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甘肃省财政扶贫贴息贷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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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仅仅围绕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和改进服务为基本立足点,以实施“双联行动”和“扶贫攻坚行动”为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不断提升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累计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2700万人次,年均转移就业450万人以上,其中,省外转移就业人数稳定在40%以上;累计培训农民工90万人次,年均培训15万人;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农民工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引导约350万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2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甘政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7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甘政办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6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精神,全面提升支付服务质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阶段安排(一)启动实施阶段。

2024年6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80%;全国性银行机构具备境外银行卡取现功能的ATM机覆盖率达到95%,重点地区自助终端适老功能改造完成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8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80%;重点银行网点提供境外来甘人员简易开户服务覆盖达到100%。

(二)攻坚突破阶段。

2024年9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90%;全国性银行机构具备境外银行卡取现功能的ATM机覆盖率达到100%,全省范围内自助终端适老功能改造完成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10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90%;重点地区账户服务示范网点建设达到100%。

(三)巩固提升阶段。

2024年12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12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10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6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6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65号2000年11月1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00〕49号)自即日起废止。

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2000年10月8日)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办的、国家财政部分贴息的、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校普通班)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的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指住宿费和平均生活费)。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它与学习有关的费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10件为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10件为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10件为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甘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10件为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中小学“强县中增学位建宿舍扩食堂”工程的实施方案》《关于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及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的实施方案》《关于改造建设100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的实施方案》《关于继续资助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的实施方案》《关于万名低保困难老年人白内障复明工程的实施方案》《关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建设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项目的实施方案》《关于20万名城乡妇女“两癌”免费检查的实施方案》《关于建成投用景电二期提质增效工程的实施方案》《关于农村水利惠民工程的实施方案》《关于2024年度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的实施方案》等10件为民实事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办好为民实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论述特别是“七有”重要指示精神的工作举措,是巩固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的具体体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压实工作责任,全力加快实施进度,有效提升为民实事推进实效。

要加强监督检查,坚持督帮结合提升质效,一件接着一件、一项接着一项办实办好为民实事,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26日。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各镇人民政府,县属相关单位:现将《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农二〔2017〕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2017年7月5日附件: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包括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垦、林业部门(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主管部门)。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和国有贫困农(林)场,也可用于贫困人口较多、贫困程度较深的非贫困村。

本办法所指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是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贫困县,要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补助和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9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主导设立,由省政府单独出资或者与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营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章基金设立及运作模式第六条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15年,我省实施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有效解决了贫困户贷款难的问题,为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撑,是我省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落实好“一户一策”精准脱贫计划,继续发挥专项贷款在我省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实施收回或续贷政策(一)农户自主使用的贷款到期后,根据农户意愿收回或续贷,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关于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7〕9号)规定的延期2年调整为续贷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续贷期内省财政继续给予全额贴息,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省财政贴息资金在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到县级财政。

对具备还款能力且再无贷款需求的,到期后收回本金,解除贷款合同;对具有还款意愿、信用良好、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一次全额归还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已脱贫户,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与承贷银行协商确定。

对闲置或放在银行没有使用的贷款,因年龄超限、五保户、一二类低保户、信用记录不良等不具备条件的贷款,以及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贷款等,贷款到期后,通过宣传贷款政策和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引导农户按期归还。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扶贫资金的运行效率和扶贫效益,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的总体思路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固定贴息水平,灵活补贴方式;逐步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改革的原则1.责权统一的原则。

扶贫贷款及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统一由地方负责。

2.自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

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自愿按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通过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公开公平开展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3.贫困户受益的原则。

扶贫贷款发放要与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密切相关,以确保贫困户受益为优先条件。

4.鼓励先进的原则。

对扶贫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给予倾斜;对贷款发放困难、还贷率低的地方,可调减额度。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一)下放管理权限将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直接管理权限由中央下放到省,其中发放到贫困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由省(县)扶贫办、财政厅(局)具体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甘政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7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已经2015年8月7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6日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激励和市场配置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打破条块分割,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与资金的优化整合,加快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改革创新、规范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深化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以改革释放活力。

强化资金监管,将绩效评价管理贯穿于科研经费分配使用全过程,体现目标和结果导向,实现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绩效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甘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以及利息、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购置或建设办公楼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申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甘政办发〔2022〕101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10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6日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经济大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多层次金融供给体系,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一)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省情实际,按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求,单列全年监管考核口径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计划。

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资金利率低、期限长的优势,综合运用直贷、转贷及“直贷+转贷”模式,持续增加中小微企业信贷供给。

