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刑法中的普通法罪(一)
从美剧中的杀人罪名看美国杀人罪的分类及其翻译
h mi i e s r e k l n , mu d , ma sa g t , h a f o cd , p e i ig l re r n lu h e r e to
psin 等都是美剧 特别是侦探警匪类美剧 中经常 出现 的和 as o 杀人罪有关 的词汇 。 那么美 国的杀人罪究竟如何分类 ?与之 相对应 的中文又分别是什么? 同为杀人 ,但起因却千差万 别,因此 ,古今 中外都对杀 人罪名进 行细化 ,在 量刑 时加 以区别对待 。kln 为通用 iig l 词, 并非法律术语 , 包括 h miie( o c d 他杀 ) siie( 和 ucd 自杀 ) 两种 。 o c e 中性词,指一个人 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或 h mii 为 d 促使他人的死亡,可分为无 罪杀人 (a fl o c e 1w u mii )和有 h d 罪杀人 (r nlh miie ci a o c )两种 。无罪杀人又包括正当杀 mi d 人 (ut a l h miie 和 可 宽 恕 的 杀 人 ( xu al isf be o c ) i i d e csbe h mid ) 比如警察 为了防止危险的重罪犯逃跑 而将 其 o c e 。【 i 】 杀死就是正当杀人, 或一个人在 自卫当 中杀掉另外一个人就 是可宽 恕的杀人 。下 面我们来介 绍美 国关于有 罪杀人 的分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一、单项选择题1.习惯是一种()。
A.具体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D.个别性调整2.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是()。
A.大陆法系B.英美法系C.中华法系D.社会主义法系3.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是()。
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4.一国两制的前提是()。
A.一个国家B.一种社会性质C.两种制度D.两个地域范围5.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和阶级性得以统一的可靠政治保证是()。
A.共同的政治基础B.共同的经济基础C.共同的社会基础D.共同的公共生活规则6.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公布法律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国务院总理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D.全国政协主席7.在法律意识系统里,可以自发形成的是()。
A.社会法律意识B.法律思想体系C.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D.法律心理8.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是该规范的()。
A.假定部分B.处理部分C.制裁部分D.后果部分9.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文件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D.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0.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法律规定称为()A.限制行为能力人B.无行为能力人C.有行为能力人D.法人11.有一法学流派认为,应当区分“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强调“行动中的法”才是真正的法。
这一法学流派是()。
A.自然法学B.分析法学C.社会法学D.行为法学12.最早依法建立和维护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制度的法律是()。
以案件分析美国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深受世人关注。
美国法律体系以联邦制为基础,融合了普通法、衡平法、宪法等法律原则,形成了独特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美国案件为切入点,分析美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探讨法治精神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二、美国法律体系概述1. 宪法:美国宪法的制定于178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宪法确立了美国政府的权力分配和运行机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2. 普通法:普通法是美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基础。
普通法通过法官的判决逐渐形成,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3. 衡平法:衡平法与普通法并行,以道德和公平原则为基础,解决普通法无法解决或不公正的案件。
4. 各级法院:美国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涉及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州际关系的案件,州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州内案件。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背景:该案涉及种族隔离问题,原告为两名黑人学生,他们因种族原因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
判决: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宣布种族隔离非法。
分析:该案体现了美国法律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
法院通过解释宪法,消除了种族歧视的法律依据,推动了美国社会的种族平等。
2. 案例二:辛普森案(O.J. Simpson murder trial,1995)背景:辛普森被控谋杀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
判决: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
分析:该案引发了关于美国司法公正的广泛讨论。
尽管警方和检方提供了大量证据,但陪审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
这反映了美国法律体系中陪审团制度的重要性,以及证据确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3. 案例三:凯西诉俄亥俄州案(Casey v. Planned Parenthood,1992)背景:该案涉及堕胎权问题,原告凯西因怀孕要求终止妊娠,但俄亥俄州法律规定禁止堕胎。
对于赖老师对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摘要
对于赖老师对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摘要:犯罪构成=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一)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行为与心态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在讨论犯罪成立与否时一般使用“犯罪要素”(crime elements或offense elements)这一术语,同时还认为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与犯意。
