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质核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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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工程材料/设备采购认质核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所涉材料/设备的认质核价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控制投资成本,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参建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住房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材料/设备为: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土建工程中的可调材料价格;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安装、装饰、市政、绿化等工程中的未计价材料;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成套设备、成套配电箱(柜)。

(四)其他需要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不参与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为: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列举材料价差不予调整的材料。

(二)采用《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除特殊约定需认质核价的材料,但承包单位在购买前必须将需要采购的材料品牌、厂家、质量标准报送发包单位审核,审核后才能采购)。

第三章认质核价相关方职责

第五条职责划分

(一)承包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准确填写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用途、工程量、计划采购时间等相关内容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认质核价工作组。由于承包人填写内容错误或不全造成的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设备入场时,会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部、供应单位共同进行封样、抽样检验等,完善相关手续。

(二)监理单位重点对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同时对价格、品牌、生产厂家进行审核,并有充分的建议权。材料/设备入场时,会同工程(项目)部、承包单位、供应单位共同进行封样、抽样检验等,完善相关手续。

(三)跟踪审计单位重点对材料/设备的数量、价格、品牌、生产厂家进行审核,同时对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并有充分的建议权。

(四)发包单位负责核准认质核价材料/设备的价格、品牌和生产厂家。其各部门职责:

1、工程(项目)部重点会同监理单位做好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的审核工作,视情提出技术设计变更意见。材料/设备入场时,会同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供应单位共同进行封样、抽样检验等,完善相关手续。

2、计划合同部会同跟踪审计单位对材料/设备的数量、价格、品牌、生产厂家进行审核,并有充分的建议权。

3、材料部负责认质核价的日常工作,材料/设备市场调查、信息采集。

(五)设计单位审核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第四章认质核价管理机构

第六条发包单位认质核价管理机构为材料部。计划合同部、工程(项目)部协作,监理单位、审核单位配合开展认质核价日常工作。

第七条承包单位也应组织专门的认质核价机构,并配合发包单位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章认质核价程序

第八条图纸会审后、承包单位在收到正式施工图后14天内,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同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申报相应材料/设备总体需求计划,并标明采购时间。针对具体材料/设备认质核价报审表(纸质一式伍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壹份)原则上应在材料/设备采购前至少30个工作日申报,分别归类至建筑材料、安装材料、装饰材料、市政工程材料、园林绿化工程材料等项目。报审表由发包人提供样表。

第九条发包单位组织设计(若需要)、监理、跟踪审核单位对承包单位申报资料进行会审,是否申报准确无误。若有误,则要求重新填报,若无误,则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申报的材料/设备确定是否认质核价、是否为核定包干价、确定核价方式(直接认质核价、比质竞价、招标方式等)。

第十条发包单位按会审意见组织开展认质核价工作。

第六章认质核价方式

第十一条直接认质核价方式

1、由承包单位在申报材料/设备时推荐3-5家供应单位。

2、发包人将根据承包单位推荐单位进行询价,或自行安排其它单位询价。由监理单位、跟踪单位、发包单位分别或共同询价,摸清市场价格,确定核准价格。

第十二条比质竞价方式

1、制定比质竞价邀请函:具体由发包单位认质核价管理部门实施。

2、邀请供应单位:在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推荐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中,各选择3家(或以上)作为邀请单位。

3、受邀供应单位须附比质竞价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授权(代理)证明、联系方式和发包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等并加盖公章。

4、由发包单位统一向邀请供应单位发放比选竞价文件。

5、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单位,同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共同开启密封报价资料。报价合理低价者并结合综合能力考察即为认质核价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招标方式

发包单位按照招投标管理方式进行认质核价工作。

第七章认质核价比选原则

第十四条根据符合采购需求、品牌、质量和服务承诺等且合理有效优惠报价最低者为首选的原则,从低到高的顺序向承包单位按批次采购量推荐一名及以上候选供应单位。

第十五条在品牌、质量和服务承诺不相同的情况下,采用综合评比法产生候选供应单位。即在最大限度满足询价实质性要求前提下,由询价单位组织对各供应单位报价、技术参数与功能配置、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技术支持、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推荐以最合理优惠报价单位为供应单位。

第十六条询价单位可以根据最低价原则直接推荐候选供应单位;也可按照比质竞价邀请函要求,对候选供应单位报价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等进行综合考察后再推荐供应单位。

第十七条询价单位对拟推荐的供应单位可进行竞争性谈判,以选择推荐产品更为优质、价格更为优惠的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询价单位在推荐供应单位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较大不实问题时,询价单位有权取消供应单位的供应资格,并列入不诚信供应单位名单。同时有权考察其他候选供应单位并进行推荐。

第十九条被询价单位推荐的供应单位应按承包单位采购时序,及时签定采购合同,组织产品供应。如不能按期签定采购合同和保障供应,或供应的产品不符合要求时,则取消其候选资格,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清退。同时从其他候选供应单位中选择产生新的供应单位。

第八章材料/设备采购要求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的材料数量与技术要求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或发包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对材料/设备的质量、供货时间、数量承担所签订承包合同中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单位采购、管理。承包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所签合同,发包单位有见证权,督促双方诚信履约。

第二十三条由承包单位支付或委托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时付款,不得拖欠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价款。若承包单位违约,发包单位可采用代扣方式支付(从当期或下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拖欠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价款,受托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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