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学校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职女职工,包括教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学校生育保险工作遵循公平、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四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
第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第六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支付,期限为98天(顺产)或128天(难产、多胞胎生育)。
第七条一次性生育补助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执行,具体金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生育保险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女职工生育前应当向学校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户口簿复印件;(三)结婚证复印件;(四)生育证明;(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校收到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生育保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生育保险待遇的准确、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生育保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对生育保险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学校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女职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生育保险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设和管理越来越重视。
生育保险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生育津贴、护理费、住院生育费用报销等一系列保障措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人口生育权益、提高出生率、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生育保险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人口生育权益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管理能够有效地保障人口的生育权益,使产妇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关怀。
同时,对新生儿的抚养也会有一定的帮助,从而增强人口的生育意愿。
2. 提高出生率通过建立健全的生育保险制度,可以为准父母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降低他们的生育成本,从而提高人口的出生率,有利于国家人口的健康发展。
3. 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可以为生育年龄段人口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进而有利于稳定和优化人口的结构,推动人口的均衡发展。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可以有效地解决生育人口面临的经济困难和福利保障问题,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生育保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来源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政府的财政拨款等。
在筹资阶段,应当合理设置缴费标准,确保基金的充足,提高基金的抵御风险能力。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制度,包括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为生育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2. 生育保险政策和待遇的设定生育保险政策和待遇的设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
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和社会文化背景,制定适合当地的政策和待遇。
政策和待遇的设定应当包括生育津贴、住院生育费用报销、护理费、生育假期、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等,确保产妇和新生儿得到全面的保障和关怀。
3. 生育保险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的生育保险管理体系是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一、概述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和福利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女性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等方面的保障。
二、保险范围和对象中国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女性职工,包括城镇职工、农村居民和城乡居民。
无论是在正规部门还是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女性职工,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保险待遇1. 生育津贴: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2. 医疗服务:女性职工可以享受免费的生育医疗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分娩和产后康复等。
3. 产假:女性职工可以享受法定的产假,一般为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后休息75天以及延长的30天病假。
四、缴费标准和资金来源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和资金来源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生育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根据政策规定和所在地区的规定确定。
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不同,但都不超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五、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管理机构为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经办机构通常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等业务。
六、未来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政策的调整,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未来将面临一些挑战和变化。
未来,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同时,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生育观念的转变,生育保险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制度1. 引言职工生育保险是一项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相应待遇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保险制度。
为了规范生育保险管理工作,保障职工权益,本制度特制定。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员工,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3. 职工生育保险费缴纳3.1 缴纳主体雇主作为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缴纳主体,负责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3.2 缴费比例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国家规定,雇主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并缴纳。
3.3 缴费时间职工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雇主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当月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缴入指定的账户。
4. 生育保险待遇4.1 生育津贴符合生育保险要求的职工,在生育期间将获得一定数额的生育津贴。
具体津贴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4.2 产前检查费用报销职工在怀孕期间进行的产前检查费用可以向生育保险基金申请报销。
报销的比例和上限由国家规定。
4.3 分娩医疗费用报销职工在分娩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向生育保险基金申请报销。
报销的比例和上限由国家规定。
4.4 丧失生育能力补贴经医院诊断为丧失生育能力的职工,可以向生育保险基金申请一次性丧失生育能力补贴。
补贴的标准由国家规定。
5. 生育保险申请和办理5.1 生育保险申请材料职工可以在符合生育条件后向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申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结婚证、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5.2 生育保险申请流程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申请后,单位将协助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事宜,包括帮助准备申请材料、填表等。
5.3 生育保险待遇发放经过审核通过的生育保险待遇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职工个人账户中,职工可以在指定时间通过银行卡或者其他方式提取。
