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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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合理使用和保护,保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申请一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资金、技术、管理能力、设备等基本条件,并有较强的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系指对文物修缮、保护、保管等活动的工程,包括文物保护修缮、文物保护科研、文物保护展示、文物保护环境、文物保护管理等项目。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文物保护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进行评审,并由文物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申请与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第六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文物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介绍;(三)单位或个人资质证书;(四)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相关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合格后,确定资质等级,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文物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审核意见后,对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颁发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时,应加强文物保护意识,合理规划、安排工程进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术和保护意识。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申、施工级资质、监理乙级资质申报表-V1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申、施工级资质、监理乙级资质申报表-V1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申、施工级资质、监理乙级资质申报表-V1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成为我国的重要议题之一。

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是文物保护的重要环节,因此,取得相关资质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围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申、施工级资质、监理乙级资质申报表展开探讨。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1. 申报要求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评定办法》规定,申报单位应符合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具有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等专业人员,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经验。

2. 申报流程(1)填写申报表: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如质量管理手册、组织机构、业绩等资料。

(2)现场审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涉及到单位现场审查,对现场环境、人员配备等进行验证。

(3)技术评审:由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资质、管理、技术、经验等进行评审。

(4)发证:评审通过的单位可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证书。

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级资质1. 申报要求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评定标准》规定,申报单位须符合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具备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经验。

2. 申报流程(1)填写申报表:填写申报表格,如质量管理手册、组织机构、业绩等资料。

(2)现场审查:初审通过的公司,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并对建筑设备、资金、技术实力、体系管理等进行检查。

(3)技术评审:评审员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经验等进行评审。

(4)发证:经评审通过的公司可获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级资质证书。

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资质1. 申报要求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标准》规定,申报单位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经验,并设置有注册监理工程师。

2. 申报流程(1)填写申报表:填写申报表格,如质量管理手册、组织机构、业绩等资料。

(2)现场审查:初审通过的单位将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涉及到申请单位组织管理、业绩资料、监理人员等情况。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标准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标准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2007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我局决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请你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

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天津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资质管理办规范

《天津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资质管理办规范
《天津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资质管理办 规范性文件名称 法》 名 称 起草处室 联系人 杨大为
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结合我 市文物工作实际,市文物局制定了《天津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 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市文物局负责同志就《办 法》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办法》有哪些主要考虑? 2014 年, 国家文物局制定实施了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 在对全市各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文物保护修缮工程的现状调查中发现, 在文物保护工程进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规范以及越权操作的现象,从而导致 文物的“建设性破坏” 。目前我市共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资 质单位共计 22 家,其中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 1 家、乙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 4 家、丙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 1 家、暂定级 1 家;二级施工资质单位 4 家、
文物保护处
政策解读 主要内容
三级施工资质单位 9 家;乙级监理资质单位 2 家。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文物 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我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 础上,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程建设实际,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经征求各方 意见,反复讨论完善,制定《办法》 ,以更好地规范资质单位,保证文物保护 工程质量。 二、《办法》中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具体包括哪些?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 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 计及监理资质等级分为乙级、丙级,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二级、三级。 三、根据法规授权,《办法》中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施 工三级资质标准和监理丙级的资质标准分别是什么?

文物工程施工资质(3篇)

文物工程施工资质(3篇)

第1篇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定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是指国家文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进行资质评定和管理的制度。

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方可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

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具体如下:1. 一级资质:承担各类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2. 二级资质:承担各类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但业务范围和工程规模有限制。

3. 三级资质:承担一般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工程规模有限制。

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拥有与文物保护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3.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4.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审批流程1.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

3. 国家文物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1.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接受资质年检。

2.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文物安全。

3.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

总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是保障文物安全、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制度。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共同努力,确保文物安全,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第2篇一、资质认定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申请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确保资质认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2. 依法、规范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规范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是指具备国家文物局审定的最高等级资质,允许企业或事业单位承担各类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任务。

