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兴安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兴安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兴署办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兴安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3〕23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现将《兴安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2日兴安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全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疫病,保障全盟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兴安盟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
一、预案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5.《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6.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秋冬季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林发明电〔2007〕47号)7.兴安盟应急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兴应急委办发〔2007〕1号)二、疫情报告和确认(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疫情的,应在4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将病料送自治区野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血清学诊断。
经自治区野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确认为重大疫源疫病后,立即报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二)疫情确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填写疫病诊断报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对怀疑为重大疫源疫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野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重大疫源疫病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人将病料送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由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诊重大疫源疫病,并予以公布。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饲养动物卫生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本规范所称疫病是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系指,在监测野生动物物种种群中发现行为异常或不正常死亡时,记录信息、科学取样、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应急处理、发布疫情的全过程。
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严密监测,及时准确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及流行动态。
第四条执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国家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主要由以下机构组成。
(一)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
(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
(三)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监测站。
(四)技术支撑机构。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咨询,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章疫源疫病监测第七条监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范围包括:(一)作为储存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二)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
(三)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四)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发生的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饲养动物的新的重要传染性疫病。
(五)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
第八条监测的疫源疫病主要种类包括:(一)鸟类细菌性传染病:巴氏杆菌病(禽霍乱)、肉毒梭菌中毒、沙门氏杆菌病、结核、丹毒等。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标准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饲养动物卫生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本规范所称疫病是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系指,在监测野生动物物种种群中发现行为异常或不正常死亡时,记录信息、科学取样、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应急处理、发布疫情的全过程。
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严密监测,及时准确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及流行动态。
第四条执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国家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主要由以下机构组成。
(一)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
(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
(三)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监测站。
(四)技术支撑机构。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咨询,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章疫源疫病监测第七条监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范围包括:(一)作为储存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二)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
(三)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四)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发生的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饲养动物的新的重要传染性疫病。
(五)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
