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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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CPA经济法难点

2012CPA经济法难点

2012CPA经济法难点答疑知识点1:占有的相关知识点占有★★★强调民事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

占有即是所有权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些他物权的成立前提,如质权、留置权。

(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种类1.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解释1】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解释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解释1】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解释2】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解释1】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

【解释2】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解释1】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解释2】甲、乙两个同事将自己的iPHONE4手机都放在一个办公桌上,某天乙因急事回家,慌忙中错拿了甲的手机:(1)乙对该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2)如果乙当时不知道,则属于善意占有;如果乙当时明明知道,则属于恶意占有。

【例题1】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B【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2.占有的推定效果(1)事实推定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2012注册会计师测试《经济法》第7章知识点汇总预习

2012注册会计师测试《经济法》第7章知识点汇总预习

2012注册会计师测试《经济法》第7章知识点汇总预习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企业国有资产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国家出资企业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选择和考核2012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一2012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二2012注会经济法预习: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三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概念和原则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2012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国有产权转让的概念和原则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一、市场经济与法律基础1.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资源配置由市场决定、市场竞争、市场价格、市场主体自由选择等。

2.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自主经营、竞争自由、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等。

3.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平等保护、依法规制、服务经济、引导市场等。

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市场竞争、国有财产、外商投资、劳动就业等。

二、宏观调控与经济法律1.宏观调控的目标:维持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就业等。

2.宏观调控的手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

3.金融机构的监管:央行、银行等机构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4.税收政策与宏观调控:税收政策的目标、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税收政策的调节方式等。

5.管制与经济发展:管制的行为特点、管制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管制与市场的关系等。

三、市场主体与经济法律1.企业法人与经济法律:企业法人的性质、企业法人的建立和终止、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2.合伙企业与经济法律: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的权益和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等。

3.个体工商户与经济法律: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权益和义务、个体工商户的退出等。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济法律:合作社的设立和退出、合作社的权益和义务、合作社的分红和纳税等。

5.社会组织与经济法律:社会组织的设立与解散、社会组织的权益和义务、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等。

四、市场竞争与经济法律1.反垄断法与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目标和原则、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价格等。

3.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市场监管、价格管理、消费者保护等。

4.商标与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等。

五、国有财产与经济法律1.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分类、国有企业的出资和管理、国有企业的改制和监督等。

2012年CPA会计总结(完整版)

2012年CPA会计总结(完整版)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总结第一章总论第一节和第二节(略)第三节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一、会计基本假设(一)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

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就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此假设主要用于合并财务报表时确认集团作为会计主体,但集团并不是法律主体)(二)持续经营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在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明确这一基本假设,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政策和估计方法。

(三)会计分期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若干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

在会计分期假设下,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年度和中期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四)货币计量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会计基础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四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一、可靠性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具体包括下列要求:(一)同一企业对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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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P2-P3)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7.国际条约或协定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1.物2.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事实(P8)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为目的3. 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2012年经济法考试重点

2012年经济法考试重点

1,经济法的含义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一方面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的经济关系有:国家经济, 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市场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A自然人:是指因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主要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必备的四个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经费或财产c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d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商事法律关系主体(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4,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券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 a物权是直接支配权b物权是排他权c物权的课题主要是物d物权是法定权e 物权是优先权。

物权的分类:a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b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C担保物权指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债权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的发生根据;a因合同发生的债权b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c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d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无形财产权,指基于治理创造活动产生并有法律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其致力创造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转悠的权利。

2012注会复习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法律基础知识

2012注会复习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律(fǎlǜ)基础知识知识点一、法律(fǎlǜ)的特征法律实际是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quánlì)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1、法律是由国家(guójiā)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1)所谓国家制定,是指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shèhuìguān xi)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2)所谓国家认可,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知识点二、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具有如下特点:(1)法律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准则;(2)法律规范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和可重复性;(3)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具有微观上的指导性。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例: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多以“应当”、“必须”等词汇来表述)(例: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多以“禁止”、“严禁”、“不得”等词汇来表述)(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

