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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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印发筑府办函[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 ] 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6日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为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1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202号),进一步推进实施好全市市场主体培育“个转企、企转规、规转股、股转上”工程,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扎实开展我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客观反映全市业态发展情况,推动全市工业、服务业、商贸业、旅游业和大数据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兴办实业,推进实体经济不断做大做强,促进市场主体量质齐升,加快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创新企业惊天动地的发展格局。

(二)工作目的。

立足全市工业、服务业、商贸业、旅游业和大数据业发展实际,在充分履行各区(市、县)属地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和政策指导作用,加大对工业、服务业、商贸业、旅游业和大数据业招商引资和市场主体培育力度,增强全市相关业态发展动能。

(仅供参考)卫健委明确健康医疗大数据需境内存储

(仅供参考)卫健委明确健康医疗大数据需境内存储

卫健委明确:健康医疗大数据需境内存储——简评《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安杰律师事务所杨洪泉陈扬2018年9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健委”)在其官网发布了《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7月12日生效并施行。

《管理办法》将对医疗卫生行业数据和网络安全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对《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和重要内容进行解读,并对医疗卫生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可能面临的监管趋势进行预判。

一、立法背景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虽然只有寥寥数语,却涵盖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境内存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几个重要概念,而由此而引起的数据本地化存储和数据出境问题已成为企业数据和网络安全合规中最为关注的风险点。

2017年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公布《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评估办法》”),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责任主体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扩展至所有网络运营者,并规定了安全评估的适用范围、评估程序、监管机构、评估内容等基本规则。

2017年5月27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安标委)发布《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评估指南》”),并于同年8月又发布了《评估指南》第二稿。

该《评估指南》对境内运营、数据出境、重要数据等概念进行了明确,对安全评估予以细化。

2018年7月,网信办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CII 条例”),其中规定:“下列单位运行、管理的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应当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范围:政府机关和能源、金融、交通、水利、卫生医疗、教育、社保、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行业领域的单位……”尽管《评估办法》、《评估指南》和《CII条例》尚未正式颁布,有关中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数据出境的法律框架未能得窥全貌,但根据上述几个征求意见稿以及《网络安全法》的原则性规定不难看出,医疗卫生单位将被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范畴进行管理,并将承担数据本地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法律义务。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党的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工作整改专班巡视整改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党的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工作整改专班巡视整改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党的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工作整改专班巡视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筑公党〔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党的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工作整改专班巡视整改方案》的通知各分、县(市)局,市局各单位:现将《贵阳市公安局党的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工作整改专班巡视整改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贵阳市公安局委员会2018年11月23日贵阳市公安局党的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工作整改专班巡视整改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省委第一巡视组巡视贵阳市情况反馈会议精神,按照市委的安排部署,切实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根据《贵阳市党的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工作整改专班巡视整改方案》,结合贵阳市公安局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扎实推进各项决策部署,高质量高效率推进问题及时整改,全面提高市公安局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奋力开创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新局面,为我市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组织领导成立贵阳市公安局党的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工作整改专班。

组长:徐海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兼)、调研员副组长:吴虹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杨文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宣传处处长王万春市公安局机关党委副书记张鹤市公安局机关党委副书记工作职责:负责抓好全市公安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问题整改工作;负责指导各分、县(市)局和市局各单位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工作问题的整改;负责加强与市委组织部对巡视整改工作的沟通汇报;负责其他巡视整改工作任务。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2•【文号】国卫规划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7月12日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就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产生的健康和医疗数据,国家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使用权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战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需要,加以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开放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标准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惠民应用,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在人们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与健康医疗相关的数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54号)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技术创新、发挥特色,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项目中倡导采用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

(二)工作目标。

将环城高速围合范围以内,以及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城市规划区列为我市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区,其他区域作为积极推进区。

积极争创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并支持重点推进区申报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区(市、县),培育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及产业基地,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研发中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筑府办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服务;;政务;;推进;;印发筑府办发〔2019〕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9〕1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6月3日贵阳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等系列重要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有关工作,构建一擎双翼的“数字政府”,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一网通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立足全省“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要求,突出问题导向,以深入推进“不能说不行”为抓手,加快推进贵阳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建设,构建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打造“一张网、一朵云、一个号、一扇门、一支笔、一次成”的政务服务贵阳模式,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数字化、自流程化、智能化、可视化”,全面改善和提升全市营商环境,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创新取得新成效,大幅提高人民群众体验感、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以大数据安全管理促进大数据安全共享

