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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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18.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由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同共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19.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21. 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商个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但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2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合伙经营三种形式;23.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4.私营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归一个人所有和控制,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5. 商中间人又叫“独立的商事辅助人”,是指不参加商事主体的营业组织而辅助其从事营业的人;26.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27. 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28. 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29.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30.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权经理权的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30. 代办人,以代办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代办权是指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31.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32.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此类行为无论是由商人实施还是由非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商行为按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33.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34.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35.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36.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37.辅助商行为又称“附属商行为”,它是指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38.固有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39.推定商行为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40.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41.特殊商事行为是与一般商事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规所调整的商事行为;42. 商事交互计算:是指把在一定期间内由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性结算的特殊商事合同;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务结算;43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44. 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行为;45. 商事行纪,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46. 商事居间是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者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47. 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48.商事信用:它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贷款、服务报酬、贷款本息的承诺;49.商事期货交易是商事买卖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所内预先签订有关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割要在约定的远期进行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50.融资租赁:是融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商主体约定,融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方供货方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物件,然后将其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的一种商行为;51.商事仓储是保管人储存货物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仓储是一种典型的商事行为,但这一商事行为是以民法中的寄托行为理论为基础的;在传统商法中,仓储包括仓储和保管,两者在立法上未作十分严格的区分;52.商事运输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53.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54. 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55. 开业登记:商主体的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56. 变更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57.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58.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59. 如果商号仅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简单商号;简单商号可以单独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号,也可以成为其他商号的核心部分,加上其他附属物成为新的商号;60.由核心部分简单商号和附属部分组成的商号是组合商号61. 如果一个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经营内容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独资商号62.如果商号中并不包含完整的公民的姓名,而是专有标记,常常向人们揭示商主体是某种性质的公司,这种商号则称为公司商号63.原始商号:商主体创设时命名的商号被称为原始商号64.派生商号:如果商号是人名商号,该商号被继承,现有商号所有人拥有与原商号中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如孙子从祖父那时继承一个独资企业,这个商号便被称为派生商号;65.继获商号:是指商主体的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商号持有人发生变化,商号依然可以被其共同使用;66. .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67. 商号创设登记商主体创设时商号的登记只有履行了创立登记的商号才能成为商主体的名称,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68.商号变更登记,商主体在经营期间变更原登记商号的全部或一部,而在登记机关履行的登记;69.商号转让登记,商主体将其商号转让给其他商主体使用或者与其他商主体共享使用权时所必须履行的登记70.商号废止登记,商主体终止经营时为废止商号的继续使用而履行的登记;71.商号撤销登记,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依职权撤销商主体经营资格,同时撤销其商号,所依法进行的登记;72. 商号继承登记,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经营所办理的登记;73.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部分;74.商号的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的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75.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会计账簿;其制作和表现形式既有书面形式,也有电子形式;76.会计凭证,是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77.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商事交易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交易发生和完成情况的原始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书面证明;78.记账凭证,又称记录凭证、记账凭单,是指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交易业务内容予以分类填制的,可以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记账凭证的作用在于对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确定会计分录,为直接记账提供凭据;79.会计账簿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并反映商主体经营业务的簿册;分类:①序时账簿,又称日记账簿,是指按照交易活动的时间先后逐项记载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②分类账簿,是指按照会计科目分类记载全部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①备查账簿,狮子对一些日记账簿或分类账簿未能记载或记载不请安的交易内容或项目予以补偿记载的账簿;80.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或向社会披露其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①会计报表,又称会计表册,它是指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商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即一定会计几件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表;②会计报表附注,是指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记载的相关事项作出的解释;②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为了方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而对商主体的财务情况作出成果的具体说明;81.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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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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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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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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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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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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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原则: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包括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等。

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法的渊源: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商法的调整对象: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法人: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

被商人授予代办权的人称为代办人。

商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交互计算:指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计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

信托: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商事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货运:指以特定的标的物为运输对象的特殊运输商行为,是运输交易中的基本行为方式。

一般商行为: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

商事登记: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商法学》课件

《商法学》课件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ɡònɡ yǒu);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 同为之,也可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各合
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第三十四页,共315页。
商合伙的分类(fēn lèi):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登记对象: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 (jīngyíng)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页,共315页。
第三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biàngēng)登记 3、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页,共315页。
第四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程序
第六页,共315页。
二、商法(shānɡ fǎ)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
(xíngwéi)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七页,共315页。
三、商法(shānɡ fǎ)的特征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tèdìng)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 4、商法的公法性 • 5、商法的国际性
第六十四页,共315页。
特征: 1、商号本身(běnshēn)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 担者; 2、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相互区别的标 志; 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
第六十五页,共315页。
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1、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2、与商店招牌 3、与行号 4、与商号缩写(suōxiě) 5、与注册商标
第三页,共315页。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的一般原理商法是指调整商业交易关系、保护商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的一般原理是指商法体系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

