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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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8 年版)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 .1 的规定。

表3 .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 .5 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 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

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建规》对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条文以及图示理解

《建规》对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条文以及图示理解

《建规》对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条文以及图示理解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图示1】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

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

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图示2】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图示3】,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图示4】。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规定。

6.5.2 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 16809的有关规定。

【图示】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膈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图示】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 1.50h 修改为 2.50h;2)小于等于 100m 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重点记忆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重点记忆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重点记忆的强制性条文各位消防考生都知道:一级消防工程师备考必备的四个消防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以上。

6.1.26.1.56.1.7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6.2.2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2.4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6.2.51.2m于小于6.2.71.50h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6.3.56.4.1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814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814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修订版)全文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注明:修订处已标亮1 总则1。

0。

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

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

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0。

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

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5.3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3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3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详解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详解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详解2018版《建筑设计防⽕规范》图⽰37⼤亮点,100多项变更—详解2018《建筑设计防⽕规范》图⽰新版图⽰意义重⼤,解决了诸多应⽤⽭盾!本⽂归纳37⼤亮点,100多项补充及变更,⼒求极致精简。

37⼤亮点,100多项变更,8点遗憾,详解附后:1、解决了客(货)梯和消防电梯共⽤前室的问题;2、修改了“直线距离”的计算⽅式;3、所有⼉童活动场所,均不得采⽤防⽕卷帘分隔;4、明确了回字形、U形建筑不同防⽕分区相对外墙之间的距离;5、明确了柴油发电机房储油容量⼤于1m3的处置⽅法;6、明确了疏散门、安全出⼝、疏散楼梯的净宽度计算⽅法;7、调整了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式;8、明确了丁字形⾛道的疏散距离要求;9、解决了裙房主体投影⽅式的争议;10、观众厅、展览厅等,最⼤疏散距离与两个疏散⽅向的连线夹⾓相关;11、明确了住宅建筑单元与单元之间凹槽的防⽕间距;12、商业服务⽹点可以应⽤封闭楼梯间;13、商业服务⽹点最远点与2个安全出⼝增加了夹⾓要求;14、修改了共⽤前室2个安全出⼝之间的距离计算⽅法;15、明确了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适⽤条⽂;16、明确了⾼层病房楼和⼿术室的避难间设置要求;17、明确了剪⼑楼梯间服务4户时的⼊⼝⽅向要求;18、明确了剪⼑楼梯间服务3户时的⼊⼝⽅向要求;19、明确了剪⼑楼梯间服务2户时的⼊⼝要求;20、调整了建筑外墙防⽕玻璃墙的设置要求;21、明确了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22、明确了坡屋⾯的坡度要求;23、增加了消防救援场地和⼊⼝图⽰;24、明确了住宅建筑与其他使⽤功能建筑合建时的外保温要求;25、明确了天桥、连廊与建筑物连接部位的防⽕门设置⽅式;26、明确了天桥、连廊作为安全出⼝的相关要求;27、明确了相邻较⾼建筑外墙到较低建筑天窗、洞⼝的⽔平距离;28、明确了民⽤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间距;29、明确了建筑⾯积>200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的商店防烟楼梯间的防⽕门形式;30、明确了超⼤城市综合体中,步⾏街两侧主⼒店的防⽕分隔和疏散要求;31、明确了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疏散楼梯设置要求;32、商业服务⽹点疏散⾛道两端均应设置安全出⼝;33、明确了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疏散宽度设置要求;34、消防电梯、客货电梯、⾃动扶梯、⾃动⼈⾏道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35、当⼚房内设置⾃动灭⽕系统时,最⼤允许建筑⾯积扩⼤⾄20000m2?36、新增27m<建筑⾼度≤54 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度>54m的住宅建筑拼合时安全出⼝和疏散楼梯的相关要求;37、解决了⾼⼤空间单层公共建筑中附设辅助⽤房⾼度与整体⾼度的关系及定性问题;更多精彩,详见正⽂。

防火卷帘GB50877-2014

防火卷帘GB50877-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施行日期:2014年8月1日自己注释:检查数量(除非特殊标注):统统都是全数检查。

一、防火卷帘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建规》30m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1/3,20m。

(按各自防火分区分别计算)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4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条文说明:防火卷帘存在着防烟效果差、可靠性低等问题。

