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服务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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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日施行) 5、《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旅行
)
(二)法规
一、《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令 第 4 号)2000年7月1日执行
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令第 5 号)2000年7月1日执行
三、《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 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9 号 ) 2001年6月18日执行
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区别 1、立法宗旨不同(见《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
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 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 质量,制定本法。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 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比较《政府采购法》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 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 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3、资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 管理,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 ,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 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4、服务结果不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 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 ,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 ,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
四、《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8月1日 执行
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令第 18 号)
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 计划委 员会令第 29 号) 2001年2月1日执行
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民航 总局、广电总局令第 2 号)2003年8月1日执行
3、《政府采购法》第34条“邀请招标方式的行使”和第 35条“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的程序性规定均与《招标 投标法》保持完全一致,分别对应《招标投标法》第 17条和第24条。
4、招材料投标条例第84条,政府采购的烤、法规对政 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关于监管主体
(二)两法的联系体现在:1、《政府采购法》第4 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 标法。
2、《政府采购法》第26条建立了与《招标投标法》的 紧密联系。《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 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 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显然,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法》有规 定的应当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执行《招标投标法》 规定。
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 法律培训课程
律师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 服务—相关法规
刘文琴律师
联系电话: 18909910296
13579866076
E-Mail: lwq923@sina.com
n Qq:409449106
一、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的关系
三、律师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服务内 容
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 和改 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 部、水利部、民 航总局令第 27 号)2005年3月1日执 行
十一、《<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 招标 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建设部、铁 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 56 号)2008年5月1日执 行
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 、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 总局令 第 30 号)2003年5月1日执行
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 利部、 民航总局令第 11 号) 2004年8月1日执行
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一、法律、法规
(一)法律 1、《民法通则》 (1987年1月1日施行)及其实
施意见(1988年1月26日公布) 2、《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施行)及解释(
一)、解释(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0年1月
1日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招标、投标
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 织或者个人。由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 是法律行为,《招标投标法》属于经济法律范 畴。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行为 ,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授权机构,规范 的范围涵盖了政策取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 、监督管理等环节,属于行政法律范畴。
《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 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 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4条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 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十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 号)2000年7月1日执行
十三、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2013.doc( 2013年3月11日)
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为 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规范采购 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两法的基本关系 是并行的,既有分工又有联系。
)
(二)法规
一、《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令 第 4 号)2000年7月1日执行
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令第 5 号)2000年7月1日执行
三、《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 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9 号 ) 2001年6月18日执行
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区别 1、立法宗旨不同(见《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
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 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 质量,制定本法。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 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比较《政府采购法》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 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 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3、资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 管理,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 ,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 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4、服务结果不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 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 ,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 ,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
四、《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8月1日 执行
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令第 18 号)
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 计划委 员会令第 29 号) 2001年2月1日执行
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民航 总局、广电总局令第 2 号)2003年8月1日执行
3、《政府采购法》第34条“邀请招标方式的行使”和第 35条“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的程序性规定均与《招标 投标法》保持完全一致,分别对应《招标投标法》第 17条和第24条。
4、招材料投标条例第84条,政府采购的烤、法规对政 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关于监管主体
(二)两法的联系体现在:1、《政府采购法》第4 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 标法。
2、《政府采购法》第26条建立了与《招标投标法》的 紧密联系。《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 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 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显然,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法》有规 定的应当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执行《招标投标法》 规定。
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 法律培训课程
律师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 服务—相关法规
刘文琴律师
联系电话: 18909910296
13579866076
E-Mail: lwq923@sina.com
n Qq:409449106
一、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的关系
三、律师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服务内 容
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 和改 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 部、水利部、民 航总局令第 27 号)2005年3月1日执 行
十一、《<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 招标 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建设部、铁 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 56 号)2008年5月1日执 行
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 、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 总局令 第 30 号)2003年5月1日执行
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 利部、 民航总局令第 11 号) 2004年8月1日执行
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一、法律、法规
(一)法律 1、《民法通则》 (1987年1月1日施行)及其实
施意见(1988年1月26日公布) 2、《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施行)及解释(
一)、解释(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0年1月
1日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招标、投标
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 织或者个人。由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 是法律行为,《招标投标法》属于经济法律范 畴。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行为 ,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授权机构,规范 的范围涵盖了政策取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 、监督管理等环节,属于行政法律范畴。
《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 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 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4条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 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十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 号)2000年7月1日执行
十三、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2013.doc( 2013年3月11日)
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为 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规范采购 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两法的基本关系 是并行的,既有分工又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