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16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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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30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

本指引所称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拟订的约定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文本,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所称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开发主体,并对保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开发基本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中国保监会关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09•【文号】保监许可〔2016〕777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777号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农保险关于报批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广西、山西)的请示》(华农发〔2016〕16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为H2015102),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保费: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费率基准编号为F2015103)执行。

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

你公司拟订的自主核保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和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均可在[0.85-1.15]范围内使用。

三、你公司上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使用范围为山西、广西地区。

四、你公司应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做好相关的提示、说明和理赔服务工作,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和费率基准(具体内容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办事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下载)中国保监会2016年8月9日。

2016年江苏动省机车保险改革要点

2016年江苏动省机车保险改革要点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退保手续费由应交保险费金额
5%调整为
3%

01 条款变动要点
02 费率变动要点
03 保费计算规则
费率框架
行业管控
自主确定
01 条款变动要点
02 费率变动要点
03 保费计算规则
商业险保费计算公式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渠道系数
3
改革背景
目 标
一是把定价权更多的交给市场,进一步激发市 场的活力。 二是赋予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选择权,让 消费者享受更加人性化、专业化的保险服务。
任 务
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
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
理的动力。
三是保险监管部门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
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01 条款变动要点
02 费率变动要点、对明确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关系,优化责任免除结构
2014版示范条款
2009版条款
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的关系进一步明确
2014版示范 条款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 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 围,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 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范围,保险人 ……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 ……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 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 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 失和费用,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 险人……负责赔偿。
行业发布基准纯风险保费, 即车损险保额 尽量与参考新车购置 价一致,原则上不能超 过上下浮动30%区间 暂定0.09%

2016年车险费改新政策

2016年车险费改新政策

2016年车险费改新政策财产保险公司将于今年7月1日全国进行新旧车险业务系统切换,正式实施商业车险改革工作。

下面是为大家整合的一些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5年6月第一批:黑龙江、山东、广西、陕西、重庆。

2016年1月第二批: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新疆、广东、天津、宁夏、青海。

2016年7月1日第三批:全国即将全面推行车险费改。

那么实行新的车险政策后,会有哪些变化呢?保险责任更宽1.原来车辆没挂牌时出了事故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新条例也可赔。

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

2、自家车撞自家人的,可以获赔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在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

3、意外导致车上人员撞伤的,可获赔偿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也可以获得赔偿。

4、“高保低赔”问题得到调整原来的高保低赔,即是投保车辆无论过了多少年,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购臵价来缴纳保费,而在赔付时却只按比例进行理赔,但是在改革后,保费的确定就与新车购臵价脱节了。

比如新车一台价格是5万元,投保5万元,两年后按照折旧价格投保,不再是5万元。

风险是和交警违章记直接联系,车子违章越多,次年保费就会越多。

下表为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费率调整系数。

车主可以采用三种方式索赔车损险,既可以向责对方索赔,也可以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自己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再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新的保险政策即将全国实行,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出险情况,决定是否提前投保,也可以更好地选择自己的车险公司。

保险公司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A、B、C三种条款的区别

保险公司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A、B、C三种条款的区别

保险公司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A、B、C三种条款的区别来源:互联网作者:时间:2013-09-03分享到:34保险公司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A、B、C三种条款的区别目前各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是统一的,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中国保监会批准的。

统一保险条款分为A、B、C三款,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

由于这三种保险条款内容有差别,广大车主不要单看价格,而要仔细研究相关条款,以免买的保险部能够保险。

我初步研究的结果,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A款最好,B款次之,C款最差。

B和C都将被保险人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保险人不赔偿列为特别条款,C还将不承担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列为特别条款。

车险包括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等等,各保险公司在选择保险条款时只能全部选择A或者B或者C,也就是说,一家保险公司的车损险选择了A,那么其它车险条款也必须选择A,而不能再选择适用B或C。

A款:阳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

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行业条款对比(A款:人保 B款:平安 C款:太平洋)一、条款体例(一)A款:按照客户群体以及车辆种类共设计六个条款。

其中,汽车类条款四个,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汽车类条款两个,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特种车保险条款,均为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二)B款:为一个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三)C款:共两个,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二、车损险条款对比(一)保险责任的区别保险责任差异主要体现在火灾、爆炸、自燃,车载货物撞击和自然灾害约定的不同。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0.06.15 【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唯一标志】41320【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