危害行为,即犯罪的外部要素,是指除被告人主观因素以外的一切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指狭义上的危害行为。
从具体内容上看,犯罪的外部要素通常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行为实施的环境、行为导致的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由于犯罪的形态各异,犯罪的外部要素因不同的犯罪或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但任何犯罪或任何阶段的犯罪均至少要有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要素。
犯意,即犯罪的内部因素,又称责任要素,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行为、行为结果、行为环境的认识和对此类因素的态度。
《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犯意包括蓄意(purposely)、明知(knowingly)、轻率(recklessly)和疏忽(negligently)四种。
没有犯意即使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也不会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犯罪,即严格责任犯罪(strict liability of fences)。
严格责任犯罪应当是这样一类犯罪,即某个犯罪外部要素(可能是关键性要素)不要求犯罪的心理因素,而不是该罪的任何外部要素均不要求心理因素。
⑾因此,任何犯罪都有犯意的要求,只是不同犯罪的犯意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控诉方需要将犯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如果控诉方将某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均证明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在表面上(prima facie)成立了。
(二)犯罪实质成立要件:无罪辩护事由不存在控诉方将某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均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能说明该罪表面成立。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四讲英美法系
• 普通法法系的法典和大陆法系的法典具有区别: 1、普通法系的法典在体系上和结构上缺乏系统性 和逻辑性,许多条文前后重复甚至矛盾,大都不 过是对以前制定法的汇编。 2、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一个法典的颁布,并不意 味着该领域存在的法律失去效力。在大陆法系国 家,新法颁布意味着以前同类法律自然失去效力。 3、在普通法法系,法典的适用受到法官解释的限 制,只有法官加以适用,它们才是真正的法律。 由于传统,法官们经常把法典置于一旁,而依照 判例法处理案件。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必须忠 实地恪守法典规定。
第四讲 普通法法系法系与普通法 • “普通法”一词具有不同含义: • 1、在广义上,指12世纪以后通行于英格兰的法律,它是在中央集权 下形成的,由国王领导下的国家法院统一加以适用,区别于英格兰领 主法院适用的习惯法,也区别于适用于特殊阶层和行业的商人法。 • 2、在狭义上,指12世纪以后由英格兰皇家法院所创立、适用和加以 发展的判例法。从表现形式上和产生途径上,它区别于来自立法机构 的制定法。 • 3、从比较法的角度,泛指以英格兰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 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相对于以制定法特别是编纂法典为特征的 民法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法系是一个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是当代世界法系之一;美国法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又称英美法系。
二、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
• (一)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 普通法法系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以英国为中 心向世界各地输出的,在传播方式上呈放射式。 • 在普通法系,英国普通法是基础,英语是普通法 传播的媒介和工具,英联邦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 联系和维持统一的纽带。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 美国在世界的重要地位,使其与英国法成为普通 法法系的核心。
论美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2 论美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最早源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英国大宪章。
后经洛克、孟德斯鸠、贝卡里亚、费尔巴哈等启蒙思想家和刑法学家的倡导,逐渐成为刑法乃至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具有明确的、不可动摇的地位。
那么,对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来说,他们的刑法中有无罪刑法定的规定呢?实际上,罪刑法定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也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
美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明文写出罪刑法定,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在实质上已经包含了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
(注: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9页。
)一、禁止追溯既往的法律和禁止剥夺公权的法案法的适用效力不溯及既往是自有成文法以来的一个基本原则,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都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这一条原则。
德国现行刑法第1条明确规定:“任何行为只有在根据先于其实施而存在的法律明文规定,具有可罚性时才受处罚。
”(注:储槐植主编:《美国、德国惩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法律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页。
)法国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第112-1条重申:“只有在其发生之日构成犯罪的行为,始得惩处之。