注会《经济法》的学习重点

注会《经济法》的学习重点
★★ 法、企业破产法 析题
结合
普通合伙企业与 单选、多选、案例分
★★ 有限合伙企业结 析题

普通合伙企业与 单选、多选、案例分
★★ 有限合伙企业结 析题

普通合伙企业与 单选、多选、案例分 ★★
有限合伙企业结 析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虚假陈述 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 非上市公众公司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申请 第八章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管理人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与证券法律制度 单选、多选、案例分
★★★
结合
析题
与证券法律制度 单选、多选、案例分
★★★
结合
析题
与证券法律制度 单选、多选、案例分
★★★
结合
析题
与公司法律制度 单选、多选、案例分
关联知识
适宜题型 单选、多项 单选、多项 单选、多项 单选、多项 单选、多项
学习难易度 ★ ★ ★ ★ ★
考试重要程度 ★ ★ ★ ★ ★


单选、多项



★★
单选、多选、案例分 ★
析题


单选、多选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复习笔记12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复习笔记12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第十二章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的一般理论一、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的概念源于“银行结算”一词。

1988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该办法于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将票据以及票据之外的结算方式(如汇兑、委托收款等)统称为“银行结算”。

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该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即着手制定《票据法》的配套实施办法。

在修订《银行结算办法》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新形势下结算制度的特点,不再使用“银行结算”一词,而采用了“支付结算”的概念。

由于结算关系的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银行往往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因此,采用“支付结算”的概念更能体现结算制度的实质。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包括禀据、银行卡、汜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012年注会经济法纲要

