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15-第十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第十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指以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为目的而占有、使用、收益土地的用益物权。
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1.权利的目的和功能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如果要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将集体土地变为国家土地。
特殊情况下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在乡镇企业,乡村公益设施的时候,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建设用地的主体因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出让的土地主体类型在法律上没有限制。
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军事部门、有关事业单位、某些公司等从事公益事业的部门。
而不会是自然人、股份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乡镇企业,不可能是农民、国家机关、军事部门等。
4.权利客体可以是地表、地下和地上从权利客体的立体部委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可以使某宗地的地表,也可以是某宗地的地上(空间),还可以是某宗地的地下(空间)。
以地上空间、地下空间为课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叫做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叫做空间权(空间地上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他物权。
从权利所出之源看,建设用地使用权系分享国家的(少数情况下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而形成的他物权。
6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从权利的归属体系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等效力,属于物权。
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属于用益物权。
1(二)地上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第一,地上权存在于他人所有私有土地之上,而我国现行法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上存在于国有土地之上,仅在少数情况下存在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
建设用地使用权名词解释
建设用地使用权名词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划归给当事人,让其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支配和收益土地的一种权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现,解决了国家所有制和个体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权获取与转让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历史背景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最早源于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正经历着改革开放的时期,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解决土地资源分配和利用中存在的矛盾,国家开始试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这种制度以“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的原则,确保了土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
其中,《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获取条件、使用方式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转让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使用权获取与转让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出让,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向政府购买土地使用权。
二是通过划拨,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事业单位。
不同的获取方式有不同的程序和条件,但都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政策和计划。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或有偿转让给他人。
在进行转让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程序。
转让的方式可以是出租、转包、抵押或继承等形式,但需符合土地使用政策和计划,并保证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实际需要。
四、使用权权利与义务作为使用权人,其拥有使用、支配和收益土地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收益。
同时,使用权人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遵守土地使用规划、保护土地资源等。
一起学习民法典(1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一起学习民法典(1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一起学习民法典(1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出让和划拨,前者需要交纳各种税费,并用于商业开发、商品住宅建设等,后者主要是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公益性质用地建设需要。
但在实践中,很多应当出让的土地却变成了划拨,这种事情在海南也曾经普遍存在,比如某地市政府欠付企业工程款,拿划拨土地抵债,而企业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这本来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但最后不了了之,造成了政府税收的流失和国有财产的流失。
此外,各地以各种理由大厮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扩建改建新建政府办公大楼更是屡见不鲜。
民法典型第三百四十七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可能会进一步收紧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促进房地产行业有序有偿健康发展,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第6课时 第二章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
(1)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土地使用权要以土地的存在或土地能满足某种需要为前提,因土地使用权灭失而导致使用人实际上不能继续使用土地,使用权自然终止。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原因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诸如地震、水患、塌陷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能使用土地而终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期内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在使用土地期限内对土地拥有使用、占有、收益、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由于协议出让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其程序在此不作详述。
@#
(4)挂牌出让方式
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包括下列三个内容:
(1)合同的正本、副本。主要内容有:签约双方当事人;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界线等自然情况;地价款数额、定金、支付方式和期限;土地使用期限;动工及开发期限;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2)出让合同附件。主要内容有:地块四至平面、界桩定点、土地利用要求、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建设要求、建筑面积、限高、绿化率、建筑比例等。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①无偿划拨。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解释】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有偿出让。
【解释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解释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登记——设立要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1)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解释】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司法考试考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司法考试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
有偿出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是指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
有偿出让的方式主要包括拍卖、招标和协议等。
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规定。
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具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特点,能够充分体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是市场经济中较为活跃的交易方式。
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丁,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能够最大程度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
从保护土地资源和国家土地收益的大局看,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其适用范围应当不断扩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投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近些年来,由于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
2004年,国务院在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提出,工业用地要逐步实行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
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权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权益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口的增加,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益则可以由政府或个人获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其中的一种,它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出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者,使其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文将探讨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权益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及特点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程序出让土地并确定权利人,使其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权的有限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限的,即在一定的时期内有效,过期后需重新申请或续期。
这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土地资源的保护。
2. 使用权的法定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设立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出让和登记备案。
3. 使用权的有偿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偿的,即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4. 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和土地租赁两种形式。
