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8个方面的禁止、52个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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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廉政准则五十二个“不准”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学习心得体会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学习心得体会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学习心得体会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是我们党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旨在加强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党员干部的崇高形象。

在这次学习过程中,我深刻领悟到了廉政准则的重要性,下面是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廉政准则的八个禁止要求党员干部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以身作则树立良好榜样。

在学习过程中,我触及到的禁止内容主要包括:不得违规享受特权,不得接受贿赂,不得收受礼品礼金,不得以权谋私等。

这些禁止的目的在于强调党员干部要以廉洁从政为基本原则,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其次,52个不准给党员干部列举了一系列行为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廉政准则的具体要求。

在我看来,这些具体行为规定,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警示和约束,也是为了保证党员干部的廉洁行为。

在这52个不准当中,有一些主要触及到了我个人的思考和行为,让我更为深刻地认识到了廉政准则的重要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其中的一些不准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例如,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要求党员干部要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处理事务、分配资源等方面做到公正无私;不准纵容和包庇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要求党员干部不能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而违规违纪;不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要求党员干部要遵守党纪国法,不能利用职务和权力谋取私利。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廉政准则的内容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廉政准则的设计是为了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举止,确保其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和宗旨不变,在行使职权和权力时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

这对于一个党员干部而言,是一种重要的身份认同和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廉政准则的八个禁止和52个不准是对党员干部廉政行为的准确要求和规定,它意在引导和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塑造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作为一名党员,我将始终坚守廉政准则,做到廉洁从政,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宗旨,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廉政从政是每一位党员干部的责任和使命,我相信,只有党员干部真正做到了廉洁从政,才能以良好的作风来服务人民,让党的事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中共党员廉政准则8禁止52个不准

中共党员廉政准则8禁止52个不准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廉政准则》“八个禁止”益; 2、禁止私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化公为私;4、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 部; 人员 谋 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干群 关系。

《廉政准则》52个不准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 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付 凭证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 信息谋取利益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房、 廉租住房等保 障性住房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 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十、不准个人在国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职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 从事与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 动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 规定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 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八、不 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津贴、补贴、奖金滥 等 十九、不准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十、不准挪用或 者拆借社会保障基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 金 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 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 任免干部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关情况 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荐、 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 等非组织活动 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突击 提拔、调整干部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 舞弊二 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 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偶、 属 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培训、旅游等费用,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区和业务范围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三十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十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三十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三十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十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 车 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 办各类庆典活动四十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 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让、 服务四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等市场,经济活动 权 交易、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 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 程”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 财 扶持、救灾救济分配等事项中优 亲 厚友、显失公平 五十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学历学位等利 五十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益 活动四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 经营活动等事项 四十四、不 四十五、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四十 承包、租赁等事项 四十七、不 四十八、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四十 五十、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

廉洁准则 52个不准

廉洁准则 52个不准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公物或者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 私存私放公款; (三)私存私放公款;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 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 济实体、社会团体等 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 取酬,以及从事有偿 中介活动。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 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 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 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 人的财物。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准接受可 能影响公正执 行公务的礼品、 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娱乐等 活动安排。

《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知识问答题

《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知识问答题

《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知识问答题1、《廉政准则》规定了多少“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答:52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干什么?答:经商、办企业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什么活动?答:有偿中介3、《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什么?答:事实真相4、《廉政准则》规定,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什么供个人使用?答:客房5、《廉政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什么活动?答:庆典活动6、禁止利用什么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答: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7、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什么活动安排?答:旅游、健身、娱乐等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什么?答: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9、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什么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答:管理和服务对象10、不准以哪些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答: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11、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哪些保障性住房?答: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12、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什么谋取利益?答:内幕信息13、《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什么活动?答:营利性活动14、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干什么?15、不准违反规定拥有什么机构的股份或者证券?答:非上市公司(企业)16、不准违反规定买卖什么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答:股票17、不准个人在哪里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答:国(境)外18、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什么活动?答:有偿中介活动19、《廉政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什么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答: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20、《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什么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答: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21、不准用什么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答:公款22、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什么借给他人?答:公款、公物23、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什么?答:变相用公款旅游24、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什么资格?答:俱乐部会员资格25、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什么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答: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26、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什么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廉政准则五十二个“不准”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中央新廉政准则明令禁止领导干部

中央新廉政准则明令禁止领导干部

中央新廉政准则明令禁止领导干部8大类52种行为来源:东方早报2010年02月24日02:43中央正式发布新修订的领导干部廉政准则贺国强要求立即贯彻解决突出问题综合新华社电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下文简称《廉政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廉政准则》共有三章十八条,其中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共涉及八条52款,明确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的八大类52种行为。

通知强调,《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依据《廉政准则》,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经中央批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议23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廉政准则52个不准

廉政准则52个不准

廉政准则52个不准1、别准索取、同意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治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别准同意可能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别准在公务活动中同意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别准以交易、托付理财等形式谋取别正当利益;5、别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别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别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别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别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别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别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别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同意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别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别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别准私存私放公款;16、别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别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猎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别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9、别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钞票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别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别准采取别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22、别准别按照规定程序推举、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23、别准私自泄露民主推举、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事情;24、别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斜曲事实真相;25、别准在民主推举、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26、别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27、别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袭击擢升、调整干部;28、别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廉政准则》个禁止个不准知识问答题