以大数据安全管理促进大数据安全共享

12科技资讯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信 息 技 术DOI:10.16661/ki.1672-3791.2018.23.012以大数据安全管理促进大数据安全共享①江欣(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 510610)摘 要: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兴起,数据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爆炸式增长,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

大数据技术创新应用,使我们具备了对海量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能力,但与此同时,伴随数据汇聚、数据分析而来的安全问题也给我们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组织应以发展和安全并行为目标,提出大数据安全管理对策,加强大数据安全分级管理,构建大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推动大数据的安全共享。

关键词:大数据 数据安全 分级管理 大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中图分类号:TP31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8)08(b)-0012-02①作者简介:江欣(1980—),女,汉族,山东威海人,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大数据安全管理。

大数据是国家基础性、重要的战略资源,被称为“21世纪的钻石矿”。

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在互联网和社交领域,以及医疗卫生、健康、金融等各行各业爆炸式增长,对国家决策、经济运行、生活方式以及社会各领域均产生重要的影响,大数据成为高价值的资产。

大数据如同一把双刃剑,在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安全隐患。

大数据安全是发展大数据的前提,在大数据应用推广过程中,要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方针,在充分发挥大数据价值的同时,解决面临的大数据安全问题,构建大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推动大数据的安全共享。

1 大数据安全的重要意义大数据对国家、企业、个人具有重要的作用,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但人们在追逐数据价值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如个人隐私安全、企业信息安全、国家安全的问题。

在个体层面,随着科技的进步带来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被深深地打上了数字化的印记。

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法规

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法规

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法规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医疗健康大数据成为了如今医疗领域的一大热门话题。

大数据的应用为医疗行业带来了许多便利和机会,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对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担忧。

为了确保医疗健康大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的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法规。

一、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是欧盟出台的一项关于数据保护和隐私的法规。

该法规于2018年正式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处理欧盟公民个人数据的组织。

GDPR强调个人数据的合法处理和透明度,要求在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取得明确的同意,同时规定了个人数据的使用和存储的限制。

二、美国《健康保险可移植与责任法案》(HIPAA)美国《健康保险可移植与责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简称HIPAA)于1996年颁布,旨在保护个人健康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该法案规定了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涉及个人健康信息的组织必须遵守的隐私保护措施,包括限制个人健康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惩罚。

三、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政府出台的一项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该法律目前尚在草案阶段,但预计将于不久的将来正式颁布实施。

该法律将为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提供更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从而保护个人健康信息的安全,并规范其在医疗健康大数据中的使用。

四、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03年颁布,旨在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并规定数据处理者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个人数据不泄露或被滥用。

该法律适用于所有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个人数据处理活动,并规定处理个人健康信息时必须遵守严格的安全标准。

在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方面,各国的法规和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8〕77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8〕77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8〕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7〕11号)精神,推动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网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把握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自主创新推进网络强国建设的重大机遇,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并举,应用驱动与创新引领协同,数据资源开放与数据安全并重,强化人才支撑,打造特色优势,促进集聚发展,打造中部区域大数据集聚区、大数据创新示范区,实现传统产业升级转型和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我市大数据相关产业规模达到200亿元,引进培养大数据产业高端人才200名,引进培育大数据龙头企业10家以上,创新型大数据相关企业50家,实现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业态的融合发展,形成以数据服务为核心的产业集群化发展模式。

二、主要任务(一)统筹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发展支撑能力1.优化提升信息基础设施。

优化升级全市宽带网络,加快完成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和无线宽带城市群建设,大力推进光纤入户和三网融合,开展下一代网络(5G)商用建设试点,满足海量数据便捷高效传输需要。

强化电信普遍服务,大力推动广大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信息网络建设,大力推动物联网技术与产品等在城市运行管理中的广泛深入应用,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感知化、智能化水平。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2020修改)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2020修改)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2020修改)【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3【实施日期】2021.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市政府令第7号,2013年10月1日施行。

根据2018年11月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部门执法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全面查处、重点整治、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违法建设:(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五)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绿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有关饮用水源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七)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八)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的;(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十)其他禁止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违法建设。

通信管理局部署网络安全检查

通信管理局部署网络安全检查

24 / 2018.09urrent Affairs网际时政C 8月15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组织滴滴、摩拜、抖音等十家互联网企业及技术支撑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安排2018年北京地区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检查工作。

会议明确了本次检查的总体要求、重点对象、重点内容、依据与标准及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工作要求:一是高度重视。