本文将从商法的一般原理入手,探讨商法的核心内容和意义。

一、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商法的重要基石之一。

契约自由原则体现了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

根据这一原则,商事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确定交易内容和方式,并在契约中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契约自由原则不仅保障了商事主体的自主权,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平等互惠原则平等互惠原则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平等互惠原则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不公平的压制和剥削。

根据平等互惠原则,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互利共赢。

三、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商法的重要基础之一。

信用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事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起着重要作用。

信用原则的遵守不仅有利于商事主体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的建立,也有助于商业信用体系的健全发展。

四、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商法的重要基石之一。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的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和垄断行为等。

公平竞争原则的遵守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商法的根本宗旨之一。

商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一原则,商法规定了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和救济方式。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的遵守有利于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商业交易的安全稳定进行。

六、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商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效率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商法是指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也是商业社会中的一项基础法律。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中,商业活动的规模有限,商业法律制度也比较简单。

在中国古代,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

商鞅变法时,商鞅提出了一系列商业改革政策,包括实行官僚制度、推行货币化等,这些政策对商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到了中世纪,随着欧洲城市的兴起和贸易的扩大,商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这个时期的商法以海商法为主要内容,因为航海贸易成为当时欧洲国家的重要经济活动。

海商法包括了船舶的所有权、海上交通规则、海难救助等内容,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到了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商法法典,对商业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例如,德国颁布了《德意志民法典》,法国颁布了《商法典》,这些法典为商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业活动越来越复杂,商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国际商法的发展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国际商法是指国家之间或企业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时适用的法律制度。

随着跨国公司的兴起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国际商法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国际商法涉及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对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协调。

商法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完善。

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下,电子商务等新兴商业模式的出现给商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商法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商法作为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经过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第1章-商法概述

第1章-商法概述

组成 文字 注册的原则 强制注册
文字、图形、文字图形 组合
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 册为辅
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别
商店招牌是指商事主体挂在营业所前作为标志 的牌子。
多数情况下,商店招牌与商号是一致的,但是 有时,商主体不用商号作为招牌,而使用其他的 文字、图案、符号作招牌。
二、商号的选用规则
(一)商号单一原则
GM因违反诚信而付出昂贵代价
GM公司雪佛兰牌汽车将油箱置于后轴的后部,而非前部。若汽车后面 被撞击,可能发生爆炸。GM公司知道该缺陷,但是经过成本收益核 算,发现若是保留该风险,真要发生油箱爆炸事故,公司承担的损害 赔偿费用摊到每台车为2.2美元。但是要解决这个设计缺陷,所需成 本为每车8.59美元。于是,决定保留风险。1993年圣诞夜,一位母 亲带着4个孩子和1个朋友,驾驶1979型号雪佛兰牌汽车外出。一位 醉酒司机驱车时速达到80-110英里,撞击了该女士车尾,并发生油 箱爆炸,车上6个人均受重伤,4个小孩被严重烧伤。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GM公司的成本收益核算被揭露出来。尽管GM公司辩称:(1) 应该由醉酒司机承担该事故的责任;(2)绝大多数20世纪70年代设 计的车均这样安装油箱。陪审团不仅认定GM公司应承担责任,而且 判令支付高达49亿美元的赔偿金,其中1.07亿为损害赔偿,48亿为 惩罚性赔偿。GM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仍然课以高达10.9亿美元的惩 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 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是指规范商事行为和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商业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商业性:商法主要适用于商业领域的法律规范,涉及商业合同、商标、公司等商事行为和商业活动。

2. 私法性: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目的,重视民间经济行为的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3. 专门性:商法针对商业活动的特殊需求和具体问题制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细节性,以解决商业交易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4. 国际化:商法内容涉及国内和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商法制定与国际商事活动的规则相衔接,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

5. 动态性:商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演化和完善,根据商业活动的特点和需要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

6. 综合性:商法涵盖了多个法律领域,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分支领域的法律规定,综合应用于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问题的解决。

总体而言,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私法性、
专门性、国际化和综合性等特征。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

商法

第一章商法导论本章主要阐述商法的意义、特征、法律渊源、商法发展史等关于商法的基础范畴。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的含义1、内涵: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的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它既包括一切商事交易活动(如商事主体、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申请、登记等)。