第八条监测的疫源疫病主要种类包括:(一)鸟类细菌性传染病:巴氏杆菌病(禽霍乱)、肉毒梭菌中毒、沙门氏杆菌病、结核、丹毒等。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与管理规范-2011-05-09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备案号备案号:DB××广东省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与管理规范The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Wildlife Borne DiseasesMonitoring Station in Guangdong Province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 野生动物疫源 (1)3.2 野生动物疫病 (1)3.3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1)3.4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1)3.5 野外监测观测点 (1)3.6 重要监测区域 (2)3.7 巡查路线 (2)4 主要职责 (2)4.1 广东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 (2)4.2 国家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2)4.3 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2)4.4 市(县)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2)5 监测站建设 (2)5.1 监测网络建设 (2)5.1.1 建设原则 (2)5.1.2 建设标准 (3)5.2 科技支撑条件建设 (3)5.2.1 信息共享平台 (3)5.2.2 科学研究 (3)5.2.3 交流培训 (3)5.2.4 科普宣传 (3)5.3 规章制度建设 (3)5.3.1 管理制度 (3)5.3.2 应急预案 (3)5.4 人员队伍建设 (4)5.4.1 人员调配 (4)5.4.2 人员要求 (4)5.4.3 人员配备标准 (4)5.5 物资保障条件建设 (4)5.5.1 业务用房 (4)5.5.2 监测经费 (4)5.5.3 仪器设备 (5)5.5.4 应急物资储备 (5)6 监测站管理 (5)6.1 组织领导 (5)6.1.1 监测站设置 (5)6.1.2 管理模式 (5)6.1.3 归属及监督 (5)6.2 站容站貌 (5)6.2.1 牌匾规格 (5)6.2.2 资料展示 (5)6.2.3 卫生条件 (6)6.3 绩效管理 (6)6.3.1 岗位设置及聘用 (6)6.3.2 考核指标 (6)6.3.3 考核方式 (6)6.3.4 酬劳及奖惩 (6)6.4 科研项目管理 (6)6.4.1 项目分类及负责 (6)6.4.2 项目过程 (6)6.4.3 项目档案 (6)6.5 经费管理 (6)6.5.1 经费管理原则 (6)6.5.2 监督检查 (6)6.5.3 经费监督 (7)6.6 应急物资管理 (7)6.6.1 物资储备管理原则 (7)6.6.2 储备物资质量 (7)6.6.3 储备物资的管护 (7)6.7 仪器设备管理 (7)6.7.1 仪器设备管理原则 (7)6.7.2 仪器设备管护 (7)6.8 教育培训 (7)6.8.1 教育培训规划 (7)6.8.2 教育培训类别 (7)6.8.3 培训形式及时间 (7)附录A(规范性附录)各级监测站设备配置标准 (9)附录B(规范性附录)各级监测站应急物资储备标准 (11)前言本标准由广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
试论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试论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野生动物所居住的自然保护区逐渐受到了人类活动的影响。
疫源疫病的传播对野生动物和人类健康都构成了威胁,因此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试论如何加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以保护野生动物和人类健康。
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至关重要。
疫源疫病的监测是预防控制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通过监测,可以及时了解野生动物中疫源疫病的传播情况和疫情趋势,为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提供数据支持。
监测工作应包括对野生动物的流行病学调查、病原体检测、监测点建设等内容。
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遥感技术、生物传感器等,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疫源疫病防控工作。
在监测的基础上,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源疫病的传播。
一方面,可以通过对野生动物的隔离、消毒、灭鼠等措施,减少疫源疫病的传播途径;可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禁止非法捕猎、采伐等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减少对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疫源疫病的传播机会。
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工作是预防控制疫源疫病的重要手段。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可以提高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和游客对疫源疫病的认识,增强预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还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干扰和破坏,从根本上减少疫源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四,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国际合作。
疫源疫病的传播不分国界,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形成合力。
自然保护区往往跨越多个国家,因此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各国可以共同开展疫源疫病的监测、病原体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共同制定防控策略和计划,共同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为了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加强监测工作、加强防控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和加强国际合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施方案(最新)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野生鸟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防控,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及时控制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路以党的十九大、X届X中、X中、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确保安全”的防治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发性事件的控制能力,维护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快速反应,积极除治、控灾减灾的原则。
(三)坚持重点时期“日报告”和非重点时期“周报告”制的原则。
(四)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治理,职责明确的原则。
三、实施要点(一)监测地点:X市区主要设立两个监测地点,分别为X 市X湿地和X水库。
各县(市、区)根据鸟类迁徙实际自行设立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主要对象是野生鸟类,重点是迁徙期间的雁鸭类和鸻鹬类。
