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系数(2018年版)

合集下载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93
新会区大泽卫生院
新会区大泽圩镇
94
新会区沙堆镇卫生院
新会区沙堆圩镇
95
新会区古井镇卫生院
新会区古井镇人民街1号
96
新会区睦洲镇卫生院
新会区睦洲镇江安路
97
新会区大敖镇卫生院
新会区大敖镇光华路1号
98
新会区崖门镇卫生院
新会区崖西京背路边
99
新会区三江镇卫生院
新会区三江镇葵园路
100
新会区皮肤病防治院
新会区崖西镇苍山
101
新会区中医院明翠社区卫生服务站
附件一: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名称
地址
1
江门市中心医院
江门市北街海傍街23号
2
江门市中心医院中区综合门诊部
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194号首层
3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江门市华园东路30号
4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第一门诊部
江门市跃进路62号
5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第三门诊部
江门市紫沙路51号
6
江门市人民医院
江门市蓬莱路高第里172号
江门市水南路长发里1号
69
江门李根弟个体诊所
江门市蓬江区建达北路8号地下
70
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人民医院中华诊所
江门市外海中华大道44号
71
江门市蓬江区中区卫生院农林门诊部
江门市农林横路11号
72
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人民医院麻园诊所
江门市外海麻三仓前里上路一巷17号
73
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人民医院下街门诊部
江门市外海大康下路21号
26
江门市口腔医院东华门诊部
江门市东华一路36号105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江府办〔2017〕4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1日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由一档、二档构成。

一档包括住院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普通门诊统筹、大病保险等待遇;二档待遇在一档待遇的基础上提高住院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和普通门诊统筹等待遇,并设置个人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参保对象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包括:(一)一档参保对象范围。

其中,下列1至3目的对象范围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一档;4至7目的对象范围中,用人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应当以职工身份参加一档,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职工身份参加一档:1.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城乡居民;2.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和中、小学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儿童;3.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务工人员)的学龄前子女(含新生儿);4.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含中央、省和其他外地驻本市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下简称职工),以及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职工退休人员);5.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6.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7.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_门诊定点机构名单

3.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_门诊定点机构名单

-5-
√ √ √ √ √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 √ √ √
-6-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名 称 职工 医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城乡 医保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认定标准的通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认定标准的通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江人社发〔2018〕203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认定标准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203号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卫生计生局: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认定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新增病种认定标准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1025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4月24日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认定标准一、重性精神疾病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生确诊患有重性精神疾病。

备注: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

二、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同时符合以下3项:(一)经二级或以上医院相关专科主治或以上医师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二)相关影像、内窥镜、细胞学或病理活检等检查结果显示患有恶性肿瘤。

(三)在门诊或住院接受放疗、化疗(含口服化疗药、省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靶向治疗药、接受化学药物介入栓塞术、去甲基化治疗、细胞免疫治疗)。

三、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符合(一)+(二)或(一)+(三):(一)有导致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基础疾病,并在二级或以上医院接受诊治;(二)近(指参保人申请《特定病种专用证》前,下同)一个月进行血液透析治疗三次;(三)近一周接受腹透治疗,腹部平片显示腹膜透析置管术后。

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引言1.1 目的本文档旨在详细描述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和规定,以确保医疗机构准确执行相关政策,并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1.2 背景为了保障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的合法权益,江门市决定设立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

本文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管理和服务进行了规定。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2.1 选择原则2.1.1 医疗机构资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医疗服务开展资质。

2.1.2 医疗技术水平: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医疗技术水平,能够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1.3 服务能力: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服务能力,包括医疗设备、人员配置等。

2.2 选择程序2.2.1 筛选医疗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原则,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筛选合适的医疗机构。

2.2.2 审查评估:对筛选出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查评估,包括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环节。

2.2.3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审查评估结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3.1 合同管理3.1.1 签订合同:定点医疗机构与江门市或相关部门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要求。

3.1.2 监督检查:江门市或相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合同要求。

3.2 绩效考核3.2.1 考核指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求,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

3.2.2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罚。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4.1 服务范围4.1.1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等。

4.1.2 其他协议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与江门市或相关部门签订协议,提供其他特殊医疗服务。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2018.10.19)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2018.10.19)

