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监狱制度述要
论唐朝监狱制度及影响
论唐朝监狱制度及影响摘要:唐朝监狱制度进一步完善、系统。
唐朝监狱的性质,有着古代监狱的共性,又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
唐代的狱政管理主要包括了囚禁制度、安全制度、械具制度以及悯囚制度,唐朝的监狱制度呈现较成熟和完备的状态,对以后的狱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关键词:唐朝监狱监狱制度正文:公元618年,李渊建立了唐王朝。
唐朝历时近三百年,四方经略,声威远播,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辉煌而影响巨大的朝代,也是中国封建法制史和中国监狱史走向成熟的时期,在我国历史上具有很高的地位。
唐朝的监狱制度在总结前代狱政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封建狱政制度。
其狱政思想、监狱立法、监狱机构设置以及监狱管理制度直到今天仍有可借鉴的价值和意义。
一、唐朝的监狱立法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紧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唐朝作为一个较成熟的封建社会时期,立法众多,法制体系也比较完善。
但是,在唐代仍旧没有独立成册的监狱法典,监狱法令只能是见诸于其他相关的法律典章之中。
儿唐朝的诸多法律典章也基本规定了有关监狱设置和管理的条文。
唐朝的法律典章中,主要有高祖李渊时期制定的《武德律》,太宗李世民时期制定的《贞观律》,以及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的《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唐朝法律沿袭隋朝法律,分十二篇,其中《捕亡》一篇是追捕逃亡罪犯,加强监狱管理的法律;《断狱》一篇是对于违反审判制度和监狱管理制度的刑事规范,这是直接对监狱法令制度的规定。
此外,在《武德律》和《贞观律》颁行的同时,又有《武德令》和《贞观令》,共27目,其中24目为《狱官令》,对唐朝的监狱制度做了详密的规定,是唐朝监狱执法的重要而直接的指导性法令。
在《唐律疏议》中基本保存了《武德律》、《贞观律》中《捕亡》、《断狱》两篇的内容和《狱官令》中有关监狱的法律条文,成为了唐朝时期监狱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法令和文献。
这些法令和文献,是我们了解唐朝法律所规定的监狱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唐代监狱系统包括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即县监和京监。
县监主要管辖各地的地方监狱,京监则负责京城(长安)的监狱事务。
唐朝规定每一府州县城都设有监狱,以执行司法审判的结果,对罪犯进行拘禁和惩罚。
县监的官员由地方政府任命,主要负责地方犯人的管理和会审,以及处理各种案件的诉讼流程。
京监则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员负责,负责重要犯人的管理和审判,以及处理京城地区的重大案件。
唐代监狱管理严格且系统。
监狱官员通常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负责监管和管理监狱。
监狱官员必须具备执法经验和法律知识,并且接受严格培训和考核。
监狱官员还必须具备廉洁奉公、公正无私的品德,并且任期结束后要接受评估。
监狱官员还要负责监狱的日常运作,包括犯人的饮食、住宿、看管和安全。
同时,监狱官员还在监狱中设立监察机构,对监狱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监狱制度的执行。
首先,唐代监狱制度明确规定了犯罪和惩罚的种类。
法律规定了各类犯罪的刑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和鞭刑等。
对于不同的犯罪,制度也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其次,唐代监狱制度确保了犯人的基本权益。
尽管监狱是对犯人的限制和惩罚,但制度也规定了犯人的权益,如食宿、医疗和教育等。
此外,唐代监狱制度还规定了犯人的家属和律师的权益,他们可以进行探监,了解犯人的状况。
第三,唐代监狱制度注重犯人的改造和教育。
监狱中设立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班,为罪犯提供学习和培训机会,通过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监狱还开展道德教育,帮助犯人认识错误,改变犯罪行为。
最后,唐代监狱制度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审判程序的实施。
监狱官员负责对犯人进行审判和判决,并确保刑罚的执行。
同时,监狱官员还要负责监督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唐代监狱制度在中国古代监狱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狱系统和管理机制,明确犯罪和惩罚的种类,保障犯人的基本权益,注重犯人的改造和教育,以及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程序的实施,唐代监狱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安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古代监狱制度述论
我国古代监狱制度述论
中国古代的监狱制度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商代和西周时期。
古代中国的监狱制度主要以罪犯的收押、审判和惩罚为核心,同时考虑到了相应的司法程序和监督机制。
在中国古代,监狱通常被称为“狱”或“牢”。
狱官负责管理和监
管狱中的囚犯。
他们负责起诉、审判和判决罪犯,同时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在审判过程中,狱官通常由地方官员、刑法官员以及收押和看管囚犯的狱卒组成。
古代中国的监狱制度具有一定的等级划分。
其中最重要的是高墙围护的重犯监狱,这些监狱通常密不透风,以防止罪犯脱逃或外界营救。
高墙围护的监狱采取严密的警戒制度,确保囚犯的安全和控制。
此外,古代中国还设有一些非常严苛的监狱,例如水牢和地牢。
水牢通常是建在地下,囚犯被关在一个深水池中,只有几乎没有透气的上方小洞供其呼吸。
地牢则是位于地下的牢房,囚犯在房间内被关押,并受到严密监视。
在古代中国,对罪犯的惩罚也比较严厉。
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罪犯可能会被鞭打、割耳、杖刑或者处以死刑。
刑罚的执行通常在监狱或公共场所进行,以示惩戒和警示。
然而,古代中国的监狱制度并不完善。
由于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限制,监狱通常面临着囚犯过多、监控不足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
此外,政治和金钱的干预也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
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监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犯罪问题的重视和法律体系的发展。
尽管存在一些缺陷和不公,但这一制度仍然对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篇一:唐朝司法制度点评唐朝司法制度点评一、司法机构设置比较完备。
唐代司法机构分为中央一级司法机构和地方两级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央监察机关。
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相辅相成,统一于最高国家司法事务。
其中,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
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利于准确、公正的处理案件。
大理寺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刑部对大理寺审理的流、徒刑案件有复核权,御史台对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有监察权。
这一制度表明,唐代中央司法机构审理案件,非常慎重、严谨,上对皇帝负责,下对当事人,对具体案件,对法律负责,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了随意性。
三机关互相配合,发挥全部力量,有利于对于大案、疑难案件的解决。
