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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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一、市场经济与法律基础1.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资源配置由市场决定、市场竞争、市场价格、市场主体自由选择等。

2.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自主经营、竞争自由、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等。

3.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平等保护、依法规制、服务经济、引导市场等。

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市场竞争、国有财产、外商投资、劳动就业等。

二、宏观调控与经济法律1.宏观调控的目标:维持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就业等。

2.宏观调控的手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

3.金融机构的监管:央行、银行等机构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4.税收政策与宏观调控:税收政策的目标、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税收政策的调节方式等。

5.管制与经济发展:管制的行为特点、管制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管制与市场的关系等。

三、市场主体与经济法律1.企业法人与经济法律:企业法人的性质、企业法人的建立和终止、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2.合伙企业与经济法律: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的权益和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等。

3.个体工商户与经济法律: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权益和义务、个体工商户的退出等。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济法律:合作社的设立和退出、合作社的权益和义务、合作社的分红和纳税等。

5.社会组织与经济法律:社会组织的设立与解散、社会组织的权益和义务、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等。

四、市场竞争与经济法律1.反垄断法与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目标和原则、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价格等。

3.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市场监管、价格管理、消费者保护等。

4.商标与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等。

五、国有财产与经济法律1.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分类、国有企业的出资和管理、国有企业的改制和监督等。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考点讲义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考点讲义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导论——《经济法》本阶段复习一、考试时间二、问题与破解多——慌——乱——迷——难计划——执行——坚持到考前最后一刻!三、复习要求全面梳理——强化记忆——查漏补缺模拟考试——规范表述★代表重要性程度(★★★要求必须掌握)加▲的考点内容要求背原文四、综合题点睛章节知识点1.合同法+物权法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物权变动、担保2.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财产制度、会议制度、股份转让限制、证券欺诈的责任等3.破产法破产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界定、追回、取回权、撤销权、抵销权)、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分配4.票据法票据权利的取得(注意基础关系、善意取得)、票据伪造、票据抗辩、失票救济、汇票的记载事项、背书、追索【考点一】法律渊源★★★1.能够根据制定部门判断属于何种法律渊源及其效力层级法律渊源制定部门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注意:判例并非我国的法律2.法律制定、修改与解释的主体类型制定修改解释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3.规章的内容限制类型内容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作为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考点二】法律规范★★★1.理解法律规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相关概念关系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法律条文的内容中还包含其他要素,如法律原则。

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并非一一对应,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反映多个法律规范的内容;而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能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

2019经济法最全重点知识要点(背完保证必过)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点一破产申请的受理(15.09年)(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提示】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

3.《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 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

4.《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3.《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视为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解释: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契约自由体现),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3)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不能反复)只能履行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③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

最新2019年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笔记精心整理表格版〖备考〗

最新2019年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笔记精心整理表格版〖备考〗

最新2019年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笔记精心整理表格版§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形式§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认定依据是股东名册。

工商登记只起对抗第三人作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股二卖1)善意取得2)赔偿责任3)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4)受让人本身也有过错,减轻董、高、控责任§股东权利——7大权利§董监高任职资格,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相应责任与连带责任§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的职权§职工代表1)凡是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还得1/3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职工代表可有可无3)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职工代表可有可无4)“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1个就够§会议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小公司的特别规定——只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1)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股东会,只要大于1个股东,就要设股东会——只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现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没有不能分期出资的限制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6)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7)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8)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19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2019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考点总结
法律规范
法律渊源
掌握考点太虚啦,吃透“考试套路”才是王道!
套路识别
1 考核哪些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 2 考核各个层级的法律渊源的发布机构
套路研习
法律渊源的种类、制定机关和效力的梳理
种类
宪法(根本大法)
法律
基本法律 一般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规范
掌握考点太虚啦,吃透“考试套路”才是王道!
套路识别
考核法律规范的分类
套路研习
法律规范的标准、分类、特点与示例
标准
分类
特点
示例
按规范 内容
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 规范
命令性 禁止性
可以……、有权……、 享有……权利 应当……、必须……
不得……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的院、最高检察院
国际条约或协定
【提示】国际条约或协定生效以 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 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形成法律渊源。
考点总结
法律渊源
法律关系
掌握考点太虚啦,吃透“考试套路”才是王道!
套路识别
1 考核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区分 2 考核哪些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 3 考核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套路识别
准确区分法律事实的分类
套路研习
事件
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
(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 争罢工、时间经过
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法律 事实
行为 (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
如侵权、创作、发明、
事实行为 拾得遗失物、添附、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汇总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汇总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汇总注册会计师作为我国热门考试之一,相信有着非常多的人报考,而在考试胜出者无不是对于考试重点有着一定的把握,下面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汇总”,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的考试资讯!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汇总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战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各章高频考点。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二) 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战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各章高频考点。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代理制度。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节代理制度的内容。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三) 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战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各章高频考点。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四) 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战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各章高频考点。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渊源。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的内容。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五) 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战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各章高频考点。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关系。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打印)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打印)