6. 监督和管理6.1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当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正常运作。
6.2 生育保险的监督相应的部门应对生育保险的缴费和待遇发放进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一、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采取法律手段规定,以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形式对职工进行保障,确保其在生育过程中能够获得经济上的支持和医疗上的保障,以减轻职工生育和抚养子女的经济负担。
生育保险制度是属于社会保险总体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生育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保障妇女、保护儿童的权益而推出的一项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生育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1. 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制度对生育妇女在生育期间贴补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某个比例计算而来。
一般情况下,生育妇女在生育时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经济补贴,既可以起到补贴经济损失的作用,也可以提高生育妇女的生育积极性。
2. 生育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对于生育妇女在生育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主要包括孕前检查、分娩、剖腹产等费用。
通常,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根据当地社会保险局的规定而定,大部分地区的生育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在70-90%之间。
3. 护理假期生育保险制度规定,生育妇女在生育后可享受产假,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产假一般为98天-158天不等。
在产假中,生育妇女可以享受基本工资水平的工资,同时也可享受护理假期,一般护理假期的长度为1个月左右。
4. 生育服务生育保险制度还规定,对于生育妇女和其新生儿提供生育服务,主要包括妇女客观合理需求的产前、产中、产后护理和健康咨询、新生儿健康状况追踪和指导、婴幼儿喂养和护理指导、母乳喂养宣传和指导、生育家庭关系调解等服务。
三、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减轻生育妇女的经济负担,同时还能够提高生育妇女的生育积极性,进而稳定婚姻家庭,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
此外,生育保险制度还能改善劳动者待遇,提高劳动者的幸福感,增强国家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的发展生机。
医院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医院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三、生育保险待遇1.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2. 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按照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和报销1. 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向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生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2)身份证;(3)社会保障卡;(4)结婚证(如有);(5)生育保险参保凭证。
2. 单位收到女职工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女职工。
3.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可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女职工可持相关费用票据、证明等材料向单位申请报销。
4. 单位收到女职工提交的报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并将报销结果通知女职工。
五、生育保险基金管理1.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 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3.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六、责任与义务1. 单位有义务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 女职工有义务按照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 女职工有义务在生育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郑州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和生育率下降等问题逐渐突显,生育保险成为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保障郑州市居民的生育权益,提高生育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郑州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郑州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二、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郑州市人口的增长速度逐渐放缓,生育率呈现下降趋势。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育权益,改善人口结构,郑州市政府决定制定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
三、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郑州市户籍的女性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等。
这一范围的扩大,旨在保障更多群体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稳定增长。
四、生育保险的基金来源《办法》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
个人缴费是指被保险人根据自身的工资收入和生育保险费率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补贴是指政府向生育保险基金注入的资金。
五、生育保险的保障待遇《办法》明确了生育保险的保障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护理费用报销等。
生育津贴是指在生育期间给予被保险人的一定金额的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产后的相关医疗费用;生育护理费用包括产后康复费用等。
六、生育保险的申领流程《办法》中对生育保险的申领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申领条件、申领材料和申领方式等。
被保险人在满足条件后,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通过指定的途径进行申领。
七、生育保险的经费管理《办法》明确了生育保险经费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的划拨、收支核算、使用管理等。
为了确保生育保险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监督环节也得到了加强。
八、生育保险的违法责任和监督机制《办法》对生育保险的违法责任和监督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生育津贴等违法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单位保险生育管理制度
单位保险生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单位员工生育保险的管理,促进单位员工生育保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员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三、保险项目单位员工生育保险项目包括女职工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
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1. 申报材料的准备(1)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提供产前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提供产检费用报销申请表;(4)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提供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 提交申请员工在产检后,将以上申报材料交给人事部,由人事部进行初审并报财务部备案。
3. 报销流程(1)财务部进行审核;(2)财务部将审核通过的资料交医保局审核;(3)医保局进行进一步审核,并报财政审批;(4)财政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款项支付到员工个人账户。
五、生育津贴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员工在产检后,填写生育津贴申请表,交给人事部;2. 人事部进行初审并报财政部备案;3. 财政部进行次审;4. 财政部将申请表交医保局审核;5. 医保局审核通过后,将津贴发放到员工个人账户。
六、其他规定1. 聘用特岗人员的津贴发放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2. 对于特殊原因导致的生育津贴未及时发放,由责任部门负责补发;3. 对于违规申请生育津贴的员工,一经查实,取消其津贴资格并追缴已发放金额;4. 对上述规定如有变动,由人事部负责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七、附则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问题,请及时和人事部联系。
以上单位保险生育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单位员工生育保险的管理,确保员工权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单位做好管理工作的必要制度。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一、引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管理和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确保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本企业订立了以下生育保险制度。