唐朝设立了会审制度,尽管该制度当时还不成熟,但在处理大要案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会审制分为两种,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副官及其下属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
唐代地方司法机构,主要分为州、县两级。
州的行政长官兼任州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州的司法事务;县的行政长官县令兼任县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县的司法事务;县以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本地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有一定的审判权,不服者可上诉至县重审。
地方司法机构的多级审理,管辖权明确,有利于对案件的分工负责。
唐代司法制度的弊端:1、没有独立的案件侦查机构和控诉机构,相应的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
审判机构即行使侦查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导至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被告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
简述唐朝五刑制度
简述唐朝五刑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唐朝的五刑制度中,包括了徒刑、杖刑、笞刑、流刑和死刑,是唐朝社会管理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刑制度最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周朝时期,当时的刑罚主要包括有斩、杀、罚、徒、籍等刑罚。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刑罚制度逐渐演化成有官刑和私刑两种类型。
而官刑则由斩、杀、烹、流、徒、杖、笞、黥、劓、宫刑等组成,其中包含了五刑中的徒刑、杖刑、笞刑、流刑和死刑。
到了唐朝时期,五刑制度逐渐成为了唐朝社会管理和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
唐朝的五刑制度比前代更加完善,同时也更加严厉,包括了徒刑、杖刑、笞刑、流刑和死刑五种刑罚。
五刑制度在唐朝时期也逐渐被规范化和制度化,成为了一个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
在唐朝时期,五刑制度的实施是有一定限制的。
根据唐朝的刑律规定,徒刑和杖刑是轻刑,可以在本地行刑,而笞刑和流刑是重刑,需要上报朝廷批准后再行刑。
而死刑则需要得到皇帝的批准后才能实行。
唐朝的五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一定的演变。
在唐玄宗时期,五刑制度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和制度化,唐玄宗还制定了刑律、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进一步规范了五刑制度的实施。
而在唐朝晚期,五刑制度逐渐趋于宽松,徒刑和杖刑的执行标准也得到了相应的调整,同时死刑的适用标准也逐渐变得宽松。
随着唐朝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五刑制度也经历了一定的演变。
其中,笞刑和流刑是在唐朝时期逐渐被淘汰的刑罚。
到了宋朝时期,这两种刑罚已经很少使用。
徒刑和杖刑则在宋朝时期得到了更加全面的规范和制度化,成为了宋朝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朝时期的经筵制度也对五刑制度的实施产生了影响。
宋朝经筵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制度,通过在宫廷内设立经筵来教育皇帝和贵族。
在经筵制度下,五刑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制度化,同时也得到了更加严格的执行。
宋朝时期,五刑制度的执行标准也相应得到了升级和加强,成为了更加完善的司法制度体系。
笞刑是五刑制度中的最轻刑罚,主要针对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比如偷盗、私吞等。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唐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也是我国古代监狱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
在唐代,监狱制度非常严谨,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教育,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将详细介绍唐代监狱制度。
一、监狱分类和管理唐代监狱根据犯罪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监狱分为徒监、肆监、仆监、囚目等不同级别。
徒监是指最低级别的监狱,主要关押意图不明或过失犯罪的人员。
肆监是指关押较严重犯罪分子的监狱,主要关押盗窃、贪污等犯罪分子。
仆监是指专门关押奴隶和叛逆罪犯的监狱。
囚目是关押督察机构的重要犯罪分子的监狱。
唐代监狱采用严格的管理制度。
监狱中设有监狱官员,负责监督管理犯罪分子。
监狱官员包括监察、介牒、铱案、囚罪、冬罪等职务,他们分别负责监督犯罪分子的出狱审批、文书记录、罪犯标识、关押、监视等工作。
此外,监狱中还设有编戒、宣词、讽示等职务,负责对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
二、囚犯待遇唐代监狱重视对囚犯的关怀和照顾。
囚犯在监狱中享有一定的待遇,如有病时会得到医治,提供基本的膳食和住宿,并会派遣侍从人员照料囚犯的生活起居。
此外,唐代监狱还注重教育,设立了读书学习的机会,以提高犯罪分子的文化修养。
有些囚犯甚至通过在监狱中接受教育,赢得官府救济,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三、惩罚手段唐代监狱对于犯罪分子采取了多种惩罚手段。
除了常见的鞭笞、流放等惩罚外,还有一些更为严厉的手段。
例如,对于严重犯罪分子,可以进行剖腹处死、斩首、溺水等处死方式。
对于一些反叛分子,可以实行火刑和脱官爵等惩罚措施。
此外,监狱还通过打磨石磙、染发等方式,标示犯罪分子的身份和罪行。
四、接受教育唐代监狱将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监狱会组织各种教育活动,如开设读书班、立桩教育、军事训练等,以提高囚犯的素质和改造成效。
唐代监狱将教化犯罪分子看作是重要的任务,通过教育改造使他们重回社会。
有了全面的教育改造,唐代监狱的犯罪分子可以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重新融入社会。
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是什么
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是什么在唐朝,狱政管理由司寇和刺史等官员负责。
唐朝设有太官、太监二院,掌管狱政审判事务。
太官掌管京城之内和近郊区域的刑狱司法,由太官、九卿、列侍中等大臣职官经手。
太监二院在太官院的基础上列置的副官管理部门,太监专门管理权狱等非刑事案件审理,负责由处相官和中书即院进行司法审断。
而地方狱政司法则由刺史负责。
刺史是地方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地方的司法官员,负责管理地方的狱政司法事务。
这种分工明确的狱政管理体制,使得狱政管理更为有序、高效。
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在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也非常完善。
唐朝采用法官审判制度,规定了法官的资格和法官进行审判的程序。
唐律规定,非刑事案件臣民由各省府、县(州)任刺史一人审壹案不得超过七日,二千言以上,须上司自审批定。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必须要秉公执法,不得有私人恩怨。
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唐律规定,判案分文奇是分刑,量一千言疾必寻证,三千言刑可诛,律所分奇者不可减,驳释之辨甚急具。
此外,唐律对于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规定也非常严格。
唐朝的刑罚种类包括笞鞭、徒刑、缓刑和死刑等。