2019年CPA《经济法》—冲刺串讲班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2.5分,题型均为客观题。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新增了“第三节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本章主要考点(5个)1.法律渊源(P7)(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如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法。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提示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提示2】政府规章指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2.法律规范(P8)(2015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1)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的个别命令、法律条文①法律规范具有如下特征:法律规范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法律规范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②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形式,是法律规范的载体。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P2-P3)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7.国际条约或协定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1.物2.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事实(P8)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为目的3. 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完整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完整版

必背法条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2.欺诈VS胁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误解VS显失公平(1)受欺诈而为: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2)受胁迫而为: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3)乘人之危而为: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利益(4)重大误解: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较大损失(5)显失公平: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3)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注意】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必背法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法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法院可主动审查;不变期间。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考点4】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必背法条】规则:【必背法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7页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7页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P2-P3)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7.国际条约或协定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1.物2.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事实(P8)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为目的3. 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备考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浓缩汇总精心整理

备考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浓缩汇总精心整理

目录第一编法律概论 (1)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1)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 (2)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2)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编商法相关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编经济法相关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法律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总结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总结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一般理论:1.法律渊源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3.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2.无效民事行为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②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③撤销权④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三.代理制度:1.代理制度的法律特征2.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3.代理的种类4.代理权5.无权代理6.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效果四.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的特点2.当事人“不丧失胜诉权”的两个例外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3.诉讼时效的种类4.诉讼时效的起算5.诉讼时效的中止6.诉讼时效的中断7.诉讼时效的延长五.民事诉讼和仲裁制度: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2.再审制度和二审制度的主要区别3.判决与裁定的区别4.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5.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①通知和公告债权人②财产清偿顺序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A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法的适用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3.合伙企业的财产3.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力和义务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5.非合伙人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6.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7.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8.入伙与退伙9.财产继承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C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中的特殊规定4.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和转让的特殊协议 5.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6.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7.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D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E合伙企业的清算:1.确定清算人2.债权申报期限3.财产清偿顺序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同步权问题和控股权问题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①股权转让②股权质押5.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承继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④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要求⑤特殊目的公司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7.外国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要求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①董事会的职权②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③董事会的会议制度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①技术转让应当符合的规定②生产经营管理③财务会计管理④职工代表的职权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的条件和程序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1.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2.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4.外商投资企业先行收回投资的法定条件5.中和合作企业的期限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1.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2.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3.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①职工代表的职权②储备基金的提取4.外资企业的清算适用中国法律与清算委员会的组成第四章公司法一.公司法的基本理论:1.一般规定:①公司的分类②对外投资③对外担保④对外借款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3.设立公司失败的责任承担二.股东: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2.股东权利:①表决权②股利分配请求权③新股有限认购权④知情权⑤异议股东股份请求权3.股东诉讼:①股东代表公司诉讼②股东直接诉讼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四.公司的登记管理:1.法定代表人的选择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1.出资期限2.出资形式3.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①未依法评估的②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③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④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只是产权等财产出资⑤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⑥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4.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①在公司内部②对债权人③能否提起诉讼时效抗辩④股权转让的限制5.