际,自行设定项目奖励的起始额度,自行设定奖励项目的产业条目,自行设定奖励的中介人范围。

第五条明确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认定程序。

各县区要对招商引资项目自洽谈初始阶段,即确定项目第一中介人,建立在谈项目和第一中介人信息备案制度。

当项目实现正式签约后,要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项目和中介人相关信息。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而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该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减少外商投资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率,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推动经济发展和地方产业结构的升级。

首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有效降低外商投资的成本,增加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比如,国家可以给予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后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既能够吸引外来投资,也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其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还包括土地政策。

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供应上的优先权,或者给予其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费的减免。

此外,还可以通过出让土地的方式,降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土地的成本,推动投资者积极参与经济活动。

此外,还有财政补贴政策。

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定金额的财政补贴,帮助其解决在投资和运营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这不仅能够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率,也能够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再者,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还包括人才政策。

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方面的支持,帮助企业吸引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这不仅有助于外商投资企业快速发展,也能够促进当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发挥。

最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还包括市场准入政策。

国家可以通过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准入限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积极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

此外,还可以通过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先采购政策、优先受益政策等,增加外商投资的实惠感,增强其投资的信心。

综上所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吸引外商投资、推动经济发展而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能够降低外商投资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率,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推动经济发展和地方产业结构的升级。

曲阜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曲阜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曲阜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曲阜市外投资者到曲阜投资兴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投资项目应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及曲阜市发展规划的生产型工业项目。

重点招引机械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安全食品、新能源、新材料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条土地有偿使用,采用“招、拍、挂”方式,最低土地出让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成本价执行。

第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产业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因素,由受益财政给予补助。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外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亩均税收贡献达到10万元,每亩补助3万元,亩均税收贡献每增加5万元则增加1万元补助,40万元以上每亩补助9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外资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亩均税收贡献10万元以上每亩补助4万元,亩均税收贡献每增加5万元增加1万元补助,40万元以上每亩补助10万元。

3、外资项目在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每亩增加补助1万元。

4、进入台湾工业园的高新技术类外资项目,每亩增加补助2万元。

以上各项补助,可以累计结算,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曲阜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的80%。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或外资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中国100强、行业领军、品牌公司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乡镇(街道)招引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外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参照第三条第1款执行。

第六条凡符合第三条、第五条的项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达产,且达到合同约定的亩均税收额,享受本政策的财政补助。

第七条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第1—2年按100%,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平政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平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0日平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为扩大招商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政府奖补政策第一条省级综合奖励政策(一)对新引进投资1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投产开业的项目,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分别给予企业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我市招商引资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对纳入全省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省级财政收入3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3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按最高的一项指标增幅计算,增幅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分别按企业形成省级财力较上年增量的50%、60%、70%计算。

招商引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资源县投资的外商,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全国统一对外商实施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少数民族自治区享有的特殊政策。

(一)划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以及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三)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认定之日起,增值税分成部分,三年内部返企业,高新技术出口额占其总产值的5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再返还5%,可免征所得税两年。

(四)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主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渔业生产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以及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按“五免五减半”征收。

(五)对专门生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和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八)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第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二免三减”);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遂宁经济开发区现执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遂宁经济开发区现执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遂宁经济开发区现执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土地1、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应,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9.6万元/亩出让。

根据投资密度和额度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电子产业每亩投资密度不得低于120万元。

2、鼓励建多层厂房,进园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7%;园区容积率不低于行业规定最低标准,建筑系数不低于30%,园区绿化控制在总面积的20%以内。

3、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20万元/亩以上,项目投入产出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标准,否则不予供地。

二、税收1、进入园区企业均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2、新建电子工业企业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一年试生产期,试生产期实行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返还给企业,期满后再实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3、对入驻微电子园区的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凡市列规划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实施技改新建工业项目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次年企业新增入库税金地方所得部分100%返还企业用于发展。

5、电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补贴及融资1、鼓励企业、自然人合伙发起创建小额贷款公司,凡非财政资金投入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并由同级政府工业发展资金出资,5年内每年补贴当年实际担保额5‰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扩大其资本金。

2、规模以上企业新增贷款,由同级财政贴息60%,其中,电子企业贴息100%。

3、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由市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以贴息、专项资金补助方式给予扶持。

对实际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转移项目,可由当地政府承担其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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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吸引内外客商(内商指诸城以外的国内客商,外商指国外和台、港、澳客商)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宜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地方政府奖励(一)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有政府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外来投资者与我市单位或个人合资兴办企业或合资建设公益项目的,对方投资比例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执行),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或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2年按50%奖励。

