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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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
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
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 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 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 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
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案例2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
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 )。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
“接受,装新麻袋装运” (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
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
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 tract )。”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
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
效的。
案例2
案情简介:
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3月份基
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
“两个月内答复”。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 元/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
约责任?为什么?
答: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 2个月内答复,但是我方3月份
发盘,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构成逾期接受,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项发盘,而我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 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
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 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 月20 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 ,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要点评析:美方的说法是不对的,双方合同成立。虽然对方接受时候把我方发盘中的牢固麻袋包装改为新麻袋包装,但是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我方没有立即马上表示反对,双方合同关系成立。案例 4
案情简介:
我出口公司于 5月 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D $ 200,有效期至 5月 17
日复到。 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 "接受 CFR Shanghai USD $180",我未予答复。 5月 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 。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要点评析:
此项交易并未达成。因为对方接受时候把价格从 200 美元降低为 180 美元,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我方原发盘自动失效,而对方5 月10 日来电只能算是新的发盘,我方可以抬高价格重新发盘。案例 5 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于 3 月 1 日向外商 A 发盘某商品,限 3 月 8 日复到。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 A 表示接受的电传于 3 月 9 日上午送到我方。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22 日,外商A 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而外商A 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要点评析:此项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传递过程的逾期接受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原发盘人接受逾期接受通知后马上表示接受无效。本案例中我方没有马上表示其无效,则逾期接受是有效的。
案例 6 案情简介:太原甲公司委托青岛乙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 30 天内。当货到青岛卸船后,乙公司即将货运至太原交甲公司,由于甲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待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好进行试车,发现机器不能很好运转,经商检机构检验证明机器是旧货,于是请乙公司对外提出索赔,但外商置之不理。请问,我方对此应吸取什么教训?要点评析:我方没有考虑到机器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很长的时间,没有把索赔期限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而是却把索赔期限定为货到目的港30 天内,而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半年,导致发现货物是旧货已经错过索赔的有效期而无法索赔。
案例 7 案情简介:
7月17日中国某出口公司A向荷兰B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B公司于7
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 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CIF 鹿特丹 U.S. $ 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A 于 7月 25日复电如下:“你 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出。”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请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答:双方合同不成立,因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条件涉及到的包装方式、多提交某一项单据等,根据《公约》规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接受有效,除非原发盘人马上表示反对。我方 A 公司接到对方接受后马上回复对方其对于原发盘的变更无效,所以双方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案例 8 案情简介: H 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 4 月 2 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 15 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 月 4 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 4月 17 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 4 月 19 日送达 H 公司。不料 H 公司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