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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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法

●名词解释:⏹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征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相遇时,行政权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事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0、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

⏹1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12、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物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在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3、“参照”规章: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简答:⏹我国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第五章行政立法zhuanshengben

第五章行政立法zhuanshengben
(1)法律保留: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 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法律的绝 对保留),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 政机关才有权在其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中做出规定 (法律的相对保留)。 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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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优先:指法律在效力等级上高于行政机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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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备案与审查 1.备案。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 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3)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备 案; (4)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 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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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改变与撤 销的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 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 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 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5)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 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 以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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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法院没有采信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而判决其 败诉。家禽公司不服,于1935年向联邦最高法院 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宣布国会对总统的这种授权 是违宪的。 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国家工业复兴 法》第3条的规定没有先例。它对任何工贸行为都 未给予标准,没有对特定的行为以适当行政程序 为本作出行为准则,恰恰相反,它是授权要他人 来作这些准则规定。从第1条中广泛的宗旨和规定 的极少限制的本质来看,在批准或制定规定,以 及依此在制定国家工商业的法律方面,总统的自 由裁量权是无拘无束的。所以九位大法官一致认 为:“如此授权的规章制定权是一个违宪的授 权”。 14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立法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所立之法和国家的宪法、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 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原因1.1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授权机关,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权,故所有行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其立法主体只能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主体,其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的权限,其所立法之范围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之范围,否则便属于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在我国,具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都不具有行政立法权,因而不具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这一规定就说明,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产生的,没有宪法和法律根据就不能进行立法活动。

然而,在行政立法的实践中,由于立法主体繁多,如国务院有近30个部委,全国有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8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18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都具有行政立法权。

这些立法主体处于不同部门、不同地域、不同级别,在进行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必然从本部门、本地域范围内利益来考虑如何进行立法,缺少纵向与横向的协调性。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概述1.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的行为。

三层含义:(1)从立法主体上看,行政立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我国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从立法权限和程序上看,各行政立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立法。

(3)从立法内容上看,行政立法只涉及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可分为法律性和非法律性文性两大类。

法律性的行政文件,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构成,如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非法律性的行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指定的部门和管理对象具有影响力,如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指示、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件等行政措施。

2.行政立法的形式: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3.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1)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律限定性,即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首长(在我国,行政首长不享有完整的行政立法权),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

(2)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限定性,即行政立法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严肃性超过其他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内容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事和人。

(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其规范性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适用。

(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还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即使如此。

(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

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摘要: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管理的日益复杂化,对于立法的技术性、专门性和细则性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权逐步侵入到立法权所涉及的范围领域之内。

这一背景造成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

关键词: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权限;配置一、立法权限的配置现状1.中央立法机关立法权限的相关规定根据《宪法》第58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修改权、宪法实施监督权以及基本法律制定权。

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实施监督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法律权、闭会期间的基本法律修改权、法律解释权、国际条约批准和废除权以及其他全国人大授予的职权。

2.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现行规定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授权立法的决定的规定,中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在我国也称为行政法规制定权和部门规章制定权,或简称为中央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89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事项;规定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从而将制定主体从《宪法》规定的“各部、委员会”增加到包括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在部门规章的制定事项范围上,《立法法》在第71条第2款限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部门规章的制定性质是“执行性”,调整范围仅限于与执法有关的事项[1]140。

根据《立法法》第63、6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范围涉及: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行政立法权是指什么-行政立法的涵义是什么-

行政立法权是指什么-行政立法的涵义是什么-

行政立法权是指什么?行政立法的涵义是什么?关于行政立法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从行政立法的内容和实质来解释,认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可叫做行政立法。

另一种则是从行政立法活动的主体角度来解释,认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其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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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多数人对行政立法权都没有太大的概念,常常会疑惑行政立法权与立法权有什么样的区别。

将在本文为您介绍▲行政立法权是指什么。

▲一、什么是行政立法关于行政立法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从行政立法的内容和实质来解释,认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可叫做行政立法。

另一种则是从行政立法活动的主体角度来解释,认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其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立法的涵义▲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主体特指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制定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能够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但都不是这里所说的行政立法。

同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行政立法,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行政立法。

▲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做的行为立法权非行政机关固有的权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或权力机关的授权进行活动。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立法所要遵守的程序更加严格,必须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一系列立法程序。

对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思考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的需要,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步伐加快,这引发了理论方面的大讨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否属于立法权?“行政立法权”这一我国本土的表述是否有足够的理论支撑?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我国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入手,通过理论分析与现实论证,还原“行政立法权”这一概念的本来含义,重点对我国的行政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规范我国行政立法权行使的建议。

标签: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法权一、对行政立法权概念的认识(一)什么是立法权关于什么是行政立法权?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

