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甘肃省财政扶贫贴息贷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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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扶贫贴息贷款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发[2006]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省被列为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下放到省8个试点省份之一。同时,中央也将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下达我省。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分别制定上报了《甘肃省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和《甘肃省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项目贷款试点,加大扶贫到户贷款工作力度,根据《实施方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贷款”试点
(一)“项目贷款”试点扶持的主要产业和重点
1、在我省的13家国家扶贫龙头企业中2006年有新增贷款的企业。
2、当年新增贷款300万元以上,能够带动草畜、马铃薯、果品、瓜菜、中药材、制种等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及贫困农户增收的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项目贷款”试点的运行方案
根据全省产业化龙头企业布局,在省扶贫办下达到各市(州)贷款指标内,由市(州)组织有关部门考察,选择带动能力强、
金融部门有贷款意向且能贷到款或已贷了款的企业,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扶贫办。市(州)的汇总表格中要明确企业名称、所在地、生产规模、项目内容、当年新增贷款额度、承贷银行、扶贫方式等内容(详见附表)。省扶贫办随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核实贷款规模,确认扶持企业和贷款额度,提出项目贷款试点贴息扶持计划,提交主任办公会审定,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贴息资金计划。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要求,由金融部门和扶持企业提供有关贷款凭证,经扶贫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核拨到企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实行激励机制,对扶贫项目选择准、贷款到位好、《扶贫协议》履行好的市(州)多给予贴息支持。
(三)“项目贷款”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1、放贷原则:遵循金融部门自主放贷的原则,有扶持扶贫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性的国有各金融部门均可放贷。金融部门在信贷条件下自主选择对象,自主发放贷款,自主决定贷款期限。“项目贷款”要防止“贷工不贷农,贷基础设施不贷
产业”的倾向。
2、贴息方案:除农业银行办理的1.2亿元扶贫贴息贷款按照国家政策贴息外,“项目贷款”统一按5%贴息。扶贫贴息资金只给企业与种养业有关的厂房建设、设备购置、流动资金等贷款部分贴息,企业其它非生产用途的贷款不予贴息,
各市(州)上报时,对此要认真检查、核准。
3、部门职责:扶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项目认定、贴息确认和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并负责《扶贫协议》的签订和协议的落实检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报账与拨付;金融机构主要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定期向扶贫和财政部门提供扶贫贴息贷款审批、发放、使用有关情况。同时,要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4、贴息资金管理: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扶贫、财政部门在搞好服务的同时,重点检查扶贫协议落实情况,客观评价对产业覆盖区群众的增收作用,并及时发现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加强指导,逐步形成规范化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机制,为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探索有效的途径。财政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项目贷款”贴息。
二、扶贫到户贴息贷款
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3月8日会议纪要、全省扶贫办主任(临潭)座谈会议和国家进一步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2006年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工作在2005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扶贫到户贷
款效益的发挥。
(一)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分配
贴息资金由省分配到市(州),市(州)可采取激励机制,到县分配使用。对贷款积极性高、扶贫贴息贷款效益发挥好的县予以倾斜安排。重点县考核或年终工作检查中,对贷款进度没有达到全省统一要求的市(州)调整或减少安排额度。各市(州)要抓紧与有关部门衔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到户贷款的发放和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管理。
(二)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扶持的范围及重点
扶持范围:全省10个市州有扶贫工作重点乡、村的县和“三西”资金扶持县。
扶持重点:一是当年实施整村推进的项目村,重点扶持规划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平均每村必须保证贴息2万元以上;二是围绕草畜、马铃薯、果品、中药材、瓜菜、制种等扶贫产业,有侧重地扶持地方优势产业基地建设和带动贫困户的种植业、养殖业;三是能够直接带动贫困农户的小型加工、储藏、贩运业和由带头人组成的生产、销售等联合体,适当扶持农产品市场建设;四是围绕劳动力培训转移,在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户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的信贷支持力度;五是贫困村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或协会组织。
(三)扶贫到户贴息贷款运作程序
1、确定贷款扶持的主导产业。围绕贫困地区草畜、马铃薯、果品、中药材和瓜菜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一乡一业、一村
一品扶贫产业开发建设布局,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金融部门
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条件,对贷款扶持项目提出区域性指导意见。
2、选定贷款农户和小型企业。在扶贫部门推荐的项目区贫困户及能够带动贫困户的能人中,按照自愿原则,由企业、农户或联户担保提出贷款申请,乡(镇)汇总到金融部门,金
融部门按信贷条件确定贷款农户和小型企业,并报县扶贫办备案。
3、贷款发放。金融部门按照扶持项目自主选择贷款农户,自主确定贷款额度,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4、贷款贴息标准及核定。直接到户(不含大户)的种养业贷款项目实行全额贴息,中央财政扶贫贴息资金按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年利率5%)给予贴息,差额利息由省财政配套
贴息资金或其它资金补助。带动农户脱贫的小型加工、储藏、贩运和其它大户领办项目,按5%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主要采取核补给金融机构的方式。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农户养殖业等项目,可采取连续贴息的办法(最长不超过两年)。
金融部门根据贷款发放额度汇总贴息报表,经乡、村逐级核
实盖章后报扶贫部门,经扶贫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报
账程序拨付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