股东抽逃出资:①抽逃出资的形态②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③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A《公司法》的规定:①转让条件②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B《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①实际出资人想“转正”②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其股权站让给第三人③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就转让其股权④一股二卖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1.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①法定②先约定后法定③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3.董事会和监事会:①董事会的组成②小公司的特别规定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①注册资本②“计划生育原则”③公示④公司章程⑤组织机构⑥财务监督⑦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5.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①不设股东会②董事会③监事会七.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①发起人②注册资本③创立大会④抽回股本⑤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八.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1.股东大会:①年会②临时股东大会③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④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⑤累积投票制⑥会议记录2.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①股东大会②董事会3.董事会:①董事会的职权②董事会的组成③董事会的会议制度④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⑤董事会的决议方式⑥赔偿损失4.经理5.监事会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2.独立董事的提名、任期和更换3.独立董事的职权: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②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③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十.股份的转让和回购:1.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的限制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2.股份的回购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1.利润分配2.公积金十二.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1.合并:①合并的形式②合并决议③通知债权人④债券债务⑤司法解释2.分立:①分立的形式②分立决议③通知债权人④债权债务⑤司法解释3.增加注册资本:①决议方式②缴付出资③工商变更登记4.减少注册资本:①决议方式②通知债权人十三.公司解散和清算:1.公司解散:①公司解散的原因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2.公司清算:①自行清算②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③清算组的职权④债权登记⑤清算方案第五章证券法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在主板和中小板块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⑴成立满三年的规定⑵最近三年稳定⑶注册资本⑷股权明晰⑸人员独立⑹业务独立⑺高级管理人员⑻违规担保⑼资金占用⑽持续盈利能力⑾财务管理规范⑿财务指标⒀财务资料真实完整⒁募集资金用途⒂法定障碍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在主板和中小板块上市不同的是:①在主板和中小板要求主营业务收入、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是最近三年,而在创业板是两年②股本总额在主板和中小板块是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而创业板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③盈利能力在主板和中小板块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创业板上市要求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④净资产的限制不同⑤法定障碍的适用人不同3.证券的承销4.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10)2.配股条件(10+3)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10+3)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非分离交易):①发行条件(10+3)②担保③转股期限④转股价格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10+4)6.认股权证:①认股价格②存续期间③行权期间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2.法定障碍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四.股票的上市与交易:1.股票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证券从业人员④中介机构⑤股票(5%+5%)⑥上市公司收购人(重大调整)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⑧境外战略投资者2.股票的上市:①上市条件②暂停上市条件③终止上市条件五.公司债券:1.公司债券的发行:①发行条件②募集资金用途③法定障碍④核准和发行⑤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⑥公司债券的担保2.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六.证券投资基金:1.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①基金财产的独立性②基金财产的使用限制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2.基金份额持有人: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力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通过方式3.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①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②开放式基金七.持续信息公开:1.信息披露的内容:①定期报告②临时报告(重大事件21条)2.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②重大事件的披露时点③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主动披露的事件3.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分担②信息披露有关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分担八.禁止的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①内幕交易的界定②内幕人员的界定③内幕信息的界定④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2.虚假陈述:①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②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③虚假陈述行为的损失认定(资金利息、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④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和免责事由④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九.上市公司的收购:1.收购人:①获得控制权的情形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③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和所持股份的计算2.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的义务:①收购人②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义务③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3.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和信息披露:①5%②5%~20%③20%~30%4.要约收购30%:①收购要约②预受③要约价格④价款支付方式(现金、证券)⑤竞争要约⑥收购期限届满⑦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5.豁免申请:①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②适用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③免于提起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十.证券公司:1.注册资本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3.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2.地域适用范围二.破产原因:1.不能清偿的界定2.资不抵债的界定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三.破产申请: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①债务人②债权人③清算组④职工 2.破产申请的地域管辖四.破产申请的受理:1.受理程序:①债务人申请破产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③上诉2.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①债务人员承担的责任②尚未履行的合同规定③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④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五.管理人制度:1.管理人的资格和指定:①管理人的资格②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③个人担当管理人2.管理人的报酬3.管理人的职责和责任六.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①债务人财产的范围②债务人财产的收回2.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3.取回权:①一般取回权②出卖人取回权4.不得使用抵消权的情形七.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1.破产费用的范围2.公益债务的范围3.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清偿八.破产债权:1.债权申报期限2.债权申报的要求(10条)九.保证人:1.债务人(被保证人)破产:①连带保证②一般保证2.保证人破产:①连带保证②一般保证十.债权人会议:1.表决权2.债权人主席的产生方式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4.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6.人民法院的裁定7.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8.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9.债权人委员会十一.重整:1.重整申请2.重整期间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4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5.重整计划的效力十二.和解:1.和解的申请2.和解申请的通过3.和解协议的效力十三.别除权: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十四.破产清算程序: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3.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4.保证人。