(三)监测方法:采取巡查、定时监测和重点地点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的湖泊、水库、湿地、河流等鸟类较多的地方进行全面积的调查监测。
使用望远镜记录所见鸟类的种类、数量、活动状态及栖息生境。
计数时,数量较小群体的采用精确计数法,对数量较大的群体采用“集团统计法”,即将其分成50、100、300、500个不等的小集团。
在发现有大批鸟类死亡(﹥3只/天)或行为不正常时,须加强监测强度,每天不少于四次监测(7:00、10:00、14:00、17:00)。
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请动检专家做好取样、病检等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是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负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监测防控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逐步提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预警和防控能力。
第七条乡镇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的工作人员和护林员、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等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为制定监测规划、预防方案提供依据。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趋势分析等活动,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甘林护函[2014]517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管理的通知(甘林护函〔2014〕517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各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工作,增强监测防控能力,提升对公共卫生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的保障水平,依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特制定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职责及监测站建设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监测站职责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要求,各级监测站承担划定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确保监测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其职责为:1.制定本监测站的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2.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规程具体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确定监测点及巡查线路,明确监测责任区、责任人和监测区域内野外观测点的日常监测、巡查的内容。
3.明确监测人员岗位职责,建立日常监测巡护、观测、值班、报告、保密、资金、物资及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4.承担监测区域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日常监测巡护和监测结果的收集、核实、汇总、存档和上报,发现异常情况或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和防控工作。
5.掌握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情况及迁徙规律、掌握疫病发生规律及流行情况,开展野生动物资源监测保护等工作。
6.加强监测人员管理及野外观测点监测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7.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
8.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知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鲁自然资字〔2020〕137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近期,国内外陆续发现大天鹅等野生鸟类感染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我国部分省区发生岩羊小反刍兽疫疫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形势复杂严峻。
为及时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可能引发的疫情,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日常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是保障野生动物种群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的严峻形势,从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保护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防范出现松懈情绪和麻痹大意思想;加强领导,督促落实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责任,组织力量认真排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监测防控能力和水平,确保各项监测防控措施有人管、有人做,落实到位;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疫源物种、重点疫病的监测工作,优化巡查线路和固定观测点,充分发挥各监测站的前哨作用,按照“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监测。
二、加强野外巡查,科学处置异常情况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把监测防控各项措施落细落实,按照“强化责任、突出重点、分区施策、狠抓落实”的方针,加强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以及鸟类等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取食地、越冬地等重点区域的监测巡护,扩大监测范围,加密监测频率,加大巡查密度,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送)检,第一时间报告信息,并做好防护、隔离等应急处置措施。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是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负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监测防控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逐步提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预警和防控能力。
第七条乡镇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的工作人员和护林员、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等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为制定监测规划、预防方案提供依据。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趋势分析等活动,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
