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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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租户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租户的安全生产管理,遏制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全发展,特与你单位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承诺书)如下:
一、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及时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三、租户须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建立安全生产(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包括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明确各级岗位安全职责,并层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以及特种岗位操作人员,并层层抓好落实。真正做到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
四、租户必须根据国家、省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必须制订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推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
五、租户必须掌握本单位的危险源情况、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针对本单位自身特点制订可操作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好演练记录。租户必须按照区安监局下发的《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通告》、《关于对木制家具租户涉粉尘爆炸重大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治理的通告》、《关于开展职业病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通告》三份指导性文件的工作要求,逐一排查隐患并落实整改。
六、租户必须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每个月定期对本单位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传“顺德区租户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含隐患整改前后对照照片)。若租户存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未建立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未按规定上传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督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将由安监部门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七、确保租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新招聘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租户必须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全员培训制度和全员培训档案,做到有据可查。租户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安监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租户要以聘任形式,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八、租户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
九、加强对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设备必须按周期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操作证要按期审验,在有效期内使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运行。
十、生产设备(如车床、冲压、剪切等容易发生伤人事故的生产设备)要专人操作,加强设备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性能。所有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必须完好无损,防止伤人。
十一、租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十二、严格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做到专人保管、专库存储,并制订落实保管责任制度,实行限额领发使用。
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租户的各种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负责安装、检修、拆除,电工应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程,持证上岗;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装置;严禁电气设备和线路超过安全负荷;本单位所有的电气设施、设备必须定期检测,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安全可靠接地或接零。
十四、所有厂房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将职工宿舍、生产
车间和料品仓库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必须实行“三分离”;生产车间必须具备个以上的安全疏散通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照明设备等;生产人员作业场所,应保持地面平整,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应分别堆放,不得妨碍通行;安全出口、人行通道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填塞,并设置“安全出口”警示标志。
十五、外聘施工、维修、安装等队伍进入单位作业,租户要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在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凡属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都应严格审批制度,要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现场监控。
十七、租户应购置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凡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危及生产的工艺设备,不准继续使用。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和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八、加强对烘箱、浸漆、喷漆、粉尘收集房等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管理。易燃易爆车间应设置在安全地带,不得与其他车间混用;要有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车间内不得存放过量油漆,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集尘房的使用是否落实了《关于对木制家具租户涉粉尘爆炸重大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治理的通告》中的整改措施。
十九、租户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把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十、租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二十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租户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十二、租户的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