我国有关工商管理法规中常常将“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确定为商事营业。

2、外延:(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指的是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如仓储、保管、运送等和居间、行记、代办等;(3)第三种商,指的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4)第四种商,指的是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甚至无关系而与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3、商的特征▪(1)营利性:指的是为了牟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与投资者。

▪(2)营业性:指商事主体为实现一定营利目的而持续地不间断地从事同一事业,营业必须具有连续性和同一性。

二、商法的概念(一)概念商法是指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其营业过程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商事关系是指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具有营业性与营利性特征。

(二)商法的特征1、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人格与身份是构建主体制度的基本素材;(2)商法作为身份法,随着近现代民主政治的确立,只具有经济意义(3)“从政治上的身份到经济上的身份”;(4)、由于封建等级身份制度遗害至深,对此采取回避态度。

▪2、市场经济的技术法:(1)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2)商法技术法的罗列。

3、举功倡利的营利法:趋利避害不仅是人之本性,而且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原始动力;4、包含强制性规范(公法特征)的私法:(1)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2)公私法划分的标准;5、具有国际性、求实性和速动性的国内法: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内涵: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法法条全文

商法法条全文

商法法条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商业信用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业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活动。

本法所称商业主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商业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公开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

商业主体应当遵循经营规范、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则,加强自律,建设诚信经营,推动商业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的安全,促进商业技术进步和商业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商业合同第五条商业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或者同一商业主体内部为了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第六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信原则。

第七条商业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和地点、支付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条款,并注明所涉及的费用和税款。

商业合同涉及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商业主体可以以书面、口头、电子邮件、传真、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的内容、方式、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当事人应当尽到充分的询问、说明、提示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条商业合同的生效时间、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协商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方式进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商业主体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信守法、保护消费者等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的约定确定。

商法

商法
16——20世纪:商法的民族化 法典化(民商分立) 国家制定法 国家控制(不是商人自治——他治)
商法的核心——交易
交易的核心——买卖
商法的内容和要素:
解决三件事:
商人是什么? commercial law,civil law(民法),law of merchant,business law 士农工商 中国历史上把商人当做阶级来看的,而不是职业
中国元素——管理性的东西太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然上是一部拾遗补缺的法律,补充其它法律的不足;应然成为保护消费者的基础法律。
绝对商行为(无需考虑行为人人是否为商人,也无需考虑是否出于营业目的;转售行为,交易所行为——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和相对商行为(商人实施;合同行为)
登记事项和提交文件:登记事项不等于提交文件 工商登记机关所进行的是全面的形式审查(坐堂式的审批) 商事登记的效力(创设 公示 公信 对抗效力)面临的最大问题:造假(制度上的缺陷——办公室的形式审批)通过职能剥离能够解决 签字真实性的解决方法——公证制度(双方到公证处的公证员面前签字)
商行为的实施者是商人,(事实)商人的行为被推定为商行为
依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来确定一个行为是否为商行为。
商行为的特征:营利性 公开性 持续性 技能性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件的,商行为是以营利作为构成要件的。
决议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每个人的意思表示,并不当然的产生一个确定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后果。
商行为覆盖一般意义上的交易,企业管理的行为,决议行为(多个单独行为的偶然结合)
商事留置权(民事留置权的例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性质),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学《商法》名词解释

法学《商法》名词解释

法学《商法》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模式选择

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模式选择

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模式选择商法是指用来调整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民商法领域的一部分,严格来说它应该是商业法,但在实际使用中,商法和商业法成为可以交叉使用的名词。

商法的法律地位和立法模式对于商业活动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商法的法律地位商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领域,而商业活动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领域。

因此,商法的法律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商法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法是建立在《民法典》之上的补充性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商业活动中,商法有着自己独特的规定和条例,这些规定和条例是在民法领域中不能替代的。

2.商法是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商法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独立处理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同时也能够与其他领域的法律共同协同解决商业活动中的跨领域问题。

3.商法的法律地位使商业活动的法律问题可以更快更好地解决。

商法体系的建立使商业法律问题的处理速度得到了大大加快。

商法的快捷处理方式有助于商业活动的顺畅进行,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模式选择商法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需要有相应的立法模式来进行制定。

在立法模式方面,商法在国内外都有多种不同的立法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完全立法模式。

完全立法模式即将商法独立出一个法典或法规,独立制定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则。

这种立法模式可以更好地解决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同时也能够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公司法》、《合同法》等都是采用这种立法模式进行制定的。