二、管理标准1. 适用范围该生育保险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在职女性员工,包含合同制、正式员工以及临时工等。
2. 个人权益2.1 生育保险掩盖范围生育保险掩盖职工的妊娠、分娩以及此前防备和治疗相关疾病的费用。
2.2 缴费及报销比例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职工需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费用由职工个人和单位按肯定比例共同承当。
缴费比例及报销比例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3. 实在要求3.1 缴费要求3.1.1 职工应按月定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交费周期为每月一次。
3.1.2 缴费标准及缴费比例的调整,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查询最新的缴费标准。
3.2 报销要求3.2.1 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需要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提交相关的料子并填写相关的报销表格。
3.2.2 報銷標準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保险规定执行,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将依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企业将及时通知员工。
4. 监督与考核4.1 监督机构本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生育保险缴费和报销进行监督。
4.2 监督与检查4.2.1 本企业将定期对生育保险的缴费和报销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2.2 职工也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就生育保险相关问题进行投诉和举报。
4.3 考核标准4.3.1 对于生育保险的缴费情况,公司将设立相应的考核指标,包含缴费按时率、缴费比例等。
4.3.2 对于生育保险的报销情况,公司将考核报销的及时率、符合规定的报销料子等。
三、考核标准为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的正常管理和执行,本企业将订立以下考核标准:1. 缴费考核1.1 缴费按时率要求:职工按月定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考核标准:定时缴费职工占全员的比例。
公司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公司员工提供生育保险的管理和保障,确保员工在怀孕和生育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 申请资格
所有公司全职员工均有资格申请生育保险,包括男性员工的配偶。
员工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确认怀孕或生育。
2. 保险范围
生育保险将覆盖以下费用:
- 怀孕期间的产前检查费用
- 分娩费用(包括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
- 产后康复费用
3. 申请流程
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申请生育保险:
1. 员工需提前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核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3. 申请获批后,员工将被告知如何使用生育保险,并获得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
4. 保险报销
员工在使用生育保险后,需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相关费用的和报销申请。
公司将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报销,并及时向员工支付应退还的费用。
5. 其他事项
- 如果员工需要额外的支持或咨询,可以随时联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 员工需要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如有违反行为,可能会影响其申请生育保险的资格。
该公司生育保险管理制度将根据员工的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生育保险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生育保险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生育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妇女生育权益,维护人口稳定和社会和谐,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生育保险制度是政府为职工妇女建立的基本生育保障制度,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和生育护理服务。
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职工妇女包括具有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女性职工。
第四条生育保健事业应当倡导科学生育、平等生育、有序生育的理念,保障妇女的健康生育权益。
第五条生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项用于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和生育护理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职工妇女参加生育保险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障待遇。
第九条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规定和标准,由生育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生育保健事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生育保险费和基金管理第十条职工妇女应当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标准由生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做到科学、规范、透明,确保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基金的稳健增值。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挪用、挥霍和浪费。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服务于职工妇女的生育保健需求,提高生育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生育津贴第十六条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制度核心内容之一,是为职工妇女生育准备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七条生育津贴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生育保险基金规模等因素确定,确保职工妇女生育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帮补。
第六章--生育保险制度PPT
保护特别规定》(202X.4.28国务院令第
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卫生、医
619号)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
可享受相应的休息假期。休假期间不影响
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
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儿,增加产假15天。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
《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
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
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
农村生育保障水平低;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 人口没有相应的生育 保障制度安排;
单位保障难以维持。
202X/11/9
21
小结
生育保险全覆盖, 单位缴费方享待。 法定年龄和国策, 全部符合不可缺。
202X/11/9
22
需延长假期,由医师决定。 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妊娠的,手术
费用自理,不享受公假待遇。
202X/11/9
18
第三节 运行状况
——覆盖范围
背景;《劳动法》第70条;26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4]504号);264
表6—3
截至202X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3892万人,比上年 末增加1556万人,增长12.6%。
15
三、待遇标准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 “国家规定”主要政策:
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 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
生育保险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生育保险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生育保险政策文件及解读;2.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资料;3.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及审批资料;4.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资料;5. 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及支付记录;6. 生育保险统计分析及报告;7. 生育保险其他相关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生育保险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生育保险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3. 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员的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相关生育保险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员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等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规范性和易用性;3. 档案归档: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归档,归档时应注明归档日期、归档人等信息。
