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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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

1、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

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

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

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2、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

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

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

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

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

财产公证。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

行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

谁的。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

3、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

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公证的弊:

1、破坏夫妻双方绝对信任

2、结婚的目的不是为了离婚,是为了幸福美满的家庭

3、家庭成员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不可分割,结婚前财产公证多此一举

另一方面,一些专家研究发现,办理财产公证,其主观愿望只是防止万一婚姻破裂时产生财产纠纷,殊不知,办理财产公证客观上起到了加速婚姻破裂的作用。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

提,如果婚姻关系不成立它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在现实中存在类似现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一些债务,他为了躲避这些债务而结婚,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公证给未婚妻所有,当该男一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由于自己的原有财产己经属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强制执行。这样无疑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1、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爱情和婚姻是建立在双

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从恋爱走到结婚对每对情侣来说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为在结婚前办理了一个财产公证而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这会大大伤害夫妻间的感情。尽管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时却容易使双方失去培养了许久的爱情,所以,至今仍有许多人坚决抵触它。

3、婚前财产公证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婚前财产公证没有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司一能会造成,定程度的不公平。如果夫妻在结婚前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将房屋等财产归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这时候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法律面对这一情况的时候也显得无能为力。

4、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产权。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越来越重要,能创造出比自身更大的价值。例如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积累,双方努力创造出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互相帮助,该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之所在

1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伤害夫妻双方的感情因为婚前财产公证而是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小欢而散的事例屡见小鲜。现今,此类事例依旧是一个新闻看点。小少人认为,爱情和婚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经过了恋爱那么长时问的熟识和了解,一步一步的走到婚姻的殿堂,在结婚之前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似乎显得双方互小信任,对婚姻没有信心,当然这无疑会伤害双方的感情。尽管,婚前财产公证会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保障婚姻的同时却失去了培养了许久的爱情。所以,至今很多人都无法接受这种公证。

2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婚姻和爱情变得更为现实

有时候,我们说让幻想中的人或事变得现实些是一件好事,但太现实的东西让人感到悲哀和痛苦。爱情和婚姻无疑是人世问最美好的东西,无数的青年人幻想着美好的爱情能在自己的身上降临。当然,很多人都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美好的爱情,但是婚姻让这些美好的爱情变得很现实,然而婚前财产公证让婚姻变得更为现实。婚前财产公证使人们意识到婚姻并非简单的两人结合,而更多的是两个人的财产的结合,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小得小将两人的财产分的清清楚楚,让现实的婚姻变的更加现实。这种过分的现实也许并小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更小是人们真正向往的那种和谐美满的生活。

(一)婚前财产公证并小一定能保证公平

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主要是当夫妻双方离婚时作为证据解决财产分割问题,但它却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

一定程度的小公平,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前将房屋公正为男方

所有,而在婚后}一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这时

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海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

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会i一分艰难。~℃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保护面是很有限的

通过这几年婚前财产公证的状况,首先,我们可以发现婚前财产公证的主体多为有一定资产的、男女双方经济地

位悬殊的和再婚的。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婚前财产公证在上

海、广州盛行,而和中西部地区却闻所未闻。婚前财产公证

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而这个保护

对象是很有限的,一般小康家庭仅有一套房子和一些存款,

这样的夫妻根本就小会考虑婚前财产公证,因为他们即时

离婚也仅能就所有的存款进行分割。在我国,像这样的一

般小康家庭是占绝大多数的。那么,婚姻财产公证对这样的家庭就小能起到保护作用了。再者,婚前财产公证只能

对有形财产进行保护,但对于无形财产却小能给与很好的

保护。

(三)婚前财产公证对特定妇女和儿童的保护有所小利

我们小能否认,在多数地区,女性的平均收入是小及男性的,那么女性的婚前个人财产一般说来比男性要少,

甚至有些女性在婚前根本就没有个人财产。这样对于这

种在婚前没有任何个人财产的女性,如果男方在婚前财

产公证时,将一切财产归于自己名卜的话,那么如果混以

关系存续期问发生婚变,女方只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

的共同财产主张平分,那么这对女方和她的孩子将极为

小利。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特定妇女和儿童的保

护小利。

笔者认为,应从以卜几个方面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完善:首先,在立法上,应让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适

当的介入。尽管,我们承认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法

是对平等主体之问婚姻关系的调整。但是,婚姻和家庭是

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我们在承认婚姻法属于

私法的同时,我们也认为应在婚姻关系的调整过程中适当

的介入公权力。其次,应对婚前财产的类型做出适当的规

定,在保护夫妻双方有形财产的同时,也对无形财产的权利

归属问题做出合理、公正的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

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在这个知识经济时

代,有些无形财产所带来的利益是小可小视的。只有对有

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都做出公证才能真正做到减少纠纷。最

后,对于婚姻财产公证,应当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通

过理性的考虑而做出的行为。在当事人所作出的协议小利

于对方时,公证人员应予与制n和给与调整,使得婚前财产

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受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

(一)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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