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加大向总行申请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力度,为我省争取更多的普惠信贷额度,实现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

地方法人银行要将服务中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力争2022年实现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

(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各省级金融机构。

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各省级金融机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甘肃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贫是为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旨在扶助贫困户或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

下文是甘肃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补助和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人口。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用于扶贫开发项目。

资金要重点投向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专项下达,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六条中央财政分配的专项扶贫资金和省市县三级专列的地方扶贫资金,按照"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目标任务和各地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安排。

省级和58个片区县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市级按10%以上、17个插花县按15%以上增列本级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2024年扶贫贷款的发放条件和流程

2024年扶贫贷款的发放条件和流程

2024年扶贫贷款的发放条件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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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范透明、责权明晰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合理划分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逐步增加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省级支出安排,由省级实施。

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的,由省级和市县共同分担支出责任,省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市县实施。

属于市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一)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逐步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将属于市县事权、具有地域信息管理优势、数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逐步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8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8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86号2014年4月21日)七里河区、永登县、榆中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1236”扶贫攻坚行动,加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区)财政配套资金的监管,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落实扶贫开发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所有项目实行村报、乡(镇)审核、县(区)审批。

第三条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扶持榆中县、永登县及七里河区、兰州新区、高新区2014年整村脱贫的104个贫困村。

第四条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按照每个整村脱贫村平均50万元确定。

各县(区)可根据贫困村大小和实际情况,对扶贫资金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能超过“两个20%”,即被调整村的数量不超过当年脱贫村的20%,调整资金每个村不超过20%,因特殊情况个别确需调整的,须报市扶贫领导小组审批。

县(区)须有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其中榆中县、永登县按市县不低于1∶0.5配套,七里河区、兰州新区、高新区按1∶1配套,县(区)资金配套到位后市级资金予以拨付。

第五条市级扶贫部门主要发挥规划指导、政策研究、监督检查、业绩考核的工作职能;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扶贫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审定、批复和对扶贫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联扶组长单位和联扶单位对乡(镇)和联扶村项目资金使用要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权。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6年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6年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6月1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团结,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领导本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要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和顺。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教育的内容,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14日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坚决清理各种不合理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投资权利。

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制度。

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坚持公开竞争性选择社会资本,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

在电力、通信、铁路、公路、机场、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出一批补短板的重大项目,加强投资项目推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加大力度推进PPP项目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清理各种准入限制和隐形壁垒。

建立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坚持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并不得要求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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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扶贫贴息贷款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发[2006]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省被列为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下放到省8个试点省份之一。

同时,中央也将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下达我省。

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分别制定上报了《甘肃省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和《甘肃省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项目贷款试点,加大扶贫到户贷款工作力度,根据《实施方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贷款”试点
(一)“项目贷款”试点扶持的主要产业和重点
1、在我省的13家国家扶贫龙头企业中2006年有新增贷款的企业。

2、当年新增贷款300万元以上,能够带动草畜、马铃薯、果品、瓜菜、中药材、制种等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及贫困农户增收的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项目贷款”试点的运行方案
根据全省产业化龙头企业布局,在省扶贫办下达到各市(州)贷款指标内,由市(州)组织有关部门考察,选择带动能力强、
金融部门有贷款意向且能贷到款或已贷了款的企业,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扶贫办。

市(州)的汇总表格中要明确企业名称、所在地、生产规模、项目内容、当年新增贷款额度、承贷银行、扶贫方式等内容(详见附表)。

省扶贫办随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核实贷款规模,确认扶持企业和贷款额度,提出项目贷款试点贴息扶持计划,提交主任办公会审定,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贴息资金计划。

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要求,由金融部门和扶持企业提供有关贷款凭证,经扶贫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核拨到企业。

“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实行激励机制,对扶贫项目选择准、贷款到位好、《扶贫协议》履行好的市(州)多给予贴息支持。

(三)“项目贷款”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1、放贷原则:遵循金融部门自主放贷的原则,有扶持扶贫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性的国有各金融部门均可放贷。

金融部门在信贷条件下自主选择对象,自主发放贷款,自主决定贷款期限。

“项目贷款”要防止“贷工不贷农,贷基础设施不贷
产业”的倾向。

2、贴息方案:除农业银行办理的1.2亿元扶贫贴息贷款按照国家政策贴息外,“项目贷款”统一按5%贴息。

扶贫贴息资金只给企业与种养业有关的厂房建设、设备购置、流动资金等贷款部分贴息,企业其它非生产用途的贷款不予贴息,
各市(州)上报时,对此要认真检查、核准。

3、部门职责:扶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项目认定、贴息确认和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并负责《扶贫协议》的签订和协议的落实检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报账与拨付;金融机构主要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定期向扶贫和财政部门提供扶贫贴息贷款审批、发放、使用有关情况。

