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提起公诉(下)
国开2024《刑事诉讼法》形考任务1-5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形考任务一(第1-6章)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案件中,一般应该公开审理的是()A.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B.外国人犯罪的案件C.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D.涉及公民个人稳私的案件答案:B.外国人犯罪的案件2.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A.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可以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C.可以为其委托辩护人D.不能开庭答案:A.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从()A.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B.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C.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D.提起公诉之日起答案:B.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4.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岁;被害人陈某,男,19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武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
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A.杨某的母亲B.陈某的母亲C.崔某D.武某答案:A.杨某的母亲5.依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A.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提出B.可以不提出理由C.可以口头方式提出D.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答案:C.可以口头方式提出6.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
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决定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答案: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7.下列哪种情形中,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被同意?()A.某侦查人员曾被单位作出过纪律处分B.某侦查人员态度生硬、粗暴C.某侦查人员接受过另一当事人的吃请D.某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差答案:C.某侦查人员接受过另一当事人的吃请8.下列案件中,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B.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C.中国公民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D.恐怖活动案件答案:C.中国公民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9.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的人民法院审判A.立案B.受理C.接受D.侦查答案:B.受理10.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处理的案件是()A.贪污贿赂犯罪B.非法拘禁犯罪C.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D.在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答案:D.在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11.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A.立案管辖B.审判管辖C.地域管辖D.专门管辖答案:A.立案管辖12.下列机关中不享有侦查权的是()A.人民检察院B.军队保卫部门C.监狱D.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答案:D.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13.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如下权利()A.提供法律咨询B.申请鉴定或者勘验C.申请变更强制措施D.查阅案卷材料,为刑事辩护作准备答案:C.申请变更强制措施14.下列各项中,属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是()A.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B.辨认证据C.接受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D.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答案:B.辨认证据15.证人享有的权利不包括()A.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B.查阅证言笔录,并予以补充或者修改C.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要求补偿D.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配备保镖答案:D.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配备保镖16.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是()A.律师B.普通公民C.机关、团体的代表D.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答案:D.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17.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的诉讼职能,应属于()A.控诉职能B.辩护职能C.监督职能D.审判职能答案:A.控诉职能18.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A.指导与被指导B.监督与被监督C.领导与被领导D.相互独立答案:C.领导与被领导19.狭义的刑事诉讼指的是()A.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诉讼活动B.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活动C.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审判活动D.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答案:C.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审判活动20.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是()A.民事诉讼B.行政诉讼C.刑事诉讼D.经济诉讼答案:C.刑事诉讼二、多项选择题2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以下内容()A.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B.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C.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D.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答案:A.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B.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C.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D.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2.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享有以下权利()A.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B.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C.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的案件,进行审查D.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答案:A.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B.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C.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的案件,进行审查;D.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23.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包括()A.提起自诉B.委托诉讼代理权C.调解、和解、撤诉权D.上诉权答案:A.提起自诉;B.委托诉讼代理权;C.调解、和解、撤诉权24.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法定代理人的是()A.被告人的养父B.被告人所在学校的校长C.被告人的母亲D.对被告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村长答案:A.被告人的养父;C.被告人的母亲;D.对被告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村长25.诉讼代理人()A.必须在法律规定和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为代理行为B.其所有权利都是由被代理人授权的C.其行动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D.只要不超越代理权限,其行为有一定自主性答案:A.必须在法律规定和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为代理行为;C.其行动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D.只要不超越代理权限,其行为有一定自主性26.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如下权利()A.提供法律咨询B.申请鉴定或勘验C.代理申诉、控告D.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答案:A.提供法律咨询;C.代理申诉、控告;D.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27.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律规定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A.撤销案件B.不起诉C.终止审理D.宣告无罪答案:A.撤销案件;B.不起诉;C.终止审理;D.宣告无罪28.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案件D.公诉转自诉的案件答案: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D.公诉转自诉的案件29.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B.恐怖活动案件C.判处死刑的案件D.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答案: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B.恐怖活动案件;C.判处死刑的案件;D.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30.当事人可以要求回避的人员是()A.鉴定人员B.书记员C.证人D.辩护人答案:A.鉴定人员;B.书记员3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理由有()A.是当事人的亲属B.接受当事人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C.在本案中担任证人D.过去本案当事人曾对其实施过犯罪行为答案:B.接受当事人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C.在本案中担任证人32.有权申请回避的人是()A.诉讼参与人B.被告人C.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D.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答案:B.被告人;D.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33.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有()A.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B.被告人是聋哑人的C.被告人是盲人的D.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答案:A.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B.被告人是聋哑人的;C.被告人是盲人的34.可以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的有()A.律师B.被告人的亲属C.被告人的朋友D.正在法院工作的姐姐答案:A.律师;B.被告人的亲属;C.被告人的朋友;D.正在法院工作的姐姐3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A.公诉案件的被害人B.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C.自诉人D.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答案:A.公诉案件的被害人;B.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D.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形考任务二(第7-11章)一、单项选择题1.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答案:C.公安机关2.孙某以张某构成诽谤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word)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二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04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适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12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1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适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适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提起公诉是什么意思,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公诉是什么意思,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提起诉讼的案件。