(二)投资建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

(三)投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市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四)投资我市的旧城改造项目,享受我市旧城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度地方税收基数加应增幅度(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定)后新增地方税收部分,按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一)新建投资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外,免收其它地方行政性收费,原有企业增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涉外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按不高于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新建投资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等基金性质的收费除外),除上交潍坊市以上的外,其余按上级规定最低标准征收。

(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新建工商业项目,在审批和规划建设过程中,实行税外无费,免收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政府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

(四)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现有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市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涉及投资企业必须交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等基金性质的收费除外),按不高于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征收。

第五条:建设用地优惠新办工商业和生产性项目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一)新办项目的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工商业项目,可视项目情况,经协商另外给予特别优惠,直至无偿解决项目建设用地。

(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

第六条:户籍优惠(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免费办理3名城镇居民户口;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及亲属,免费办理6名城镇居民户口。

(二)外方投资实际到位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所雇佣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学历以上技术工人,可免费办理20名城镇居民户口。

其中,外方投资实际到位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另外给予特殊户籍优惠。

第七条: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供气、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凡投资数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较大项目的引资者,以及捐赠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捐赠人,经本人同意,市政府给予一定的举誉称号或名誉职务,并可享受某些方面的冠名权。

第九条:凡经招商局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办理手续和申报落实优惠政策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承诺,一路绿灯,尽快办理。

不按优惠政策和本部门承诺办理的,要坚决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地方政府奖励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办认定,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审核并具体办理;收费、土地、户籍等所有优惠政策的兑现,有招商办审核并出具证明,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招商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莱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实效,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经济要素,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扎实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新建和现有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符合高质、高端、高效及“四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

二、土地厂房政策项目用地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220万元(省级开发区不低于28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

大力推行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模式。

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对新引进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的扶持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一)新征地工业项目1.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上、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区级政府收益部分减半扶持项目建设。

(由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经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于市级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扶持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区级政府收益部分等额扶持项目建设。

(由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经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于市级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扶持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额扶持项目建设。

(由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经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于市级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扶持企业。

)(二)鼓励投资者在我区各园区内选择标准厂房投资项目。

租赁厂房可实行第1—2年免租金,第3—4年给予50%的租金减免。

——扶持政策(不新征建设用地和不愿享受土地厂房政策的可享受本条政策)。

1.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5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资金扶持;第4—5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

2.新办文化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项目,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资金扶持;第4—5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

3.新建立软件信息产业、大数据、云计算和各类研发机构,国内外大型企业及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在我区建立或与我区企业联合建立软件信息产业、数据中心和各类研发机构的,科技含量高的新兴产业,分别由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按照国家、省级标准要求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扶持;属高层次人才以知识产权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按照《莱城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办法》执行。

4.新落户总部经济项目,经区财政局认定,自纳税之日起,按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下的前3年给予30%的扶持;100—500万元以下的前3年给予40%的扶持,以后每年给予20%的扶持;500—1000万元的前3年给予50%的扶持,以后每年给予30%的扶持;1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给予60%的扶持,以后每年给予40%的扶持。

5.新建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政府收益部分5年内等额补助企业。

每季度末由企业申报,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

6.国家、省、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区级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全部免收。

7.对入驻各类园区租赁厂房的招商项目,在享受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相关园区制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三、服务政策1.提高外来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政治待遇,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荣誉市民评选比例,使其最大限度参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研究、制定。

2.引进项目自签订正式合同且足额缴纳保证金之日起,落实“最多跑一次”的服务理念,落户园区最多在37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结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3.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区主管部门优先争取上级扶持政策。

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月与外来投资企业对接一次,根据企业人才及用工需求列出清单,每季度末组织一次大中专毕业生专场对接会,为外来企业引进各类专业人才。

5.每年选取10名外商代表到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学习培训,到国家级医疗机构免费查体一次,由区投资促进局汇总名单,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卫生计生局组织实施。

6.企业外籍职工适龄子女入学,由区教育局安排就近、便利入学。

四、“一事一议”政策对事关全区经济发展全局、经济结构调整的龙头项目、战略新兴产业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及市场前景好的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提高优惠额度,加大扶持力度。

五、激励政策1.坚持“实在、实干、实绩”的用人导向,在招商一线培养、锻炼、考察、使用干部。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干部及招商人员,在各类评先树优中优先推荐,在干部提拔任用上优先使用。

2.对在招引新兴产业、行业龙头、民营强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第一引荐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外资形成固定资产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按2%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奖金先由区财政一次性垫付,再按区、镇(街道)分成分别负担,年底由区财政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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