在刑罚的量刑上,唐律规定,判案大于千言,刑八十夷之待,从熟铁至刑决如前史述。
在科学的管理方法方面,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也非常先进。
唐朝建立了狱政档案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案件审理的程序和结果等都要进行记录,以便于管理和监督。
同时,唐朝还建立了狱政监督机制,对狱政管理进行全面监督,确保狱政管理的公正和有效。
总的来看,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是非常完善的。
通过专门的官员负责狱政管理,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及科学的管理方法,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为后世的狱政管理制度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对于后世的狱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硕唐朝录囚制度的内容
法硕唐朝录囚制度的内容
唐朝时期的囚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管理制度。
在唐朝,囚禁犯人的地方主要有监狱和牢房。
囚禁的对象包括各种犯罪分子,如盗贼、叛乱者、叛逆者等。
在唐朝,囚禁犯人的方式主要有监狱和牢房。
监狱是用来关押
重要罪犯和政治犯的地方,通常设在州郡县等地,由官员管理。
牢
房则是用来关押一般犯人的地方,通常设在宫廷、官府和城市等地,由地方官员或者宫廷侍卫管理。
在唐朝,对囚犯的管理和惩罚也是相当严格的。
对于重罪犯人,可以进行酷刑和严厉的惩罚,如鞭笞、杖刑、剐刑等。
而对于一般
犯人,也会进行监视和惩罚,以确保他们不会逃跑或者再次犯罪。
此外,唐朝还有一些特殊的囚禁制度,如流放制度和充军制度。
对于某些犯人,可以将他们流放到边疆地区,或者派遣他们参加边
疆戍卫,以此来惩罚和管理他们。
总的来说,唐朝时期的囚制度是相当严格和复杂的,对犯罪分
子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简述唐朝的刑法原则
简述唐朝的刑法原则一、引言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刑法原则也是值得我们深入了解的一个方面。
唐朝时期,刑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形成了一些独特的刑法原则。
二、总体概述唐朝的刑法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以德治罪唐代重视道德教育,认为德治胜于刑罚。
因此,在处理犯罪问题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通过道德教育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2. 以宽为本唐代的刑法相对宽松,不轻易施行死刑或残酷鞭笞等惩罚措施。
同时,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也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
3. 以公正为准则唐代注重司法公正,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要给予相同的惩罚。
同时,在司法程序中也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定。
4. 以教化为目标唐代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并不仅仅是简单地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通过教化来改造罪犯,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
三、具体内容1. 大赦政策唐代实行了多次大赦政策,即对一定范围内的犯罪分子进行特赦。
这种政策的实施可以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 刑讯逼供禁止令唐代颁布了刑讯逼供禁止令,明确规定在审讯过程中禁止使用刑讯逼供。
这种规定的出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司法公正。
3. 禁止私刑唐代禁止私刑行为的发生。
同时,在司法程序中也明确规定了证据收集和审理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 重视教育改造唐代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并不仅仅是简单地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通过教化来改造罪犯。
例如,在监狱中开设学校、工厂等设施,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5. 原则上不施行死刑唐代刑法相对宽松,原则上不轻易施行死刑。
即使是犯有重罪的罪犯,也会考虑到其家庭背景、年龄等因素,尽量采用缓刑等措施。
四、结论唐朝的刑法原则以德治罪、以宽为本、以公正为准则、以教化为目标为基本特点。
这些原则在唐代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这些经验也对我们今天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唐朝司法制度
唐朝司法制度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也是法制建设相对完善的时期之一。
唐朝司法制度的发展对于后世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下面将对唐朝司法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一、职能与组织唐朝的司法制度主要由三个机构负责,分别是律部、刑部和侍卫观察等官职。
律部是专门负责制定、修改法律,以及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是最高司法机构。
刑部则负责执行判决,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并管理狱官和刑具。
侍卫观察等官职则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查犯罪行为。
二、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分为律法和诏令两部分。
律法是国家制定的普通法律,对民间纠纷及刑事案件进行规范。
而诏令则是皇帝的诏书,对特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律法和诏令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律师制度与后世注重律师参与诉讼不同,唐朝的司法制度中没有专门的律师制度。
当事人可以自行辩护,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辩护。
在严重的刑事案件中,法院会指派专门的辩护人。
这与现代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有所不同,但也体现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四、审判程序唐朝的审判程序相对简单。
一般而言,案件经过立案后,由律部进行审理。
同时,还可以将案件交由地方官员进行调解,以尽可能减少对司法资源的占用。
对于严重刑事案件,需要由皇帝亲自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言辞辩论的权利,并有权呈交证据和调取证人。
五、刑罚与狱制唐朝的刑罚种类较多,包括腰斩、凌迟、宫刑、钉手钉脚等。
刑罚的轻重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判定。
同时,唐朝也采取了一定的狱制,设立了监狱和鞫狱,用于关押犯罪分子,并进行调查和审判。
六、司法改革唐朝对司法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完善。
例如,加强了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审判的时限和程序,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在刑罚方面,唐朝加强了对官员的约束,规定了对滥用职权的惩罚措施。
综上所述,唐朝司法制度相对完善,为后世的法律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尽管与现代法制还存在差距,但唐朝的司法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唐代监狱制度