各互联网企业要明确检查对接责任部门,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二是规范检查,严肃纪律。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要落实检查队伍,按照管局的总体方案精心制定技术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三是对检查发现的弱口令、安全漏洞、其他网络安全风险等以及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要及时整改,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提升北京地区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防护水通信管理局部署网络安全检查北 京力,发展网络安全产业,筑牢网络强省建设的安全屏障。

王国生要求,要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坚持党管互联网,切实加强对网信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建设网络强省实施方案》作了说明。

河 南用示范区。

三是培育5G应用新业态新模式。

四是培育5G产业发展。

五是优化发展环境。

范省,实现在智慧城市、工业互联网、信息消费和社会管理等多领域的融合应用和创新浙 江2018.09 / 25地区动态r o v i n c e s重要抓手,通过集中整治和引导规范,有效运用分类监管、约谈整改、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等多种措施,集中整治网络转载、短视频、动漫等领域侵权盗版多发态势,重点规范网络直盗版网站,从严查处并提请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ICP备案、停止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等;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根据“两法衔接”机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河 北贵 州8月16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该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贵阳市继2017年出台全国首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后,对大数据安全立法的又一次有益则六章,共三十七条。

公共数据的权利归属以及应对措施研究

公共数据的权利归属以及应对措施研究

公共数据的权利归属以及应对措施研究作者:高奇来源:《中国信息化》2023年第11期公共数据开放是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

公共数据作为最新被确立的五大生产要素之一,其概念和范围仍存在争论,围绕着公共数据的范围之争、公共数据是否属于国有财产,至今仍没有清晰的结论。

本文明确提出,公共数据属于国有财产,属于全民共有;其次,如何更好地实现公共数据开放,国家应注重立法,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探索公共数据政企合作新模式,有效发挥公共数据的潜在的价值。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浪潮涌现,信息技术也不断地迎来新变革,数据已逐渐成为能够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资源。

世界各国也纷纷制定政策、出台法律,推进数据的开放以实现资源有效的转化利用。

我国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开放。

公共数据开放已经成为新时代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和数字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

从目前我国对于公共数据开放的实践和研究来看,对公共数据的权利归属这一问题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次,对于如何更好的实现公共数据开放,我国仍处于探索改进的阶段。

在中央层面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关于公共数据的准确含义,在地方出台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当中,特别是在《数据条例》出台之前,对于公共数据和政务数据、政府数据的使用较为混乱,厘清公共数据和公共数据开放的概念和内涵,对于分析公共数据的权利归属有重要意义。

(一)公共数据与政府数据1.数据数据(Date)是指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可以鉴别的符号,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及相互关系等进行记载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物理符号的组合。

《数据安全法》第 3条第 1 款规定:“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和信息虽然是不相同的概念,但是二者相互关联,数据是信息的载体。

2.政府数据与公共数据在《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中,对政府数据定义为“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这一概念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筑府办函[2016]159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6〕15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加强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1日加强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对贵阳发展的新要求,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会关于以大数据为引领、加快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的战略部署,全面深化“天网工程”一体化布局、整合社会视频资源,加强科学规划和统一标准、避免信息孤岛和资源浪费、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视频监控在立体化社会治安与公共安全防控体系的支撑作用。

现结合我市大数据战略的发展规划,就加强块数据城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建设联网应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以公共安全块数据指挥中心建设为核心,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融入创新型中心城市“一个核心、三大任务、四大支撑、五大保障”的总体布局,全面加强块数据城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建设联网应用,严格统一技术标准、合理分配建设资金、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切实确保运维机制。

在全省视频整合联网“三网三平台”(即依托公安信息网、公安视频专网、技防资源整合专网,分别搭建公安视频联网平台、视频专网平台、社会视频资源整合平台)规划的框架下,全面构建我市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管理体系,完善市、区(市、县)两级架构,布建优化传输网络,实现资源汇聚共享,构筑安全保障体系。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2018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2018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2018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2018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市局各单位: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七五”普法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是贵阳市打造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的攻坚克难之年。

为了开展好“七五”普法,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根据《贵阳市2018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筑法宣办[2018]2号)和“七五”普法相关工作要求,市局制定了《贵阳市公安局2018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阳市公安局2018年4月13日贵阳市公安局2018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意见2018年贵阳市公安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

以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为目标,以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工作为重点,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和民主法治创建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全民法治观念,进一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夯实法治贵阳基础,为高一格快一步深一层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深入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1.坚持把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法治宣传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自觉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新要求指导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贵阳市公安局普法工作的政治站位。