新会区会城镇南隅路8巷6号
101 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医疗门诊诊所
新会振兴一路38号116-2
102 新会康怡康复医院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圩镇中心街东89号
103 新会区会城东关诊所
新会区会城街道东关路6号106
104 江门市新会东方医疗门诊部
新会区会城明兴路11号
105 李灵江个体诊所
新会灵镇中围仔新村1巷11号
12 江门梧岗门诊部
13 江门市丰乐门诊部
14 江门市残联康复医院
15 江门保和诊所
16 江门市莲平门诊部
17 江门市天龙便民诊所
18 江门康群联合诊所
19 江门市东风民安诊所
地址
2 江门市蓬江区北街海傍街23号 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东路30号、江门市蓬江区环 市二路19-20号 江门市蓬江区高第里172号;江门市机关大院1 幢综合楼地下 江门市星河路2号;江门市蓬江区育德山庄建 德街20幢 江门市胜利路161号 江门市跃进路99号 江门市蓬江区江华一路2号-1 江门市跃进路62号之一 江门市建设路24号 江门市蓬江区东成村22号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东仓里212号 江门市蓬江区梧岗里107号101 江门市蓬江区丰乐路36号地下 江门市蓬江区龙湾东路40号 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99号101、105 江门市祁安街8号 江门市北郊天龙一街21座地下 江门市炮台北路23号 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3号之三首层
78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
新会区会城镇北门龙山路
79 江门市新会区中医院
新会区会城镇惠民东路47号
80 江门市新会区妇幼保健院
新会区会城镇知政北路29号
81 江门市新会区第三人民医院
新会区会城镇紫云路15号
82 江门新会新希望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级别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 —— —— —— —— 二级 二级 二级 一级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卫生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
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医疗机构名称
开平市蚬岗镇卫生院 开平市金鸡镇卫生院 开平市赤水镇卫生院 开平市结核病防治所 开平市皮肤病防治站 恩平市人民医院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 恩平新希望眼耳鼻喉医院 恩平市妇幼保健院 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平石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 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江南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 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东安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 恩平市君堂镇卫生院 恩平市江洲镇卫生院 恩平市横陂中心卫生院 恩平市大槐镇卫生院 恩平市第二人民医院 恩平市圣堂中心卫生院 恩平市良西镇卫生院 恩平市大田镇卫生院 恩平市东成镇卫生院 恩平市牛江镇卫生院 恩平市那吉镇卫生院 恩平市人民医院门诊部 恩平市慢性病防治站 江门市中心医院中区综合门诊 部
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机构登记表.pptx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机构登记表.pptx

二、注意事项:
.根据《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异地转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在本市相同级别定点 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按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参保人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和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住院治疗终结可以出院但仍不出院的,经医疗机构医疗技术鉴定小组或医务科鉴定,被确认治疗终结成 立,从终结之日起,参保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科别: 申请日期:年月日
说明:此表用于转院(诊)备案、转院(诊)审核及结算凭证。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 医保科)审核,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转院手续一般应在转出当日办结,特殊情形的 ,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参保人出院(指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前通过信息系统补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报销须知
一、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申请手续后,在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应在入院 后及时向医疗机构出示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凭证,参保人在就医期间应配合医疗机构及医疗保险核查人员对其进 行身份信息、就医情况等资料核查。就医结束时,医疗机构按参保人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属地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
.转院有效期自审批日期始六个月内有效。
.门诊转诊有效期自审批日期始30日内有效。 本人已阅读本表并理解以上备注内容。 (抄录处) 参保人(代办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蓬江、江海区实施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江劳社[2008]964号【发布部门】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8.12.23【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蓬江、江海区实施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江劳社[2008]964号)蓬江、江海区各有关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满足不同人群和不同团体的需要,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蓬江、江海区实施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蓬江、江海区实施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落实人人都有医疗保障的基本需求,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根据《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2000]21号,下称《试行办法》)和《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江府[2000]22号,下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市区(仅含蓬江、江海区,下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一)蓬江区、江海区户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不含学生及未成年人);(二)经市国资委审批同意关闭、破产、解散或没有经济能力按《试行办法》筹资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国有、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的困难企业及其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8]26号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管理及待遇从本意见);(三)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外资及内资民营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员工。

江门市社保政策调整

江门市社保政策调整

江门市社保政策调整江门市社保政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施协议管理一、政策文件:《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二、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起三、主要内容: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两定”资格审查,愿意承担我市医疗保险服务的各类依法设立的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指导意见》和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确定工作流程的规定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下同)备案,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协议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含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分别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和《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申请条件执行。