(注: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英美国家也不例外,英国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在其名著《利维坦》一书中指出:“在行为发生之后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使之成为罪行。
这行为如果是违反自然法的,那么法便成立在行为之前,至于成文的法则在制定之前无法让人知道,因之也就没有约束力。
”(注:〔英〕霍布斯著:《利维坦》(中文版),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29页。
)美国宪法禁止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制定任何追溯既往的法律,许多州的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美国最高法院在1798年卡尔德诉布尔(Calder V.Bull,1798)一案中,对追溯既往的法律定义为:第一,任何对该法通过以前所实施的无罪行为,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法律;第二,任何对该法通过以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为加重犯罪予以处罚的法律;第三,任何改变刑罚,并允许对该法通过以前的犯罪,按较重刑罚处罚的法律;第四,任何为了证实罪犯而改变法定的证据规则,允许采纳比犯罪时法律所要求的不相同的或较少的证据。
用英美法律分析一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名员工John Doe因工作原因遭受精神损害,向其雇主XYZCorporation提起诉讼。
John Doe声称在任职期间,由于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导致其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压力,进而导致了精神损害。
本案将在英美法律框架下进行分析。
二、英美法律概述1. 英国法律体系英国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其特点为判例法。
英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以往相似案件的判决,形成先例,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
2. 美国法律体系美国法律体系同样属于普通法系,但其法律体系较为复杂,包括联邦法律和州法律。
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州最高法院的判例。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John Doe在XYZ Corporation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与公司管理层产生了矛盾。
在公司内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John Doe向公司高层反映问题,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在此过程中,John Doe感受到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最终导致其精神损害。
2. 英美法律分析(1)英国法律分析根据英国法律,雇主有责任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在本案中,John Doe声称其因工作原因遭受了精神损害,需要证明以下两点:a. 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确实存在,并导致了John Doe的精神损害。
b. 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违反了英国法律关于工作环境的规定。
如果John Doe能够证明以上两点,他可能获得胜诉。
英国法院会参考以往相似案件的判决,如1977年的Watts v. Filtronic Ltd. 一案,该案中法院判决雇主对员工因工作压力导致的精神损害负有责任。
(2)美国法律分析在美国,John Doe可能需要证明以下两点:a. 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确实存在,并导致了John Doe的精神损害。
b. 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违反了美国联邦或州法律关于工作环境的规定。
如果John Doe能够证明以上两点,他可能获得胜诉。
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及其启示(一)
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及其启示(一)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及其启示(一)关键词:合理性原则明确规范模糊规范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内容提要:合理性原则是指刑事制定法的内容尽可能遵循一个社会普遍的、共同的价值观念,体现合理性。
英美法系刑法容纳规范模糊与坚持合理性原则是相辅相成的。
合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乃指合乎道德规范、政策和经验命题等组成的社会命题。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合理性原则的价值诉求,抗辩式诉讼模式、法官创制规则的权力以及独特的诉讼推理模式,是合理性原则的司法根基。
合理性原则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具有借鉴作用。
一、模糊的刑事实体规范与合理性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明确性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都必须尽可能具体,其意义必须明确。
⑴关于“明确性”的判断,理论上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必须以具有通常的判断能力的人能够认识判断的程度作为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刑法条文中明确推断出“合理的处罚范围”才是重要的。
第一种观点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肯定。
“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刑法规定的‘明确性’意味着,刑法规范必须具有能够使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认定行为的确定性”。
⑵如果根据后者,即便刑罚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只要有处罚的合理性,就可以予以处罚,这被认为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⑶因为,构成要件要使用明确而不得扩展的概念,以使公民明确分辨什么行为是依法禁止的行为,不确定而无内容的构成要件与罪刑法定主义不一致。
⑷可见,“明确性”实质上指刑法规范的含义是具体的、确定的、无扩展性的。
明确性原则,通常被认为源自依《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适正程序的法理”发展起来的“由于不明确性而无效的理论”,⑸只是其真实含义已发生变化。
美国联邦宪法中的程序适正,除了强调刑事程序的适正性外,还包含刑罚规范内容的合理性,即遵循普遍的社会道德和伦理的要求,把真正当罚的行为作为犯罪,而并非绝对严格地遵循规范。