2012年注会经济法纲要

经济法主要测试考生的下列能力:1.熟悉法律的一般理论;掌握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的基本民事制度,以及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基本制度;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2.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理解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体系;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3.掌握证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以及它们与商事主体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4.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5.掌握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具体制度间的联系与区别;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6.掌握票据法律制度;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7.掌握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8.掌握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9.掌握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律制度;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10.建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有效避免执业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的特征二、法律规范三、法律渊源与法系四、法律体系五、法律关系六、经济法与经济法体系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三、无效民事行为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三节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二、代理权三、无权代理四、表见代理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四、诉讼时效的中断第五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二、仲裁的基本制度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和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力和工商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力(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三)合伙企业财产(四)合伙事务执行(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六)入伙和退伙(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适用(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二)合伙企业的清算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外资企业(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与义务(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循的原则(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要求(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与登记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的原则(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和登记(六)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八、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一)战略投资的原则和要求(二)战略投资的程序(三)战略投资的管理九、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一)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程序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一)合营企业的协议(二)合营企业的合同(三)合营企业的章程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二)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一)引进技术管理(二)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管理(三)生产经营管理(四)财务会计管理(五)劳动用工管理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一)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二)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合营企业的期限(二)合营企业的解散(三)合营企业的清算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一)合作企业的特点(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一)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二)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三)合作经营企业的章程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三)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三)外商现行回收投资的审批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合作企业的期限(二)合作企业的解散(三)合作企业的清算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外资企业的特点二、外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五、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一)用地及费用管理(二)生产经营管理(三)劳动管理(四)财务会计管理六、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一)外资企业的期限(二)外资企业的终止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的基本理论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一)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特征(三)公司的分类(四)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二、公司法人财产权(一)公司法人财产(二)公司法人财产权(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三、股东权利(一)股东(二)股东权利(三)股东诉讼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五、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二)公司法的特征(三)公司法的性质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一、公司登记管辖(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管辖的公司登记(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辖的公司登记(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公司登记机关负责的管辖公司登记二、登记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五)公司类型(六)公司的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三、设立登记(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二)公司设立的申请与登记四、变更登记(一)变更登记事项(二)备案事项(三)变更登记的撤销五、注销登记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二)设立程序(三)股东抽逃出资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二)董事会(三)监事会(四)经营管理机关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注册资本的特别规定(二)股东的特别规定(三)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四)审计的特别规定(五)有限责任的特别规定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章程制定的特别规定(二)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和特征(二)股权转让的限制(三)股权转让的程序(四)股权回购请求权(五)未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二)设立方式(三)设立程序(四)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二)董事会(三)经理(四)监事会(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一)独立董事的概念(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三)独立董事的提名(四)独立董事的任期(五)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六)独立董事的撤换和辞职(七)独立董事意见的披露(八)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的条件第五节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一、公司股票的一般理论(一)股票的概念和特征(二)股票的种类(三)股票的形式和记载的内容(四)股票的发行(五)股票的转让二、公司债券的一般理论(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二)公司债券的种类(三)公司债券的发行(四)公司债券的转让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会计一、公司财务会计概述(一)公司财务会计的概念(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意义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验证和公示三、利润分配(一)利润(二)公积金第七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一、公司合并(一)公司合并的形式(二)公司合并的程序(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的承接二、公司分立(一)公司分立的形式(二)公司分立的程序(三)公司分立前债务的承担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第八节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一)公司解散的概念和特征(二)公司解散的原因二、公司清算(一)公司清算的概念(二)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三)清算组及其组成(四)清算组的职权(五)清算工作程序第九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一、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二、公司的法律责任三、清算组的法律责任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五、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六、其他有关法律责任第五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法的基本理论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二)证券的分类二、证券市场(一)证券市场的概念与分类(二)证券市场的主体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三)守法原则(四)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管理为主,混业经营另作规定的原则(五)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六)国家审计原则四、证券法的特征(一)证券法的概念(二)证券法的特征(三)我国证券立法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一)股票发行的概念(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四)股票发行的核准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三、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程序四、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一)股票交易的一般规则(二)股票上市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一、公司债券发行的一般理论(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概念(二)公司债券发行的种类(三)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则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二)公司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四)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二)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三)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四、公司债券的交易(一)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与种类(一)概念与特点(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一)基金财产(二)基金管理人(三)基金托管人(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一)提出申请(二)审核批准(三)发行基金份额四、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程序(三)基金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第五节持续信息公开一、信息披露的内容(一)首次信息披露(二)持续信息披露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制度管理(二)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五)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三、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一)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四、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分担(二)信息披露有关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分担(三)信息披露有关义务人的行政责任(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刑事责任第六节禁止的交易行为一、内幕交易行为(一)内幕交易的概念(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三)内幕信息二、操纵市场行为(一)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形三、虚假陈述行为(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二)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形(三)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与免责事由(四)虚假陈述行为的损失认定四、欺诈客户行为(一)欺诈客户行为的概念(二)欺诈客户行为的情形五、其他有关禁止的交易行为第七节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二)上市公司收购人(三)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二、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一)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使得权益发生变化的报告与信息披露(二)协议转让使得权益发生变化的报告与信息披露(三)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四)权益变动的持续披露和披露义务的免除(五)权益变动前股票交易异常的信息披露(六)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媒体和责任承担三、要约收购(一)要约收购的概念(二)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三)要约收购的程序(四)要约价格和价款支付方式(五)收购要约的效力四、协议收购(一)协议收购概念(二)协议收购的程序五、豁免申请(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二)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三)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六、财务顾问(一)财务顾问报告(二)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三)财务顾问报告的督导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第八节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二)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和交易规则(一)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二)证券交易规则第九节证券中介机构一、证券公司(一)证券公司的设立(二)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和职能(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与解散(三)证券的登记与存管(四)证券的结算(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管理三、证券服务机构(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概念和种类(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资格(三)证券服务机构行为规范第十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概念(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权(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二、证券业协会(一)证券业协会的概念(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第十一节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二、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三)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五)其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破产法基础理论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二)破产法的调整作用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三)《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时间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概述(二)《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破产原因的规定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二)破产案件的管辖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一般理论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一)管理人的资格(二)管理人的指定三、管理人的报酬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三、取回权(一)一般取回权(二)出卖人取回权四、抵销权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二)共益债务(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第五节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三、破产债权的确认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二、债权人会议召集与职权(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三、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第七节重整程序一、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二)重整制度的特征二、重整申请与重整期间(一)重整申请(二)重整期间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一)重整计划的制定(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二)重整计划的监督(三)重整计划的效力第八节和解制度一、和解的特征与一般程序(一)和解的概念与特征(二)和解程序二、和解协议的效力(一)和解协议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二)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三)和解协议的终止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一、破产宣告二、别除权三、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变价(二)破产财产的分配四、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终结程序(二)遗留事务的处理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理论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和履职要求三、国家出资企业(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要求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五、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一)一般规定(二)企业改制(三)与关联方的交易(四)资产评估(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六、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一)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概念(二)企业资产损失认定(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四)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划分(五)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处罚第二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三)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五)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三、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一)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原则(二)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具体办法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二)产权界定的程序(三)产权纠纷处理程序第三节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二、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二)资产评估机构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一)核准制(二)备案制(三)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其他规定五、国有资产评估方法(一)收益现值法(二)重置成本法(三)现行市价法(四)清算价格法(五)其他方法第四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一)产权登记的内容(二)产权登记的程序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一)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二)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