2.改革立法模式。

改革立法模式指在民法领域中修改现行法律规定时,另外增加一些新的商法规定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求。

这种立法模式适合一些法律体系比较完整的国家。

在我国,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即在某些涉及商业活动的问题上,采用民事法律与商法的合一模式,也属于改革立法模式。

3.普通法立法模式。

普通法立法模式是指在商业领域中,依据常法原则,依据判例、裁判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的立法方式。

商法(二)

商法(二)

一、商法概念:商法:规范规范市场主体和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涵: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它既包括一切商事交易活动(如商事主体、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申请、登记等)。

二、商法调整的商事范围:(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指的是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如仓储、保管、运送等和居间、行记、代办等;(3)第三种商,指的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4)第四种商,指的是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甚至无关系而与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

商业范围的理论概括:1、商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关系。

三方面:一是商品经营者与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二是商品经营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的购销关系,三是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

2、物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关系。

3、资本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

4、商业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仅指提供活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行为。

5、商业组织关系。

6、商事管理关系。

三、商法的特征(与民法相区别):(一)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人格与身份是构建主体制度的基本素材;2、商法作为身份法,随着近现代民主政治的确立,只具有经济意义;3、“从政治上的身份到经济上的身份”;4、由于封建等级身份制度遗害至深,对此采取回避态度。

(二)市场经济的技术法:1、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2、商法技术法的罗列。

(三)举功倡利的营利法:1、趋利避害不仅是人之本性,而且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原始动力;2、表现。

(四)包含强制性规范的私法:1、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2、公私法划分的标准;3、评价。

(五)具有国际性、求实性和速动性的国内法商法基本原则:1.利润最大化原则:商法上的许多制度无一不考虑商事活动的营利性,商法有关技术性规定、维护商事交易确定、商事交易安全原则及保证交易简易迅捷之规定,实质上都是商法营利性原则的反映,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商法强调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期末整理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期末整理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期末整理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

(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一一商法关系, 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公示主义指企业应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

如公司登记、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与船舶登记的公示、公告等。

外观主义乂称客观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立法要求以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基准,來确定其行为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方法。

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

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个人,乂称商个人、商口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权利: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口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隐名合伙(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事企业(独资企业、合伙或公司)业主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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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的外延按照现代商法学者的通说,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交易等。

学说称为“第一种商”。

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等。

学说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等。

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保险、旅游服务、饭店酒楼、信息咨询等。

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二、境外法学界对商法概念的学理界定法国客观主义体系,商法是关于一定商行为的特别法。

以《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德国体系,为主观主义体系代表,即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

日本商法,折衷主义立法体系的代表;即商法是适用于商人和商行为的特别私法。

三、商法概念小总结:1.大陆法系各国狭义商法内容不一致《法国商法典》,内容庞杂,单不包括公司法《德国商法典》包括公司法,不包括保险法海商法《日本商法典》不包括票据和破产法2. 商法概念不确定性:1)名称多样性2)概念表述多样性3)概念界定非法定性3. 原则上说,各国对商法的定义,还是围绕商主体和商行为这两个概念的商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企业)。

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行为:以营利性为主要目的的营业性行为(教材)商行为:是指商主体作出独立意思表示,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具有商业法律后果的营业行为。

四、教材对商法概念的界定商法是指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用经营行为替换商行为2. 未对经营行为的实施主体有任何限制注意:该定义意味着在我国商行为与商主体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实质变化商法的类型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典+商事专门法规+民法等其他法律中的商法规范(无论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二、广义的商法与狭义的商法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商法典+与商事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国际商法+商事公法+商事惯例等狭义的商法: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国内商事私法)商法的特征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二、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三、商法是兼具公法性质的私法四、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五、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六、商法具有发展性和变动性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说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划分法律部门主要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基本的)2)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结论(绝大多数学者):1.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往往认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

商事单行法规,只是为补充民法的规定,或为变更民法的规定。

2.民商分立的国家,也往往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二)关系:1.联系:1)经济法和商法的调整对象在总体上都属于经济关系。

有些主体,如企业,可以是商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有公法性质,调整手段借助公权力;商法主要是私法,但也有公法性质。

2.区别:(1)产生原因不同。

商法为了弥补民法一般性调整不足,要求简捷高效营利。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在于纠正市场存在缺陷:垄断,妨碍竞争、信息不完全等。