唐代监狱制度论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与宽仁中国监狱并非从来就有的,从地下文物发掘和史料证明,中国的监狱起源于夏。
而自监狱产生以来,它就始终为历代所重视,并随朝代更替而不绝的扩充和强化,到了唐朝这个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朝代,监狱制度也有新发展并显现出完备和宽仁的特点。
一、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首先,中央到地方的监狱机构设置完满,唐朝的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有监狱。
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的三大司法机关。
大理寺是唐朝中央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判一般采取直接面审的形式,因此唐朝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设大理寺狱,作为拘押人犯的场合。
作为中央监狱,大理寺狱重要关押诸司犯罪的官吏和京城地区紧要案犯。
虽然《唐六典》记载,唐朝除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监狱外“其余台寺监卫皆不置狱”,但是实际上唐朝的御史台也是曾设有监狱。
唐初的时候,御史台重要起的是监察的功能,但是有时也依据皇帝的诏令,对犯罪官吏进行鞠审,从而直接参加审判活动。
而一般“其鞠案禁系,则委之于大理”,贞观末年,李乾右为御史医生,“以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泄漏狱情。
”(《唐会要》卷六十)于是在御史台中设东西两狱以自系禁。
《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记载“武承嗣使酷吏周兴诬告上金、素节谋反,召至都,系于御史台。
”这说明武后时期御史台仍有置狱,而在《旧唐书•良吏传•崔隐甫传》中也有说到御史台狱的废除,有废必先有置,这说明在唐朝历史上御史台狱确实存在过曾起过作用的。
而作为三司之一的刑部并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关,没有设置监狱,也没有典狱官设置,但是刑部却是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的最高职能机关,无论大理寺还是京兆府都要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管囚犯的犯由何关押时间申报刑部。
刑部也负责登录囚俘的名册、监督监狱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供应狱囚必需的衣粮药疗等条件。
虽然刑部不设置监狱,但是它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这无疑是对设有监狱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有牵制和监督的作用。
唐代监狱制度述要
唐代监狱制度08级警管一班江柱119030815411046摘要:唐代监狱制度进一步完善、系统。
唐代监狱的性质,有着古代监狱的共性,又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
史料中记载的唐代的狱政管理主要包括:分押分管制度、械具制度、报囚制度、安全制度、居作制度和狱囚生活制度几个方面。
关键词:唐代监狱监狱制度唐代监狱的性质和特点:唐代监狱的性质,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
现代的监狱,在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刑罚执行场所。
现代监狱不具有司法审判的权力,也不是拘押未决犯的场所。
而古代监狱则具有多种功能。
首先,是拘押未决犯的场所,另外,还有审判和刑罚执行的功能,所以,古代监狱在本质上属于司法机关,具有现代法制意义上的多种功能。
古代监狱同现代监狱这些根本性质的不同,决定着唐代监狱设置的特点。
首先,从权力上讲,皇帝拥有对监狱控制的最高权力。
唐代,监狱不是独立机关,而是皇帝控制的封建统治机器的一部分,监狱的司法权受行政权的干预和支配,不具有司法独立性。
从中央到地方的大小监狱,都处在皇权笼罩之下,皇帝可以以诏敕的形式干涉监狱的正常运作,甚至直接左右囚徒的命运。
其次,从机构设置上看,唐代的监狱没有单独的行政机构列划,没有自身严格的系统,在组织和机构上都是附属于主要行政机构,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是相重合的,这也是由唐代监狱的性质决定的。
例如:唐代的中央监狱有御史台狱和大理寺狱,分别属于御史台和大理寺两个中央机构。
而御史台狱的设置起因,只是为了“按问为便”,便于审问而临时设置的,而且到了后来就又撤销了(注:《唐六典》卷十三记载:“旧,台中无狱,未尝禁人,有须留问,寄禁大理。
李乾祐为大夫,奏请于台署狱,虽则按问为便,而增鞠狱之弊,至开元十四年,御史大夫崔隐甫奏罢之,须留问者,依前寄禁大理。
”第380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
自始至终,御史台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就是监察。
地方监狱在机构设置上则是直接附属于州县等各级行政单位,和中央监狱并无直接、严格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不属于一个系统。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繁荣和辉煌的时期之一,其司法制度也相当发达和完善。
唐代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官法和律令两部分,它们通过立法、司法、监督三大环节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首先,唐代官法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它以律法为基础,通过官署的执行来实施司法。
唐代立法在司法方面相当活跃,先后制定了多部法律文件,如《麟德律》、《延禧宴会之记》等。
这些法律文件不仅涉及刑法,还包括土地法、户口法、田地争议处理等。
在唐代的官署中,主要负责司法的机构是刑部和都水使司。
刑部负责刑法的制定和执行,都水使司则负责水利、治安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唐代的律令也在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律制是依据官法而建立的一种制度化的规章制度,它以严密的程式化为特点。
律令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儒家的礼仪法,其中刑律部分包括了刑罚和刑事诉讼程序等内容。
刑律规定了犯罪的种类和相应的刑罚,如杀人、盗窃等行为分别对应不同的刑罚。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了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和判决等环节,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第三,唐代司法制度还包括监督机制,以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唐代的监察制度主要有御史台和刑部的监察岗位。
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监察官吏的行为和司法的公正性,御史们被赋予了监察权和检举权。
刑部的监察岗位则负责监督官吏的执法行为,特别是刑罚的执行情况。
此外,唐代还设有巡察机构,负责检查和调查官吏的工作情况和治安状况。
这些监督机构的存在有效地减少了腐败和滥用职权的现象,维护了司法的廉洁和公正。
唐代司法制度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官法和律令的配合使得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和细致,它们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通过严密的司法程序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和公正审判,避免了刑讯逼供和诬告陷害的现象。
监察机制和巡察机构的存在也有效地防止了司法机关的腐败和滥用权力的行为。
总之,唐代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以官法和律令为基础,通过立法、司法和监督三个环节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唐代定罪量刑基本原则
唐代定罪量刑基本原则一、唐代定罪量刑基本原则的总体概况在唐代呀,定罪量刑可是有一套挺有意思的原则呢。
唐代的法律体系那是相当的完备,这些原则对当时的社会秩序维护可有着超级重要的意义。
