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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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及《东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主修专业所有课程(除毕业论文外)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4、本科在校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5、学位外语要求:(1)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考试4级及以上考试,或通过学校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2)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14〕3号)文件精神,非外语专业学生,若在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英语,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若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非英语小语种,可参加相应的大学小语种科目四级考试;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PETS-3),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或在读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证书或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6、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违纪处分且处分未撤销者;(2)因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

7、毕业后再报名参加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学位的依据。

二、申请、审核、授予程序1. 具备学位申请资格的在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本人填写《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学院方受理其学位申请,受理时间为该生毕业前1个月内或毕业后取得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后的一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西校〔2006〕347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单位:《西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西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学位授予工作,促进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各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大部分专业可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专家25人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4—6人,秘书长1名(研究生院院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教育部学位办备案,任期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部设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5—11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1-2人。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秘书由分委员会主席所在单位派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二)审定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三)审批论文评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定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名单;(五)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六)作出撤消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七)确定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八)审批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各学部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初审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2)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3)审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免除部分课程考试名单;(4)审议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名单;(5)推荐博士生导师名单,审定硕士生导师名单;(6)组织评选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7) 初审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8)初审学位点申报学科专业;(9)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从2005级起试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现对《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如下: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高升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为2.0以上(含2.0);考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0以上(含1.0);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绩点为2.5以上(含2.5)。

(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自学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外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第二外语考试。

(五)非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统一考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并坚持错误者;(二)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学位申请程序(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历届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达到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可向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不提出申请学位的,不再补办。

(二)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审核各系(院)学生材料,向院学位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三)成人教育学院对各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供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发展需要,根据《学位条例》、《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对原《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照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要求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四条授予条件(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各门课程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二门专业学位课程每门课达75分(含75分)以上。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基本政治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二)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三)违反招生规定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四)修业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五)学习期间(含休学、留级)累计有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六)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七)超过学位授予申请年限者。

(八)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授予工作程序(一)凡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提交毕业论文指导书和文本原件、学位评审费、本人近照等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向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初审合格者名单,同时提供其课程成绩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文本、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西南大学关于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西南大学关于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西南大学关于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西校[2008]329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学生毕业授位工作,根据《西南大学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精神和要求,对我校本科学生毕业授位中学分绩点计算等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科基础课、专业发展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每一门课程学分乘该门课程绩点之和除以这些课程的学分之和。

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学分×绩点)/总学分百分制、五级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在平均绩点计算中将五级制进行分数定值转换时,其标准为: A (优)转换为95分,B(良)转换为85分,C(中)转换为75分,D (及格)转换为65分;若存在合格与不合格等级的一律按70分转换。

二、学位外语考试。

针对2007届和2008届学位外语未通过的学生和2005级要求考试学位外语的学生,学校将按原要求于2009年5月和2010年5月各组织一次学位外语考试。

从2011年开始,取消学校学位外语考试。

三、国家外语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覆盖。

一般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四级外语考试,成绩达60分(100分制)或425分(710分制)以上(艺体类、双少生、应用技术本科学生可参加重庆市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达合格标准),可以申请覆盖学期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覆盖后学期外语成绩记60分。

参加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达到合格标准(艺体类学生参加一级及以上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可以申请覆盖学期计算机课程考试成绩,覆盖学期计算机成绩记为60分。

四、2009届学生授位条件。

对2009届毕业学生,可以按原西校[2006]413号文件要求审核授位,也可按现西校[2008]328文件要求审核授位,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2010届毕业生开始,一律按西校[2008]328号文件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有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科生的学籍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国际本科生等。

第三条学籍是本科生在学校注册的正式学习身份和学习记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生录取工作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注册。

第五条本科生入学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高中毕业证、户口本等。

第六条学生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如逾期未注册者将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向其发放学生证。

第三章学籍动态管理第八条学籍动态管理包括学籍状态变更、学籍信息更新等。

第九条学生须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学校报备。

第十条学籍状态变更包括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学生需根据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二条学生须按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相关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需参加学业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学生若未通过学业考核或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补考者将被视为不合格学生。

第十五条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如实验、实习等。

第五章奖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将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激励学生良好学习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设置奖学金和助学金,资助表现优秀的学生和有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毕业与学位授予第十八条学生完成全部课程及学分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方可申请毕业。

第十九条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或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第七章违纪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或存在违纪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为深入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学院的办学宗旨和教育教学政策,特制定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制定目的在于规定学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学位课程要求、学分要求以及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表彰,是学生在专业领域具备基本的学术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重要证明。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实行学分制,学生需经过一定学分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课程第四条学士学位课程包括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通识课程是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外语课程、数学课程、英语写作与阅读理解等。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通识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专业课程是学生学习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核心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专业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选修课程是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职业需求选择的课程,可以通过学院安排的选修课程或其他形式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选修课程。