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简称“野生动物”,下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管理机制,加强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维护野生动物养殖和经营者的利益,科学、及时地处置野生动物疫情,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和《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科研及野生动物养殖、经营、加工利用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测,是指调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掌握野生动物种群迁徙等活动规律,在监测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现行为异常或非正常死亡时,及时调查野生动物感染疫病情况,准确记录信息、科学取样、检验检测、报告结果等,配合开展疫情应急处置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是指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采集、取样、处置、报告和评估等活动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工作。
包括对监测工作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制定相关的管理、考核制度等。
第六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实行以属地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候鸟等野生动物迁徙、繁殖、越冬、停歇地以及养殖经营场所等重要区域,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落实监测人员,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设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和县(市、区)级,分别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主管。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24•【文号】林护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林护发[2008]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2008年1月以来,我国南方一些省区遭遇了历史罕见强降雪和低温凝冻天气过程。
受灾害影响,上述地区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遭受极大损失。
为科学组织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灾后重建工作,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恢复与增长,争取自然保护区早日进入正常生产生活,经广泛深入调研,我局制定了《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受灾区域认真执行,并请其他未受灾区域预先研究可能出现的野生动物疫病等次生灾害对本区域的潜在影响,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应对措施,消除隐患。
为支持林业灾后恢复重建,我局联合财政部已下拨给各地林业灾后重建补助经费。
为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将自然保护区灾后恢复重建也纳入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范围。
对各地在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恢复工作中,落实指导意见和资金到位情况,我局将适时组织专项调研活动。
附件: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一、总则2008年初,我国许多区域遭受的长时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野生动植物种群及其栖息地和自然保护区造成极大损失。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赣林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22年6月23日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检查与验收第五章附则第二章建设内容第三章实施期限和范围第四章附件第一章项目提要第二章基本情况第一节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第二节项目建设与现状第三章项目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编制依据第四章项目实施总体目标第五章项目详细实施内容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资金来源第二节资金安排第三节资金管理第七章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第一节组织管理第二节保障措施第八章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有效保护江西省野生动植物资源,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和国家、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及其他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是指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野生动物保护补偿等项目。
第三条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对国家和省相关规划(文件)明确需开展保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及栖息地(生长环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主要分布区或集中分布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在项目立项上予以倾斜,以上述区域和物种保护为重点,兼顾其他区域和物种保护。
动物园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通则
动物园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通则动物园是一个展示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地方,为了确保动物的健康与安全,动物园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疫病防控技术通则。
这些通则旨在预防动物园内的野生动物受到疾病的感染,同时保障动物园工作人员和游客的健康安全。
本文将就动物园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通则进行详细探讨。
一、前期准备在野生动物园开始实施疫病防控技术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是建立健全的疫病防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包括疫病监测、预防接种、隔离治疗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其次是配备专业的疫病防控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兽医学或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野生动物的生理特点和疾病防控技术。
二、疫病监测疫病监测是动物园疫病防控的重要环节,通过定期的疫病监测,可以及时掌握动物的健康状况,发现潜在的疫病风险。
监测的内容包括动物的体温、体重、粪便和尿液等生理指标的检测,以及对动物行为和食欲的观察。
当发现动物出现异常情况时,需要立即进行疫病检测,以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控制。