唐代的法律就像是一个大管家,定罪量刑原则就是这个大管家管理事务的基本准则啦。
二、从身份地位看定罪量刑原则1. 贵族与平民的区别对待唐代的贵族们在定罪量刑上有一定的特权哦。
比如说,如果一个贵族犯了罪,他可能会受到比平民更轻的惩罚。
这就像是在玩游戏,贵族一开始就有了个“免罪金牌”的感觉。
不过呢,这也不是说贵族就可以为所欲为啦,他们的特权也是有限度的。
一旦犯了特别严重的罪行,比如谋反之类的,那也是逃不掉严厉的惩处的。
2. 官民在量刑上的差异官员在唐代的社会地位比较高,他们在犯罪量刑的时候也会和普通老百姓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官员如果犯了一些小过错,可能会被从轻处罚,而且还可能有一些特殊的审判程序。
但是官员要是滥用职权或者贪污腐败等严重违反为官之道的罪行,那也是会受到重重惩罚的,毕竟唐代还是很重视吏治的嘛。
三、罪行的性质与量刑1. 十恶不赦的大罪唐代有“十恶”这种非常严重的罪行分类。
像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些,那可都是要命的大罪啊。
一旦被判定犯了这些罪,基本上就是死刑没跑了,而且还会牵连家人呢。
这就像是在一个规则严明的大家庭里,你要是犯了最严重的家规,那全家人都得跟着遭殃。
2. 一般罪行的量刑对于一些比较普通的罪行,比如说盗窃、斗殴之类的,那就要看罪行的具体情节啦。
如果盗窃的金额比较小,可能就是打几板子或者罚点钱就了事了。
但要是盗窃金额很大或者是多次盗窃,那惩罚就会加重很多啦。
斗殴也是一样,如果是两个人小打小闹,可能就是互相赔礼道歉,再罚点款。
但要是把人打成重伤了,那就得坐牢了。
四、自首与立功对量刑的影响1. 自首的减刑情况在唐代,如果一个人犯了罪然后主动去官府自首,那是可以得到减刑的哦。
这就像是你做了错事然后主动承认错误,大人看你态度好就会从轻发落。
唐代刑罚制度及影响
唐代刑罚制度及影响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时期,其刑罚制度也具有显著的特点和影响。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唐代刑罚制度的五个主要方面: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一、笞刑笞刑是一种轻刑,适用于轻微犯罪的罪犯。
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笞刑分为五等,自笞十直至笞五十。
这种刑罚主要以鞭挞方式实施,旨在惩罚罪犯,而不是摧残其身体。
二、杖刑杖刑比笞刑稍重,也是五等,自六十直至一百。
杖刑通常以棍棒或木板击打罪犯的身体,主要惩罚品行不端或者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徒刑徒刑是一种中等程度的刑罚,罪犯被判刑后需要在监狱中服刑。
徒刑刑期自一年至三年不等,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而定。
徒刑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制劳动来改造罪犯,帮助他们改过自新。
四、流刑流刑是一种较重的刑罚,主要针对那些性质较为严重但又不至于判处死刑的犯罪。
流刑通常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或者在一定区域内强制迁徙。
这种刑罚旨在惩罚罪犯,同时也可以起到防止罪犯继续犯罪的作用。
五、死刑死刑是唐代刑罚制度中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那些罪大恶极、无法饶恕的罪犯。
死刑的执行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斩首、绞杀、毒杀等。
由于死刑的严厉性和不可逆性,它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和审查。
唐代刑罚制度的特点和影响如下:1.刑罚等级分明:唐代刑罚制度严格规定了各种刑罚的等级和适用范围,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来选择适当的刑罚,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2.重视教化作用:唐代刑罚制度强调刑罚的教育和改造作用,通过惩罚罪犯来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同时也注重帮助罪犯改过自新。
3.法律程序严格:唐代刑罚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审讯、判决、执行等环节。
这种严格的法律程序保证了司法公正和透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4.对后世的影响:唐代刑罚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刑罚等级划分、重视教化作用以及严格的法律程序等原则被后世所继承和发展。
总之,唐代刑罚制度以其鲜明的特点和对后世的影响,展示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独特魅力和价值。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王朝,其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具有丰富的特色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唐朝法律的发展背景、法律制度、刑罚类型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唐朝法律的发展背景唐朝法律的发展离不开历史背景的影响。
首先,唐朝是一个强盛的中央集权国家,法律制度得以得到有效的实行和统一。
其次,唐朝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使法律制度得到丰富的启发和借鉴。
再次,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法律拥有了更高的要求,唐朝法律逐渐完善。
二、唐朝法律制度唐朝法律制度包括了六大法律分类,分别是军事法、刑法、民法、官法、儿童法和户口法。
其中,刑法是较为重要的一项。
刑法包括刑律、赏罚制度以及司法程序等内容。
(一)刑律刑律是唐代刑法的基本法规,主要包括《大唐刑统》和《新刑法疏证》两部分。
《大唐刑统》是世宗李显时期制定的一部较为完整的刑法典,规定了各种罪行所对应的刑罚。
《新刑法疏证》是以《大唐刑统》为基础进行完善和修改的补充法规。
(二)赏罚制度唐朝设立了赏罚制度,赏以鼓励善行,罚以惩治恶行。
赏罚恰当地运用,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又能激发人们的正义感和奉献精神。
(三)司法程序唐朝对于司法程序的要求相对严格,主要包括审案程序、刑狱制度和狱政管理等方面。
审案程序要求严密而公正,审判过程中充分听取证人证词,强调依法定罪,避免随意判决。
刑狱制度主要规定了犯人的拘禁和管教问题。
狱政管理力求公正,避免滥用私刑。
三、唐朝刑罚类型唐朝刑罚严厉而多样。
根据《大唐刑统》的规定,主要罚则包括宫刑、徒刑、杖刑、箠刑、剐刑、钳刑、凌迟等。
不同的罪行对应着不同的刑罚,并有相应的程序和证据要求。
(一)宫刑宫刑是对官员和皇室成员犯罪的特殊刑罚,主要是削夺其官职和财产,或责令其自杀。
(二)徒刑徒刑主要是指逐放流放,将犯人流放到边疆或一些遥远的地方,以充实边防力量或开发边疆资源。
(三)杖刑杖刑是常见的刑罚之一,采用木杖或竹杖进行体罚,根据犯罪轻重和地位不同,杖打的次数和力度也有所不同。
唐宋监狱管理制度
唐宋监狱管理制度唐宋时期的监狱管理机构主要包括监狱管理官员和监狱管理机构。
监狱管理官员主要负责监狱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犯人的行为,制定监狱规章制度,处置纠纷和处理事务。
监狱管理机构则负责监狱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监狱管理官员的工作。
监狱管理官员通常由地方官员或专门设立的监狱管理官员负责,监狱管理机构则由州、县政府设立。
二、监狱管理制度唐宋时期的监狱管理制度比较严格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监狱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犯人的行为准则、日常生活及工作安排等内容,并要求犯人必须遵守。
同时,监狱规章制度也规定了监狱管理官员的权力和责任,以保证监狱管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2.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监狱管理机构和监狱管理官员进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监狱管理制度的执行。
3.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犯人的行为进行奖励和惩罚,并进行记录,以激励犯人改善行为,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监狱秩序。