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20•【文号】保监办复[2003]92号•【施行日期】2003.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92号)太原保监办:你办《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太原市北晨综合开发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晋发〔2003〕3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中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中国保监会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的基本保险条款,经保险公司采用,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不违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前提下,就某些事项作出的个别约定。

保监发〔2000〕16号文中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不涵盖该类条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规定有关说明义务的同时,并没有具体规定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但一般来说,仅仅采用将保险条款送交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不构成对说明义务的履行。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签订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充分的方式明确提示投保人,尽量使其明确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确保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说明义务的履行,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

三、在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并不是对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所有风险都予以赔偿,而往往基于相应的价格,约定予以赔偿的特定风险范围。

因此,和一般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同,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的具体表述方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目录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简介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1.保险标的2.保险责任3.保险金额4.保险期限5.保险赔偿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特点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2.业务普及程度高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2.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3.未投保的损失正文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简介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指关于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的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损坏或责任赔偿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1.保险标的: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拥有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

2.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损坏或责任赔偿等。

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由保险条款约定。

3.保险金额: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4.保险期限: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段。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具体时间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5.保险赔偿: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赔偿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损坏或责任赔偿等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保险条款约定。

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特点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机动车辆属于交通工具,常态即是不停运动,所以很容易出现碰撞,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由于早期行政许可程序不够完善,许多驾驶人员不具备基本的操作技术。

交通设施及管理也在逐步完善中,机动车辆出险率高。

2.业务普及程度高:机动车辆保险是针对机动车辆的保险产品,随着我国机动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辆保险的需求也不断上升,业务普及程度高。

2016年车险新标准

2016年车险新标准

一、国家汽车强制保险费与车船税私家车强制险第一年:5座950元, 6-8座1100元第二年: 855元, 990 元第三年: 760元, 880元第四年: 665元, 770元第五年: 665元, 770元以上保费,跟出险,脱保,过户有关系,其中任意一项变化了,那样保费也会变车船税1.0升以下:180元/年1.0~1.6升:360元/年1.6~2.0升:420元/年2.0~2.5升:720元/年2.5~3.0升:1800元/年3.0~4.0升:3000元/年4.0升以上:4500元/年❶、车主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❷、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➁、行驶证复印件。

二、车险包括什么?❶、交强险❷、商业车险主要有四个主险:①、车损险:代号A②、三者险:代号B③、车上人员责任险代号:D④、盗抢险G主要有五个附加险:①、玻璃代号:F②、划痕代号:L③、自燃代号:Z④、不计免赔代号:M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代号X交强险的特性:公益性、强制性、广泛性。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强制性:强制承保,不能拒保。

广泛性:只要是机动车,都可以承保。

(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不包括电动车)酒后驾车、故意撞人,交强险也理赔,目的是保护受害者,体现了公益性。

当然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先垫付医疗费用,再立案调查情况,向司机追偿。

交强险不赔的情况:碰瓷的不赔。

交强险特征:分项赔偿原则(往下看)浮动费率原则(第一年不出险,第二年费率下调10%,最多下调30%,反之则反),奖优罚劣原则。

交强险能解决哪些问题?举例:车撞了树,只给车上了交强险。

假定树不赔,那么,车的损失是否可以走理赔?答案:不赔,因交强险只理赔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那么在这个例子里,受害方是树,不赔树的话,车辆损失就得不到任何保险补偿。

再看个案例:一个捷达在后,奔驰在前,突然前面有交通事故,奔驰急刹车,捷达没刹住,追尾了,把奔驰的保险杠给撞坏了。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适用于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管理人所拥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将对因机动车的损失和损坏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自燃等意外事件导致车辆损失或损坏;2.雷击、风暴、暴雨、洪水、地震、冰雹、雪崩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3.不明原因导致的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消失的损失;4.恶意人为行为导致的车辆损坏;5.附加保险条款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涉水损失险等。

二、免赔额和赔偿范围1.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免赔额和赔偿范围。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金额。

赔偿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的金额上限。

2.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80%。

若损失超出免赔额,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投保要求和保险费率1.投保机动车车辆损失险需要提供机动车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发票等。

2.保险费率是根据车辆种类、使用年限、驾驶员情况、地区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的。

3.投保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四、保险责任免除和解除合同1.若发生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2.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相应的解约手续费用。

五、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1.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进一步损失,并及时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

2.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证明、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等。

3.保险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赔偿,若投保人对赔偿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