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率暂缓调整一、政策文件:《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率的.通知》二、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三、主要内容: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暂缓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及缴费率。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01
省内转移
在省内流动的参 保人,其基本医 疗保险关系可随 同转移,缴费年 限可累计计算。
02
跨省转移
跨省流动的参保 人,按国家规定 办理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 手续,缴费年限 合并计算。
03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待遇享受时间
职工医保
01 用人单位和职工成功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02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自领取失业保险金
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 更手续,停止按在职缴费标准缴费,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的, 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参保人选择按月缴费的,按当年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月缴费至规 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保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 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参保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当年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用人单位缴 费费率计算,一次性缴满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人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办法缴费。 职工医保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参保登记
01
首次参保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的居民或在校 学生需到当地社保 部门进行参保登记 。
02
续保
已参加过基本医疗保 险的居民或在校学生 ,应在每年保险期限 开始前到社保部门办 理续保手续。
居民医保参保人变更参保信息或停止参保的, 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且仍符合参保条件的,将 视为继续参保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 付限额(叠加职工大病保险)不 低于江门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 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8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8〕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8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8〕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8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8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8〕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江门市2018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8日江门市2018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正式项目(共9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报送市法制局审核时间备注1《江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市网络信息统筹局张富全2018年4月新制定2《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市民政局谢鸿猷2018年4月新制定3《江门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市国土资源局林畅庭2018年5月新制定《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林健生2018年6月新制定5《江门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实施细则》市法制局芶晓彤2018年6月新制定6《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市工商局容新荣2018年7月修订7《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市教育局张璐2018年8月新制定8《江门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市卫生计生局许彩华2018年8月修订《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公安局高诚苗2018年9月修订二、预备项目(共2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备注1《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市质监局新制定2《江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修订——结束——。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试行)2010-12-03 00:37:04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734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和《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和《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及《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对象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

第三条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普通门诊基本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参保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医疗部分费用的原则。

(二)以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为依托,引导参保人到基层就医,逐步实现“小病不出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原则。

(三)统筹基金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参保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

第四条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门诊统筹的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门诊统筹有关参保人医疗待遇的给付和统筹基金结算等管理服务工作。

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

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

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江府[2010]16号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制度,努力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全民覆盖、人人享有”,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保实施范围和对象是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含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离休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包括:(一)除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和离休医疗保障之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二)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医保的城乡居民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城乡医保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二)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三)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四)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六)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医保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核算、分账管理,基金缺口统一调剂,收缴和待遇给付分级负责的市级统筹管理模式。

第五条城乡医保制度包括住院统筹、普通门诊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

第六条市政府对城乡医保工作负总责,各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实施城乡医保工作负责,将城乡医保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城乡医保经办服务所需的机构设臵及人员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江人社发〔2017〕67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67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20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的规定,制定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13日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20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总体规划,布局合理,方便参保人就医,管理服务规范;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018年含个体个人

2018年含个体个人

江门市2018社保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和费率情况表(2018年7月至12月 )注:1、本表为2018年下半年江门市用人单位(含有合同工的机关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自谋职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2、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8元,2017年江门市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66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下限和上限分别为3100元(5166元×60%)和20004元(6668元×300%);2016年度江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14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上限分别为:3324元(5114元×65%)和9972元(5114元×65%×300%);3、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江人社发〔2016〕18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各单位分八类行业进行缴费,其中五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下调至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1.3%、1.4%(如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执行下调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仍升高的用人单位(与2015年10月1日实施阶段下调前的行业基准费率相比),其基准费率按“就低”原则执行,即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

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用人单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费率浮动。

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仅限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017年7月起每个社保年度,各单位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4、失业保险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分为0.48%、0.64%和0.8%三档,个人缴费比例不变;5、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6527元(2017年度江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09元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16527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6、从 2018年 7月 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 1550元/月,根据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职工本人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7、表中“最低缴费金额”按月最低缴费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计算;“合计金额”按失业保险一档、工伤保险一类计算。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机构登记表
登记日期:年月日
经办机构(盖章):
经办人:复核人:
经办日期:年月日复核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持社会保障卡(社保IC卡)或身份证;
二、参保人可选择的门诊定点机构由统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详见《江门市门诊定点机构名单》,城乡医保的参保人只能选择公布名单中的当地城乡医保门诊定点机构;
三、参保人门诊定点机构选定后,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下一社保年度需变更的,须在本年10至11月办理变更手续。