三、预防接种为了提高动物的免疫力,动物园需要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的对象包括常见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比如犬瘟热、狂犬病、混合病毒、弓形体病等。
在进行预防接种时,需要根据动物的种类和生理特点,选择合适的疫苗种类和接种方法,以确保接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隔离治疗一旦动物园内出现疾病疫情,就需要对受感染的动物进行隔离治疗,以防止疫情扩散。
隔离治疗包括对病症明显的动物进行单独隔离,定期进行药物治疗和生理监测,并对其生活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此外,还需要对与受感染动物有密切接触的其他动物进行观察和监测,以及进行必要的防疫处理。
五、环境卫生保持动物园环境的卫生是疫病防控的关键,只有确保环境卫生,才能有效防止病原体的传播。
环境卫生包括对动物园园区和动物舍的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空气流通和水源清洁,以及对饲料和饮水的卫生管理。
此外,还需要对动物园的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的清理和治理,以防止野生动物带来的疫病传播。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饲养动物卫生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本规范所称疫病是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系指,在监测野生动物物种种群中发现行为异常或不正常死亡时,记录信息、科学取样、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应急处理、发布疫情的全过程。
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严密监测,及时准确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及流行动态。
第四条执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国家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主要由以下机构组成。
(一)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
(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
(三)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监测站。
(四)技术支撑机构。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咨询,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章疫源疫病监测第七条监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范围包括:(一)作为储存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二)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
(三)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四)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发生的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饲养动物的新的重要传染性疫病。
(五)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
第八条监测的疫源疫病主要种类包括:(一)鸟类细菌性传染病:巴氏杆菌病(禽霍乱)、肉毒梭菌中毒、沙门氏杆菌病、结核、丹毒等。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京绿保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京绿保发〔2013〕3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首都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我局结合近年来野生动物监测工作实际,编制完成了《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3月4日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一三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划分、级别与规模第三章项目构成第四章人员配备第五章主要技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项目的科学管理,提高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程项目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首都的公共卫生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生态安全,促进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依据,此标准也适用于主管部门审查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整个建设过程。
第四条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区域 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 、 监督
和 管理 工作 。 陆生 野 生动 物疫 源 疫 病监 测 防 控实 行 统 一 领导 , 分 级 负责 , 属地 管 播和扩散 , 维护公共卫生 安全和生态安全 ,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第四条 国家林业 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
构 按 照 国家 林 业局 的规 定 负 责 全 国陆 生野 生 动物 疫 源疫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
规, 制 定本 办 法 。
病监测工作 。 第五条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应 当
第二条
从 事 陆 生野 生 动 物疫 源 疫 病监 测 防控 活 动 ,
按 照有 关 规定 确 立 陆生 野 生动 物疫 源疫 病监 测 防控 机 构 , 保 障人 员 和经 费 , 加 强 监 测 防控 工作 。
应 当遵 守 本 办法 。 本 办 法 所称 陆生 野 生 动 物 疫 源 是 指 携 带 危 险性 病 原 体, 危及 野 生动 物 种群 安 全 , 或 者 可 能 向人类 、 饲 养动 物 传 播 的陆 生 野生 动 物 ; 本 办法 所 称 陆 生野 生 动物 疫 病是 指 在
有关 规 定定 期 组织 开 展 陆生 野生 动 物疫 源疫 病 调查 , 掌握
疫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 , 为制定监测规划 、 预 防方案 提供依据 。
第九 条 省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林 业 主 管 部 门应 当组 织
