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廉政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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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合同管理

廉政合同管理

➢ 公司有权扣除乙方工程承包合同价5%以内的 工程款、物资采购合同价5%至10%以内的违约金.
制度内容(九):管理记录
工程廉政合同制度相关管理记录
物质采购廉政合同制度相关管理记录
廉政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注签

在规定范围内,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按要求签订工 程、物资采购廉政合同,并随档审批和存档。审批签 订的廉政合同文本要填写完整。
意 公 示
事教 育
工程、物资采购廉政合同签订后进行公示,以便对照检 查和接受群众监督;组织与工程建设或物资采购有关管 理人员进行学习,促使他自觉履行和监督执行合同条款 。


在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质采购过程中,公司项目部
督 (组)或归口管理部门要开展自检自查活动,工程建
检 设项目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并填入《<工程廉政合同>
3.项目负责人的 确定。
签订审批
1.廉政合同签订后 进行公示。
2.廉政合同的教育 。教育的重点是甲 乙双方与工程建设 或物资采购有关的 项目经理、财会人 员、采购人员以及 工程建设重点环节 、采购过程环节的 管理人员,使他们 自觉履行和监督执 行合同条款。
3.公示和教育必 须有记载备查。
公示教育
1. 廉政合同的时 效。
同,督促组织廉政学习,督促对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
• 对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抽检抽查;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根据项目部(组)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验 收申请,参与《工程廉政合同》执行情况验收。
工程建设项目部(组)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起草廉政合同,办
理审批、签订、归档、公示廉政合同,组织学习执行;
2. 甲乙双方管理 责任人责任和组织 执行要求,管理责 任人在项目建设实 施、物资采购过程 中组织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国有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人民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是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法治诚信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各区属国有企业要深刻认识加强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确保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

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全方位做好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二、推动规范设置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落实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

(一)各区属国有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设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暂不具备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兼)职法务工作人员。

(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加强与企业财务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三)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采取自主选聘的方式,通过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

(四)各区属国有企业要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支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法务工作人员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五)各区属国有企业要及时将法律事务机构、法务工作人员设置情况及法律顾问聘用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三、完善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机制(一)强化合同订立监督。

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合同承办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等相关事宜。

2024版行政单位合同签订及履行监管办法

2024版行政单位合同签订及履行监管办法

2024版行政单位合同签订及履行监管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合同签订1.1 签订主体1.2 签订程序1.3 签订时间2. 第二条合同履行2.1 履行期限2.2 履行地点2.3 履行方式3. 第三条合同监管3.1 监管主体3.2 监管方式3.3 监管内容4. 第四条合同变更4.1 变更条件4.2 变更程序4.3 变更生效时间5. 第五条合同解除5.1 解除条件5.2 解除程序5.3 解除后责任处理6.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6.3 违约金计算7.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机构7.3 争议解决费用承担8. 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保密泄露责任9.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生效条件9.2 生效时间9.3 变更和解除的效力10. 第十条合同的履行和监督10.1 履行监督方式10.2 履行监督主体10.3 履行监督结果处理11.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11.1 终止条件11.2 终止程序11.3 终止后的处理事项12. 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转让条件12.2 转让程序12.3 转让后责任承担13. 第十三条附件13.1 附件内容13.2 附件效力13.3 附件的补充和修改14.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其他约定内容14.2 其他约定效力14.3 其他约定的补充和修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签订1.1 签订主体甲方:×××行政单位乙方:×××合同签订方1.2 签订程序本合同的签订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

1.3 签订时间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合同履行2.1 履行期限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完成合同的履行。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苏交监察[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交监察〔2007〕13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已经第5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遏制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规范交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净化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标人,是指在本省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养护等的总承包、咨询、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合同,是指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并签订的,并由各级交通纪检监察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鉴证并监督执行的有关廉政行为方面的约定。

第四条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在签订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廉政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参加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廉政合同知识教育和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列入信用等级考核范围。

工程合同廉政条例

工程合同廉政条例

工程合同廉政条例一、总则1. 本条例旨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 所有参与工程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商等,均应遵守本条例。

3.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无论其规模大小,均应严格执行。

二、责任与义务1. 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廉政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政责任,加强对工程合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 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合同,严禁贿赂、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3. 监理单位应公正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等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程合同的顺利执行。

4. 设计单位和供应商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设计文件和产品信息,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三、廉政措施1. 建立公开透明的招投标机制,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

2. 加强对工程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和审计工作。

3.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重者将被列入行业黑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鼓励和支持员工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廉政意识和业务能力。

2.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应在上岗前进行廉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3. 加强对合作伙伴的廉政教育,共同营造清正廉洁的合作环境。