郭道晖认为,行政立法权包括立法规权和立规章权,是根据国家立法权派生出来的,具有从属性;李培传认为行政立法权就是行政法规制定权和行政规章制定权;王磊认为行政立法权等同于委任立法权,立法权只能由议会来享有;应松年认为,国家制定行政性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构成了我国的行政立法权;周旺生认为,行政立法权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立法的权力,该定义强调的是立法行为。

如何界定行政立法权的概念,成为理论界争论不止的话题。

“确定立法权,有赖于对法的范围和立法行为的确定。

确定法的范围,有利于确定立法权的主体;确定立法行为,有利于确定立法权的运行。

”所以对行政立法的研究应该对行政立法权进行阐释。

要理解行政立法权的概念,应该首先说明什么是立法权,对立法权这一概念的说明又依赖于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回答。

对于“法”的外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学术界所争论,很难形成一致的意见。

《立法法》的颁布,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论:《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现阶段我国的法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十章 行政立法

第十章 行政立法

• 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的区别是:
• (1)立法权取得方式不一样。
• (2)立法的主体不一样。职权立法主体要具有 行政立法权,而授权立法主体可以是有立法权的 主体也可以是没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
• (3)权限不一样。职权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 和规章不能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而授权立法 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个 别规定,或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补充。
• (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其规范性 通过法定的强制力量来保障实施,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 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使用。
• (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还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 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国目前 的行政诉讼制度即是如此。
•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 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 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党的十八 届四中全会)

• 2.规章性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和 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
• 规章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可以依规定、办 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位名称,但不能用条例为 名称。法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规章,称 为部门规章或部委规章;法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所 制定的规章,成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也可以简 称为地方规章。
• (3)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 发稿,《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应当全文刊载, 国务院不另行发布。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一般都由本部 门、本级政府首长签署发布令。
• (五)修改废止
• 行政法规、规章在实施一定阶段之后,由于社会环境的 发展变化、主管部门的变更、母法的修改或废止及进一 步规范化的要求,可能需要作一定的修改或加以废止。

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编辑丨子愚一、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是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包括下面内容:第一,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第二,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第三,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示,注明制定、批准机关的名称,以及首长签署和发布时间等。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1.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为: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度。

它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因为它既涉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也涉及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立法的主体有有哪些

行政立法的主体有有哪些

行政立法的主体有有哪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热门城市:淮北律师达州律师揭阳律师丹东律师长治律师鞍山律师安顺律师宿州律师大庆律师襄阳律师由我国法律统一明确行政立法的主体对适用法律统一甚至社会稳定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对立法主体进行规范,避免了法律的混乱现象,使得立法主体收到一定的制约。

那么,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呢?我国法律作出了确定的规定,将在下文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相关解答。

▲一、相关概念介绍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注意:立法机关不等于立法主体.立法主体是指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

包括专门行使立法权或主要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也包括制定宪法的制宪机关,还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以及制定地方法规的地方国家机关。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享有部分立法权限就是立法主体的观点是错误的。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我国行政立法主体包括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门;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一)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享有较为完全的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主要包括:1、依职权制定行政法规。

其形式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等。

2、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即行使委任立法权。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一、解答题1、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①平等权②政治民主和自由权③宗教信仰自由权④人身自由权⑤受益权⑥特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基本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②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③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2、简述我国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包括起诉、受理、审判三个阶段。

法院根据起诉条件决定受理与不受理。

如受理,则进入审判阶段。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程序和第二程序。

第一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和庭审阶段。

第二阶段包括上诉、受理、审理单个阶段。

3、简述我国国务院的职权?①行政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

②行政提案权:国务院有权就以下事项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③行政领导与管理权: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④行政监督权:国务院有权改变后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⑤人事行政权:国务院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4、宪法有哪些作用?①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作用: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巩固维护国家权力和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两个方面。

②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集中体现在确立并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改革国家政治体制上。

③宪法对法制的作用:宪法为法制的统一完整奠定基础是宪法对法制作用的客观表现。

④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表现在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两个方面。

⑤宪法对公民权力的保障作用:宪法对公民权力的保障是两个方面:一是规定权力,而是限制人权,从而构成完整的公民权力的宪法保障。

5、简述我国多党合作的形式和内容?(?)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②中国共产党召集的协商座谈会。

③共同参加国家政权。

6、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有几种?选举程序是怎样安排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