1. 土地出让:土地出让是指国家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者。
在土地出让中,使用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作为使用权的取得费用。
2. 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形式。
在土地租赁中,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支付一定的土地租金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方式为了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我国采取了多种管理方式。
1. 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的过程中,使用者和国家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让合同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
2009年4月1日,山东省某市市公路管理局工程处(简称工程处)与某市市岚山区碑廓镇XX一村签订土地租 赁合同,约定工程处租赁XX一村土地60亩,用于拌合站安装和存料使用,租期一年。2010年1月25日,某市德霖 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以3010万元价格竞得2009G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4万平方米。工程 处租赁的土地即包含在XX公司竞得的土地中。2011年4月3日,XX公司与某市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同年4月29日,XX公司交齐土地出让金。5月6日,XX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初始登记。5月20日, XX公司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证。11月5日,工程处将拌合站设备迁出XX公司厂区。
人的权利和义务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于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还可依法转让、互换、出租、出资、赠与 或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支付出让金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并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立要件。换言之,即使受让人未按照约定 支付出让金,其也只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当然归于消灭。 (2)合理利用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合理地使用土地,维护土地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3)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用途关系到城市的规划,关系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和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严格 按
定义
定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 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等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时限内使用、经营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具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本文将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产生、转让、限制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所有权的一项经济价值权利划归单位和个人使用、经营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在对国土资源进行保护的前提下,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城乡建设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主要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
出让是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将国有土地以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出售给单位和个人,使其获得土地使用权。
划拨是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划转给需要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使其获得土地使用权。
划拨是一种免费方式,但在实际实施中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条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让。
转让的方式主要有转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抵押。
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将其使用权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转让给他人。
转让合同应当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转让合同一旦签订生效,使用权即转移给受让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将其使用权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品进行抵押。
在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用于规定的土地用途,需要严格遵守土地规划和用地计划的要求。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土地的利用效益、资源的合理利用等。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有效,到期后需要进行续期或者重新申请使用。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物权法律制度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物权法律制度你知道物权法律制度有哪些吗?你对物权法律制度了解吗?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物权法律制度的知识,欢迎阅读。
共有制度1.共有的一般效力(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共同共有(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对外偿债后,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分担的问题。
(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共同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其转让行为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3.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按份共有中,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亦构成无权处分,与共同共有情形中的无权处分原理一致。
善意取得制度1. 善意取得的内容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 (1)均为用益物权,以土地利用为核心;(2)权利设 (1)均为用益物权,以土地利用为核心;(2) 立目的均在于修建房屋等建筑物和种植竹木;(3) 立目的均在于修建房屋等建筑物和种植竹木;(3)均 可进入流通领域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等。 可进入流通领域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等。 异 产生的 经济条 件 使用期 限 权利消 灭的结 果 是土地私有制的产 产生于我国社会主义公 有制经济 物 无期限 期限届满, 期限届满,权利人 享有建筑物、 享有建筑物、工作 物及竹木的“ 物及竹木的“取回 权”和请求有益费 用的偿还请求权 有期限 期限到来,除续期外, 期限到来,除续期外, 地面建筑物及竹木的所 有权有约定,从约定; 有权有约定,从约定;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依 照法律、法规办理。 照法律、法规办理。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是 指通过合法程序, 指通过合法程序,将划拨土地使用 权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权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义务: 义务: (l)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城市规 (l) 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 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 不得使土地闲置; 不得使土地闲置; (2)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开发使用 (2) 土地。 土地。 (3)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的用途。 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的用途。
(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抵押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指土地使用 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他人的行 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指土地使用 人,作为出租方将其依法享有使用 权的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 权的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定义:(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详细描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1.创设取得(1)情形:(2)期限:(3)方式:①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移转取得3.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例题:1.3月1日,甲公司与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月10日付淸了出让金。
土地管理部门3月20日向甲公司交付了土地,4月20日完成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是()。
A.3月1日B.3月10日C.3月20日D.4月20日正确答案:D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2.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续期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自动续期B.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归国有,不得续期C.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续期D.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批准,可以续期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知识点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因此选项A正确。
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要求具有的特征有()。
A.构造上的独立性B.空间封闭性C.利用上的独立性D.登记独立性正确答案:A,C,D解析:专有部分是指通过物理方法分割,兼具构造和使用上独立性的特定空间。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将国有土地划拨给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相对独立的、具有继承性的权利关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依据,依法授予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特定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土地权属性质的范畴。
在我国,土地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者分别实行国有制度和集体所有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根据法律将土地划拨给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法定性和个性化。