一级资质证书的颁发,是对申请企业在文物保护意识、施工管理经验、技术实力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最高认可。

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相关规定,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2.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8年以上。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3. 主持完成至少2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4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管理至少4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8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

4. 近5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5. 具备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6. 拥有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以及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

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任务,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文物保护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的取得,不仅是对企业或事业单位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领域的技术实力和业绩的认可,也是对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肯定。

拥有这一资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继续秉持匠心精神,遵循法律法规,加强文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为我国文物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在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后,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接受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的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这是确保资质持有者持续符合资质条件,保持较高施工水平,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总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是我国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领域的最高资质等级,取得该资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珍惜荣誉,履行职责,为推动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公布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丙、三级资质标准的通知-浙文物发〔2015〕265号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公布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丙、三级资质标准的通知-浙文物发〔2015〕265号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公布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丙、三级资质标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公布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丙、三级资质标准的通知浙文物发〔2015〕265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0号),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丙、三级资质审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工作。

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丙、三级资质审批标准(试行)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文物保发〔2014〕13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施工三级、监理丙级资质标准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参照《资质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

浙江省文物局参照《资质管理办法》,并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勘察设计丙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设计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主要设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退休人员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1.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国家未全面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认定前,经勘察设计类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合格的,视同为具有相应资格);。

文保工程施工资质

文保工程施工资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是指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法人单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专业认证和评估,获得的专门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资格。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取得,既是企业专业水平的体现,也是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在文物保护工程领域的认可。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分类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其中,一级资质为最高等级,二级资质为次等级。

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着企业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领域的不同业务范围和能力。

二、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标准1. 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2. 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3. 近三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4.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5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2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

5. 具有15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配置齐全。

6.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7.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三、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标准1. 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2. 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3. 近三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4.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

5.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配置齐全。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丙级、施工资质三级和监理资质丙级评定标准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丙级、施工资质三级和监理资质丙级评定标准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丙级、施工资质三级和监理资质丙级评定标准一、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专业技术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三)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1人。

与申请业务范围相关或相近专业系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每一项业务范围都有1名以上相应从业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协助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二、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专业技术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三)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与申请业务范围相关或相近专业系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每一项业务范围都有1名以上相应从业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5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

三、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专业技术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三)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1人。

与申请业务范围相关或相近专业系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每一项业务范围都有1名以上相应从业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3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人员。

四、申报材料及程序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施工三级资质、监理丙级资质,或增加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直接向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级文物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资质申请文件。

(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请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级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级

一、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是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最高等级。

具备一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类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任务,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

申请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2.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 拥有丰富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经验,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4. 拥有先进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和设备;5. 近三年内,完成不少于10项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无重大安全事故。

二、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是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第二等级。

具备二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级以下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任务。

申请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2.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 拥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4. 拥有必要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和设备;5. 近三年内,完成不少于5项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三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三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是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最低等级。

具备三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以下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任务。

申请三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2.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 拥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4. 拥有基本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和设备;5. 近三年内,完成不少于2项三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无重大安全事故。

总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级的划分,旨在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4.05•【文号】文物保函〔2016〕343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函〔2016〕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6年3月17日第9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办法》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16年4月5日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专业人员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和责任监理师。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包括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实行责任监理师负责制。

责任监理师对所负责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负有全面的监理责任,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标准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标准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标准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旨在保护、修复和研究文化遗产,以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历史。

为了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标准。

一、专业资质要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

首先,监理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操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和评估工作。

其次,监理单位的团队成员应包括专业的文物保护建筑师、文物考古学家、材料工程师以及相关技术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的各个方面。

此外,监理单位应具备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监理人员,并能够合理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评估。

二、技术能力要求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监理单位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

首先,监理单位应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的调研、方案设计和施工监理能力,包括文物的历史状况调查、材料测量和监测、施工方案评估等。

其次,监理单位应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的技术评估和质量检测能力,能够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报告和意见。

此外,监理单位应具备处理文物保护工程问题的能力,能够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问题解决方案。