司法制度概论第八章司法行政制度

司法制度概论第八章司法行政制度
2、现代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可能拥有哪些职权? 3、司法委员会的功能是什么?有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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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
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中,除 不久前去世的青海省高院院长刘晓阳外,现任30名高 院院长(包括代理院长张述元)中,有14人以前主要 在党政系统任职,属“党政型”院长,不少院长之前 甚至从未在司法机关工作过。余下16名院长中,有14 人是“司法型”院长,此外还有两名院长是来自高校, 属“专家型”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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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机关财政、建筑、设施等事务管理权
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的财务、行政等司法
行政事务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或由司法
委员会监管下实施。 大公报:让司法脱离地方财政制约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上原则通过了《中央 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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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考试、职业培训及管理 5、对律师及其他法律职业管理权 6、监狱行政管理和刑事裁判执行权 7、组织法律援助事业
铁道部新 修订后的《 铁路旅客运 输规程》和 《铁路旅客 运输办理细 则》将从 2010年12 月1日起开 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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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机关人事管理权
指多数国家由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负责司法官员和法律职 业的考试、选任、培训等方面的事务
例:河南省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张立勇。他从村支书岗位上干 起,当过青岛市海洋渔业公司职工,担任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干事、副处长、处长等职,2002年当选为陕西咸阳市市长。2007 年12月,时任咸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张立勇被任命 为河南省高院党组书记,去年1月被任命为河南高院院长。
计 财 装 备 司
政 治 部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预 防 犯 罪 研 究 所

行政管理职权

行政管理职权

行政管理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调整、控制的权力。

行政管理职权包括以下几种:
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行政决策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特定对象的行政行为的权力,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

行政监督权,是指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纠正的权力,如行政检查、行政督察、行政复查等。

行政指导权,是指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实施提供指导、协调、服务的权力,如行政咨询、行政协调、行政救助等。

行政计划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方针、措施的权力,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计划等。

行政权力的内容

行政权力的内容

行政权力的内容行政权力的内容指行政权力的能力范围。

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制度不同,所以行政权力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一般而论,行政权力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权力,在现代社会中,各国政府的行政权力中几乎无例外地都拥有行政立法权。

按照三权分立的理论,立法权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只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但是随着西方社会行政国现象的出现,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职责。

行政机关为有效地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仅靠立法机关的立法已远远满足不了履行职责对法律的需要,于是,宪法和法律便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范围内的立法权,允许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责的需要,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用以调整各种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所谓行政立法权,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一般性行政法律规范的权力。

不过,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是一种不完全的立法权,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使。

也就是说,第一,行政立法必须要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或者要有权力机关或具体法律的授权。

第二,行政立法的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行政决策权行政决策权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计划、作出决定的权力。

行政决策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内容,贯穿于行政活动的整个过程。

行政决策权对于行政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责起着积极的作用。

行政决策往往成为行政的政治课题,决策是否符合实际,决策的效果或结果如何,决定着社会及民众对决策的态度及评价。

政府在行使决策权时应该确保倾听人民意见的渠道通畅,始终将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决策追求的目标,保证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3.行政组织权行政活动的特点之一是其组织工作,组织活动对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组织权指行政机关对其行政组织内部的岗位和人员的设置权,包括对行政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权利义务和职责权限等的设定、变更和废止的权利;对作为管理对象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和废止的权力等。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从行为方式来看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而行政权则具有主动性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 立法在于表达民意,分配正义,实现权 立法在于表达民意,分配正义, 利与权力的优化配置; 利与权力的优化配置; • 行政在于执行民意,实现正义,保障权 行政在于执行民意,实现正义, 利与权力的有效实现; 利与权力的有效实现; • 司法在于复归民意,矫正正义,实现错 司法在于复归民意,矫正正义, 位权利与权显著特点: 司法权具有不同于行政权的显著特点: • 从行为方式来看,司法权具有被动性, 从行为方式来看,司法权具有被动性, 而行政权则具有主动性; 而行政权则具有主动性; • 从行为态度来看,司法权具有中立性, 从行为态度来看,司法权具有中立性, 而行政权则具有倾向性; 而行政权则具有倾向性; • 从行为效力来看,司法权具有终极性, 从行为效力来看,司法权具有终极性, 而行政权则具有先定性; 而行政权则具有先定性; • 从机构系统来看,司法权具有审级性, 从机构系统来看,司法权具有审级性, 而行政权具有层级性。 而行政权具有层级性。

第二节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整理版]

第二节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整理版]

第二节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根据享有立法权主体的类型与性质分类,立法权可以分为议会立法权(权力机关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立法权)。

在现代世界各个国家,除议会掌握国家重要的或主要的立法权以外,某些国家行政机关也获得一部分授权立法权或法定立法权,但立法权的性质与内容有很大差异。

一、议会立法权议会,也称“国会”,是国家代议机构的总称,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现代议会的前身是封建贵族会议或封建等级代表会议,如英国13世纪出现的由贵族、僧侣、骑士、城市市民组成的封建贵族会议;法国14世纪初设立的一种名为Diete的会议;日本19世纪后半期明治时代建立的帝国议会等,这些议会大都属于封建统治者的咨询机构,但形式上也具有现代议会的雏形。

