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计划方案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计划方案一、绪言文物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对于保护和传承人类历史和文化遗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护文物,保护文化遗产,落实国家对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司将进行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最终达到预定的效果。
二、监理目的本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主要目的是:1. 监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避免对文物造成不良影响;2. 监督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预期标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保护。
三、监理内容本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施工过程监理: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避免对文物造成不良影响;2. 施工质量监理: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标准,并对文物进行保护;3. 工程验收监理:对文物保护工程的验收进行全程监理,确保文物保护工程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四、监理任务本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包括:1. 制定监理计划: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计划,确定监理工作的时间节点和监理内容;2. 现场监理: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3. 质量检查: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全程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标准,并对文物进行保护;4. 验收监理:对文物保护工程的验收进行全程监理,确保文物保护工程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五、监理组织本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主要组织结构如下:1. 监理负责人:全面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对监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2. 监理工程师: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监理任务,对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3. 监理人员: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监理工作,对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具体的检查和监督;4. 监理顾问: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文物保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予印发,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检查是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果。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参照《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二、工程检查应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特点,合理确定检查频率、时间节点和检查重点。
(一)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应及时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岗前培训、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建筑构架安装等方面内容,每季度核实、汇总辖区内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每年度组织开展检查,强化对工程方案关键技术、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核、指导和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施工前的岗前培训力度,同时做好中期验收、预验收和整改工作,确保每项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至少检查一次。
(三)省级和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和责任监理师。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包括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实行责任监理师负责制。
责任监理师对所负责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负有全面的监理责任,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管理八年以上;(三)主持监理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或者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监理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4月13日发布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
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二章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乙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0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一级或5项以上二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无
【期刊名称】《文物工作》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17-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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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2.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J], 无
4.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J],
5.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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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2)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3)文物保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2.文物保护资金使用:
(1)文物保护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2.文物保护信息公开:
(1)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主动公开文物保护工程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
(2)公开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审批结果、工程进度、验收情况等。
(3)对公众关注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九、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1.文物保护应急管理:
(1)建立文物保护工程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应急预案应包括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置、救援、善后等环节。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2.文物保护事故处理:
(1)对文物保护工程发生的事故,应及时报告,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总结事故教训,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加强城乡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的衔接,确保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2.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
(1)在旅游开发中,应兼顾文物保护,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文物本体。
(2)旅游项目应遵循文物保护原则,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3)加强对旅游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宣传,提高游客的文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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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3)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利用的指导和监管,确保文物得到合理利用。
七、宣传与教育
市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
市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旨在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完善的管理体系。
三、工程申报与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需要保护的文物后,应及时向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的文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启动保护工程。
四、工程设计与施工保护工程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需经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五、质量监督施工过程中,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资金管理文物保护工程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
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七、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后,由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对外界开放。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于造成文物损坏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修订与更新本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天津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资质管理办规范
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结合我 市文物工作实际,市文物局制定了《天津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 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市文物局负责同志就《办 法》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办法》有哪些主要考虑? 2014 年, 国家文物局制定实施了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 在对全市各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文物保护修缮工程的现状调查中发现, 在文物保护工程进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规范以及越权操作的现象,从而导致 文物的“建设性破坏” 。目前我市共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资 质单位共计 22 家,其中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 1 家、乙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 4 家、丙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 1 家、暂定级 1 家;二级施工资质单位 4 家、
文物保护处
政策解读 主要内容
三级施工资质单位 9 家;乙级监理资质单位 2 家。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文物 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我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 础上,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程建设实际,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经征求各方 意见,反复讨论完善,制定《办法》 ,以更好地规范资质单位,保证文物保护 工程质量。 二、《办法》中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具体包括哪些?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 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 计及监理资质等级分为乙级、丙级,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二级、三级。 三、根据法规授权,《办法》中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施 工三级资质标准和监理丙级的资质标准分别是什么?
文物保护监理细则
文物保护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保证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依据有关监理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文物保护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监理的任务是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和工程保修期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文物保护监理资质应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文物保护单位资格审核。
第五条文物保护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文物保护工程有较深入的理解和认知。
第六条文物保护监理应遵循公正、客观、独立、全面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章监理程序第七条文物保护监理应在文物保护工程启动前进行设计和方案审查,并出具相应的监理意见。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应参与施工方案的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监督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质量,监督施工进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人员应全面核对施工图纸的实施、工程质量的合规性,参与现场验收和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和检查工程保修期内的维护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监理在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撰写监理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理职责第十三条文物保护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理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监理人员应及时向文物保护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和难点,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监理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要求,不得泄露相关资料和技术信息。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方和文物保护单位的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监理人员应及时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监理执法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文物保护监理人员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予以处罚。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0.20•【文号】文物保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深化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文物保护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包括勘察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监理资质)改革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一)调整资质等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理资质由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一、二、三级调整为一、二两级。
(二)调整资质标准对现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印发)中关于资质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2人”。
删除第十七条。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2人”。
第(五)款“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调整为“具有8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
删除第十九条。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2人”。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6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工程检查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工程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等。
(二)工程效果和质量包括: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批、管理等方面技术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工程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
(二)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
(三)现场查验。
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