生 动物 疫 源 种 类 、 特定 的陆 生 野 生 动物 疫 病 、 特 定 的重 点 区 域进 行 巡 护 、 观测 和检 测 , 掌 握特 定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疫 源 疫 病变 化情 况 , 提 出专项 防控建 议 。 日常监测 、 专 项监 测 情况 应 当按 照 有关 规 定 逐 级上 报 上 级人 民政府 林 业 主管 部 门 。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与管理规范-2011-05-09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备案号备案号:DB××广东省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与管理规范The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Wildlife Borne DiseasesMonitoring Station in Guangdong Province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 野生动物疫源 (1)3.2 野生动物疫病 (1)3.3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1)3.4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1)3.5 野外监测观测点 (1)3.6 重要监测区域 (2)3.7 巡查路线 (2)4 主要职责 (2)4.1 广东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 (2)4.2 国家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2)4.3 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2)4.4 市(县)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2)5 监测站建设 (2)5.1 监测网络建设 (2)5.1.1 建设原则 (2)5.1.2 建设标准 (3)5.2 科技支撑条件建设 (3)5.2.1 信息共享平台 (3)5.2.2 科学研究 (3)5.2.3 交流培训 (3)5.2.4 科普宣传 (3)5.3 规章制度建设 (3)5.3.1 管理制度 (3)5.3.2 应急预案 (3)5.4 人员队伍建设 (4)5.4.1 人员调配 (4)5.4.2 人员要求 (4)5.4.3 人员配备标准 (4)5.5 物资保障条件建设 (4)5.5.1 业务用房 (4)5.5.2 监测经费 (4)5.5.3 仪器设备 (5)5.5.4 应急物资储备 (5)6 监测站管理 (5)6.1 组织领导 (5)6.1.1 监测站设置 (5)6.1.2 管理模式 (5)6.1.3 归属及监督 (5)6.2 站容站貌 (5)6.2.1 牌匾规格 (5)6.2.2 资料展示 (5)6.2.3 卫生条件 (6)6.3 绩效管理 (6)6.3.1 岗位设置及聘用 (6)6.3.2 考核指标 (6)6.3.3 考核方式 (6)6.3.4 酬劳及奖惩 (6)6.4 科研项目管理 (6)6.4.1 项目分类及负责 (6)6.4.2 项目过程 (6)6.4.3 项目档案 (6)6.5 经费管理 (6)6.5.1 经费管理原则 (6)6.5.2 监督检查 (6)6.5.3 经费监督 (7)6.6 应急物资管理 (7)6.6.1 物资储备管理原则 (7)6.6.2 储备物资质量 (7)6.6.3 储备物资的管护 (7)6.7 仪器设备管理 (7)6.7.1 仪器设备管理原则 (7)6.7.2 仪器设备管护 (7)6.8 教育培训 (7)6.8.1 教育培训规划 (7)6.8.2 教育培训类别 (7)6.8.3 培训形式及时间 (7)附录A(规范性附录)各级监测站设备配置标准 (9)附录B(规范性附录)各级监测站应急物资储备标准 (11)前言本标准由广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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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饲养动物卫生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本规范所称疫病是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系指,在监测野生动物物种种群中发现行为异常或不正常死亡时,记录信息、科学取样、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应急处理、发布疫情的全过程。
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严密监测,及时准确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及流行动态。
第四条执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国家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主要由以下机构组成。
(一)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
(三)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监测站。
(四)技术支撑机构。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咨询,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章疫源疫病监测第七条监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范围包括:(一)作为储存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二)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
(三)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四)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发生的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饲养动物的新的重要传染性疫病。
(五)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
第八条监测的疫源疫病主要种类包括:(一)鸟类细菌性传染病:巴氏杆菌病(禽霍乱)、肉毒梭菌中毒、沙门氏杆菌病、结核、丹毒等。
病毒性传染病:禽流感、冠状病毒感染、副粘病毒感染、禽痘、鸭瘟、新城疫、东部马脑炎、西尼罗河病毒感染、网状内皮增生病毒感染等。
衣原体病:禽衣原体病(鸟疫)等。
立克次氏体病:Q热病等。
(二)兽类细菌性传染病:鼠疫、猪链球菌病、结核、野兔热、布鲁氏菌病、炭疽、巴氏杆菌病等。
病毒性传染病:流感、口蹄疫、副粘病毒感染、汉坦病毒感染、冠状病毒感染、狂犬病、犬瘟热、登革热、黄热病、马尔堡病毒感染、艾博拉病毒感染、西尼罗河病毒感染、猴B 病毒感染等。
(三)其它可引起野生动物发病或死亡的不明原因的疫病。
(四)国家要求监测的疫源疫病。
第九条监测的主要野生动物物种包括:兽类(灵长类、有蹄类、啮齿类、食肉类和翼手类等)和鸟类,特别是候鸟等迁徙物种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第十条监测的主要区域包括:(一)监测物种的集中分布区域,如: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夜栖地、取食地及迁徙中途停歇地等。
(二)监测物种与人和饲养动物密切接触的重点区域。
(三)曾经发生过重大疫病的区域及周边地区。
第十一条监测方法采取点面结合的监测方式,分线路巡查和定点观测两种方法开展监测工作。
一)线路巡查。
根据野生动物种类、习性及当地生境特点科学设立巡查线路,定期按路线进行巡查。
(二)定点观测。
在野生动物种群聚集地或迁徙通道设立固定观测点进行定点观测。
各监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监测电话,一旦接到群众报告野生动物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监测强度一般情况下,每7–15 天一次路线巡查或定点观测。
必要时,对重点路线的巡查和重点区域的定点观测一日一次。
紧急情况下,要对重点区域和路线实行24 小时监控。
第十三条野外监测具体内容(一)监测区域内和周边地区野生动物的种群动态和活动规律。
(二)监测区域内和周边地区野生动物的发病、非正常死亡情况。
(三)监测区域内和周边地区野生动物行为异常、外部形态特征异常变化,或种群数量严重波动等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野外监测人员应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监测情况填入监测记录表(见附表1)。
第三章样本采集、保存、包装和检测第十五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样本采集原则:(一)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防疫部门,由其组织开展取样;确认非重大疫病致死的,各级监测站点可根据自身条件组织取样。
(二)对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紧急情况下实行死亡动物采样与报批同步;正常情况下,应在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确定具体采样方式和强度。
(三)对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采样强度可根据野生动物种群大小,结合疫源疫病调查的需要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陆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根据监测取样的需要,针对不同的野生动物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