正是由于追求内容的合理性,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规范之涵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以模糊为主。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是现代世界上主要的法系之一。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在法律适用、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从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1. 案例法适用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以案例法为主要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会查阅相关的案例,以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
这种案例法适用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例。
先例是指过去的案例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与案件相似的前案判决。
(2)案例法具有溯及力。
即新案例对过去未决案件具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即使过去的案件尚未判决,新案例的判决结果也会对过去未决案件产生影响。
(3)案例法具有灵活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先例进行解释和适用,以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
2. 普遍法适用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还体现在普遍法的适用上。
普遍法是指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典、刑法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普遍法的规定,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司法审查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还包括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有权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三、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1. 刑法体系英美法系的刑法体系以犯罪和刑罚为主要内容。
在刑法体系中,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刑罚分为监禁、罚金、缓刑等。
刑法体系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构成要件明确。
英美法系的刑法体系对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的规定,如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等。
(2)刑罚种类多样。
英美法系的刑法体系对刑罚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如监禁、罚金、缓刑等。
(3)刑罚与犯罪相适应。
英美法系的刑法体系强调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卫生法专业方向
卫生法专业方向目录★第一部分:北京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简介 (1)★第二部分:卫生法专业方向介绍 (2)★第三部分:师资介绍 (3)★第四部分:专业高级课程介绍 (22)★第五部分:选拔标准和程序 (25)★第六部分:卫生法专业方向教学培养计划(略) (26)★第一部分:北京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简介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进一步发展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健康和疾病的了解越来越深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医患双方的矛盾和纠纷日渐增多,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因此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卫生立法力度。
由于这些卫生立法涉及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人类生殖、人口政策、药品管理、食品卫生、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多个方面,从而推动了卫生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和发展。
本中心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本中心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法学的学科性质、立法建议、司法解释、执法难点等亟待研究的法学问题。
具体任务是:为研究生开设卫生法专业课;申请科研项目,撰写卫生法学学术专著和论文;开展对外交流,积极参与卫生立法,参加学术活动和学术团体,加强同行间联系,广泛获取信息;有条件地开展对外服务和培训。
本中心的校内导师均非常优秀且认真负责。
其中孙东东老师是负责人,另外还包括郭自力、沈岿、叶静漪、王成、王岳、刘瑞爽、李晓农等老师。
校外兼职导师均是社会上各个相关部门的精英,来自于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高校和律师事务所,他们在卫生法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能很好地培养出优秀的学生,并带动中心的发展。
中心负责老师:孙东东(联系方式:62751628)★第二部分:卫生法专业方向介绍卫生法学是关乎民众生命健康、生活质量的重要法学学科。
在司法实践中,药品监督等卫生行政执法、医疗保健机构的规制、医疗纠纷的解决等诸多问题层出不穷,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英美法系法律案例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体系之一,以其独特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而闻名。
本文将以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为例,探讨英美法系法律体系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并分析该案件对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影响。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尼克尔·布朗·辛普森的前妻罗纳德·布朗和她的朋友辛普森的好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被杀害。
警方在辛普森家中发现了血迹和凶器,初步判断辛普森涉嫌谋杀。
然而,在随后的审判过程中,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与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血迹、凶器、目击证人证言等。