贵阳市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研究

贵阳市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研究

贵阳市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研究作者:区月华来源:《中国信息化》2021年第12期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数字经济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核心动能。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显示,2014-2019年全国数字经济对GDP贡献率连续六年达50%,2019年数字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7.7%,数字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提升,并且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显著高于三次产业的贡献。

而贵州数字经济2019年增速为22.1%,连续5年领跑全国。

贵阳市作为全省领军核心城市及全国首个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核心节点城市,“十四五”时期,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将持续领跑全省并持续成为驱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动能。

(一)数字产业蓬勃发展一是大数据产业链初步构建。

已形成“核心业态+关联业态+衍生业态”的大数据产业体系,汇聚微软、苹果、英特尔等一批世界500强企业,实现了大数据产业从无到有的跨越式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二是本地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强劲。

培育了易鲸捷、满帮等一批本土特色企业,其中满帮集团入选福布斯发布的中国50家最具创新力企业榜单;朗玛名列“2018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第39位;大数据分析应用典型企业数联铭品成为国家发改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作单位。

三是信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建成贵阳·贵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互联网出省带宽从2014年的2200Gbps增加到现在的12000Gbps。

在全市范围内建设5G基站,实现数博大道、人民大道等骨干路网公共区域重点覆盖,建设完成全国首个大数据安全综合靶场一期工作。

(二)产业数字融合纵深推进一是加快推进“万企融合”行动。

全市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水平逐年递增,2019年融合指数达到49.9。

公路干线“一站式”综合服务智慧信息平台、中国振华新一代通用质量检测工业APP等25个省级融合标杆项目,带动604户企业开展融合。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年4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交通参与第四章通行条件第五章通行规定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七章服务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划建设、交通参与、道路通行、事故处理和服务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共治共享的原则,推广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创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三)定期听取道路交通安全重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四)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装备和设施建设、维护、更新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五)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站(点)道路运输安全的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维护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占用与挖掘城市道路、运输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车辆产品质量和车辆销售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公司组建工作筹备组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公司组建工作筹备组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公司组建工作筹备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筑府办函〔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公司组建工作筹备组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56号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企业:《贵阳市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公司组建工作筹备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抓好落实。

2018年4月18日贵阳市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公司组建工作筹备组方案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8〕6号)及《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委厅字〔2018〕8号),为推进组建贵阳市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的相关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贵阳市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公司组建工作筹备组。

具体方案如下:一、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晏(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徐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玉海(副市长)王玉祥(副市长)钟汰甬(副市长)魏定梅(副市长)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主任黄永辉任办公室主任,市国资委副主任韩荣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筹备组的工作,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度;负责各战略性重组公司组建方案的审核和上报;做好组建公司的风险防控;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成立各战略性重组公司组建工作筹备组(一)各战略性重组公司组建工作筹备组。

1.贵阳市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

组长:王玉祥(副市长)副组长:蒋贤芳(市国资公司董事长,按任职时间排序,下同)曾军(金阳公司董事长)朱志刚(贵州阳光产权公司总经理)成员: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其他成员由筹备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疫情防控下大数据应用中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

疫情防控下大数据应用中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

082法治时空疫情防控下大数据应用中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个人信息在疫情期间的法律保护国际对个人信息在疫情期间的法律保护。

欧盟在2018年5月25日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目前国际上最新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疫情期间,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在《新冠病毒爆发期间处理个人数据的正式声明》开篇提到数据保护规则不妨碍对流行病毒采取的措施,应该以最佳方式给予支持。

英国、西班牙等国家相关机构也提出了相同观点。

另外,欧盟对位置数据的利用更为谨慎,在利用手机定位系统,追踪人员流动情况,寻找密接者时,我国及一些亚洲国家选择直接公布。

而欧盟会对地理位置信息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

[1]国内对个人信息在疫情期间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正在修改制定中。

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刑法修正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只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部分法律法规涉及疫情期间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规则。

2020年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对新冠疫情期间应用大数据时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做出了说明,但仍有信息泄露的现象发生。

为了依法有效防控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维持社会稳定,个人信息有序上报成为一项义务至关重要。