2019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共30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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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专题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效力待定合同及相关理论知识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及相关概念区别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概念及特征◆ 四个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并非所有民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

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注意:立遗嘱中有一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是委托。

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合同均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都不是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1)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无关。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居间行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只是传话筒,是光“借嘴”,代理要“借脑”。

4.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思考:法律后果中包括好的坏的,都由被代理人承担吗?代理买货抽签中奖归谁?回扣归谁?(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代理与委托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被代表的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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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经济法最全重点知识要点(背完保证必过)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点一破产申请的受理(15.09年)(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提示】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

3.《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 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

4.《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3.《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视为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解释: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契约自由体现),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3)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不能反复)只能履行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③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

CPA经济法新制度知识要点14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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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新制度知识要点》一、2019年考试情况简介1.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共有57万人报名,49万余人次参加了考试。

各科合格人数及合格率分别为:会计14502人,10.79%;审计9281人,15.06%;财务成本管理9579人,15.26%;经济法20194人,17.98%;税法16498人,13.56%。

2.2019年CPA《经济法》科目的考试延续了前几年的形式。

试卷分为两个部分,即客观题部分和主观题部分,客观题部分和主观题部分各占一半的分数。

客观题的考试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以记忆相关规定为主;主观题即综合题,以重点章节的综合分析为主。

新制度与旧制度经济法相比,大体的章节体系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主要是新调整和增加了一些章节,例如新加了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重写了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和原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调整了合同法总则与分则和专利法的部分内容,预计这些内容都将在新制度考试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提醒考生多花精力和时间掌握这些新调整和新加的内容。

二、2009年考试要求(一)教材体系及知识结构介绍1.本书共十五章,各章依次为:(1)法律的基础知识;(2)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法;(3)外商投资企业法;(4)公司法;(5)证券法;(6)企业破产法;(7)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8)物权法;(9)合同法(总则);(10)合同法(分则);(11)外汇管理法律制度;(1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3)票据法律制度;(14)工业产权法;(15)竞争法。

2.本教材内容可以划分为六大层次:(1)民商法基础理论。

主要是第一章,为各章的学习打下理论基础。

熟悉法律基本理论、中国法律体系结构和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的民商法基本制度、诉讼仲裁制度的运作原理;运用法律基本理论理解相关具体法律制度。

(2)法律关系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及法律行为方式。

主要体现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

2019注会-经济法7~14章-整理精华精简版46页word

2019注会-经济法7~14章-整理精华精简版46页word

第七章重要考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考频:★ 只需理解,在脑子里形成印象,不需背诵。

(一)任免范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二)职工代表1.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均应包括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2.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

【解释】董事会的职工代表没有比例的要求,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三)兼职限制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重要考点: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考频:★ 只需理解,在脑子里形成印象,不需背诵。

(一)一般规定1.决策机构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企业改制1.企业改制的类型(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2.审批程序(1)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2019年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笔记