五、档案保管1. 生育保险档案应存放于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蛀、防鼠咬的档案室;2. 档案柜应加锁,钥匙由档案管理员保管;3.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破损、霉变等问题应及时处理;4. 严禁在档案上涂改、剪贴、撕毁等行为。
六、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依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2. 生育保险档案的查阅、复制等利用行为,应经档案管理员批准;3. 查阅档案时,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记录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信息;4. 档案利用后,应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带出档案室。
七、档案销毁1. 生育保险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2. 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员审核,确认档案已无保存价值;3. 档案销毁时,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生育保险档案管理员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一、总则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3、滞纳金;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建立生育保险调剂金制度。
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三、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 1 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保障基金的规范运作。
审计部门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有关于生育保险的规章制度
有关于生育保险的规章制度一、生育保险的基本概念生育保险是指国家为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旨在确保女性在怀孕、分娩和产后产假期间的生活和医疗条件。
生育保险由政府设立机构管理和监督,通过实行社会化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二、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怀孕、分娩和产后护理等环节,主要面向有生育需求的育龄女性。
生育保险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怀孕期间的检查和保健:包括孕检、产前检查等;2. 分娩和产后护理:包括分娩费用、住院费用、分娩后的康复护理等;3. 产前产后的生活补贴:包括生育津贴、临时生活补助金等;4. 产前产后的医疗救助: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产后康复费用等。
三、生育保险的权益生育保险为生育妇女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和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育保险金:生育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可以享受到一定额度的生育保险金,用于支付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
2. 生育医疗服务:生育妇女可以享受到一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服务,包括孕产检查、分娩护理、康复护理等。
3. 生育津贴:生育妇女在生育期间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用于解决生育期间的生活支出。
4. 临时生活补助金: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生育妇女如果遇到特殊困难,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四、生育保险的筹资方式生育保险的筹资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筹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用于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保险金和医疗费用。
2. 由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为生育保险制度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3.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款: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通过捐款等方式,为生育保险制度提供资金支持。
五、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 政府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对生育保险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2024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
2024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____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职工生育保险在促进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以确保职工生育权利得到保护,同时促进家庭稳定和经济繁荣。
二、保险范围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包括所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
其中,本市户籍职工实施统一管理,非本市户籍职工则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三、保险待遇1.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由地方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发放,具体待遇按照当地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2. 医疗费用报销: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报销。
生育产前检查、分娩费用、新生儿医疗费用等均纳入报销范围。
3. 哺乳假期:职工享受生育假期,具体假期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4. 工资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工资保障,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四、缴费标准与方式1. 缴费基数: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
2. 缴费比例: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3. 缴费方式: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并由地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
五、基金管理与使用1. 基金管理:地方生育保险基金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2. 基金来源: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是基金的主要来源,同时可以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作为补充。
3. 基金使用: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孕产工伤待遇等,同时也可用于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创新、提高待遇水平等工作。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职工生育保险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保证基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生育保险制度》课件
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生 育保险政策、管理生育保险基金 、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等,以确保 生育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生育保险的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概述
生育保险的服务流程是指从参保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整个 过程,包括参保登记、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生育保险待遇支 付等环节。
服务流程详解
参保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参保登 记,经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享受生育保险 待遇期间,参保人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 过后即可获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产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 报销等