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土地出让权力机构予以法定性授予,不具备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要件的,无权取得该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相对独立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既是权利人与土地出让方或土地使用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又与建设项目的所有权和担保权利等权利具有独立的关系。
权利人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迁移建设用地的权利,可根据需要进行抵押、转让或租赁等处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继承性。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可以继续享有被继承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承受被继承人的义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限制(1)由国有土地划拨取得。
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划拨给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占地补偿费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国家根据需要,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给建设单位或个人。
(3)通过出资入股方式取得。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出资入股的方式参与经济性建设项目,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4)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取得。
权利人可以依法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1)用地目的限制。
第十四章__建设用地使用权[1]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事由不同,其法律效果也 不尽相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 无偿收回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其地上 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提前收回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 给予相应的补偿。
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不
正确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要式合同 B.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不经 登记不生效力 C.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建设用地使用 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构筑物可以分别转让
答案:D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国有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在 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 3.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 方式取得。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流通性。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效力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 定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出让方式, 二是划拨方式。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让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让与为物权变动之一种,其转 让一般应采书面形式并于登记后发生效力。法律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 遵守法律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
[基本要求] 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出让、转让、出 租、抵押;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 的关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什么是建设⽤地使⽤权
建设⽤地使⽤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使⽤国家所有的⼟地的权利。
建设⽤地使⽤权可以在⼟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设⽴建设⽤地使⽤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政法规关于⼟地⽤途的规定。
关于建设⽤地使⽤权的定义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是建设⽤地使⽤权
1、建设⽤地使⽤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使⽤国家所有的⼟地的权利。
2、建设⽤地使⽤权的内容就是地上权⼈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建设⽤地使⽤权⼈的权利:
(1)占有和使⽤⼟地。
(2)权利处分。
(3)建设⽤地使⽤权⼈有权将建设⽤地使⽤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抵押。
(5)出租。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四条【建设⽤地使⽤权的定义】建设⽤地使⽤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地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该⼟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地使⽤权⼈的义务是什么
1、建设⽤地使⽤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付出让⾦等费⽤。
2、建设⽤地使⽤权⼈在建设⽤地使⽤权消灭时,应当将⼠地返还给所有权⼈,原则上应恢复⼟地的原状。
因此,如果建设⽤地使⽤权⼈以取回地上建筑物或其他⼯作物及附着物为恢复原状的⼿段时,则取回不但是建设⽤地使⽤权⼈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3、建设⽤地使⽤权⼈应当合理利⽤⼟地,不得改变⼟地⽤途;需要改变⼟地⽤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政主管部门批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农用地使用权相区别,是对土地进行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从事建设的权利。
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
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哪些1、占有和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
例如,限定房屋的高度、限制房屋的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时不得超出该项范围。
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使用土地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实现其权利,自然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准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
2、权利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
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则其必须与建筑物共命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是,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当事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做了限制,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2)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
另外,当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3)出租。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读: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习题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真题2012】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所有权【答案】D【解析】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者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习题2】关于土地权属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B.自留地归集体所有C.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D.农村土地均归集体所有E.宅基地归农民个人所有【答案】BC【解析】A 错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B 正确,E 错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 正确,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D 错误,错在“均”字,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形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3.用途: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设立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3.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习题3】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 )【真题2010】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留置权【答案】B【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队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PPT课件
.
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
业为目的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
.
4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因土地出让方式不同而有差别。通 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有权以开发利用、 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国有土地;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目的使 用该国有土地
.
11
•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建设用地项目不能取得划拨土地使用 权?
• A.刘家村乡政府办公楼建设用地 • B. .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 C.南山市军事基地通往市区的道路建设用地 • D.南湖市某私立贵族学校校区用地
答案:D
.
12
• 23.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用地是 ( )
.
9
•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
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 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 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
10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 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 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①无偿划拨。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解释】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有偿出让。
【解释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解释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登记——设立要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解释】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终止原因: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土地灭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