然而,在法庭上,这些证据的鉴定结果却出现了分歧。
辩护律师质疑了血迹和凶器的鉴定过程,认为其存在瑕疵,导致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2. 证人证言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为辛普森找到了多名证人,其中包括辛普森的前妻布朗的妹妹,她声称自己亲眼目睹了罗纳德·布朗被杀害的过程,而并非辛普森。
此外,辩护律师还质疑了警方调查过程中的疏漏,认为这些疏漏可能导致证人证言失实。
3. 辩护策略在法庭上,辩护律师采用了“正当防卫”和“精神错乱”等辩护策略,试图证明辛普森在杀害布朗和罗纳德·高曼时,处于正当防卫或精神错乱的状态。
然而,这些辩护策略并未得到法庭的认可。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庭最终判决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结果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质疑,认为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偏颇。
尽管如此,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成为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的一大争议案例。
五、案例分析1.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原则在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原则,即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假定被告人为无罪,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在本案中,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和辩护策略,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2. 证据标准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较高,要求证据具有充分性和确凿性。
英国刑法的渊源
英国刑法的渊源英国刑法的渊源——代译序——兼论英国刑事制定法之特点谢望原众所周知,英国法是英美法系各国法律的源头。
而英国刑法则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瑰宝。
英国刑法不仅以其久远的历史闻名于世,更以其博大精深的法哲学根基丰富和充实着世界法律文化宝库。
因此,要阐释英美刑法的渊源,有必要从英国刑法的视角作一剖析。
而英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是普通法和制定法。
一、普通法罗马法曾经深刻影响欧洲各国的法律发展。
英国也不例外。
但是“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1]却给英国法律史的发展方向带来了“戏剧化”的决定性影响。
法律史学家们曾经设想,如果英国历史没有“诺曼征服”这一历史事件的发生,也许英国的法律理论本该遵从罗马法理论的[2]。
而就刑法而言,从12世纪开始,英国刑法逐渐开始形成自己的特色而选择了于罗马法大相径庭的发展方向——普通法或判例法(common law or case law)。
虽然19世纪以后,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更加关注刑法的成文化,议会在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中对有关犯罪与刑罚已作出明确规定,在英联邦的昆士兰甚至出现了刑法典,但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官在漫长历史岁月中积累起来的认定犯罪的普通法原则或判例法仍然是其主要渊源。
[3]3.12世纪以后,普通法在整个英格兰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意义,其内容涵盖了教会法、海商法、商法、刑法由于制定法的存在,普通法意义上的权利、权力、救济方法以及犯罪等与制定法是有重要区别的。
当今世界上的普通法正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普通法的特点最初的普通法意义上的刑法,是一种基本的司法责任。
法院根据司法审判的经验与规律,制定了一般刑事责任原则,建立了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并确定那些事由可以作为被指控犯罪的辩护理由。
这些所谓普通法上的刑事责任原则、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辩护理由虽然并非载之于法典,但它在漫长岁月中由法官的司法意见凝聚而成并延边成司法信条。
英美刑法中很多关键性术语,并无成文法上的定义,其司法认定完全依赖经验与先例。
英美法概论(最新版本)
英美法概论第一章普通法本章将介绍英美法的重要法源——普通法,包括普通法的基本含义、形成的原因以及学术观点。
重点是普通法形成原因之分析。
第一节普通法的含义一、普通法的含义(一)关于对common law的翻译“习惯法”抑或“普通法”?(二)普通法的含义1.原始含义:是指在13世纪爱德华一世时期形成的与地方习惯法相对称,在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英国的“习惯法”。
来源于教会法的jus commune,lex communis2.普通法的现代含义(1)与衡平法相对称即指原始含义上的普通法。
指从13世纪形成的在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
即由英国早期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习惯法。
(2)与制定法相对称,普通法就是判例法。
(3)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对称,普通法就是指英国法。
(4)与大陆法相对称,指与大陆法相对立的整个英美法。
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二、与普通法相关的几个概念(一)判例法(case law)既指一种法律方法,也指一种法律.从法律方法角度讲,判例法是“是根据法院和法庭以往对特定案件所作司法决定而对其中设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概括的普遍术语。
从法渊角度讲,判例法是汇编判例的集合或者是作为证据的特定主题的法律,或者是由已决案件形成的法律,区别于制定法和其他法律渊源。
(二)案件(case)《布莱克法律字典》对“case”有不同含义广义理解上既包括已决案件,也包括未决案件。
狭义理解上,“案件”较为合适。
(三)先例(precedent)先例是“法院做出的决定或已决案件。
为后来出现的类似或相近案件提供了范例或者效力。
法院在先前案件中确立的原则基础上审理案件,在事实或法律原则上与待决案件相似的先前案件即为先例(四)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遵循先例是适用判例法的原理或者规则。
第二节普通法的形成一、普通法形成的学术观点(一)国内关于普通法形成的主流学说普通法的形成与英格兰国王政府在司法领域的中央集权化的尝试分不开,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原有的各地分散的习惯法给统一的全国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困难。
论英美刑法中的普通法罪
论英美刑法中的普通法罪回顾英美刑法的发展史,实体刑法在多数情况下是以普通法开始的,只是在后来才基本上成为法规。
因此,为了确定犯罪在英美现代刑法中的地位,就应当从普通法着手开始我们的研究工作。
对于普通法的实质,英国人自己的定义也相当模糊,他们只是强调普通法是没有任何成文记载的法律,反映了英国的法律意识和公正精神。