(2)价值取向:商法注重个人利益经济法坚持社会整体效益优于个体效益(3)调整方式:商法尊重当事人意志,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强调干预规范,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4)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横向的经济关系,后者是纵向的经济关系三、¨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对商法独立性的影响1. ¨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的含义: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主体的广泛化,民法不断将交易中的商事制度吸收过来,使民法商事化色彩不断加强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法的独立性不断削弱,向民法靠拢。

2. ¨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的实质:民商法这两大同属于私法的相近的法律部门互相影响,但未改变商法的独立性。

商法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展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引,相互渗透,从而趋于协调、接近甚至一致的现象。

虽然各国商法还是通过或主要通过其立法机关制定,但在其具体规范内容上则表现出明显的相同或相似性。

原因:1.不同国家的商事经历的相似性;2.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商事惯例汇编与各种商事示范法;3.各国商法所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具有共同性。

商法核心价值:自由商法基本理念(5):强化私法自治,经营自由,保护营利,加重责任,注重效率商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原则:有疑义,从自治加重责任(一)含义:商法一般对商行为的实施者设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

原因:1. 商行为的实施者应该具有较高经营能力,承担较高注意义务2. 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保护营利,相应的,也应该赋予商行为实施者更严格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二)加重责任在商法中的表现1. 保证的连带责任2. 要约是否承诺的通知义务3. 对要约附送货物的保管义务4. 商主体的严格注意义务商法基本原则(4)企业法定,企业维持,保障交易简便快捷,维护交易安全企业法定原则1. 企业类型法定2. 企业内容法定3. 企业公示法定商法渊源(外延)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5、立法解释、司法解释6、商事自治规则(我国不适用,以及习惯)7、习惯8、商事判例(我国司法实践中判例的效力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对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有指导作用但不具有强制力。

2. 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和完善中)3. 案例汇编(最高院及地方各级法院))民商合一的含义1. 在形式上的合一:消除商法典。

2. 在实质上的合一:商事活动没有自身特别的规则,完全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则。

传统商法中的商人一、传统商法中商人的内涵1. 概念: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2. 特征(相较于民事主体):1)商人是一种法律拟制主体,商人资格取得一般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

2)商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关3)商人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二、传统商法中商人的外延各国对商人的外延规定并不一致大致可分为:公司、商合伙、商个人传统商法中商人制度的缺陷1. 传统商法中的商法是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在表现形式、权利属性等方面含有许多自然人的特征,基本上忽略了企业自身的法律地位2. 传统商法规定公司视为商人,虽然解决了公司的商人资格,但公司股东并未取得商人资格,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的主体地位按照商业辅助人或商业使用人处理。

但这一立法模式忽视了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在公司管理结构中的特殊地位。

企业的类型一、企业的基本类型(一)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最基本分类)依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划分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依企业法律地位不同所做出的分类,该分类直接反映出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企业与投资者的财产关系与责任关系法人企业: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非法人企业: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我国特色:依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所做分类(四)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依企业主要经营的业务性质划分(五)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所做的一种分类(六)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主要依据企业资本金中是否含有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直接投资来划分企业的特征(一)企业是组织体(团体性、组织体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二)企业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1企业需要明确的经营范围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合法:a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b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活动)(三)设立目的具有营利性(四)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合伙企业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在合伙契约的基础上所设立的具有共同经营关系的从事某种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营利性组织。

特征:人合性合伙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合伙企业立法1)《民法通则》规定了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以合伙形式存在3)2006年《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补充:1义务:竞业禁止、禁止自我交易2两种合伙:1、契约合伙,无实体是合伙人为共同目的而将资本与生产资料结合,目的达成后解散。

2、经济组织实体,长期存在。

3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1、原则上每个合伙人都可代表合伙企业2、例外,合伙协议可以对合伙人的代表权作出限制3、合伙人个人债务需用个人财产,但合伙的分取的收益才可用于清偿4抵债禁止合伙人的债权债务与合伙的债权债务不可相抵5、特殊普通合伙,继受于LLP(有限责任合伙) : 1、主要适用于高技术、高专业的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司法局备案登记,不受工商局管理)2、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债务,则该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3、特殊规则:执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合伙的分类:1、个人合伙: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商事组织。

2、合伙型联营:企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3、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1、普通合伙就是通常的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2、有限合伙是指有普通合伙人与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

3、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如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了合伙事务的执行与管理,特别是实施了对合伙事务的控制与管理,须同普通合伙人一样承担责任。

课上补充内容:(1)2006年我国公司法修订了明确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我国公司法修订1、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2、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3、取消了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4、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2)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设立简单、活动便捷、有限责任、刺激股东投资缺点:空壳公司和皮包公司大量存在、对其监管不易(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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