因此,设计中要尽量减少防火卷帘的使用。

本条所指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是指某一防火分隔区域与相邻防火分隔区域两两之间需要进行分隔的部位的总宽度。

如某防火分隔区域为B,与相邻的防火分隔区域A有1条边L1相邻,则B区的防火分隔部位的总宽度为L1;与相邻的防火分隔区域A有2条边L1、L2相邻,则B区的防火分隔部位的总宽度为L1与L2之和;与相邻的防火分隔区域A和C分别有1条边L1、L2相邻,则B区的防火分隔部位的总宽度可以分别按L1和L2计算,而不需要叠加。

联动控制设计《火规》4.6.2 防火卷帘的升降应由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

4.6.3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1 联动控制方式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在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m~5m 内应设置不少于2 只专门用于联(消防交流蔻,群46944-9530)2 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车道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4厂房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3.4厂房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3 .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 .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 条的规定。

表 3. 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不 宜小于 30m 。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 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 2 条的规定执行。

为 丙、丁、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 6m 。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 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 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 .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 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 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 %,且门、窗、 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

甲、乙类厂房 (仓库)不应与本 规范第 3. 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 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 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 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 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 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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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第7 章 的规定。
3.6 检查、验收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工程验收记录应齐全。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应齐全。 3.7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 进场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主、配件进场应进行检验。检验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 应 由监理单位监督。需要抽样复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应送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法 定检验 机构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应安装。 4.1.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主、配件的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 C 表 C.0.1-1 填 写 检查记录。检查合格后,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再进行安装。 4.2 防火卷帘检验 4.2.1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等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 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是否与符 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相符。 4.2.2 每樘防火卷帘及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手动按钮盒、温控释放装置,均应在其明显 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商标、生产单位(制造 商)名 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2.3 防火卷帘的钢质帘面及卷门机、控制器等金属零部件的表面不应有裂纹、压坑及明
生 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品生产日期或生产编号、出厂日期、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4.3 防火窗表面应平整、光洁,并应无明显凹痕或机械损伤。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2005年版)2005-07-15 发布 2005-10-01 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UDC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X号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录1 总则 (6)2 术语 (7)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0)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3)4.1 一般规定 (13)4.2 防火间距 (17)4.3 消防车道 (19)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21)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21)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22)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22)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23)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23)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25)6.1 一般规定 (25)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29)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33)7.1 一般规定 (33)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35)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36)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38)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42)8.1 一般规定 (42)8.2 自然排烟 (42)8.3 机械防烟 (43)8.4 机械排烟 (44)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46)9 电气 (48)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48)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9)9.3 灯具 (49)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50)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51)附加说明 (53)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54)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2018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

2018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
说明:1.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 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 梯间的门均应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 室内外安全区域: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室外地面、上人屋面和平台(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 接到达地面的设施)、天桥和连廊(仅供通行、不燃材料、与建筑物的连通口采用乙级防火门)
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
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回廊设自动喷水+火灾自动报警
2. 中庭设排烟设施
A
B
3.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4. 面向中庭的店面采用1.0h的防火隔墙;或隔热性+耐火完整性
1.0h的防火玻璃;或耐火完整性1.0h的非隔热防火玻璃+喷淋保
FM甲
分隔区域 B
FM乙
(4) 防烟楼梯间 分隔区域A
分隔区域B
7. 商业步行街
底层平面
7. 商业步行街
二层及以上平面
剖面
8. 平面布置
(1)除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附属库房严禁设甲、乙类火灾危险品。 (2)一、二级耐火等级商店建筑、展览建筑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仅B1/B2) (3)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当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只
1.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医疗、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多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 4.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多层公共建筑。 5. 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5. 中庭的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废止的相关强制性条文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废止的相关强制性条文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废止的相关强制性条文现批准的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3A、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4B、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4A、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修订版)全文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注明:修订处已标亮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3.8 仓库的安全疏散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出口。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等标准的规定。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

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建筑防火规范(标准版)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建筑防火规范(标准版)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建筑防火规范
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常开防火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防火门在营业厅侧应能手动开启并疏散后自闭,且不应采用拉门、吊门、卷帘门和转门,应使用平开门或推闩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4.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5.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与空调机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空调机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开设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常开式防火门。

二、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2.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置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3.防火卷帘应在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多种控制功能,同时应与消防报警联动。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防火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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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建筑构造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

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

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规定。

6.5.2 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 16809的有关规定。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
大于20m。

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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