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第188号令

【发布日期】2010-03-01

【生效日期】201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第18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

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

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第三条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

第五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第七条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第八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海关应当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一)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三)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四)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十条本规定中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