未选定门诊定点机构或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不能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年度为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本表一式二份,由参保人、社会保险管理所(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8
台山市川岛镇下川卫生院、台山华济医院、开平市蚬冈镇
0.7
卫生院、开平市赤水镇卫生院、开平市金鸡镇卫生院、开
平市龙胜镇卫生院、鹤山市古劳镇卫生院、鹤山市雅瑶镇
卫生院、鹤山市双合镇卫生院、鹤山西江医院、鹤山市龙
口镇卫生院、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卫生院、恩平市横陂镇中
心卫生院、恩平市良西镇卫生院、恩平市那吉镇卫生院、
蓬江区潮连医院、新会区三江镇卫生院、新会区大泽镇卫
生院、新会经济开发区医院、台山新希望医院、台山市城
区人民医院、台山市大江镇卫生院、台山市白沙镇中心卫
生院、台山市四九镇卫生院、台山市冲蒌镇卫生院、台山
市三合镇卫生院、台山市端芬镇卫生院、台山市深井镇卫
生院、台山市北陡镇卫生院、台山市川岛镇上川卫生院、
其他二级医疗机构和重点
பைடு நூலகம்
4
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平市妇幼保健院、鹤山市妇幼保 0.85
专科医院
健院、恩平市妇幼保健院、市结核病防治所、市皮肤医院、
市口腔医院、市残联康复医院、新会新希望眼科医院有限
公司
新会结核病防治所、新会区皮肤医院、新会陈经纶骨科医
院、新会司前仁爱医院、台山市结核病防治所、台山市慢
5
6
0.775
台山市赤溪镇卫生院、开平市马冈镇卫生院、开平市赤坎
分院中的一级医疗机构
镇卫生院、鹤山市共和镇卫生院、鹤山市址山镇卫生院、
恩平市第二人民医院、恩平市大槐镇中心卫生院
新会区睦洲镇中心卫生院、新会区大鳌镇卫生院、新会区
沙堆镇卫生院、新会区罗坑镇中心卫生院、台山市水步镇
卫生院、台山市都斛镇卫生院、台山市广海镇中心卫生院、
心、蓬江区白沙街道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海区外海
街道麻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门市社会福利院、恩平市
恩城街道办事处江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会康怡康复医

其他一级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
备注: 本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系数适用 2018 年度,年度内因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病种结构、功 能定位、病种次均医疗费用的客观差异、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医联体”建设等情况发生变 化,需改变医疗机构系数档次的,将在 2019 年度进行调整。特定人群疾病住院治疗费用周期性 结算分值不计算医疗机构系数。算。
恩平市东成镇卫生院、恩平市大田镇中心卫生院、恩平市
牛江镇卫生院、恩平崇德医院。
台山市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鹤山市人民医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平石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东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蓬江
区白沙街道堤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蓬江区白沙街道仓后
9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蓬江区白沙街道兴盛社区卫生服务中 0.65
7
台山市海宴镇卫生院、开平市沙塘镇卫生院、开平市三埠 0.75
获得国家群众满意称号的
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院、开平市月山镇卫生院、开平市大沙镇卫生院、开
平市苍城镇卫生院、鹤山市桃源镇卫生院、鹤山市鹤城镇
中心卫生院、鹤山市沙坪街道卫生院、鹤山市宅梧镇中心
-1-
卫生院、恩平市圣堂镇中心卫生院、恩平市君堂镇中心卫 生院、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系数(2018 年版)
医疗机构 系数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 系数
说明
1
市中心医院、市五邑中医院、市人民医院
1.00
市级三甲医疗机构
2
开平市中心医院
0.95
县级三甲医疗机构
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江海
区人民医院、新会区人民医院、新会区中医院、新会区司
前人民医院、新会区妇幼保健院、新会区第二人民医院、
性病防治站、台山市斗山镇中心卫生院、开平东华老年病 0.80
其他专科医院
康复医院、恩平爱尔新希望眼耳鼻喉医院、江门市残联康
复医院恩平分院
蓬江区棠下镇卫生院、蓬江区杜阮镇卫生院、蓬江区荷塘
镇卫生院、新会区古井镇中心卫生院、新会区崖门镇卫生
院、新会区双水镇中心卫生院、台山市汶村镇中心卫生院、
市政府核定的 16 家医联体
3
台山市人民医院、台山市中医院、开平市中医院、开平市 0.90
二甲医疗机构
水口医院、鹤山市人民医院、鹤山市中医院、恩平市人民
医院、恩平市中医院、台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江门五邑爱尔新希望眼科医院、蓬江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江海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新会区第三人民医院、台山市妇
幼保健院、开平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平市沙冈张立群医院、
-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