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监狱制度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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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监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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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唐代监狱制度进一步完善、系统。唐代监狱的性质,有着古代监狱的共性,又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史料中记载的唐代的狱政管理主要包括:分押分管制度、械具制度、报囚制度、安全制度、居作制度和狱囚生活制度几个方面。

关键词:唐代监狱监狱制度

唐代监狱的性质和特点:

唐代监狱的性质,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代的监狱,在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刑罚执行场所。现代监狱不具有司法审判的权力,也不是拘押未决犯的场所。而古代监狱则具有多种功能。首先,是拘押未决犯的场所,另外,还有审判和刑罚执行的功能,所以,古代监狱在本质上属于司法机关,具有现代法制意义上的多种功能。

古代监狱同现代监狱这些根本性质的不同,决定着唐代监狱设置的特点。

首先,从权力上讲,皇帝拥有对监狱控制的最高权力。唐代,监狱不是独立机关,而是皇帝控制的封建统治机器的一部分,监狱的司法权受行政权的干预和支配,不具有司法独立性。从中央到地方的大小监狱,都处在皇权笼罩之下,皇帝可以以诏敕的形式干涉监狱的正常运作,甚至直接左右囚徒的命运。

其次,从机构设置上看,唐代的监狱没有单独的行政机构列划,没有自身严格的系统,在组织和机构上都是附属于主要行政机构,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是相重合的,这也是由唐代监狱的性质决定的。例如:唐代的中央监狱有御史台狱和大理寺狱,分别属于御史台

和大理寺两个中央机构。而御史台狱的设置起因,只是为了“按问为便”,便于审问而临时设置的,而且到了后来就又撤销了(注:《唐六典》卷十三记载:“旧,台中无狱,未尝禁人,有须留问,寄禁大理。李乾祐为大夫,奏请于台署狱,虽则按问为便,而增鞠狱之弊,至开元十四年,御史大夫崔隐甫奏罢之,须留问者,依前寄禁大理。”第380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自始至终,御史台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就是监察。

地方监狱在机构设置上则是直接附属于州县等各级行政单位,和中央监狱并无直接、严格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不属于一个系统。

再次,再看监狱机构官员的设置。作为中央监狱的御史台狱,长官是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和侍御史。但是除了推鞫狱讼外,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和侍御史还负有其他职责,如:纠举百僚、肃正朝列、参导国之大礼等朝廷公务。地方监狱的长官也是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任,这些官员政务、刑事都要处理,政刑合一。

所以,从监狱机构官员的职能和权力讲,司法、行政、审判和治狱权是集于一身的,职务上是重叠和兼任的。因此,从以上几个方面看,唐代监狱,不是行使监狱管理权限的专门机关,而是兼具行政、司法和狱政等多种功能的一般机关,在组织上有狱政、司法、行政一体化的特征。

监狱机构设置

唐朝监狱的机构设置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系统。

前面已经提到,中央监狱包括御史台狱和大理寺狱:“凡京都大理寺,京兆、河南府、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县皆设狱,其余台、省、寺、监、卫皆不设狱。”(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六,第188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关于狱囚的关押,《唐六典》中也做了规定:“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在京诸司,则徒以上送大理,杖以下当司断之,若金吾糺获,亦送大理。”(注:《唐六典》

刑部卷第六,第189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具体来讲,大理寺狱主要关押收禁中央各部、司、寺、监的犯罪官吏,以及京城的重要罪犯,还有外地押至京城的钦犯、重犯等。由大理卿、少卿管辖,具体公务则由寺丞率狱吏具体管理。御史台狱,也称台狱,主要收禁御史弹劾的官员以及皇帝交办的大案要犯。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管辖。

以上是唐朝中央和京城的监狱设置,至于地方州县的,“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注:《新唐书》卷五六,志第四六《刑法志》,第1410页。)各地方县狱主要是收治地方辖区内的普通案犯。

除了以上列举外,在非常时期,还设有非常监狱。如:武则天在位时,狱讼大兴,酷吏盛行,为适应当时特殊的政治和司法形势,专门设立羽林狱,长寿年间又在丽景门外设狱,专门囚禁重罪囚徒。

除了机构设置,还有人员的设置,就是狱官。唐代监狱系统的人员设置包括官员和狱吏。官员主要是指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长官,他们对所属监狱有统辖权和管理权,以行使统辖权为主,同时又兼具行政和司法等其他职权。而具体的监狱日常事务则由狱吏负责,狱吏包括狱丞、典狱、司狱、提牢和禁卒等。

下面以大理寺为例说明。大理寺狱,主管是大理卿、少卿。大理寺设“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四品上。”(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十八,第502页。《新唐书》百官志三记载为:“少卿二人,从五品下。”)“大理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大理寺卿作为高级长官,主要是行使管理权和司法审判权:“凡诸司百官所送犯徒刑以上,九品以上者犯除、免、官当,庶人犯流、死以上者,详而质之,以上刑部。”(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十八,第502、503、504页,中华书局1992年。)主要是对以上类型的罪犯进行审讯,而具体的监狱事务则另有狱吏来负责:“狱丞四人,掌率狱吏,检校囚徒,及枷杖之事。狱史

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八人。问事一百四十八人,掌决罪人。”(注:《旧唐书》卷四四,志第二四,第1884页。)

狱政管理

狱政管理,即监狱的行政管理,是指刑罚执行机关为实现行刑目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罪犯实施的行刑行政管理活动,即对监狱内部行政的一系列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活动。狱政管理是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监狱法关于狱政管理的规定,包括:警戒制度,械具和武器的使用制度,罪犯生活、卫生制度、奖惩制度和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制度等。

我们可以参照这种划分方法,来分析唐代监狱的有关制度规定。

(一)分押分管制度

现代监狱法规定了分押分管的划分标准和对女犯的管理。

所谓分押分管,有广、狭两义。广义的分押分管,指对服刑改造的罪犯,依据他们的性别、年龄、案情性质、罪行严重程度、刑期和改造表现等不同特征加以分类,分别关押于不同类型的监狱、管教所,或在同一监狱、管教所内将他们分别编队(组),分别关押、分别管理;狭义的分押分管,指在同一监狱、管教所依据罪犯的性别、年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及改造表现等不同特征,加以分类,分别编队(组)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唐代的监狱也实行分押分管,类似现代,只是不太严格而已。《唐六典》规定:“贵贱、男女异狱。”(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十八,第502、503、504页,中华书局1992年。)可见已经实行了男女异狱。除此之外,唐代还把监狱囚禁的对象划分为待讯待质的人犯和已经判决而待执行的犯罪人,并实行不同的关押方式。也初步实行了分房分居的制度,对囚徒按照身份和地位的贵贱来分管分押。分押的房间不同,待遇也不一样。

(二)械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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