那么提起公诉是什么意思,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提起公诉是什么意思,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从⽽提请⼈民法院进⾏审判的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于单⼀罪⾏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属于数个罪⾏的案件,部分罪⾏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法查清的,应以已经查清的罪⾏起诉;⽆法查清作案⼯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以对被告⼈定罪量刑的;证⼈证⾔、犯罪嫌疑⼈供述和辩解、被害⼈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致,只有个别情节不⼀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2)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定数量的证据⾜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实施了某种犯罪j并⾮⼀定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全文很高兴能够回答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的问题。
下面是全文。
刑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宁、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罪行责任、证据事实和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审查、裁决的过程。
第三条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责任制,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辩护权,实行公诉和辩护的相对平等和独立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保护犯罪受害人、证人和辩护人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检察、法院三大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依法协作配合,共同负责刑事诉讼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分析、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罪责,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的笔录、证言以及手续等资料,应当逐条核实,认真审查。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准备不妥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申请补充举证或者申请延期举证。
第九条公诉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代理人及其它诉讼参加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刑事诉讼秩序。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及时、准确地查明事实和证明确凿的证据,但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人民个人信息。
第二章诉讼程序第十一条刑事诉讼的程序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其中侦查和审判分为第一审和第二审。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公正、严肃,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以答辩为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进行辩解和申辩。
第十四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有法定证据的规定,必须经过公正鉴定,并由法庭提问。
不经过法庭审查和证明或者诉讼参加人没有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罪责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提起公诉(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规定。
【本条释义】提起公诉是对犯罪进行起诉的重要环节,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活动,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也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
对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有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权力。
本条中“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侦查终结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凡是公诉案件,非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核实,作出起诉决定的过程。
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这种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和对据以定罪证据的审查。
二是根据全面审查的结果,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审查起诉的内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20•【文号】法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20日法发(1996)3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月1日后,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应当一律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
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在具体审理方式上可从实际情况出发作一些变通,但对于其中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不再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庭审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中,应注意总结经验。
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执行中,对与有关部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报请当地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协调解决。
本解释在试行中,一律不得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公布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本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原告人驳回起诉申请,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没有指控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得以不予起诉为由作出决定。
第三条部分撤诉,是指由原告人在公诉机关已经接受起诉之前或者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原告人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撤诉,也可以在审理前撤诉。
第四条案件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类型的证据。
第五条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调查、鉴定、运用等环节,但不排除适用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调查取证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等,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采取必要措施,调查取证。
第七条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应当保证证人的真实意见,不得进行指导或者改变证言,以及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等行为。
第八条如果证人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其证言对所指控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有关联性的,应当将其作为证据加以采纳。
第九条口供作为证据时,应当保证被讯问人自愿、真实地作出口供,不得进行虚假指控、威胁勒索等强迫手段。
第十条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数据,有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应当依法调取和鉴定。
第三部分诉讼程序第十一条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保障公开、公正、公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非经过审判人员同意,不得被拘禁、绳之于法庭场所。
第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碍审判人员履行职责,扰乱法庭秩序,干扰案件审理。
第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综合评价、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不得过分强调书证和鉴定结论的作用,也不得刻意疏忽关键证据。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20•【文号】法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20日法发(1996)3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月1日后,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应当一律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
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在具体审理方式上可从实际情况出发作一些变通,但对于其中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不再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庭审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中,应注意总结经验。
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执行中,对与有关部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报请当地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协调解决。
本解释在试行中,一律不得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公布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
最高院刑诉法解释(官方公布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诉法全文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全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获取全文请看主页的付费文档目录第一编总则 (2)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2)第二章管辖 (5)第三章回避.........................................................................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证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强制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期间、送达...............................................................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其他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立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提起公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标志着刑事案件的正式进入审判阶段。
在我国,提起公诉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
本文将围绕提起公诉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包括对被告人、被害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国家机关等方面的影响。
二、对被告人的法律后果1. 诉讼权利受限: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其诉讼权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如: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能随意会见律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限制等。
2. 被羁押:提起公诉后,如果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监视居住等,其人身自由将受到限制。
3. 刑事责任:提起公诉意味着被告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如果被告人被定罪,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刑罚。
4. 损害名誉: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可能会遭受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损害其名誉。
5. 家庭、事业受损: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家庭、事业等方面可能会受到影响,如离婚、失业等。
三、对被害人的法律后果1. 获得法律救济: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公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旦被告人被定罪,被害人可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
2. 心理创伤:提起公诉对被害人来说,可能是一次心理创伤。
被害人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这一事件。
3. 损失:被害人可能因案件的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四、对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后果1. 律师: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律师将面临更大的责任和压力。