五、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业主单位负责解释。

2.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

3. 本条例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

廉政合同管理规定09-4-30纪检监察

廉政合同管理规定09-4-30纪检监察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廉政合同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有效推进集团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签订廉政合同的范围:(一)集团对外签订50万元以上的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保险、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广告、行纪、居间等合同(协议)的同时,须一并签订《廉政合同》并作为合同的附属合同。

属烟草专卖控制的特殊业务,按照上级规定办理,不在此规定范围。

(二)同一协作方已签订廉政合同的,本年度内不再复签。

(三)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按照省建设厅等单位有关廉政合同的规定签订。

第三条 廉政合同的内容:详见《廉政合同》(样本)。

第四条 廉政合同的签订及管理:(一)按照本规定的范围,合同经办部门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各生产厂由厂长或分管厂领导签订;各中- 3 -心、部室由集团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

廉政合同的份数与经济合同的份数相同,以随档审批和备查。

(二)《廉政合同管理规定》与集团《合同管理制度》配套实施,廉政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副本同时使用,与经济合同签订的业务流程、审批程序同时实施。

(三)各经办部门要严格执行廉政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并将此作为合同履行督促检查的一项内容,进行适时监督。

(四)凡是未按规定签订廉政合同的项目,不得签订项目经济合同,不得擅自同意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分管领导、经办部门和人员要按照程序操作,严格审核把关。

对不按本规定程序要求违规操作的行为,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按合同审批权限分别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跟踪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廉政合同》(样本)- 4 -。

工程廉政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廉政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廉政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廉政管理,规范各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3. 工程项目的廉政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确保合同的执行不受不正当利益的影响。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专门的廉政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廉政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和完善廉政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对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廉政教育和培训;- 监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处理违反廉政合同管理的事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合同管理1. 合同签订前,应对参与单位的资质、信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诚信水平。

2. 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关于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 合同中应包含廉政条款,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约定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防止滥用权力和损害公共利益。

四、监督检查1.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控。

2. 对于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应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3. 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廉政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格、解除合同等处罚。

2. 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廉政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单位和人员。

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监督管理的目的。

1.1 为了规范合同的履行和管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管理的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合同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原则。

3.1 合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3.2 合同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四条监督管理的职责。

4.1 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合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和监
督各部门、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

4.2 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4.3 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备案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监督管理的措施。

5.1 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询问、检查、抽查等方式,对
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2 对于发现的合同违约行为,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监督管理的奖惩措施。

6.1 对于履行良好的合同,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
奖励。

6.2 对于违约行为,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

7.1 对于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

8.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8.2 本办法解释权归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城口县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

城口县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

关于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中推行“廉政合同”制度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县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开展“三项行动”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建立高效、廉洁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和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决定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中全面推行《廉政合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廉政合同》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推行《廉政合同》作为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和参建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之了解推行《廉政合同》的重要意义,掌握《廉政合同》的内容与具体操作方法。

个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监督协调工作。

二、从2010年8月31日起,凡符合下列条件,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法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与施工单位(供货商)在签订工程(采购)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合同》,约定双方的廉政责任和义务:1.由国家计委、市计委、市交委、县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项目。

2.由本县所辖各乡镇(街道)、县属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

3.本县所辖乡镇(街道)、县属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单位共同投资,其中各乡镇(街道)、县属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投资额占50%以上的项目。

《廉政合同》与工程合同同时生效。

三、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中,中标单位(供货商)按有关规定在实施分包时,也应与分包单位(分包商)签订《廉政合同》。

在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中,供需双方应签订《廉政合同》。

四、《廉政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履行的廉政行为,双方在廉政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单位及其检查的方法、标准、时间约定等(见《廉政合同范本》)。

纪检监督 合同管理制度

纪检监督 合同管理制度

纪检监督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管理行为,确保合同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纪检监督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和履行职责中涉及的合同签订、履行过程。

第三条纪检监督合同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诚实信用。

第四条纪检监督工作中的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同订立、履行、监管、验收的原则。

第五条纪检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纪检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合同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纪检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责任制,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第八条纪检监督机关应当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九条纪检监督机关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条纪检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程序的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纪检监督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签订的程序,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纪检监督机关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纪检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合同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督机关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合同注册和备案情况。

第三十五条纪检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的监督机制,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三十六条纪检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及时调整和完善合同内容。

第三十七条纪检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合同履行评价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估。

第三十八条纪检监督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的矛盾和纠纷,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三十九条纪检监督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合同,确保合同的及时履行。

第四章合同监管第四十条纪检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合同监管机构,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合同履约专项监督通知函

合同履约专项监督通知函

合同履约专项监督通知函尊敬的合同各方:根据《合同履约专项监督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确保合同双方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合同履约专项监督目的本次合同履约专项监督旨在确保合同条款得到严格执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合同双方的诚信合作,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