第三章学士学位学分要求第八条学士学位学分总数为160学分以上。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120学分,选修课程学分不得高于40学分,其中通识课程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专业课程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

第十条学士学位学分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学位授予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四章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获得相应学分;(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三)取得规定的毕业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能力进行研究和探索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论文课题,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的写作和答辩。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管理和实施。

其目的是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和就业能力培养。

2.学位授予的时间和程序:每年学位授予时间为6月和12月。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学生申请、学校审定、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各环节需按规定完成。

3.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实习实践报告等。

4.学校审定: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

审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5.学位评定:学位评定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实习实践报告、综合能力评估等。

评定结果通过绩点制度进行统一评定。

6.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进行。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学位证书库。

学位授予的情况会在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7.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质量、实习实践经历等。

学生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在专业课程中取得一定的学业成绩。

毕业论文质量必须符合学校要求,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评审。

另外,学校还要求学生进行一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8.学位的认证和使用: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所获得学位的官方认证,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学位证书可以作为就业、升职、出国留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学校积极开展学位证书的查询和复核工作,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学位认证服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途径查询学生的学位信息。

10.学校还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位证书复核,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准确性。

学位证书复核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学生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

西南大学自考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要求及程序

西南大学自考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要求及程序

西南大学2011年成人高教本科生(网教)和自考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要求及程序按西南大学西校(2006)466号文《西南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要求,成教本科毕业生(成脱、函授、夜大)和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具体要求和程序如下:一、申请条件:1.本科学习时间不超过6年(自考生通过本科阶段第一门专业课时间至毕业时间不超过6年)。

2.获得我校(或与我校签有授位协议的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申请(以毕业证书上打印时间为准)。

3.本科在读期间或毕业一年内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成教(含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

或通过与重庆市学位办成绩互认的省级学位办组织的成教(含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以重庆市学位办转发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4.成教本科生(成脱、函授、夜大、网教)平均分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三年制本科补考不超过三门,五年制本科补考不超过四门;自考本科平均成绩65分以上(含65分),毕业论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

二、申请时间:2011年申请两次,上半年5月9日-5月20日、下半年11月7日-11月18日,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办理,上午8:30至11:30,下午3:00至5:00。

请务必在申请期间办理,过时责任自负。

三、申请程序:1.向西南大学研究生部学位办提供材料如下:⑴“毕业证书”和“外语统考合格证书”(或加盖省级学位办公章的成绩合格单)原件和二份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二份复印件。

⑵“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和“成绩登记表”各一式两份,申请人务必填写(手写)本通知所附的表格,其他格式表格不予接收。

⑶可收到信件的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审核期间保持电话畅通。

⑷申请务必时在“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上贴一寸的半身免冠照片。

2. 因所有授位信息需上传教育部审核,无标准格式学位照无法上传,所以,申请者本人必须到我校学位办指定的照相点现场拍摄标准学位授予电子照片。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西南大学文件西校〔2020〕60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单位:《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20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西南大学2020年4月7日- 1 -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函授、网络教育以及主考学校为西南大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须与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专业名称一致。

第四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业水平测试由外语水平测试、学位课程考试(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三方面组成。

第五条函授和网络教育专业的学位课程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由学校在主考专业课程中确定不少于3门课程作为学位课程,课程清单另行发布。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不存在有效期内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形。

(二)获得西南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不超过2年。

高等- 2 -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取得第一门合格课程成绩至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不得低于2年,不得超过6年。

(三)申请人本科毕业专业名称必须与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专业名称一致。

(四)函授、网络教育学生取得本科学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取得本科阶段第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后,达到下列外语(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为第二外国语)水平测试条件之一:1.省级学位办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成绩合格;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400分及以上;4.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全国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大学英语成绩达75分及以上。

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修订。

第一条学位授予对象和条件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所有申请学位的毕业生在计算各科成绩时,要从总课程门数中把免修课程剔除;五级制计分成绩分别按: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换算后进行总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非英语专业英语课程成绩单列,不纳入总评。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成绩总评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考查课程平均成绩总评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自学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三)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均应参加XX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课程全区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

外语专业本科学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申请时限: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不再补办。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并坚持错误者;(二)因违法违纪,或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程序和所需材料(一)所需材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1份、由新华社统一采集的彩色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川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四川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川学位[2006]54号四川省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位单位),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

学士学位按《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各高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教育单位,由本校教务处负责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七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一) 成人本科毕业生。

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学院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二)自考本科毕业生;(三)网络本科毕业生。

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西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管理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管理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号)等规定和《西南政法大学关于研究生教育两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西政委发[2008]9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授予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