17世纪以后英国正式确立议会制度,被称为“议会之母”;美国国会起源于1781年的《邦联条例》,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行使最高立法权;法国1791年宪法设立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

世界各国议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院制和两院制。

一院制议会是个完整的代议机构,议员通常按人口比例普选产生。

实行一院制议会的国家有瑞典、葡萄牙、新西兰、希腊、芬兰、埃及等国。

两院制议会则是指议会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通称上议院、参议院、联邦院或贵族院等;另一部分称下议院、众议院等。

上议院议员有的国家由选举产生,有的国家由任命产生,有的国家由选举加任命、选派或指定,有少数是世袭的,下议院或众议院的议员多为选举产生。

世界各国议会的职权各自由其宪法规定,但议会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力则是国家的立法权。

宪法对议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

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就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日本国宪法》第41条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惟一立法机关。

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分类方式:
1. 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一般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特别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2. 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如省、市、县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3. 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补充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补充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足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试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试验、试点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4. 依行政立法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内部行政立法和外部行政立法。

内部行
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规范内部管理、工作程序等事项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外部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规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分类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具体的分类结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行政权力分类

行政权力分类
在先进社会:
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权力有:①执行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方针、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命令,组织行政实施的权力。②编制和执行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力。③领导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工作,领导国家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监督等工作的权力。④领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政府不适当的命令和决议。⑤依法组织行政机关的权力,包括确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编制、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国家公务人员。⑥领导和管理国防工业,保卫国家安全的权力。政体不同,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也不同。总统制国家最高行政权属于总统;内阁制国家最高行政权属于内阁首相或总理大臣;委员制国家最高行政权属于委员会集体。特点主要有:①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权力。②强制性,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强制执行国家的意志,推行政府的政策法令。③普遍约束性。在法定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行政权力毫无例外地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和人员。④国家主权性。依法独立自主地管理内政、外交事务,不受外国干涉。⑤有限性。它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受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制约,受到公众的监督。许多国家宪法对行政权力有明确限制,以保护公民的权利。
在先进社会:
具体来源
相关学说早期分权学说
三权分立学说
政治与行政二分法
五权宪法学说
议行合一学说
组织权力学说
特征公益性
优益性
强制性
单方面性
不可处分性
广泛性
内容行政立法权
行政决策权
行政组织权
行政决定权
行政命令权
行政执行权
行政监督检查权
行政处罚权
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司法权
表现形式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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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周汉华:《行政立法与当代行政法》,《法学研究》2012 年第3期第19页 • 王磊:《对行政立法权的宪法学思考》,《中外法学》 1998年第5期第58页 • 张中秋,张明新:《对我国立法权限划分和立法权运行状 况的观察与思考》,《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第3页 • 徐舜歧:《论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 北法学》2002年第1期第57页 • 袁明圣:《行政立法权扩张的现实之批判》,《法商研究》 2006年第2期第49页 • 刘恒:《论行政立法权》,《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第 22页 • 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
立法权的行政立法权
一、立法权 (一)立法权的含义 • 广义的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包括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内的 法的活动。 • 狭义的立法权:仅指制定和修改宪法、法 律的活动
(二)立法权的分类
• 立法权的层次: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
• 立法权的主体: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 • 立法的内容: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法 律本身的实体性权利 以及提出、审议、表决立法 议案或者公布、批准法律法规的程序性权利。 • 立法权的特点:完整的立法权和单项立法权。
二行政立法权与国家立法权
(一)、两者的联系 • 行政立法权从国家立法权中延伸出来,在效力上从属于国 家立法权。 国家立法权:1、制定、修改、解释法律的权力; 2、赋予特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 3、立法控制权 • 行政立法权相对于国家立法权而言,在立法权体系中已经 相对独立。 行政立法权<---->国家立法权 (政府) (权力机关) • 两者相互协调,发挥不同的作用
三、行政立法权的权力来源
(一)理论来源 • 法律授权:宪法和组织法 • 政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制:议行合一 • 行政管理的理论 (二)实践来源 • 保护和巩固改革成果的需要 • 用政策导向,指引改革方向
四、行政立法权的行使
(一)行使中的问题-----“必要之恶” • 扩张:主体和范围的扩张 • 失控: • 垄断性的解释权 (二)对其行使加以限制 • 原则: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 完善立法 • 建立责任机制 • 法律思想层面
(二)两者的区别
• 1、立法主体上,国家立法权属于最高国家 权利机关,而行政立法权主体包括国务院、 国务、国务院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等等。 • 2、立法内容和效力范围上,行政立法权从 属于国家立法权,是实施性、执行性的立 法权力。
(三)行政立法权的特点
• • • • 从属性及执行性 立法主体多元性及多层次性 耗费更少的立法资源 政策导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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