2019年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笔记

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笔记●●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2分;基本法律、一般法律1、法律渊源: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规章(部门规章-部委、地方性规章-地方政府)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国家;客体-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内容-权利义务3、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至死亡,具有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小于10岁;限制民事-大于10岁的未成年人;完全民事-18岁以上;4、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事件和行为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时间的经过;人的行为-法律行为:以人的意思表示为主,订立合同;人的行为-事实行为:与人的意思表示无关,创作,侵权●●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5分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行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国家利益2、无效民事行为: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无效无名事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除纯获益,细小相适应的日常生活方面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合同,如订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纯获益除外;相对人催告后1个月内追认,追认后变为有效行为;催告后无意思表示,视为拒绝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其他行为,为无效行为,如遗属;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行为,撤销后绝对无效,自始无效;行使撤销的时间自知道应当知道起1年内;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4、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不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附条件的条件能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附期限的期限到来是个一定的事件,有确定性可预知;二、代理制度1、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代理权限内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2、委托代理: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3、狭义无权代理: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狭义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有效;狭义无权代理效果:善意第三人,可以追认前撤销,使合同无效;也可以催告追认,使合同有效;有选择权;4、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表见代理行为是有效行为;表见代理的效果:对于善意第三人,既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有选择权;5、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连带;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都是无权代理;存在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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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I. Concept of Economic Law1. Definition of Economic LawEconomic law refers to a branch of law based on modern economic theories,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which aims to protect and promote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production, circulation and operation, and to promote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2. Development History of Economic LawSince the 20th century,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rket economy and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has brought about the maturity of economic law. In the early 1980s, the state began to pay attention to economic law and began to carry out targeted legislation. In 1997,China's first economic law was promulgated.3.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Law and Other Branches of LawII. Economic Organizations1. Definition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Economic organizations refer to organizations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operating economic activ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law.2. Classification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Economic organizations can be divided into state-owned economic organizations,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privat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investors.3.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The rights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 mainly include theright to operate according to law, the right to independent choice of business, the right to independent decision-making, the right to conclude contracts, the right to use and dispose of property, and the right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lso have corresponding obligations. For exampl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must pay taxes, fulfillstatutory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and abide b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ir activities.III. Principles of Economic Law1. Principle of Free Choice of BusinessThe principle of free choice of business means that the state should not interfere in th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s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independently choos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2. Principle of Equality3.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Economic Freedom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economic freedom is mainly embodied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interests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he avoidance of state intervention in economic activities as much as possible,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o independently choos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IV. Economic Law System1. Laws and Regulations2. Judicial Interpretation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s an important supplement to economic laws and regulations. It is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o perform specific tasks and solve specific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3. Judicial DocumentsJudicial documents are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matters related to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laws. Although judicial documents do not have the same binding force a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y are of great practical importance.4. Departmental RulesDepartmental rules mainly refer to the provisions formula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of the State Counci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5. Judicial CasesJudicial cases are to choose a typical case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analyze the facts, summarize the applicable law, and express an opinion on the conclusion. It has an important guiding rol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similar cases.V. Economic Dispute Resolution1. NegotiationNegotiation is a voluntary and equal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Generally speaking, it is suitable for disputes between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between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2. Mediation3. LitigationVI. Economic Law and Economic Regulations1. Definition of Economic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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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P2-P3)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7.国际条约或协定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1.物2.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事实(P8)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为目的3. 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则由于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1.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是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种形式或者履行一种程序;不要式:不要求采取那个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那个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P13)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民事行为(P14-16)(一)无效行为的特征1. 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当然无效:无论当时人是否知道、主张,或经司法机关确认都无效3. 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补正。

(二)无效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见第9章)。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1)合同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1)合同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2011年新增)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胁迫和欺诈的合同是看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来判断无效还是可撤销,恶意串通的合同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是无效,乘人之危的合同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是可撤销。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P17)(1)法律效力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②对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无效民事行为绝对无效,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4)行使时间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P17)(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P18)(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8~P19)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3、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这句话很容易考到)第三节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法律特征(P20)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行纪合同的区别)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意与行纪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以行纪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纪人对自己的法律行为直接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

(详见第十章合同法分则)二、委托代理(P2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权的滥用(P22)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四、无权代理(P22)1.无权代理的情形(2006年多选题)(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滥用代理权的代理人本身是享有代理权的,但是无权代理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的后果(1)本人的追认权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③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3)相对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五、表见代理(P23)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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