1858年美国纽约的一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英国的普通法是由圣贤发表的意见中,或者由古老的普遍的习惯中推演出来的,并且得到法院认可的一些原则的集合。
”〔1〕英国的教科书也作了大致相同的解释,即“普通是国家的古老法律,是由习惯法所形成的并由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所解释的法律”。
普通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它不是由立法文件规定的法规总和,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的判例组成。
在英国历史上,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由判例法来体现,因而普通法与判例法往往是通用的。
但判例法并不等于普通法或衡平法,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也可能转化为制定法,判例法可能是对制定法的解释和发展。
判例法讲究遵循先例原则,即刑事案件的判决,应以先前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为根据。
就英国而论,遵从先例原则指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在1966年以前,对上议院本身也有约束力,只有国会的正式立法才能改变上议院的错误判决。
但在1966年,上议院大法官改变了原来的立场,认为“过于硬性地服从前例可能在特定的案件中导致不正义,并且不适当地限制了法律的发展”,因而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离开以前的判例。
但实际上改变以前判例的例子很少,这和英国上议院的政治地位有关。
第二,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
第三,高等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和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2〕。
第四,下级法院的判例不能约束上级法院,这是一般的情况。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英美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的橄榄球运动员尼姆罗德·奥兰多·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好友罗纳德·高曼在辛普森家附近的一辆停车场上遭到枪击身亡。
随后,辛普森被控谋杀罪名成立,引起了全美乃至全球的关注。
然而,在1995年的审判中,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这一结果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本文将以“辛普森杀妻案”为例,对英美法律体系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辛普森案的法律程序(1)预审阶段在预审阶段,法官裁定辛普森案中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他有罪。
因此,法官驳回了检方提出的谋杀罪指控,使得辛普森得以继续参加后续的审判。
(2)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辛普森被控谋杀罪。
然而,在陪审团审理过程中,辛普森被判无罪。
陪审团认为,尽管有大量的证据表明辛普森与犯罪现场有关,但检方未能证明辛普森有罪。
2. 辛普森案的法律争议(1)证据问题在辛普森案中,检方提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犯罪现场指纹、血迹、弹道学证据等。
然而,陪审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
一方面,部分证据存在争议,如弹道学证据的准确性问题;另一方面,检方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辛普森实施了犯罪行为。
(2)证据排除问题在审判过程中,检方试图排除与辛普森有关的证据,如辛普森在犯罪现场附近的车辆。
然而,法官驳回了检方的请求,认为这些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3)媒体影响在辛普森案中,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对陪审团产生了影响。
一些陪审员表示,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受到了媒体的影响,这使得他们对案件的判断受到了干扰。
三、英美法律体系分析1. 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英美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其特点如下:(1)以判例法为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参照以往判例,以法律原则和公正原则为依据。
(2)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审理案件的事实问题。
(3)注重程序正义,强调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2. 辛普森案对英美法律体系的启示(1)证据的重要性辛普森案表明,在审理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英美法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洛杉矶市尼曼马库斯百货公司发生一起命案,死者为白人女子妮可·布朗·辛普森的前夫罗纳德·戈德曼和妮可本人。
案发后,洛杉矶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于同年8月将嫌疑人辛普森逮捕。
辛普森是一位著名的美国橄榄球运动员和电视名人,此案引起了美国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1994年8月,辛普森被正式起诉,指控其犯有谋杀罪。
案件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进行审理。
在初审阶段,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利用英美法系中的“合理怀疑”原则,为辛普森辩护。
他们认为,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瑕疵,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2. 陪审团审理阶段在初审结束后,案件进入陪审团审理阶段。
陪审团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他们需要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独立判断辛普森是否有罪。
在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着重强调证据不足、警方取证存在瑕疵等问题,试图让陪审团对辛普森产生怀疑。
3. 判决阶段经过长达数月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巨大争议,许多人认为这是司法不公的体现。
三、案件分析1. 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一种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律师制度、无罪推定原则等具有重要作用。