律师需要全力以赴地为被告人辩护,同时,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 公诉人:公诉人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代表,负责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公诉人需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3. 法官:法官作为审判机关的代表,需要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
提起公诉后,法官将面临更大的压力,需要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开、公平。
五、对国家机关的法律后果1.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负责收集证据,为提起公诉提供依据。
公安机关需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2.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三个条件(一)
提起公诉的三个条件(一)提起公诉的三个条件公诉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以法律为依据,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我国,提起公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对于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提起公诉的三个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在提起公诉前,公检法机关必须对犯罪事实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侦查工作,确保掌握了充足的证据。
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能明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从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二、证据确实充分提起公诉的另一个条件是证据确实充分。
这里的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口供等,而间接证据则是由事实推论出来的证据。
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的真实性,才能够申请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明确最后一个条件是法律适用明确。
在提起公诉前,公检法机关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比对,确保对犯罪行为的适用法律明确,确保合理性和公正性。
只有法律适用明确,才能确保提起公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提起公诉的三个条件分别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法律适用明确。
这些条件的确立和遵守,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公正、有效地提起公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尽管提起公诉的三个条件对于司法程序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法证据收集:证据的收集必须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遵循法律和程序的要求,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不被承认,从而影响公诉的效力。
2.犯罪事实审查:在提起公诉前,公检法机关需要对犯罪事实进行严格审查,避免过度追求量刑或提起不实之诉。
3.法律适用准确性:对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公检法机关应该进行充分研究,避免以偏概全或者适用错误法律导致的司法不公。
4.公诉权行使平衡:在行使公诉权时,公检法机关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尊重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公正和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回 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回避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释义】这里规定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不再参加审判、检察、侦查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本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指参加本案的审判、检察、侦查工作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包括刑侦人员和预审人员等)。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应当回避的情形: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这种情形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或者是他们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提起公诉的规定。
【本条释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四十一条作了修改,增加了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规定。
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即是犯罪的追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指犯罪的主要事实,对犯罪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但一些个别细节无法查清或没有必要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也应当视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其中,对一人犯有数罪的,如果有一罪已经查清,而其他罪一时难以查清的,也可以就已经查清的罪提起公诉;2.“证据确实、充分”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能否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取得的证据能否足以证实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同样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3.必须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不存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三方面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是关于起诉程序的规定。
这里“审判管辖的规定”是指本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依照以上审判管辖的规定作出起诉的决定,制作起诉书,按有关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这里的案卷材料、证据,应是全案的证据材料,既包括指控犯罪事实以及表明罪行严重等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当同案一并提起公诉,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同案起诉的,必须在起诉书中有关部分加以说明或注明处理情况。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不起诉的规定。
【本条释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四十二条作了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将第三款中的“扣押、冻结”修改为“查封、扣押、冻结”。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情形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应当不起诉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包括犯罪行为并非本犯罪嫌疑人所为,以及该案所涉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这些情形,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的情形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则是指刑法各种法定免除刑罚的规定中规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中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
必须着重指出的是本款所说的“犯罪情节轻微”中关于犯罪的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认识,而不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是作为无罪处理的。
第三款是关于对被不起诉人及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如何处理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果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检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由人民检察院执行行政处罚、处分与其机关的性质、职责不符合,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处分应由有关主管行政机关作出,但人民检察院有提出检察意见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其监督职能的发挥,也是法律对其职责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不起诉决定的执行的规定。
【本条释义】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对当事人不予刑事追究或放弃刑事追究,应当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被不起诉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为了保障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对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他的单位,对已被采取羁押措施的被不起诉人立即释放。
这样有利于消除因诉讼活动对其本人所造成的不利,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根据本条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公开宣布,“公开宣布”是指在一定的场合公开宣布对不起诉人的不起诉决定,这是一个必经程序,不能以送达代替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的决定。
公开宣布的地点、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但应当注意一点是必须有被不起诉人在场,当面向其宣布;2.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被不起诉人的利益,如果被不起诉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3.如果被不起诉人被羁押,应当在不起诉的决定作出后,立即释放。
不起诉的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被不起诉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无罪的,应当立即释放。
此条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不起诉的决定必须经过公开宣布的程序,不能只决定不宣布;2.对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必须立即释放,不能以尚需要对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需要没收违法所得而继续羁押。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可以提出异议的程序性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规定了三层意思:一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取证,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自己侦办的案件不包括在内。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应当提起公诉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不起诉决定书中应当写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二是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这是指公安机关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认为自己移送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不符合本法关于不起诉条件的规定,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作为一种制约措施,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三是公安机关的复议意见如果不被作出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受,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其中“意见不被接受”是指公安机关关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意见没有被接受,“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是指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本案不起诉决定进行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本条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复议、复核时,不停止对不起诉决定的执行,不能以复议、复核为由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二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提出改变不起诉决定意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如何救济处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规定了五层意思: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其中,“有被害人的案件”是指由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给其他人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案件。
“被害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告知被害人案件的处理结果,这有利于被害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这是指被害人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
3.“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指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仍认为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