同时,要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4、贴息资金管理: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

扶贫、财政部门在搞好服务的同时,重点检查扶贫协议落实情况,客观评价对产业覆盖区群众的增收作用,并及时发现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加强指导,逐步形成规范化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机制,为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探索有效的途径。

财政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项目贷款”贴息。

二、扶贫到户贴息贷款
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3月8日会议纪要、全省扶贫办主任(临潭)座谈会议和国家进一步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2006年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工作在2005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扶贫到户贷
款效益的发挥。

(一)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分配
贴息资金由省分配到市(州),市(州)可采取激励机制,到县分配使用。

对贷款积极性高、扶贫贴息贷款效益发挥好的县予以倾斜安排。

重点县考核或年终工作检查中,对贷款进度没有达到全省统一要求的市(州)调整或减少安排额度。

各市(州)要抓紧与有关部门衔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到户贷款的发放和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管理。

(二)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扶持的范围及重点
扶持范围:全省10个市州有扶贫工作重点乡、村的县和“三西”资金扶持县。

扶持重点:一是当年实施整村推进的项目村,重点扶持规划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平均每村必须保证贴息2万元以上;二是围绕草畜、马铃薯、果品、中药材、瓜菜、制种等扶贫产业,有侧重地扶持地方优势产业基地建设和带动贫困户的种植业、养殖业;三是能够直接带动贫困农户的小型加工、储藏、贩运业和由带头人组成的生产、销售等联合体,适当扶持农产品市场建设;四是围绕劳动力培训转移,在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户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的信贷支持力度;五是贫困村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或协会组织。

(三)扶贫到户贴息贷款运作程序
1、确定贷款扶持的主导产业。

围绕贫困地区草畜、马铃薯、果品、中药材和瓜菜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一乡一业、一村
一品扶贫产业开发建设布局,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金融部门
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条件,对贷款扶持项目提出区域性指导意见。

2、选定贷款农户和小型企业。

在扶贫部门推荐的项目区贫困户及能够带动贫困户的能人中,按照自愿原则,由企业、农户或联户担保提出贷款申请,乡(镇)汇总到金融部门,金
融部门按信贷条件确定贷款农户和小型企业,并报县扶贫办备案。

3、贷款发放。

金融部门按照扶持项目自主选择贷款农户,自主确定贷款额度,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4、贷款贴息标准及核定。

直接到户(不含大户)的种养业贷款项目实行全额贴息,中央财政扶贫贴息资金按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年利率5%)给予贴息,差额利息由省财政配套
贴息资金或其它资金补助。

带动农户脱贫的小型加工、储藏、贩运和其它大户领办项目,按5%给予贴息。

贴息资金主要采取核补给金融机构的方式。

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农户养殖业等项目,可采取连续贴息的办法(最长不超过两年)。

金融部门根据贷款发放额度汇总贴息报表,经乡、村逐级核
实盖章后报扶贫部门,经扶贫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报
账程序拨付贴息资金。

到户贴息资金必须用于贷款贴息,不得用于贴息之外的其它项目或直接发放给未贷款农户,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贴息。

(四)扶贫到户贴息贷款的有关要求
1、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在具体实施中,可采取大户、能人带动贫困户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可以联户担保争取贷款,遵循“农户自愿申请、自定项目、自主经营”的原则,按照区域集中、产业关联的发展模式,针对一乡一业争取贷款。

2、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发放扶贫贴息贷款,贷款本金由金融部门自筹。

金融部门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主选择贷款农户或小型企业,自主放贷。

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贷款必须为当年新增贷款。

扶贫到户贴息贷款要防止“贷大不贷小,贷富不贷贫”的倾向。

3、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扶贫到户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培训。

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定期召开联席会、项目协调会,解决贷款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工作的正常进行。

4、在扶贫到户贴息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金融部门的职能及监管作用。

扶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贷款户核准、项目认
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同时,积极协助金融部门回收贷款,滚动发展;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报账拨付;金融机构主要负责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定期向扶贫和财政部门提供扶贫贴息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5、通过宣传培训,提高贫困户自我管理、自主经营和还贷意识。

一是在项目选择上充分尊重贷款农户的意见;二是在项目经营中,充分发挥能人带动作用;三是在项目实施中采取自愿组合,成立项目联户实施小组,由组长负责监督,相互促进,取长补短,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贷款的按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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