三、业绩评估要求监理单位的过往业绩是评估其能力和信誉的重要指标。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提供其过往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案例,包括对文物建筑、文物遗址和文物藏品的保护和修复项目。

这些案例应证明监理单位具备良好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服务质量,并能够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进行灵活的合作和创新。

四、法律合规要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工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监理单位应具备熟悉相关法规的能力,并能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法规要求。

此外,监理单位还应具备灵活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能够及时解决工程中的法律和技术问题。

总结:综上所述,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包括组织管理能力、文物保护工程调研和监理能力、技术评估和质量检测能力,以及处理问题和提供解决方案的能力。

文物保护监理责任制度范本

文物保护监理责任制度范本

文物保护监理责任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保护监理工作,明确文物保护监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条监理原则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严格、高效的原则,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

第四条监理责任1.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监理责任,对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2.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保证文物保护工程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

3.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组织体系,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监理组织1.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设立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

2. 监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保证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监理机构应当制定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明确监理工作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期限。

第六条监理职责1. 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2. 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价,对施工进度进行监控。

3. 监理人员应当定期向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部门报告监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 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等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性和能力。

5. 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部门。

第七条监理权限1. 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过程中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质量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整改。

2. 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文物保护工程的资料和信息。

3. 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技能。

仿古工程施工资质

仿古工程施工资质

仿古工程施工资质是指从事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的专业能力资格。

在我国,仿古建筑工程是一种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形式,它不仅能够保护和传承古代建筑艺术,还能够满足现代人对传统文化的精神需求。

因此,具备仿古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在从事仿古建筑工程施工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信誉保障。

一、一级资质标准1. 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2. 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3.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20人。

4. 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5.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二级资质标准1. 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2. 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3.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4. 具有与文物保护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5.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一级资质和二级资质的区别1.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时间要求不同。

一级资质要求十年以上,二级资质要求六年以上。

2. 承担过的文物保护工程数量和工程等级要求不同。

一级资质要求承担过不少于五项一级工程,或十项二级工程;二级资质要求承担过不少于五项二级工程,或十项三级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文物保护工程就是指对文物保护有特殊意义的建筑物、地段、古遗址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体进行的营造、修复等一系列保护性的施工,有效保护了历史人文价值,维护了文物的历史文化环境,让历史文化保存得更加完整。

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资质标准,既要求施工单位具有良好的施工能力,又要求施工单位勤勉仔细,尊重文化价值,以防止文物受到破坏。

一般来讲,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技术资质,以确保施工单位有能力完成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保证施工质量,且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
二是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证明其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来完成文物保护工程施工;
三是诚信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将公司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中的良好信誉视为至关重要的形象,充分考虑施工质量,努力为文物保护提供优质服务,以促进文物保护的发展;
四是施工质量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质量标准,在受损文物的施工和修复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补救对策,重点强调文物的原有样子和特色,最大程度保持文物和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以上就是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文物保护工程施
工资质是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保证,施工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求资质标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质量提供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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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2007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我局决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请你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

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
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0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一级或5项以上二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
不少于6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的二级或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七条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3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八条暂定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九条业务范围:
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所有级别的文物保
护工程项目。

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暂定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申请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申请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企(事)业单位章程;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等相关资料;
六、已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原资质证书;
二、经审计的前一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及三年内完成的相应级别的工程监理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只可申请暂定级资质。

已有监理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连续3年年检合格,且已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标准后,可以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个人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十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二、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印制。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当年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等相关资料。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出资质年检结论。

甲级资质单位年检情况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在监理活动中发生监理责任事故者;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者;
三、一年内没有监理业绩者。

四、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者。

第二十条资质年检不合格,由审批部门审核、降低其资质等级。

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一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单位,由审批部门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二条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或其他有碍监理公正利害关系者,不得承担该项保护工程的监理业务。

已承担者,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退出。

拒不退出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监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被取消资质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活动,若要恢复需在停止监理活动一年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资质申请。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地址等,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遗失《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应在全国(或全省)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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