六、其他条款本保险条款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保险期间和保险终止的规定;2.不同免赔额和赔偿范围的标准;3.保险责任和免赔责任的详细说明;4.附加保险条款的具体细则。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新的一年,新的开始。

同时,一批新的法律法规也将在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其中全国的有17部,地方的有10部。

一、中央(共17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

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根据修改后的计生法,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无论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

新法还修改了有关节育强制措施的条款,育龄夫妇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与措施。

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

那么,今后婚假是否只剩下3天呢?专家指出,计生法修改后,婚假时间等具体问题还需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法规条例,现在判断为时尚早。

2、《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后,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持证人提供六项基本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服务等。

此外,持证人还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进行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便利。

条例还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按照城市不同规模作出规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6]主7号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非营运汽车(释义见8.1)、营运客车(释义见8.2)和营运货车(释义见8.3)的自然人,乘坐非营运汽车、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的自然人,年龄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非机动车(释义见8.4)驾驶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2.1 可选意外伤害投保人可在2.1.1至2.1.6中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意外伤害(释义见8.5),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约定指定车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如约定指定车辆的,则驾驶或乘坐汽车、驾驶非机动车的意外伤害仅限于驾驶或乘坐该指定汽车、驾驶该指定非机动车过程中。

2.1.1 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汽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2 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汽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3 驾驶营运客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营运客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4 乘坐营运客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营运客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5 驾驶或乘坐营运货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营运货车或乘坐他人驾驶的营运货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车险综合改革正式落地:短期降价、增保、提质,不改长期利好龙头集中度提升

车险综合改革正式落地:短期降价、增保、提质,不改长期利好龙头集中度提升

图表1. 交强险主要变化情况险种名称主要变化情况交强险(1)赔付限额提升:新交强险的总责任限额从 12.2 万提升至 20.0 万,无责任限额从 1.21 万提升至 1.99 万;责任限额水平大幅提升,具体提升幅度各为 63.9%、64.5%;(2)费率浮动系数下限降低: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 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鼓励通过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中银证券车险综合改革实施,保障增加,价格“打折”。

自银保监会7月就车险综合改革征求意见后,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确定于9月19日执行。

整体改革包括交强险及商车险两部分。

总体而言,正式实施后车险保障增加,价格只降不增。

(1)交强险:责任限额提升,良好驾驶习惯的车主费率可“打折”。

交强险总责任限额自12.2万提升至20万,无责任赔偿自1.21万提升至1.99万。

车险改革给良好驾驶习惯的车主费率“打折”。

交强险价格下浮由原来最低-30%扩大至-50%,从消费者角度来讲,来年保费上涨的幅度变小。

未发生事故赔付的车主,可以享受到交强险浮动系数下调的“打折”。

无赔款优待系数中,将原有1年记录扩大至3年以上。

在3年期内,有良好驾驶习惯的车主来年费率上调幅度将降低,最高可享车险“5折优惠”。

图表2.交强险责任变化情况责任限额项目改革前(万元)改革后(万元)交强险总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 18医疗费用 1 1.8财产损失0.2 0.2总计12.2 20 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 1.1 1.8医疗费用0.1 0.18财产损失0.01 0.01总计 1.21 1.99资料来源:银保监会,中银证券图表3. 交强险浮动系数变化情况浮动系数改革前(%) 改革后(%)浮动系数上限30 30浮动系数下限(30) (50)资料来源:银保监会,中银证券(2)商车险提升保障服务,新增六项服务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保险车辆全车被偷盗、盗窃、争抢后,受损毁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遗失须要复原的合理费用;(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去(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二)保险车辆被诈骗、充公、扣留导致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四)出租车辆与承租人同时遇难;(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容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认。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进晓得保险车辆被偷盗、盗窃、争抢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理赔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告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排序索赔,并推行20%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没能提供更多《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备案证书》、机动车出处凭证、车辆购置税乔尔纳证明(车辆添置附加费交费证明)或退税证明的,每缺乏一项,减少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复原费用排序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证实赔偿单证齐全、有效率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受让书,保险人理赔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缴付赔款的,车辆应当交还被保险人。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目、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专门商定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取书面情势。

第二条本保险条目分为全然险、通用条目、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克不及自力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义务。