检查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4.05•【文号】文物保函〔2016〕343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函〔2016〕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6年3月17日第9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办法》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16年4月5日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文物保护监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为加强西成客专JL-2标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预防在项目建设中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监理细则。
第二章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建筑法》;2、《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古建筑木结构加固规范》、《古建筑质量验收标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3、地方政府、铁道部和西安铁路局现行的文物保护管理规定;4、当地相关的地质、地理、环境、民风、民俗、材料供应及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批复意见等有关工程的情况5、西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定。
6、批准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7、本项目有关文物保护的设计文件;第三章环水保监理工作范围西成铁路客运专线监理Ⅱ标(DK90+457~DK152+500)范围内的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现场、施工驻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制梁厂等)及其临近区域。
第四章文物保护监理方针文物保护监理工作要按照保护优先、开发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同时必须严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规定。
认真贯彻文物保护管理措施,切实落实《文物保护批复意见书》、《文物保护方案》及相关批复意见中提出的文物保护各项要求。
第五章文物保护监理目标1、根据施工期文物保护措施和方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文物保护监理月报。
2、施工过程中遇到重要文物发现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安质部和当地政府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并保护文物现场,保守文物秘密。
3、积极配合政府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
第六章组织管理机构1、监理站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由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副总监组织领导,监理分站和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2、每次检查必须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查出问题、做好记录,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整改验证记录。
第七章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制度1、各级监理人员应随时随地的注意和关心所管施工现场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施工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发现有破坏文物事件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文物保护监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为加强西成客专JL-2标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预防在项目建设中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监理细则。
第二章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建筑法》;2、《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古建筑木结构加固规范》、《古建筑质量验收标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3、地方政府、铁道部和西安铁路局现行的文物保护管理规定;4、当地相关的地质、地理、环境、民风、民俗、材料供应及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批复意见等有关工程的情况5、西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定。
6、批准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7、本项目有关文物保护的设计文件;第三章环水保监理工作范围西成铁路客运专线监理H标(DK90+457〜DK152 + 500)范围内的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现场、施工驻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制梁厂等)及其临近区域。
第四章文物保护监理方针文物保护监理工作要按照保护优先、开发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同时必须严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规定。
认真贯彻文物保护管理措施,切实落实《文物保护批复意见书反《文物保护方案》及相关批复意见中提出的文物保护各项要求。
第五章文物保护监理目标1、根据施工期文物保护措施和方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文物保护监理月报。
2、施工过程中遇到重要文物发现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安质部和当地政府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并保护文物现场,保守文物秘密。
3、积极配合政府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
第六章组织管理机构1、监理站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由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副总监组织领导,监理分站和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2、每次检查必须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查出问题、做好记录,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整改验证记录。
第七章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制度1、各级监理人员应随时随地的注意和关心所管施工现场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施工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发现有破坏文物事件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文物保护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监督,保护文物资源,维护国家文物安全,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实施统一规范。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制度遵循依法治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文物优先、专业监督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主体责任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明确文物保护工程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文物保护工程监督管理机制第五条设立机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文物保护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划分具体的职责分工,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人员要求文物保护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责任心,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监督措施文物保护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措施,包括巡查检查、督促整改、评估考核等措施,对文物保护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文物保护工程监督管理流程第九条立项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过专家评审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设计方案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的安全和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在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收尾验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收尾验收,确保工程达到预期效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鉴定。
第四章文物保护工程监督管理制度的保障措施第十三条人才培养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经费保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合理配置文物保护工程监督管理的经费和资源,确保其正常运转和有效实施。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标准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标准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旨在保护、修复和研究文化遗产,以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历史。
为了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标准。
一、专业资质要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
首先,监理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操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和评估工作。
其次,监理单位的团队成员应包括专业的文物保护建筑师、文物考古学家、材料工程师以及相关技术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的各个方面。
此外,监理单位应具备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监理人员,并能够合理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评估。
二、技术能力要求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监理单位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
首先,监理单位应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的调研、方案设计和施工监理能力,包括文物的历史状况调查、材料测量和监测、施工方案评估等。
其次,监理单位应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的技术评估和质量检测能力,能够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报告和意见。
此外,监理单位应具备处理文物保护工程问题的能力,能够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问题解决方案。
三、业绩评估要求监理单位的过往业绩是评估其能力和信誉的重要指标。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提供其过往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案例,包括对文物建筑、文物遗址和文物藏品的保护和修复项目。
这些案例应证明监理单位具备良好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服务质量,并能够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进行灵活的合作和创新。
四、法律合规要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工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监理单位应具备熟悉相关法规的能力,并能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法规要求。
此外,监理单位还应具备灵活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能够及时解决工程中的法律和技术问题。
总结:综上所述,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包括组织管理能力、文物保护工程调研和监理能力、技术评估和质量检测能力,以及处理问题和提供解决方案的能力。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三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孕联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部分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XXX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元,包孕经国度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元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奇迹单元,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元。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年月日发布)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和责任监理师。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包括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实行责任监理师负责制。
责任监理师对所负责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负有全面的监理责任,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管理八年以上;{三}主持监理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或者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监理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发〔2007〕14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
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乙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0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一级或5项以上二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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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2007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我局决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请你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
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0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一级或5项以上二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的二级或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七条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3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八条暂定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九条业务范围:
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所有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暂定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申请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申请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企(事)业单位章程;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等相关资料;
六、已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原资质证书;
二、经审计的前一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及三年内完成的相应级别的工程监理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只可申请暂定级资质。
已有监理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连续3年年检合格,且已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标准后,可以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个人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十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二、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印制。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当年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等相关资料。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出资质年检结论。
甲级资质单位年检情况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在监理活动中发生监理责任事故者;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者;
三、一年内没有监理业绩者。
四、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者。
第二十条资质年检不合格,由审批部门审核、降低其资质等级。
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一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单位,由审批部门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二条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有碍监理公正
利害关系者,不得承担该项保护工程的监理业务。
已承担者,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退出。
拒不退出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监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被取消资质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活动,若要恢复需在停止监理活动一年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资质申请。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地址等,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遗失《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应在全国(或全省)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