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廉政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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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廉政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结合交通建设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纪委、监察室对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廉政合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建设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廉政合同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对非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影响及问题,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保险等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落实廉政合同监督管理是指对从业单位落实《廉政合同》以及对从业单位在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上廉政建设行为表现情况优劣进行登记,定期发布登记信息,对落实《廉政合同》工作不重视、发生腐败问题的从业单位在交通建设管理

局“阳光工程”网站曝光,并依据《交通建设管理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保证金制度》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 交通建设管理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全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落实《廉政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通过局“阳光工

程”网页对全局公路工程建设落实《廉政合同》情况进行通报。

派驻项目纪检监察组负责本片区(项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落实《廉政合同》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将本片区(项目)从业单位落实《廉政合同》的动态情况报局纪委、监察室,由局纪委、监察室统一发布登记信息。

第八条 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没收廉政保证金、在局“阳光工程”网站曝光;报请交通厅批准后两年内不得承包交通建设管理局招标的工程项目;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

的,建议由其所在单位及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业单位以任何理由向交通建设管理局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

(二)从业单位以任何理由为交通建设管理局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交通建设管理局所属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从业单位安排交通建设管理局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从业单位为交通建设管理局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从业单位非外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和影响恶劣情节较重的;

(六)从业单位不接受或者阻碍交通建设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和各派驻工程项目纪检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七)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八)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存在有不正确履行职责、渎职、失职行为的;

(九)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借用或驾驶施工单位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提供的车辆的;

(十)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将配偶、子女、亲友的机械设备、车辆安排在监理项目中从事营利活动的;

(十一)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将配偶、子女、亲友安排在监理项目施工单位工作的;

(十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在监理项目施工单位兼职兼薪的;

(十三)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在监理项目施工单位以各种形式入股分红的。

(十四)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建设管理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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