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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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吸引内外客商(内商指诸城以外的国内客商,外商指国外和台、港、澳客商)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宜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地方政府奖励

(一)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有政府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外来投资者与我市单位或个人合资兴办企业或合资建设公益项目的,对方投资比例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执行),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或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2年按50%奖励。

(二)投资建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

(三)投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市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四)投资我市的旧城改造项目,享受我市旧城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度地方税收基数加应增幅度(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定)后新增地方税收部分,按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

(一)新建投资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外,免收其它地方行政性收费,原有企业增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涉外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按不高于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新建投资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等基金性质的收费除外),除上交潍坊市以上的外,其余按上级规定最低标准征收。

(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新建工商业项目,在审批和规划建设过程中,实行税外无费,免收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政府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四)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章涉及

现有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市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涉及投资企业必须交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等基金性质的收费除外),按不高于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征收。

第五条:建设用地优惠

新办工商业和生产性项目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

(一)新办项目的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工商业项目,可视项目情况,经协商另外给予特别优惠,直至无偿解决项目建设用地。

(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

第六条:户籍优惠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免费办理3名城镇居民户口;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及亲属,免费办理6名城镇居民户口。

(二)外方投资实际到位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所雇佣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学历以上技术工人,可免费办理20名城镇居民户口。其中,外方投资实际到位1000万元

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另外给予特殊户籍优惠。

第七条: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供气、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凡投资数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较大项目的引资者,以及捐赠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捐赠人,经本人同意,市政府给予一定的举誉称号或名誉职务,并可享受某些方面的冠名权。

第九条:凡经招商局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办理手续和申报落实优惠政策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承诺,一路绿灯,尽快办理。不按优惠政策和本部门承诺办理的,要坚决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十条:地方政府奖励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办认定,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审核并具体办理;收费、土地、户籍等所有优惠政策的兑现,有招商办审核并出具证明,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招商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莱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实效,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经济要素,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扎实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新建和现有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符合高质、高端、高效及“四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

二、土地厂房政策

项目用地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220万元(省级开发区不低于28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大力推行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模式。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对新引进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的扶持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一)新征地工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上、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区级政府收益部分减半扶持项目建设。(由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经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于市级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扶持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区级政府收益部分等额扶持项目建设。(由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经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于市级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扶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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