4.实行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方法,对各监狱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并采取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提高监狱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5.加强犯人的教育和矫治工作,通过对犯人进行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促使犯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最终实现矫治目标。
三、监狱建设唐宋时期,监狱建设得到了大力发展和完善。
监狱通常设在城市或县城附近,便于管理和监督,同时也方便犯人的家属探访。
监狱建筑通常采用围墙封闭式建筑,外围加强警卫制度,防止犯人越狱。
监狱内部设有监狱、练习场、食堂、病房等功能区域,以满足监狱管理的需要。
四、犯人待遇在唐宋时期,由于法律对待罪犯的态度比较严厉,因此犯人的待遇相对较差。
一般情况下,犯人被关押在监狱中,生活条件较为艰苦,食物简单,休息条件也较差。
同时,犯人在监狱内通常被迫从事体力劳动,劳动强度较大,工作时间也较长。
总体来说,唐宋时期的监狱管理制度相对完善,但对待犯人的态度比较苛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监狱管理制度逐渐得到改善和规范,对待犯人的态度也变得更加人道化和尊重人权。
唐宋监狱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唐宋监狱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唐宋监狱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安全管理,保障监狱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安宁,依法严管罪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此制度适用于唐宋时期的监狱。
第三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狱、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实行秩序有序、约束有力、监管有度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规定第四条监狱安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监狱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
第五条监狱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法律、管理等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且要积极肯定狱警入狱执行任务所具备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第六条监狱要为罪犯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要严厉打击任何损害监狱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罪犯管理第七条监狱要建立健全罪犯档案管理制度,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对不同性质的罪犯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监狱要对入狱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和病毒检测,确保监狱内部的良好卫生环境。
第九条监狱要对罪犯进行定期的心理评估,关注罪犯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治疗,预防罪犯自残、自杀等行为发生。
第十条监狱要设立严密的监控系统,对关键区域和场所进行全天候监控,确保监狱的房间、走廊和围墙等设施的安全性。
第四章出狱安排第十一条监狱要对即将出狱的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监狱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为罪犯出狱后的社会适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为其提供就业和创业的机会。
第十三条监狱要对刑满释放的罪犯进行跟踪和矫正,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引导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第五章监狱外部管理第十四条监狱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监狱内外的联防联控机制,共同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第十五条监狱要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关系,加强与社会的交流和互动,消除监狱和社会的隔阂,增进监狱安全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六条监狱要加强对社会上重点人员的监控和管控,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止罪犯通过社会关系和渠道犯罪。
唐代地方监狱体制的变化
唐代地方监狱体制的变化作者:王旭来源:《历史教学·高校版》2018年第06期摘要唐前期地方监狱体制一般实行州县两级制,府兵制下军士受州县狱的管辖,在京府县狱与京司机构有严格的权责划分。
唐后期藩镇体制的形成以及禁军司法权的膨胀,使得州县狱的管辖权受到挑战。
唐后期军府中马步司置狱是从唐前期镇军体制下的虞候司发展而来。
由于盐税收入成为唐后期财政的重要来源,度支、盐铁等使置狱成为普遍现象。
这些监狱的设置是唐代地方监狱体制的重大变化,并被继承下来,成为宋代地方监狱体制的基础。
关键词唐代,州县,监狱,马步司,盐铁狱中图分类号 K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2-0014-06地方监狱是国家监狱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甲骨文记载,殷商时期就已在各地设置监狱。
①郡县制度的实施为地方监狱的设置与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但不代表每级行政机构都设置监狱。
②“汉代郡府虽然有直接逮捕审判案犯的职能,却不单独置狱;在通常情况下,所谓‘郡狱’应该是附于郡治所在之县的监狱。
”③地方监狱体制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到唐代形成了“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的基本格局。
④在唐朝近三百年的历史中,地方监狱体制并非一成不变,其变化的背后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密切相关。
学界不乏有关唐代中央监狱的研究,⑤但就地方监狱而言,多是在通史类论著,⑥或从狱政管理角度对州县监狱略有涉及,⑦因而往往不能反映出社会变革背景下,地方监狱体制所发生的深刻变化。
鉴于此,本文以唐代地方监狱为中心,就其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及地方监狱体制的变化等问题进行论述。
一、州县狱与京司、军府的关系唐代京兆、河南两府及其所辖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四县在行政上属于州县体制,由于地处京都,其监狱亦负有治理京城、都城犯罪的职能。
所谓“凡京都大理寺、京兆·河南府、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县咸置狱”,⑧即指京都监狱中既包括中央机关的大理寺监狱,也包括设置在京都的府县监狱,这些监狱共同维护京都的社会秩序,从而构成州县监狱与京司机构、军府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
古监狱罪犯管理制度范文
古监狱罪犯管理制度范文古代监狱罪犯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惩罚罪犯、提高罪犯的改造教育效果,根据《古代法律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罪犯管理制度是指监狱对罪犯进行生活管理、劳动教育、思想改造、法律教育等各项工作的具体规定,依法保障罪犯权益、维护社会安全。
