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相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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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分立的相关理论(5000字左右)

2.1 公司分立简介

2.1.1 公司分立的含义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出于生产经营或管理的需要,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制度。新分离出的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决策单位,可以拥有不同于母公司的政策和战略。在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股权和控制权向第三方的转移,没有现金交易,也不需对子公司资产重估。我国还有学者侧重从公司财产形态的变化来考察公司分立,认为公司分立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公司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将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而新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或将其部分财产分离出来而设立一个或多个公司的法律制度。

2.1.2 公司分立的主要类型

(一)消灭分立与存续分立

公司分立依据分立公司在分立后消灭还是续存分为消灭分立和存续分立。消灭分立是指分立公司在分立的同时无清算程序而解散,其权利和义务分立后概括承继至两个以上的公司的形态,这些承继公司可以是新设公司,也可以是既存公司。存续分立则是指分立公司只将其一部分财产转移至承继公司而在分立之后持其剩余财产存续。

(二)新设分立与吸收分立

公司分立依据分立公司财产出资的公司是新设公司还是既存公司可分为新设分立和吸收分立。新设分立是分立公司出资其部分或全部资产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的形态,而吸收分立则是分立公司将其部分或全部财产出资给一个或多个既存公司的形态。

(三)单纯分立与分立合并

公司分立依据分立时是否伴随合并,可以分为单纯分立和分立合并两种类型。其中单纯分立是一个公司分离为若干个公司的形态,既可以是消灭分立也可以是存续分立的形式。而分立合并是指分立公司中被分立的营业部门与其他既存公司的部分或整体合并成为一个公司的情况。

(四)人之分立与物之分立

公司分立依据将新设公司或承继公司的股份分配给分立公司或分立公司的股东,可依据其股份的归属主体是谁又可分为人之分立与物之分立。依据分立由分立公司股东取得新设公司或承继公司股份的情况称为人之分立,由分立公司取得新设公司或承继公司股份的情况称为物之分立。

(五)按比例分配型分立与非按比例分配型分立

在因分立而向分立公司股东分配新设公司或承继公司所发行的股份时,以是否依照既存的持股比率进行分配为标准,可分为按比例分配型分立和非按比例分配型分立。依照既存的持股比率向分立公司股东进行分配的称为按比例分配型分立,用与既存的持股比率不同的比率进行分配则称为非按比例分配型分立。

2.2公司分立的动因

2.2.1 非法律性动因

(一)避免规模过大,实现高效管理

19世纪60年代起,多元化发展趋势在欧美国家的公司逐渐流行,当时多元经营被认为可以有效分散投资风险、挖掘市场潜力、增强公司竞争力,公司间出现了诸多混合式的跨行业兼并。但是,这些兼并后的巨型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原公司之间运营理念的冲突、多方资源难以实现共享互补等等,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对非本专业的业务领域缺乏运营管理的经验,使得许多被并入的公司出现亏损,影响了公司的整体效益。为了避免由于公司规模过于庞大而引发的诸多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让具有比较优势的一方发挥其专长,必然有利于公司的高效管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推动公司良性发展。

(二)适应企业改制,便于上市融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大批国有企业面临改革,而大型国有企业在改制转换为较为先进的企业结构过程中,其具体操作需要利用公司分立的相关理论与经验。同时,为了达到上市要求,许多公司需要进行重组改制,公司分立作为公司由多元化经营转向相对专业的单一化经营的必要手段之一,在公司重组上市的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2004年取得董事会、股东会的支持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后,以存续分立方式改为两个公司,由新的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运营原公司的证券类业务,而非证券类资产则由新成立的湖北长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接管。新设的长江证券在2007年完成重组并得以在深交所复牌。

(三)利于资金筹集,缓解财务危机

上市公司分立后,由一家公司变为两家或多家公司,使得公司可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公司的筹资渠道。同时母公司和分立出的子公司可以在股利发放、留存时间、股本扩张等方面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数量来吸引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投资者。另一方面,有时母公司深陷财务危机时会将部分无利可图的业务分离出来,进行分拆上市筹集资金缓解财政危机,以避免发生清算。

(四)提高公司价值,进行并购防御

某些公司上市之后,经营效率有所提高,市场价值相对被低估,而由于公司收购后进行各种资产出售、分拆或割股上市,可以使公司的整体市场价值大大提高,因此会有投资集团对公司产生浓厚的收购兴趣。为应对可能的收购风险,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公司成为“内部袭击者”,在收购方采取行动之前进行公司分立,将资源集中于主业以提高公司价值。例如英美烟草联合公司曾通过有效分立成功挫败了霍伊雷克财团的恶意收购。

(五)谋求税收优惠,提高整体效益

某些公司通过公司分立,还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比如在美国,如果一家美国设立的公司从海外获得巨大的收入和利润,它可能会在美国境外合并它的海外分公司,并最终分立出这家海外公司。对域外运行的分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立,可以避免国内的高税率,减轻税收负担,提高分立后的各公司的整体效益。

2.2.2 法律性动因

(一)实行分业经营的需要

1992年下半年开始泡沫经济,银行大量资金通过国债回购和同业拆解进入证券市场,1992-1993年的金融混乱严重削弱了经济宏观调控能力,使得整个金融系统运行一度失控。针对我国金融秩序较为混乱,金融体系不够成熟的状况,我国在1993-1995年间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文件,要求不符合规定的金融公司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司拆分。

(二)反垄断法的要求

在大部分情况下,公司分立都是基于公司股东大会的主观意志下发生的,但在部分特殊案例中,出于贯彻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的需要,域外国家要求相关公司分立为若干个相互竞争的小公司。从域外经验来看,当一个公司的规模以及市场行为已经构成对相应部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独占或联合控制时,相关国家的反垄断调控机构将对其提出包括公司拆分在内的各种措施。为避免触犯反垄断法律而被勒令分立,部分公司在达到接近垄断的规模时会选择主动分立。在著名的微软案中,由于微软将其操作系统与上网软件捆绑销售,违反了反垄断法律,微软公司险些被法院判决强制公司分立。

(三)破解公司僵局的措施

股东或者董事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或分歧是公司僵局形成的直接原因,一个公司在形成僵局后会对公司、股东、第三人产生“共输”的结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无法做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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