附加险条目与全然险条目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目为准,未尽之处,以全然险条目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目另有规定,通用条目的规定及释义有用于本保险条目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目所称灵活车是指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配驱动或者牵引,上门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输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功课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含摩托车和拖沓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全然险全然险包含贸易第三者义务保险、车辆损掉险、全车盗抢险、车内人员义务险共四个自力的险种,投保人能够选择投保个中部分险种,也能够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贸易第三者义务保险保险义务第一条在保险时代内,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在应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产生不测变乱,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家当的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保险人关于跨过灵活车交通变乱义务强迫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补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补偿。

义务免除第二条下列缘故导致的不测变乱,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地动及其次生灾难;(二)斗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动、拘留收禁、罚没、查封、当局征用;(三)核反响、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通同;(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有意导致变乱产生的。

第三条产生不测变乱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补偿义务:(一)除非另有商定,产生保险变乱时无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考查刻日内进行灵活车安稳技巧考查或考查未经由过程;(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补缀、养护,被拘留收禁、征用、充公,全车被偷盗、掳掠、掠夺时代;(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让渡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实施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目”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让渡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明显增长而产生保险变乱。

安心财险驾车出行不便保险条款(2016 版)

安心财险驾车出行不便保险条款(2016 版)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退回未满期保费。 计算公式:退回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我公司就保险标的或您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注意。 第八条 您应妥善保管保险单,以备查询或理赔使用。 第九条 当您请求赔偿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车牌号的事故现场照片、驾驶室内部水淹痕迹照片及行驶证照片; ②维修清单或相关票据照片; ③收款账户信息; ④您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 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四条 请您注意,出现下列情形或损失,我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一)发生违章驾驶行为或因被保险人、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上述保险事故发生的; (二)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您能获得的保障额度以您投保时与我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并载明于电 子保单上。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驾车出行不便保险条款(2016 版)
(安心保险(备-家财)[2016](主)8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摘要: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概念及特点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情况三、被保险人的义务及保险赔偿方式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重要性正文: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概念及特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指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赔偿方式等具体内容的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在行驶、停放、存放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特点有: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由于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容易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率较高。

2.业务普及程度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逐年增加,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广大车主的必需品。

3.保险条款内容丰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涵盖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种险种,为车主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情况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一些责任免除情况,主要包括: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由于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自然磨损、锈蚀、故障等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车辆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3.未投保发动机涉水自燃等:车辆因发动机涉水、自燃等未投保的险种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车辆所载货物因撞击、腐蚀等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及保险赔偿方式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2.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等工作。

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1.按责理赔: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016新车险条款有哪些_2016新车险条款12大变动

2016新车险条款有哪些_2016新车险条款12大变动

2016新车险条款有哪些_2016新车险条款12⼤变动 商业车险费改之后,不少粗⼼车主却表⽰并未感到政策利好,反⽽仅出险⼀次就再也享受不到任何福利。

遭遇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了?这就就需要车主们好好了解⼀下2016新车险中的某些条款了,下⾯店铺就带⼤家⼀起了解⼀下2016新车险条款。

2016新车险条款12⼤变动及法律解读 变动⼀:保险⾦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解读:保险⼈在旧条款适⽤时⼀般采⽤两种⽅式确定保险⾦额:保险合同签订地与被保险车辆同类车型的新车价格或折旧后该车的价格。

将新车价格作为保险⾦额,被保险车辆推定全损时,各地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结果:1、从公平、诚信的⾓度,按保险⾦额赔付; 2、从保险利益的⾓度,按折旧后价值赔付,即“⾼保低赔”(根据诉讼请求决定退还超出车辆价值部分计收的保费或另案处理)。

3、将折旧后的价格作为保险⾦额,机动车发⽣部分损失时,保险⼈通常以被保险⼈不⾜额投保,需要按保险⾦额与保险价值的⽐例承担保险⾦责任进⾏抗辩,以达到减损的⽬的。

部分法院⽀持保险⼈所谓的不⾜额投保的辩解 4、⼤部分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5、新条款适⽤后,上述争议将不复存在。

变动⼆:因第三⽅责任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害,被保险⼈可直接向⾃⼰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在保险⾦额内先⾏赔付被保险⼈,并在赔偿⾦额内代位⾏使被保险⼈对第三⽅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读:旧条款适⽤的时候,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从⽽造成保险事故时,实践之中有以下两种处理⽅式:1、保险⼈应被保险⼈的要求,在保险⾦额内先⾏赔付;2、保险⼈拒绝先⾏赔付,法院判决保险⼈先⾏赔付。