第三条监狱罪犯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法治原则:依法治狱,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二)人文关怀原则:重视罪犯的人格尊严,提供必要的人文关怀和教育;(三)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监狱的管理效能;(四)改造导向原则:以罪犯自我教育和改造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监狱罪犯管理制度应当根据罪犯的性别、年龄、刑期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五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罪犯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罪犯生活管理第六条监狱应当为罪犯提供基本的食宿安排,保障罪犯的生活需求。
第七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罪犯生活制度,包括作息时间、饮食规定、卫生保健等,确保罪犯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八条监狱应当制定严格的监禁管理制度,保障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第九条监狱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配备医疗人员,并设立医疗机构,为罪犯提供紧急救护、疾病治疗等医疗服务。
第三章罪犯劳动教育第十条监狱应当建立罪犯劳动教育制度,通过劳动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培养劳动习惯,并以此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
第十一条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罪犯的劳动任务,确保罪犯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保障罪犯的劳动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障罪犯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罪犯思想改造第十三条监狱应当通过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等措施,帮助罪犯认识错误、悔过自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第十四条监狱应当引导罪犯积极参与各种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满足罪犯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五条监狱应当推行亲情监管制度,鼓励罪犯与家人保持联系,接受家庭照料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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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监狱制度08级警管一班江柱119030815411046摘要:唐代监狱制度进一步完善、系统。
唐代监狱的性质,有着古代监狱的共性,又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
史料中记载的唐代的狱政管理主要包括:分押分管制度、械具制度、报囚制度、安全制度、居作制度和狱囚生活制度几个方面。
关键词:唐代监狱监狱制度唐代监狱的性质和特点:唐代监狱的性质,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
现代的监狱,在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刑罚执行场所。
现代监狱不具有司法审判的权力,也不是拘押未决犯的场所。
而古代监狱则具有多种功能。
首先,是拘押未决犯的场所,另外,还有审判和刑罚执行的功能,所以,古代监狱在本质上属于司法机关,具有现代法制意义上的多种功能。
古代监狱同现代监狱这些根本性质的不同,决定着唐代监狱设置的特点。
首先,从权力上讲,皇帝拥有对监狱控制的最高权力。
唐代,监狱不是独立机关,而是皇帝控制的封建统治机器的一部分,监狱的司法权受行政权的干预和支配,不具有司法独立性。
从中央到地方的大小监狱,都处在皇权笼罩之下,皇帝可以以诏敕的形式干涉监狱的正常运作,甚至直接左右囚徒的命运。
其次,从机构设置上看,唐代的监狱没有单独的行政机构列划,没有自身严格的系统,在组织和机构上都是附属于主要行政机构,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是相重合的,这也是由唐代监狱的性质决定的。
例如:唐代的中央监狱有御史台狱和大理寺狱,分别属于御史台和大理寺两个中央机构。
而御史台狱的设置起因,只是为了“按问为便”,便于审问而临时设置的,而且到了后来就又撤销了(注:《唐六典》卷十三记载:“旧,台中无狱,未尝禁人,有须留问,寄禁大理。
李乾祐为大夫,奏请于台署狱,虽则按问为便,而增鞠狱之弊,至开元十四年,御史大夫崔隐甫奏罢之,须留问者,依前寄禁大理。
”第380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
自始至终,御史台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就是监察。
地方监狱在机构设置上则是直接附属于州县等各级行政单位,和中央监狱并无直接、严格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不属于一个系统。
再次,再看监狱机构官员的设置。
作为中央监狱的御史台狱,长官是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和侍御史。
但是除了推鞫狱讼外,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和侍御史还负有其他职责,如:纠举百僚、肃正朝列、参导国之大礼等朝廷公务。
地方监狱的长官也是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任,这些官员政务、刑事都要处理,政刑合一。
所以,从监狱机构官员的职能和权力讲,司法、行政、审判和治狱权是集于一身的,职务上是重叠和兼任的。
因此,从以上几个方面看,唐代监狱,不是行使监狱管理权限的专门机关,而是兼具行政、司法和狱政等多种功能的一般机关,在组织上有狱政、司法、行政一体化的特征。
监狱机构设置唐朝监狱的机构设置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系统。
前面已经提到,中央监狱包括御史台狱和大理寺狱:“凡京都大理寺,京兆、河南府、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县皆设狱,其余台、省、寺、监、卫皆不设狱。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六,第188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关于狱囚的关押,《唐六典》中也做了规定:“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在京诸司,则徒以上送大理,杖以下当司断之,若金吾糺获,亦送大理。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六,第189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具体来讲,大理寺狱主要关押收禁中央各部、司、寺、监的犯罪官吏,以及京城的重要罪犯,还有外地押至京城的钦犯、重犯等。
由大理卿、少卿管辖,具体公务则由寺丞率狱吏具体管理。
御史台狱,也称台狱,主要收禁御史弹劾的官员以及皇帝交办的大案要犯。
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管辖。
以上是唐朝中央和京城的监狱设置,至于地方州县的,“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
(注:《新唐书》卷五六,志第四六《刑法志》,第1410页。
)各地方县狱主要是收治地方辖区内的普通案犯。
除了以上列举外,在非常时期,还设有非常监狱。
如:武则天在位时,狱讼大兴,酷吏盛行,为适应当时特殊的政治和司法形势,专门设立羽林狱,长寿年间又在丽景门外设狱,专门囚禁重罪囚徒。
除了机构设置,还有人员的设置,就是狱官。
唐代监狱系统的人员设置包括官员和狱吏。
官员主要是指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长官,他们对所属监狱有统辖权和管理权,以行使统辖权为主,同时又兼具行政和司法等其他职权。
而具体的监狱日常事务则由狱吏负责,狱吏包括狱丞、典狱、司狱、提牢和禁卒等。
下面以大理寺为例说明。
大理寺狱,主管是大理卿、少卿。