为了从业人员和野生动物的安全,野生动物的捕捉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样本的采集强度(一)病原检测样本必须采集不低于2–5 个野生动物的样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低于2 个样本。
(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血清学检测样本不低于30 个有效样本,且必须保证每个样本有一个复制品。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样本的采集种类,根据监测疫病的种类可采集血液、组织或脏器、分泌物、排泄物、渗出物、肠内容物、粪便或羽毛等。
第十九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样本的采样方式包括:(一)活体野生动物的非损伤采样方式,如拭子、粪便和血样的采集。
(二)活体野生动物和尸检野生动物的损伤采样方式,如脾、肺、肝、肾和脑等组织的采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活体原则上不采用损伤性采样方式。
第二十条尸体采样必须在动物死亡后24 小时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活体野生动物被采样后,根据情况及时将其放归自然生境或进行救护。
第二十二条采样所用物品和死亡野生动物需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采样人员应认真填写野外样本采集记录表(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采集样本的处理(一)血清样本:无菌采取的动物血样,将盛血容器放于37℃ 温箱1 小时后,臵于4℃冰箱内3–4 小时,待血块凝固,经3000rpm 离心15 分钟后,吸取血清。
(二)拭子样本:进行某些特定病原检测时,通常采喉气管拭子或肛拭子。
将棉拭子插入咽喉部或肛部,轻轻擦拭并慢慢旋转,沾上分泌物或排泄物,然后将样本端剪下,臵于盛有含抗菌素的pH值为7.0 –7.4 的样本保存溶液的冰盒容器中。
保存溶液中的抗菌素种类和浓度视情况而定。
(三)组织样本:对死亡不久的病死野生动物应采取组织样本,所采组织样本尽可能取自具有典型性病变的部位并放于样本袋或平皿中。
(四)粪便样本:对于小型珍贵野生动物,可只采集新鲜粪便样本,臵于内含有抗菌素的样本保存溶液的容器中。
五)动物样本:对于小型的野生动物,可直接将病死或发病野生动物装入双层塑料袋内(六)非病毒性疫病样本:处理时,必须无菌操作,不能使用抗菌素。
第二十五条样本的保存样本应密封于防渗漏的容器中保存,如塑料袋或瓶。
能在24 小时内送到实验室的样本可在2–8℃条件下保存运输;否则,应冷冻后运输。
长期保存应冷冻(最好-70 ℃或以下),并避免反复冻融。
第二十六条样本的包装(一)保存样本的容器应注意密封,容器外贴封条,封条由贴封人(单位)签字(盖章),并注明贴封日期。
(二)包装材料应防水、防破损、防外渗。
必须在内包装的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充足的吸附材料,确保能够吸附主容器中所有的液体。
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
外包装强度应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
(三)如样本中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第二十七条待检样本的运输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样本由国家指定的实验室或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测。
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的样本,需由具有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检测。
第二十九条样本移交至检测单位时,应与样本接受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填写《报检记录表》(见附表3),并关注实验结果,及时上报、归档。
第四章防护措施第三十条野外防护。
(一)一般防护:1. 采样之前应了解采样环境和气候条件,对可能造成的意外采取预防措施。
对采样环境中具有危险性的野生动物有所了解,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密切接触感染野生动物的人员,应注意洗手消毒。
3.长期从业人员应进行相关疫病的免疫接种和定期的健康体检。
(二)特殊防护:采样人员在采样时配备相应的防护服、护目镜、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可消毒的橡胶手套和可消毒的胶靴等。
第三十一条室内防护(一)实验室设计和建造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6-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GB19489-2004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野生动物疫源分离的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及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规定;实验室入口处须贴上生物危险标志,内部显著位臵须贴上有关的生物危险信息,负责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第五章监测信息报告及处理第三十二条监测信息报告是指各级监测站点将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野生动物行为异常和异常死亡情况、采样信息和疫情上报。
监测信息处理是指对监测站点报告的监测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得出信息处理结果或疫病的传播扩散趋势分析报告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监测信息报告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快报制度。
记录信息中有关技术术语和调查数据处理方法按照原林业部公布的《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修订版)执行。
(一)日报(见附表4)是由监测总站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规定在某一时期内实行的每日零报告制度。
各监测站点将当日日常巡查和定点观察中所获得的监测信息,每日向所在地的省级管理机构报告。
省级管理机构统计汇总分析各监测站点的监测信息后,按规定时间及时向监测总站报告。
监测总站根据各省级管理机构的日报信息统计汇总分析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二)月报(见附表5)是各监测站点将上月日常巡查和定点观察中所获得的信息,在每月的3 日之前,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告。
省级管理机构汇总后于每月5 日前,报告监测总站。
监测总站将全国汇总分析结果于每月10 日前报国家林业局。
(三)年报是各监测站点于每年1 月5 日前将上年全年工作总结、疫源疫病监测汇总年报表(见附表6),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告。
省级管理机构于每年1 月10 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疫源疫病监测汇总年报表、疫源疫病分析,报监测总站;监测总站将各单位的监测总结和分析报告汇总后形成全国的监测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于1 月20 日前报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四条突发(紧急)事件实行快报制度。
(一)各监测站点发现野生动物大量行为异常或异常死亡等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两名或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和野外初步诊断,确认为疑似传染病疫情后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并在2 小时内,将《监测信息快报》(见附表7)报送监测总站,并同时抄报省级管理机构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