(1)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审理案件,独立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在辛普森案件中,陪审团的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
(2)律师制度:英美法系中的律师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他们可以为被告提供有力的辩护。
在辛普森案件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了律师制度的作用。
(3)无罪推定原则:在英美法系中,被告在未经法庭判决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2. 案件中的争议点(1)证据不足: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认为,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瑕疵,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2)警方取证存在瑕疵:律师团队指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非法搜查、伪造证据等。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阅读次数:3142林燕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独特的特点,近年来对我国影响较大。
本文拟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的视角归纳其特点,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其体系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犯罪构成行为犯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一、引言犯罪构成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3世纪,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犯罪的确证"的概念,其意义用于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
1796年,法国刑法学家克拉因首先使用犯罪构成的概念,但当时只有诉讼法的意义。
直到19世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把犯罪构成引入刑法,他从罪行法定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课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从这一原则出发,费尔巴哈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各个形位的或事实的诸要件总合。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即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
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用语。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渊源关系不深,但近年来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较大。
而与大陆刑法较为成熟的研究相比,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研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特点和形成原因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严格而言,英美刑法并不存在所谓的构成要件概念,但是它有关于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概括;英美法系也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专门术语,但是在英美法系中常用"犯罪要素"这一术语来阐释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
第15讲英美法系法律的分类
第15讲英美法系法律的分类一、概述1.在法律分类上,和大陆法系相同之处都有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习惯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
2.和大陆法系不同之处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
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是不存在的,但在学术上是存在的。
普通法法系的法律分类,既不明确,而且法学家一般也不重视法律分类和构造法律体系问题,他们重实用而缺乏系统性、逻辑性。
一、概述3.差别的原因不同的历史条件造成了这种差别。
(1)在民法法系的发展中,法学家起了主要的推动作用,他们对法律分类问题都进行了研究。
民法法系强调制定法和法典编纂,也有利于法律分类的研究。
(2)普通法强调令状、诉讼形式、因而英国部门法的分类已开始就是以中世纪的诉讼形式的划分为基础自发地形成的,而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一、概述3.差别的原因(3)普通法系在传统上重判例法并反对法典编纂。
判例法制度往往偏重实用和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
法典编纂则要求对法律进行精确的分类,要求概括性、系统性和逻辑性。
(4)在普通法的历史发展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不是学院派的法学家,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具体案件的微观问题,而不是法律分类这样的宏观问题。
二、普通法法系与公、私法之分1.普通法法系没有公、私法之分。
原因:历史上英国法是在罗马法之外独立地发展起来的,是在中世纪英国特有的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的。
从普通法开始出现时,王室法院就垄断了中央的司法权。
王室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以及它通过判例所创造的普通法都被认为是有关王室利益的,因而也就谈不到有公私法之分。
英国没有像欧洲大陆国家那样划分开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这也不利于公私法之分。
二、普通法法系与公、私法之分2.在普通法法系各国学术界,特别在进入20世纪以来,主要为了理论上、逻辑上的原因,日益倾向公私法之分。
3.在学术界,对划分公私法的标准,也想民法法系国家学者一样,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4.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属于公法,私法是比较分散的,有合同法、家庭法、财产法、民事侵权行为法、代理法、公司法和合伙法、流通票据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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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刑法中的普通法罪(一)
回顾英美刑法的发展史,实体刑法在多数情况下是以普通法开始的,只是在后来才基本上成为法规。
因此,为了确定犯罪在英美现代刑法中的地位,就应当从普通法着手开始我们的研究工作。