大理寺设“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四品上。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十八,第502页。
《新唐书》百官志三记载为:“少卿二人,从五品下。
”)“大理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
”大理寺卿作为高级长官,主要是行使管理权和司法审判权:“凡诸司百官所送犯徒刑以上,九品以上者犯除、免、官当,庶人犯流、死以上者,详而质之,以上刑部。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十八,第502、503、504页,中华书局1992年。
)主要是对以上类型的罪犯进行审讯,而具体的监狱事务则另有狱吏来负责:“狱丞四人,掌率狱吏,检校囚徒,及枷杖之事。
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八人。
问事一百四十八人,掌决罪人。
”(注:《旧唐书》卷四四,志第二四,第1884页。
)狱政管理狱政管理,即监狱的行政管理,是指刑罚执行机关为实现行刑目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罪犯实施的行刑行政管理活动,即对监狱内部行政的一系列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活动。
狱政管理是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监狱法关于狱政管理的规定,包括:警戒制度,械具和武器的使用制度,罪犯生活、卫生制度、奖惩制度和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制度等。
我们可以参照这种划分方法,来分析唐代监狱的有关制度规定。
(一)分押分管制度现代监狱法规定了分押分管的划分标准和对女犯的管理。
所谓分押分管,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分押分管,指对服刑改造的罪犯,依据他们的性别、年龄、案情性质、罪行严重程度、刑期和改造表现等不同特征加以分类,分别关押于不同类型的监狱、管教所,或在同一监狱、管教所内将他们分别编队(组),分别关押、分别管理;狭义的分押分管,指在同一监狱、管教所依据罪犯的性别、年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及改造表现等不同特征,加以分类,分别编队(组)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唐代的监狱也实行分押分管,类似现代,只是不太严格而已。
《唐六典》规定:“贵贱、男女异狱。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十八,第502、503、504页,中华书局1992年。
)可见已经实行了男女异狱。
除此之外,唐代还把监狱囚禁的对象划分为待讯待质的人犯和已经判决而待执行的犯罪人,并实行不同的关押方式。
也初步实行了分房分居的制度,对囚徒按照身份和地位的贵贱来分管分押。
分押的房间不同,待遇也不一样。
(二)械具制度首先是械具的种类。
在《唐六典》中对各种械具的种类、规格作了详细的规定:“凡枷、杖、杻、锁之制,各有差等。
枷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
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广三寸,厚一寸。
钳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
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六,第191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在械具的使用上,因身份贵贱及罪刑轻重而有所不同:“系囚之具有枷、杻、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罪行轻重节级用之。
”(注:《新唐书》卷五六,志第四六《刑法志》,第1411页。
)械具的具体使用规定也可以在《唐六典》中找到:“凡死罪枷而杻,妇人及徒流枷而杻,官品及勋、散之阶第七以上锁而不枷。
”另外,“应议、请、减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当,并锁禁。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六,第189页,同见《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九,第545页。
)另外,对于械具的使用做了严格的规定,狱官不得擅自增减改变或者有所解脱,否则要处以刑罚。
如《唐律疏议》规定:“诸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鏁、杻而不枷、鏁、杻及脱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递加一等;回易所著者,各减一等。
即囚自脱去及回易所著者,罪亦如之。
若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鏁、杻而枷、鏁、杻者,杖六十。
”(注:《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九,第545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三)报囚制度首先就是囚犯的登记造册管理。
中央和地方各监狱狱吏职责之一就是将本司所禁犯人姓名、数量、罪刑以及禁系日期等编造清册:“凡在京诸司现禁囚,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本司录其所犯及禁时月日以报刑部。
”要登记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报。
又:“太宗又制在京现禁囚,刑部每月一奏。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六,第192页,同见《旧唐书·职官志》。
)这种制度沿袭至北宋,正式确立了地方向中央的所谓报囚制度。
至明朝刑部狱囚上奏皇帝,有岁报和月报之分。
清朝报囚与朝审和秋审紧密结合,制度上更加细致完善。
另外,唐代还规定虑囚制度:“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
”(注:《新唐书》卷五六,志第四六《刑法志》,第1410页。
)关于虑囚,前人论述已多,在此不再赘述。
(四)安全制度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确保监狱安全,唐朝统治者规定了种种严格的制度。
先看预防措施,规定:犯人入狱时,视案情决定应戴的刑具枷、杻、钳、锁等,以防脱逃。
其次,为了防止监内外勾通,串通翻供和接应脱狱,同时也为了防止罪犯以金钱财物贿赂狱吏,唐代规定入狱禁止携带的物品,“禁纸、笔、金刀,钱物、杵梃入者”,使内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内入,以防越狱或泄密。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十八,第504页,中华书局1992年。
)(五)居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唐代也有类似的制度,即居作制度,但是性质不同。
唐律载:“其应徒则皆配居作,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在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及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
”(注:《唐六典》卷六,第190页,中华书局1992年。
)即犯徒刑罪的犯人要服劳役,劳役的年限与刑期一样。
居作的场所,流刑犯及外州徒刑犯主要供当地官府支配服役,在京徒犯男性主要送“将作监”作工或佣于蔬圃,或从事修筑宫殿、宇庙、城郭、官廨、楼台、桥道等劳役,女犯则在少府监做缝纫染织或佣于厨膳。
在地方的犯人则在当地服杂役或在官办手工业所管辖的地方做工。
但是唐代居作制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教育改造囚犯,而是从统治者利益出发对犯人进行奴役,剥削他们劳动成果,这种居作制度带有浓厚的奴隶社会残余的性质。
囚犯在劳役中一律佩劳枷或钳。
流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罚,均加居作。
(六)狱囚生活制度唐代整体上来讲,对囚犯的政策比较人性化,给囚犯的待遇较前代也更为宽松。
唐代法律从衣食保障到医疗卫生、节假休息都作了相当的规定。
首先是狱囚的口粮问题。
一般在当地收监的囚犯的囚粮由犯人家属负担,但如果犯人离家遥远,则应:“准《狱官令》,囚去家县远绝饷者,官给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征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