关于 “ 先⾏赔付后代位求偿 ” 的法律依据,⾃1995年6⽉30⽇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简称为保险法)就已存在,保险法虽历经四次修改,但关于“先⾏赔付后代位求偿”的条⽂始终未变。

虽然保险法已明确 “ 先⾏赔付后代位求偿 ”,然⽽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常常以 “ ⽐例赔付 ” (即⽆责不赔)条款进⾏抗辩,部分法院并未直接引⽤保险法关于“先⾏赔付后代位求偿”的规定,⽽是依据 “ ⽐例赔付 ”属免责条款, 应列⼊免责条款项下并尽相应的告知义务⽽判决保险⼈先⾏赔付后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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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车险条款12大变动及法律解读
变动一: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解读:保险人在旧条款适用时一般采用两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签订地与被保险车辆同类车型的新车价格或折旧后该车的价格。

将新车价格作为保险金额,被保险车辆推定全损时,各地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结果:1、从公平、诚信的角度,按保险金额赔付;
2、从保险利益的角度,按折旧后价值赔付,即“高保低赔”(根据诉讼请求决定退还超出车辆价值部分计收的保费或另案处理)。

3、将折旧后的价格作为保险金额,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通常以被保险人不足额投保,需要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保险金责任进行抗辩,以达到减损的目的。

部分法院支持保险人所谓的不足额投保的辩解
4、大部分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5、新条款适用后,上述争议将不复存在。

变动二: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害,被保险人可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读:旧条款适用的时候,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从而造成保险事故时,实践之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2、保险人拒绝先行赔付,法院判决保险人先行赔付。

关于“ 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 的法律依据,自1995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文简称为保险法)就已存在,保险法虽历经四次修改,但关于“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的条文始终未变。

虽然保险法已明确“ 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常常以“ 比例赔付” (即无责不赔)条款进行抗辩,部分法院并未直接引用保险法关于“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的规定,而是依据“ 比例赔付” 属免责条款,
应列入免责条款项下并尽相应的告知义务而判决保险人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

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将先行赔付后的代位求偿再一次明确,以求达到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认识差异。

新条款将法条原意予以明确载入尚属首次。

在新条款施行以后,保险人拒绝先行赔付的现象将会大量减少。

变动三:将“ 本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造成的损失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解读:旧条款将“ 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 而造成的本车损失作为免责条款。

新条款施行后,本车内撞击属于保险责任。

新条款实际是吸收了旧条款适用时的附加险——车载货物碰撞险。

变动四:将免责条款——“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改为:“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解读:旧条款适用时,只要符合无号牌或无行驶证,无临时移动证,无临时号牌之一,保险人即可免责。

新条款适用时,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购买新车尚未办理上述手续时),保险人也不可免责。

新条款适用时,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才能构成保险人的免责前提。

变动五:将免责条款——“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改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解读:旧条款适用情形下,只要被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即构成保险人的免责条件。

新条款适用以后,保险人欲免责,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3、前两个条件具有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驾驶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属主观认识层面而缺乏客观标准,将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变动六:增加“ 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 免责条款。

解读:旧条款中“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 属于保险责任,而新条款将其划入责任免除范围。

相应地,附加险——自燃损失险也进行了范围的调整。

变动七:删除“ 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免责条款。

解读:新条款实际是吸收了旧条款适用情形下的附加险——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

变动八:删除“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驾驶证未审验” 免责条款。

解读:按新条款规定“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驾驶证未审验”,可获赔偿。

但以上情况一旦落入“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 等情况时,即同时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情形,保险人仍可依据“ 驾驶证被注销期间” 而免责。

变动九:增加“ 被保险机动车被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免责条款。

解读:旧条款仅有保险车辆“ 转让” 他人,未通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免责条款,新条款增加了“ 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 的原因。

要规避新条款的免责,做到以下两点中的任意一点即可:1、及时通知保险人;2、加装、改装或改变使用性质不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变动十:将免责条款——“ 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改为:“……离开事故现场”。

解读:此处改动虽一字之差,但实践操作迥异。

新条款施行后,只要满足出现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离开(不问原因)现场的情况,则保险人一拒律赔。

而在旧条款中,只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逃离”,保险人几乎不可能完成拒赔。

变动十一:增加“ 吸食或注射毒品” 免责条款。

解读:适用新条款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情形下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变动十二:将:“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

” 改为:“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解读:新的其他主险(盗抢险除外)条款的免赔率与新条款一致,保险条款的整体调整,有利于被保险人对各主险条款的理解与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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