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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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6】
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丁、戊水泥厂各发函,称, “急需X号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300元,货到 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件后立即回函“函收到, 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件后,未直接回函, 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该型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 过去;丁收到函件后,立即回函“同意发货,款到 即发”;戊收到函件后,立即回函“同意发货,价 格为300.01元\吨。”请分析上述上述乙、丙、 丁、戊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过程
一、要约
(一)要约的含义
要约,在贸易实践中又称发盘、发价,是指一 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 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受领要 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者要约相对人。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 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案例分析2-1】
裕达公司因生产需要,急需一批铝锭,于是该公司采购 科科长给乾坤机械厂电话,要求乾坤机械厂马上送一批铝锭 到裕达公司。双方在电话中对铝锭的型号、数量、和单价等 达成了一致意见。乾坤机械厂送货,裕达公司以“双方未正 式签署正式的合同”为由拒收。该案例中,裕达公司的理由 是否成立?
提示:合同的本质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 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采取何种形式订立合同不影响合同成立的认定。 上述案例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必须签署正式的合同书文本; 双方通过口头的形式已经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该合同成 立,裕达公司应当履行该合同。
【案例分析2-6】
提示:甲的函件内容具体明确为要约,该要约到达生效; 乙是以通知的方式表示完全同意,为承诺;丙是以实际行 动的方式表示承诺;丁更改了要约的实质内容,是一份新 的要约;戊的回函总体上与甲的要约内容一致,并无实质 性改变,原则上也是一份合格的承诺;如果甲收到戊的信 函后,及时表示反对,戊的行为就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 的要约了。
【案例分析2-2】
甲向乙邮寄了一封信件,要求以2000元价格购买乙 正在使用的电脑,并声明:若乙在20日内不提出异 议即视为接受。乙收到该信件后不置可否。一个月后, 甲登门,要求付款提货,遭乙拒绝。请问,乙是否应 该交付电脑?
提示:根据合同形式规则,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 约定或者法律特别规定,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接受或者 同意他人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例中,甲的行为构成要 约;但由于双方并无相关约定或者管理,乙的沉默不 构成承诺,故合同未成立,乙也没有义务交付电脑。
(七)要约的失效
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
力在于,一经承诺,即告成立。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新要约)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 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如推定形式、 默示形式等。 推定形式,即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等表达其 意思表示,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双方不仅形成了 合同关系,而且已经在履行合同。 当事人还可以采用沉默的方式为意思表示,进 而使合同成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沉默的 方式进行意思表示,通常只能在法律有直接规 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 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表示。 2、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不同: 二者的目的和功能。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唤起别人的注意; 二者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要约内容是明确具 体的,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则不然; 二者的效力。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发出 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要约邀请是订立 合同的预备行为,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具 有法律意义
【案例分析2-5】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 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 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 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以 接受。请问,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提示: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因到达生效;乙 公司向甲公司发出的作废函件,虽然董事长没有看到该信 函,但是已经符合“到达”甲公司的要件,所以不妨碍该 信函生效,也即要约被有效撤销(不是撤回),甲乙双方 的合同没有成立。
(二)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明确 规定,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 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下列两种情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 (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订约主体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二)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 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 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如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合同须采取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时,该特定 形式就是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
第一节
合同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是动态过程;它是指当事人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是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 于一致的过程。合同订立一般包括要约与承诺 两个阶段。 合同成立是静态协议;静态协议是指缔约各方 经过磋商,最终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 见,意味着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静态协议的 达成即合同成立。
(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 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 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 已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不能 再撤回承诺。承诺一旦被撤回,则视为没有承诺。
(五)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因要约的不同形式而有所不同。 ①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所 谓“对话形式”,指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形式。 ②非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的,收件人指定特 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 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案例分析2-3】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件时装,上前询问售 货员乙:“这件衣服多少钱可以卖?”乙回答 道:“你愿意出多少钱买?”甲回答:“400 元,你卖不卖?”乙回答:“至少500元,少 了不卖”。请问本案例中,甲、乙的哪些行为 是要约,哪些行为是要约邀请?
提示:要约需要明确具体,需要有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案例中甲的询问和乙的反问均是要约邀请,而甲、 乙各自的回答均为要约。
【案例分析2-7】
甲、乙公司磋商一普通商品贸易合同,甲发 来要约,乙公司表示全部同意,但是承诺函件上 又加上一句“贵方应该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 甲公司收到该函件后未予回复。请问,甲乙之间 的合同是否成立?
提示:乙公司完全同意甲的要约,仅仅增加一个条件 “要甲方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而提供商品原产地是甲 方应有的义务,即使乙方不增加该条款,甲也有义务提供 商品原产地证明,加上该条款仅仅是更加明确的强调;再 者,甲方收到该信件后并无及时反对,所以该承诺合法有 效,合同成立。
三、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采用语言对话而非文字表达 的方式订立合同。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当事人之 间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之间均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 订立合同。 它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快速高效,而且还成本低廉。 口头合同的缺陷在于,一旦当事人发生纠纷,由于口 说无凭,难以证明合同的存在,也难以查明合同的详 细内容。
要约邀请的形式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 规定的,视为要约)
【案例分析2-4】
某商场搞促销,广告内容如下:2003年2月6 日,本商场进行10周年店庆,为答谢新老顾客,推 出一元某款冰箱10台,售完为止。该6日凌晨就有 顾客排队在商场门口等候,9点营业时间,商场开 门。前几位顾客直冲冰箱卖场,不问价格就占住该 款冰箱,要求买家兑现一元承诺。买家以“一元冰 箱已被顾客电话订购”为由拒绝执行广告中的承诺。 请分析该商场广告的性质
提示:该商场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可以构成要约。
(四)要约的形式
要约的形式与合同的形式
要约属意思表示,有其外在表现形式,一般有口头形式 和书面形式。 要约人还可以通过实施某种特定行为发出要约,如出租 车司机在马路上将“空车”牌挂起,就可以视为要约 另外,超市里标价商品的成列、公共场所自动售货机的 设置等,均可以要约对待。
(五)要约的效力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 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 撤销或者改变该要约。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可以承 诺,一经承诺,合同生效。 4、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人受要约拘束的 期间。
(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 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但是要注意撤回的时间限制:撤回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 人尚未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取消生效要约, 从而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其他条款
(一)通常条款
通常条款由法律或交易习惯决定,不经当事人协商而当 然地成为合同的条款。例如,买卖合同的卖方负有瑕疵担 保义务,这种条款,不必由当事人约定,合同一旦成立, 当然就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特殊条款Baidu Nhomakorabea
特殊条款与通常条款的性质正好相反,不经当事人协 商,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标的物的特殊包装方法、 运输中的特殊要求、质量等级的特别约定等,这种条款 一旦约定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例分析2-12】
张先生欲买房屋,与楼盘开发商口头约定看楼时间。 某日,他在楼盘开发商陪同下一起去看房。因为后 期施工未完成,大厅地面太滑,张先生摔跤骨折。 张先生能否追究楼盘开发商的赔偿责任?
(二)承诺的生效
承诺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到达是指承诺的通知到 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 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 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 的要求,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可使 承诺生效。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 违背其依据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对 方信赖利益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上的过失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第三节
合同的条款
一、基本条款
合同条款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又是权利义务的 具体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 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