2012年CPA《会计》知识点总结归纳——财务报告

2012年CPA《会计》知识点总结归纳——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知识点一、财务报告概述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5.附注。

知识点二、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方法关键资产负债表项目编制方法一览表知识点三、利润表的编制方法利润表各项指标编制方法一览表知识点四、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现金流量表正表的编制方法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实际收现的价款及销项税额)=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现+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现+本期预收的账款-因商品退货造成的本期付现额+收回以前的坏账。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的推导公式: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一般指的是销售材料、提供劳务)+ (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销项税发生额-应收项的意外减少(指的是不兑现的应收项减少,主要包括:坏账的发生;票据贴现造成的借记财务费用额;非现金抵账等)+收回以前的坏账。

这里需注意的是:应收账款的期初、期末余额在报表中是无法找到的,需根据以下公式去推导:应收账款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应收账款的期初净额-应收账款的期末净额)+(坏账准备的期初余额-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②收到的税费返还(企业收到现金的各种税费返还)③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所有属于经营活动范畴但不属于以上内容的现金流入均在此列示,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经营租赁收到的现金及捐赠现金收入等。

④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企业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而在本期兑现的价款及进项税额)=本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本期兑现额+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本期的付现额+本期预付款项-本期发生的因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

购进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现金的推导公式: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对应存货减少的部分,如:销售材料结转的成本)+存货的意外减少(指的是未对应“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的存货减少部分。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二)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二)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二)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

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

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登记生效(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解释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解释3】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二、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08年案例分析题)【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二、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注会经济法重点知识归纳

注会经济法重点知识归纳

公司法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仍为实收股本总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出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另有规定除外。

2、例: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

甲于2011年4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

2012年6月1日,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主张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业务,如果甲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甲已经履行了出资业务;如果甲主张自2011年4月1日起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例: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

甲于2011年4月1日办理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一直未将该房屋交付给A公司使用。

2012年6月1日,A公司主张甲交付房屋、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业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有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但股东抽逃出资的,只有“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

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超详细

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超详细

第一章总论本章重要考点回顾一、法和法律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

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与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4类: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一)途径的选择(二)仲裁与诉讼关系: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六、仲裁(一)仲裁的特征(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适用:(三)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

4.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不实行地域管辖;也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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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内容总结一、一致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四、2/3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五、10%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六、30日1、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以外的人。

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应当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八、年数1、全民所有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每届任期3年。

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4、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6、合作企业的董事任期为3年。

九、人数1、全民所有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一个自然人,并且是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法律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官、警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3、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7、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者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9、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10、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有限责任公司为3人至13人)1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十、解散1、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解散:特别注意两个原因:(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特殊原因);公司的解散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一、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出现15日内指定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是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或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清算时通知、公告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十二、善意第三人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十三、价款支付期限1、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

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可以分期缴付出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募集方式设立不得分期缴付出资。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5、一次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收购方式下购买金的支付: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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