对于普通法的实质,英国人自己的定义也相当模糊,他们只是强调普通法是没有任何成文记载的法律,反映了英国的法律意识和公正精神。
1858年美国纽约的一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英国的普通法是由圣贤发表的意见中,或者由古老的普遍的习惯中推演出来的,并且得到法院认可的一些原则的集合。
〔1〕英国的教科书也作了大致相同的解释,即“普通是国家的古老法律,是由习惯法所形成的并由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所解释的法律”。
普通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它不是由立法文件规定的法规总和,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的判例组成。
在英国历史上,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由判例法来体现,因而普通法与判例法往往是通用的。
但判例法并不等于普通法或衡平法,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也可能转化为制定法,判例法可能是对制定法的解释和发展。
判例法讲究遵循先例原则,即刑事案件的判决,应以先前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为根据。
就英国而论,遵从先例原则指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在1966年以前,对上议院本身也有约束力,只有国会的正式立法才能改变上议院的错误判决。
但在1966年,上议院大法官改变了原来的立场,认为“过于硬性地服从前例可能在特定的案件中导致不正义,并且不适当地限制了法律的发展”,因而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离开以前的判例。
但实际上改变以前判例的例子很少,这和英国上议院的政治地位有关。
第二,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
第三,高等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和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2〕。
第四,下级法院的判例不能约束上级法院,这是一般的情况。
但考虑到法的稳定性,上级法院也不愿轻易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即使判决有错误,也信赖它。
这是因为法有溯及力,一旦产生新的判例,容易使社会陷入混乱,所以要格外谨慎。
在遵从先例的问题上,美国不象英国那样严格。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从未认为他们自己受本院以前判决的约束,即可以推翻以前的判决。
当然,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美国最高法院并不轻易推翻以前的判例,但在涉及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上,却比较多地推翻以前的判例。
因为美国宪法不轻易修改,只好由法院本身更正自己的宪法判例。
进入20世纪以后,英美两国的法律发生了很大变化。
由于积极开展刑事立法活动,仅受普通法调整的犯罪就很少了,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由法律予以规定。
当代英国的成文法主要包括:第一,英国上下两院的法律。
现在,英国的议会较之以前发生了很大变化,上下两院经常定期开会,讨论和通过一些法令,这些法令是英国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议会通过的法令非常庞杂,许多是同一名称,要想正确地适用这些法令,必须区别清楚这些法令通过的年、月、日。
英国议会虽然通过了许多单行的刑事法规,但对伪造罪、侵犯人身罪,却始终没有提出过统一的法令,1880年虽有人提出过议案,但未获议会通过。
第二,具有刑法规范的行政法规。
例如“道路交通法”、“特许证法”等等。
在普通法中不作为的犯罪很少,而行政法规中却时常将不作为视为犯罪。
例如发现特殊类型的传染病人,没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就可视为不作为犯罪。
英国的行政法规大致可分为二类,一类是授权行政部门制定的某些法规;另一类是地方政府就某一问题而规定的条例。
除行政法规之外,有些民事法规,例如破产法,也附带刑事法规。
至于美国,成文法已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之一。
第一,参、众两院通过的有关刑事法律。
美国国会承担着制定法律的繁重任务,仅1981年就制定了157项,各州议会也有立法权。
第二,司法部门制定的法律。
美国法院除监督政府之外,本身同时也有立法权。
法院制定的条例在被立法机构修改之前一直有效。
但立法机构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第三,行政部门和机构所制定的规章条例,也具有法律效力和作用。
随着联邦政府活动的大大增加,它所涉及日常生活
的范围越来越广,规章条例也以创记录的速度增加。
以《联邦法典》这部登陆最新规章条例的专书为例,近年来,每年都要新增加8万多页。
虽然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条例现在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院多年来一直拒绝承认建立在规章条例基础上的法律,因为这等于国会放弃了它的立法权。
第四,各州的综合性刑法典。
美国自19世纪仿效法国,掀起法典编纂运动。
目前各州均有自己的刑法典。
尽管英美两国具有相当多的刑事立法,他们仍是保留普通法传统的国家。
主要理由是:第一,两国都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刑法典,许多重要法规还是空白,刑事立法几乎不涉及总则问题,许多问题要依赖于普通法规则;第二,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可以采用制定法,也可采用判例法,制定法只有受到采纳时,才能成为法律禁止和法律命令。
例如关于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英国1969年通过的青少年法第4条规定为14岁,普通法则规定为10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接受这一新的立法,仍以10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
这样,成文法规定的责任年龄事实上等于没有生效。
在普通法系国家,当遇到民事案件,而又没有合适的制定法可以采纳时,人们习惯于根据法官的思想来审理案件。
案件发生后,法官首先要从本国的案例报告中去寻找有关类似判例,假如没有类似案例,还可以从其他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去寻找,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
但即使这样,也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找到适当的判例。
例如在本世纪50年代,美国某城市长期干旱,为解决全市的饮用水问题,市政厅请人工降雨专家实施人工降雨。
但是,位于该市的一名旅馆老板却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人工降雨导致天气条件变坏,游客纷纷离去,影响了他的生意,要求市政厅和人工降雨专家赔偿损失。
法官受理这个案件后,首先查阅了有关人工降雨的法律,结果发现他所在的州,以及整个英美法系国家,均没有类似的人工降雨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援引一些相近似的法律条文,例如大坝渗水或者倒塌后的法律条文,结合自己对本案的理解和观点,形成一个新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