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 销等
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待遇:手 术费、检查费、药品费等报 销
因生育引起疾病保险待遇: 疾病医疗费用报销等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03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01
筹集方式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通常采取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的方 式,缴费比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
详细描述
生育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女性职工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和福利支持,确保她们在生育期间的生 活质量和健康状况。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女性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经济困难和医疗问题,促进女 性公平就业,提高女性职工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生育保险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生育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的欧洲,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生育保险制度在全球范 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 总结词: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性、公平性、福利性和强制 性。
• 详细描述: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为了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普遍性原则是指生育保险制度应该覆 盖全体女性职工,无论她们的年龄、职业、收入等状况如何。公平性原则是指生育保险制度应该为女性职工提供平等的 保障和福利支持,不受任何歧视。福利性原则是指生育保险制度应该为女性职工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和福利支持,帮助 她们度过生育期和生活困难期。强制性原则是指生育保险制度应该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实施,确保所有女性职工都 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保障和福利支持。
我国生育保险全新规章新版制度
•生育保险基金•雇员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1、筹资方式。
在未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旳公司,目前仍维持“公司保险”旳体制,即女工生育期间旳津贴和医疗费用及其管理服务工作均由女工本单位承当。
国内目前所实行旳生育保险试点单位采用两种方式缴纳生育保险金:一种仍为公司缴纳,但变化了由公司单独缴纳旳模式,改为“分担式”,由夫妇双方公司共同承当保险基金旳缴纳;夫妇双方公司缴纳方势必单方缴纳合理,运作简朴,不需要管理费用,但从实质上看,仍属于公司行为。
另一种方式为“基金式”管理模式。
这是一种比较先进旳生育保险制度管理模式。
它通过公司缴费建立生育保险专项基金,女工旳生育保险费用由基金支付,实行社会互济。
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旳原则,不强调留有过多旳积累和节余。
按照公司工资总额旳一定比例提取,带有一定旳社会强制性。
提取比例按照政府规定旳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拟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状况适时做出调节,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旳比例。
公司缴纳旳生育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管理,列入公司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2、支付范畴。
生育保险金重要旳支付范畴涉及:(1)生育津贴,即过去所称旳产假工资。
支付原则为生育女工所在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生育医疗费。
女工生育检查费、节省费、手术费、住院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旳医疗费。
按照国内惯例,这部分费用应当从医疗保险费用中列支,但国内目前医疗保险改革进度不一,某些公司这部分费用尚不能进入医疗保险范畴。
3、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费旳提取比例即为生育保险费率。
按照国内《公司生育保险试行措施》规定,公司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旳生育保险旳具体比例,由本地人民政府根据筹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拟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旳1%。
1%是法定旳生育保险费用旳最高限,拟定旳根据:一是为了避免浮现基金积累过多旳现象,保持基金收支基本平衡;二是可以体现生育保险基本保障旳原则,避免因保护期限过长,原则过高而导致基金提取比例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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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公司生育管理制度, 维护员工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保证员工合法享有的社会生育保险,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制定的本制度。
二、缴存主体
在本公司正式转正的员工按照政府单位相关规定参加社会生育保险。
社会生育保险由本公司和与本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年的转正员工共同缴存, 员工如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社会生育保险, 需向公司提供«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 。
三、生育保险权属
员工个人缴存社会生育保险和本公司为员工繳存的社会生育保险, 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四、产检、产假申请
需中请产检、产假的同事需要提前写好«员工请假单»并交于公司总经理签名确认,把写好的«员工请假单»交于人事部或行政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如:准生证、医生或医院开的证明。
五、产检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 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己包括在预产假中。
六、产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员工生育假为178天(女职员生育,享有产假98天, 80天奖励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16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员工配偶符合计划生育的,男性员工可享受看护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假期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法定假期及公休日假期的' 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注:怀孕7个月以上,视孕妇个人身体情况,可提前向公司申请两个半月内的产前假,具体请假时间,孕妇可自行定夺
七、产假期问工资:
(-)产假工资
根据«广州市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条例: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有其生育前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全動奖、奖金和工龄工资)
男方在规定陪产假期内照发工资,也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全動奖、奖金和工龄工资)。
- 注:产前假两个半月的,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外,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即产前15天按正常工资发放, 其它产前假的工资按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例如: A员工预产期是2017年l0月20日,基本工资为2800元整,则 A员工产假工资如下:
1、产前15天休息,则产后休息163天,即2017年10月6日开始请产假到20l8年4月1日, 这段期间的产假工资按基本工资2800元整算, 2800*6=15800元整。
2、产前体息两个半月(75天) ,则产后休息103天,即2017年8月7日到20l7年10月5日为产前假,产后假是2017年10月6日到2018年1月16日:
2017年8月7日到2017年10月5日的薪资是(2800*2) *0.8=4480元整, 2017年10月6日到1月16日的工资为: 2800*4=11200元整;
整个产假的总工资为: l1200+4480=15680元整。
(二) 生育津贴 (社保中生育津贴每年国家都会更新、中报基数会变动, 所以具体津贴由地税局核算)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 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 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単说来就是: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
按产假工资发放给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后,归企业。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
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
八、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规定: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问内的两次哺乳时间, 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