《廉政准则》个禁止个不准知识问答题

《廉政准则》个禁止个不准知识问答题————————————————————————————————作者:————————————————————————————————日期:《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知识问答题1、《廉政准则》规定了多少“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答:52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干什么?答:经商、办企业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什么活动?答:有偿中介3、《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什么?答:事实真相4、《廉政准则》规定,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什么供个人使用?答:客房5、《廉政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什么活动?答:庆典活动6、禁止利用什么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答: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7、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什么活动安排?答:旅游、健身、娱乐等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什么?答: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9、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什么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答:管理和服务对象10、不准以哪些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答: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11、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哪些保障性住房?答: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12、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什么谋取利益?答:内幕信息13、《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什么活动?答:营利性活动14、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干什么?答:经商、办企业15、不准违反规定拥有什么机构的股份或者证券?答:非上市公司(企业)16、不准违反规定买卖什么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答:股票17、不准个人在哪里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答:国(境)外18、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什么活动?答:有偿中介活动19、《廉政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什么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廉政准则》“八禁止52个不准”详细解读

《廉政准则》“八禁止52个不准”详细解读

《廉政准则》“八禁止52个不准”详细解读(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的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来谋私利。

在这方面,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做的是好的,是能够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

但也有些人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甚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这一禁止包含了6个“不准”:一是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现在,腐败分子以借为名受贿的行为越来越多,有事先写好借条但借条放在自己身边备用的,有觉察形势比较紧张临时补写借条的,有的以借为名长期占用房屋、汽车并不打算归还的,等等,这些都应引起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

二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现在,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的标的物,往往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钱物”的界限和范畴,开始向非财产性利益延伸,包括旅游、健身、唱歌、按摩等休闲行为。

同时,这种标的物是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相关的,与正常执行公务相冲突的,比如要受行政处罚的一方请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吃饭、送礼,致使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开罚款的时候少一点、处罚得轻一点,这就是禁止的。

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警惕拉拢腐蚀的新型手法,只要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隐患的,无论是有形的小意思、还是无形的小活动,都要明加鉴别、坚决拒绝。

三是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代表的是党和国家形象,行使的是公共职权,在这些活动中,不得接受额外的利益。

这里,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各类商品的提货单,银行的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等。

比如,现在比较常见的是购物卡、加油卡、消费卡等等。

廉政准则52个不准

廉政准则52个不准

---------------------------------------------------------------范文最新推荐------------------------------------------------------廉政准则52个不准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不准挪用或者拆1 / 4借社会保障基(来源:文秘114 http://***)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loaLhST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个人自查自纠报告

《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个人自查自纠报告

“8个禁止”“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湛北乡党委副书记王雨笋按照许昌市纪委《关于开展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专项落实即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

结合工作实际,与班子其他成员就“八个禁止”、“52个不准”、干部队伍作风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对自身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深入地了解,现将本人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我坚持“以学习促提升、以自查促整改、以实践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实践,严以律己,忠诚履职,个人执行《廉政准则》总体良好。

1.是坚持“知”与“行”结合。

逐项逐条学习《廉政准则》,全面、准确、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

在学习中对照检查“八个禁止”和“52个不准”执行情况,主动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真正做一个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

2.是坚持“自律”。

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身从政行为,时时提醒自己,处处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纪检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实施的监督。

二、通过对照“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我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学习有所欠缺。

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往往出现因为认识不足疏于学习、事物繁忙难以集中时间学习、等问题。

2.对党性修养的锻炼缺乏应有的意识和自觉性。

在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方面要求不严,标准不高。

3.有些基层反映的问题,没能在自身职权、职责范围及时加以解决。

三、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1.是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思想政治基础,加强自身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时刻不忘党赋予自已的使命,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廉政准则》“8类禁止、52个不准”内容

《廉政准则》“8类禁止、52个不准”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8类禁止、52个不准”一、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6不准)凡是有公共权力,就有权力影响(如组织部长就有管理干部的权力影响,纪委书记就有监督干部的权力影响);凡是管理对象的钱、物、卡,都不能收取。

不准有下列行为:--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6不准)不准有下列行为:--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8不准)不准有下列行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不准)不准有下列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8个禁止”“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精选5篇)[修改版]

“8个禁止”“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精选5篇)[修改版]

第一篇:“8个禁止”“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八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游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实施以来,我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对照《廉政准则》涵盖的“八个严禁”“52不准”的规定要求,全面总结《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情况,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情况今年以来,我坚持“以学习促提升、以自查促整改、以实践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八个严禁”“52个不准”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实践,严以律己,忠诚履职,个人执行《廉政准则》总体良好。

一是坚持“知”与“行”结合。

逐项逐条学习《廉政准则》,全面、准确、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

在学习中对照检查“八个禁”和“52个不准”执行情况,主动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真正做一个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坚持“自律”与“他律”结合。

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身从政行为,时时提醒自己,处处要求自己,严格要求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带动他们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实施的监督。

三是坚持“尽心”与“尽职”结合。

自觉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走社会主义道路信念不动摇;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坚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作风,创新发展思维,在本职岗位上争创一流业绩。

勤于思考,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对照“八个严禁”“52个不准”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我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学习有所欠缺。

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往往出现因为认识不足疏于学习、事物繁忙难以集中时间学习、学习缺少系统性等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

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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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规定
“八个方面的禁止”“52个不准”
“八方面禁止”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52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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