二、监督范围及时间1. 监督范围:本次专项监督涵盖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服务、合作等各类合同。

2. 监督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监督内容1. 合同主体资格:检查合同主体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质、能力和信誉。

2. 合同条款: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3. 合同履行:检查合同双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4.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监督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是否存在损害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5. 合同纠纷处理:检查合同纠纷处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是否存在久拖不决、推诿扯皮等现象。

四、监督方式1. 自查:合同各方应对照监督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2. 互查:合同各方应相互监督,对对方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3. 专项检查:我公司将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五、责任追究1. 对在合同履约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合同各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2. 对故意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我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1. 请合同各方高度重视本次合同履约专项监督工作,积极配合,确保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2. 合同各方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3. 如有疑问或需协助,请随时与我公司联系。

感谢贵方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期待与您携手共创美好未来!敬请予以关注并遵照执行。

合同廉政管理制度

合同廉政管理制度

合同廉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反腐败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廉洁经营,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提高廉政管理水平,减少廉政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包括在职员工、离职员工、退休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廉政管理,是指深入贯彻落实反腐败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坚决反对腐败行为,倡导诚信勤勉务实的企业文化,实现公司零腐败目标。

第四条公司将通过建立合同廉政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打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高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

第二章具体内容第五条公司要落实“零容忍”反腐败原则,形成全员参与的廉政管理格局。

全体员工应当牢固树立廉洁从业观念,自觉增强党纪国法意识,坚守底线,严防发生腐败行为。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廉政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廉政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

并确定廉政教育培训的内容、形式、对象和频率。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设置廉政风险防范和内部监督部门,加强对公司的财务、采购、人事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发现腐败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第八条公司将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研判廉政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廉政风险扩大。

第九条公司将建立廉政违纪查处制度,对违反廉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构建严密的违纪查处工作机制。

第十条公司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廉政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充分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廉政规定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确保激励机制有效推动。

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廉政风险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腐败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廉政监督检查机制,对公司的廉政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各级管理层要严格把关,确保检查的客观、公正和有效。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对廉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内外部监督协调机制,加强内外部监督之间的配合,形成内外部监督合力。

关于加强合同履行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合同履行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合同履行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关键信息项合同名称:合同履行监督协议签约单位:甲方(监督方)、乙方(合同履行方)合同编号:2024001签署日期:2024年10月8日合同生效日期:2024年10月15日合同期限: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15日项目名称:合同履行监督项目监督内容:合同履行情况、质量检查、进度监督监督方式:定期检查、随机抽查、进度报告违约责任:违约金、损失赔偿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仲裁联系信息:甲方联系人及电话、乙方联系人及电话合同合同履行监督协议甲方(监督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同履行方):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合同履行监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协议旨在加强对乙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合同内容的有效执行。

第二条监督内容甲方对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情况的定期检查;质量标准的符合性检查;合同履行进度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监督方式定期检查,每月一次;随机抽查,根据项目进度不定期进行;要求乙方提交进度报告,频率为每季度一次。

第四条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导致的相关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仲裁。

工程合同履约廉政整改措施

工程合同履约廉政整改措施

工程合同履约廉政整改措施一、加强合同管理,明确责任与义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有变更需求,应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同时,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责任人,确保合同执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履约质量合同履约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监督检查不仅包括工程质量的把控,还包括对参与方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监督。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为了预防和减少廉政风险,合同双方应共同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这包括对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廉政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自我约束能力和风险意识。

四、完善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和保障利害关系人对合同履约中的不廉洁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并对查实的问题及时处理。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实施联合惩戒对于违反合同约定和廉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市场准入限制、信用记录不良等措施。

通过联合惩戒,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促使各方诚信履约。

六、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如工程进度、质量检查结果、变更事项等,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通过信息公开,增强合同履约的透明度,让监督更加有力。

七、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完善。

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合同履约行为,为廉政整改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024版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暂行规定

2024版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暂行规定

2024版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暂行规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权利与义务2.2 乙方权利与义务2.3 第三方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廉政建设3.1 廉政教育与宣传3.2 廉政风险防控3.3 廉政监督与检查第四章:合同管理4.1 合同签订4.2 合同执行4.3 合同变更与解除第五章:违约责任5.1 违约认定5.2 违约处理5.3 违约赔偿第六章:争议解决6.1 争议处理机制6.2 争议调解6.3 争议仲裁第七章:附则7.1 合同生效7.2 合同解释7.3 合同终止签字栏: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正文结束)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合同旨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1.3 基本原则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建设的廉洁性。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2.2 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款项,并要求甲方提供施工条件。