在这一点上,欧盟与我国都选择突破同意原则,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

但不可否认的是,欧盟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更为谨慎细致。

疫情防控下大数据应用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打破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即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明确告知其相关情况并征得本人授权同意,又被称其为“告知同意”。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朱曦冉 张 婷(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天津 300000)摘 要:2020年初,新冠肺炎肆虐全国,人们的生产生活秩序被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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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18)第一条为了加强大数据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实施大数据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安全保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是指大数据发展应用中,数据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单位)采取保护管理的策略和措施,防范数据伪造、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风险与危害的能力、状态和行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本条例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化的信息。

第三条实施大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网络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风险防控、权责统一、包容审慎、支持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

区(市、县)网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开展大数据安全的等级保护、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市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区(市、县)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保密、国家安全、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大数据安全能力建设,履行大数据安全保护职责,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网信、公安、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单位、大众传播媒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大数据安全监管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大数据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予以保密。

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九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职责明确、意图合规、质量保障、数据最小化、最小授权操作、分类分级保护和可审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控性、可靠性和可核查性。

第十条安全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大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数据的生命周期、规模、重要性和本单位的性质、类别、规模等因素,建立安全管理内控制度和支撑保障机制,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不同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数据类型、级别、敏感程度以及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要求,制定安全规则、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策略、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大数据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系统安全功能配置,制定实施系统配置技术管理规程、软件采购使用限制策略和外部组件使用安全策略,规定配置管理的审批、操作流程,提供符合规范标准的管理与服务,对系统重要配置进行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完善访问控制策略,采取授权访问、身份认证等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查询、复制、修改或者传输数据。

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

第十四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审计制度,规定审计工作流程,记录并保存数据分类、采集、清洗、转换、加载、传输、存储、复制、备份、恢复、查询和销毁等操作过程,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分析。

第十五条存储数据,应当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其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体,并且依法进行管理和维护。

销毁数据,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建立审查机制,明确销毁对象、流程和技术等要求,设置相关监督角色,以不可逆方式销毁数据内容。

第十六条安全责任单位服务外包业务涉及收集、存储、传输或者应用数据的,应当依法与外包服务提供商签订安全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导出、复制、销毁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支持依法成立的大数据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安全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大数据安全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大数据安全教育、业务培训,推进大数据安全合作、交流,提高大数据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大数据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和重要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大数据安全防范、保障等资源,建立重点领域工作联动、会商、约谈、通报、巡查和决策咨询等机制,统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数据安全靶场和产品检验场地,对大数据安全新技术、新应用、新产品进行测试、检验,定期开展攻防演练,促进大数据安全城市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开设绿色通道等措施,支持大数据安全技术产业发展、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和安全管理方式创新。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相关行业组织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强人才交流,多形式培养、引进和使用大数据安全人才。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大数据安全投诉举报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即时受理投诉举报,按照规定时限回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处理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反馈市公安机关。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接受和处理用户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网信、公安、大数据、标准化、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培训,引导、鼓励安全责任单位采用大数据安全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鼓励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大数据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

鼓励安全责任单位运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优化数据聚通用架构,强化信任认证和防篡改设计,提升大数据安全防护水平。

第二十三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制定大数据安全保护标准体系,指导数据资源分类分级、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认定和数字认证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途径,运用安全宣传周、主题日、专题会、研讨班、应用场景展示、竞赛等形式,经常性地对公众以及大数据安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等组织开展大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形势政策和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计划,对员工、用户以及本单位的重点部位、重点设施、重点岗位安全工作人员开展大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等教育、培训和考核,提升大数据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水平。

第三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二十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大数据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加强对平台监测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上级通报信息的分析、安全形势研判和风险评估,按照规定发布安全风险预警或者信息通报。

区(市、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落实上级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发布的各项指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大数据安全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程序和规范;制定大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事件分级、响应程序、保障手段和处置措施;定期组织演练,评估演练效果,分析存在问题,总结处置经验,提出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

发生大数据安全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网信、公安、大数据等主管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第二十七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大数据安全事件预警通报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和实施安全事件预警、舆情监控、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的策略、规程,保持与有关主管部门、设备设施及软件服务提供商、安全机构、新闻媒体和用户的联络、协作。

发生大数据安全事件时,安全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牵头部门、责任分工、内容、重点、目标、方式和标准。

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之间互通和共享。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检查、指导安全责任单位建立、落实大数据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技术措施,依法查处大数据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十一条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督检查大数据安全责任落实的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大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发布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风险评估和攻防演练中,发现安全责任单位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发出整改意见并且督促整改。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且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安、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管理诚信档案,记录违法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共享平台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安全责任单位不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大数据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安全责任单位中的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大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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