根据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设名誉主席若干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1-2名。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设在研究生部)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授予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三)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审批或审查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六)审批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七)对错授或者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的决定;(八)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九)审批研究生培养方案;(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推荐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人选名单;(二)审批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三)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四)审核各层次学位申请人是否符合授位条件,通过推荐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五)审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其协助履行的其他职责。

西南大学学位申请办法

西南大学学位申请办法

西南大学2011年成人高教本科生(网教)和自考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要求及程序按西南大学西校(2006)466号文《西南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要求,成教本科毕业生(成脱、函授、夜大)和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具体要求和程序如下:一、申请条件:1. 本科学习时间不超过6年(自考生通过本科阶段第一门专业课时间至毕业时间不超过6年)。

2. 获得我校(或与我校签有授位协议的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申请(以毕业证书上打印时间为准)。

3.本科在读期间或毕业一年内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成教(含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

或通过与重庆市学位办成绩互认的省级学位办组织的成教(含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以重庆市学位办转发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申请外国语言文学类学士学位,需通过第二外国语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4.成教本科生(成脱、函授、夜大、网教)平均分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三年制本科补考不超过三门,五年制本科补考不超过四门;自考本科平均成绩65分以上(含65分),毕业论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

二、申请时间:2011年申请两次,上半年5月9日-5月20日、下半年11月7日-11月18日,仅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办理,上午8:30至11:30,下午3:00至5:00。

请务必在申请期间办理,过时责任自负。

三、申请程序:1.向西南大学研究生部学位办提供材料如下:⑴“毕业证书”和“外语统考合格证书”(或加盖省级学位办公章的成绩合格单)原件和二份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二份复印件。

⑵“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和“成绩登记表”各一式两份,申请人务必填写(手写)本通知所附的表格,其他格式表格不予接收。

⑶可收到信件的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审核期间保持电话畅通。

⑷申请务必时在“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上贴一寸的半身免冠照片。

2. 因所有授位信息需上传教育部审核,无标准格式学位照无法上传,所以,申请者本人必须到我校学位办指定的照相点现场拍摄标准学位授予电子照片。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包括:(一)我校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二)XX地区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我校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三)委托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领导,努力学习XXX 思想、XXX理论;努力实践XXX重要思想;拥护改调开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二)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的学习要求,能够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三)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课程补考门次累计在所修课程的20%(含20%)以下;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高于2.0(含2.0);(五)在校期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水平统一测试,成绩表明其确已具备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外语水平。

(六)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记过或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一)我校符合申报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夜大学部等教学管理部门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要求报继续教育学院;(二)委托我校授予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三)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XX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送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四)继续教育学院和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并报送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3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推荐阅读)

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推荐阅读)

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推荐阅读)第一篇: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校[2008]328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 现将《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九日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可授予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学生修业期满,学院应及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逐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学院审核签字后送教务处。

第五条教务处复核各学院初审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按本科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学业年限不超过六年计(留降级和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在标准学制(四年,下同)年限内按结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等方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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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适应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制定《西南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脱产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

校内各培养单位、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申请人的成绩核查。

第四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择优授予的原则。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函授、夜大学和脱产本科班应在四年内完成本科课程学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在五年内完成所有本科课程学习
(三)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不含毕业论文)的平均成绩:成教本科生(成脱、函授、夜大)达到70分;自考生达到65分。

毕业论文成绩优良或在80分以上。

三年制以下(含三年)本科补考科目不超过三门,五年制以下本科补考课目不超四门。

(四)在读本科期间或取得毕业证书一年之内参加由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在本科期间2006年5月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实行新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在426分以上(含426分)。

2006年6月以后只认可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五)有下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而未撤销者;
2.毕业后一年内未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3.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超过四年者;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一年内,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可在每年的5月和11月向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

申请学位时需提供如下材料(材料允许代办,不接受邮寄):
1、“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或“国家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证书”、实行新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合格分数为426分以上(含426分)。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同时交复印件一份。

2、“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和“成绩登记表”各一份,两张近期一寸的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并按照登记表的要求详细填写有关信息。

成教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由培养单位成教室盖章;自考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由培养单位盖章。

3、学士学位申请学费200元。

第六条校学位办接受学位申请者材料后,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各项要求进行审核。

审核中发现有疑义的,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就学位申请者掌握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

第七条由学位办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合格名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可以向我校提出申请学士学位。

1、由培养单位向西南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重庆市学位办备案。

2、每年5月、11月由培养单位教务部门将符合申请条件学生的专业课考试成绩、参加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申请人员学习专业的教学大纲等资料统一交学位办(具体材料见第五条)。

学位办转西南大学教务处,教务处按西南大学本科教学的相关规定审核,如符合西南大学本科教学的要求,合格人员名单交学位办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由西南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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