乙方应保证施工质量,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不得有违反廉政建设的行为。

2.3 第三方权利与义务第三方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不得妨碍工程的正常进行,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第三章:廉政建设3.1 廉政教育与宣传合同各方应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全体人员的廉政意识和法律意识。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合同管理的通知(试行)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合同管理的通知(试行)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合同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甬水建[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机关工作,租赁合同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合同管理的通知(试行)(甬水建〔2014〕6号)各县(市)区水利(围垦)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湖局、大榭开发区社管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国家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建立高效、廉洁的工程建设管理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止商业贿赂,实现清正廉洁的管理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甬预办〔2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决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合同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签订程序(一)凡属宁波市实施的国有投资或国有占主导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价50万元及以上的,应实行“双合同”管理。

即:项目法人代表和中标单位(包括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须同时签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二)项目法人应当将签订廉政合同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廉政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参照廉政合同范本(详见附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廉洁自律承诺条款,条款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得减少实质性条款。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一式六份,由项目法人、中标单位各执一份,并报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市级审批项目报宁波市水利局纪检监察室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二、足额落实廉政保证金(一)廉政保证金包含在工程履约保证金范围内,计提比例按该工程履约保证金的10-30%确定,具体比例由项目法人和中标单位在《廉政合同》中约定。

工程执行廉政合同规定

工程执行廉政合同规定

工程执行廉政合同规定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1.3 本规定所称廉政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纪律规定,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廉政建设的合同。

二、合同双方义务2.1 甲方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纪律规定,不得行贿、受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3)对乙方进行廉政教育,提高乙方的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2.2 乙方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纪律规定,不得行贿、受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3)对甲方进行廉政教育,提高甲方的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合同履行监督3.1 双方应互相监督,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纪律规定。

3.2 双方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3 双方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2 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3 违约方应承担由于违约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五、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监察合同管理制度

监察合同管理制度

监察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合同管理行为,保障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监察合同管理效率,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监察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监察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管理行为,适用于监察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察合同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监察合同有效履行。

第四条监察合同管理应遵循独立自主、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公开招标、公正竞争、公正公平地评价和选择监察合同,保证监察合同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负责监察合同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依法履行监察合同签订、履行等相关职责。

第六条监察合同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原则,确保监察合同的履行符合经济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察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监察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监察合同的合法、规范执行。

第八条监察合同管理应当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监察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不合格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监察合同签订第九条监察合同的签订,应当由负责部门或人员经过合法程序,经过严格的验收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监察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在进行监察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履行地点、标准、要求等内容,保证合同的条款明确,合同权利义务明确,有效的履行保障。

第十二条签订监察合同应当进行合法的资信调查,确保合同的签订方有履行合同的履行能力。

第十三条在签订监察合同时应当对相关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进行合理的风险预警和控制。

第十四条在监察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严禁贿赂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监察合同的签订产生影响。

第十五条监察合同签订后,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履行合同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合同文本,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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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廉政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结合交通建设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纪委、监察室对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廉政合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建设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廉政合同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对非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影响及问题,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保险等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落实廉政合同监督管理是指对从业单位落实《廉政合同》以及对从业单位在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上廉政建设行为表现情况优劣进行登记,定期发布登记信息,对落实《廉政合同》工作不重视、发生腐败问题的从业单位在交通建设管理
局“阳光工程”网站曝光,并依据《交通建设管理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保证金制度》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 交通建设管理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全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落实《廉政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通过局“阳光工
程”网页对全局公路工程建设落实《廉政合同》情况进行通报。

派驻项目纪检监察组负责本片区(项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落实《廉政合同》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将本片区(项目)从业单位落实《廉政合同》的动态情况报局纪委、监察室,由局纪委、监察室统一发布登记信息。

第八条 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没收廉政保证金、在局“阳光工程”网站曝光;报请交通厅批准后两年内不得承包交通建设管理局招标的工程项目;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
的,建议由其所在单位及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业单位以任何理由向交通建设管理局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
(二)从业单位以任何理由为交通建设管理局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交通建设管理局所属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从业单位安排交通建设管理局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从业单位为交通建设管理局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从业单位非外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和影响恶劣情节较重的;
(六)从业单位不接受或者阻碍交通建设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和各派驻工程项目纪检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七)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八)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存在有不正确履行职责、渎职、失职行为的;
(九)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借用或驾驶施工单位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提供的车辆的;
(十)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将配偶、子女、亲友的机械设备、车辆安排在监理项目中从事营利活动的;
(十一)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将配偶、子女、亲友安排在监理项目施工单位工作的;
(十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在监理项目施工单位兼职兼薪的;
(十三)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在监理项目施工单位以各种形式入股分红的。

(十四)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建设管理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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