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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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有些单位用续签合同,有些单位采用在合同到期前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做法,这两种方法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的续订也就是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和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是两个不同概念,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续签合同要就全部条款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方能签订,而变更期限仅就此一项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2、续签合同时,单位要续签,个人不同意,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终止履行,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金。变更合同期限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变更不成,原合同需继续履行到合同到期,如果单位在合同到期时要续签,本人不签,原合同终止,单位不付经济补偿,单位对合同到期不愿续签的应该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

3、续签合同必须是在合同到期时,而变更合同期限,则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也就是说变更合同期限必须在合同期限内进行变更。

4、续签合同是再次签订合同,也就是至少算第二次签订合同,将来或许受二次合同后再签合同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变更合同期限既满足双方在期限上的约定,又不受第几次合同的限制,因为变更合同期限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继续履行。

5、如果是派遣合同则不受几次合同限制,原则上可采用续签合同,按规定续签合同期限必须两年以上。而变更合同期限则不受必须二年以上期限的限制,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来变更合同期限。

6、不论是合同续签或合同变更期限都不得再设试用期,因合同法明文规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7、续签合同对劳动报酬的约定可以维持原约

定,也可高出原约定,而变更合同期限,原合同继续履行,劳动报酬原约定仍然维持不变,继续履行。

8、续签合同法律风险大,变更合同期限相对法律风险小,但两者经济责任上是相同的。

9、不论单位采用以上哪种方式来处理合同到期问题,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据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白丽娟律师介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需要注意,同时对于许多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者也要有足够的“火眼金睛”,识破用人单位的规避伎俩,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避手段1:辞职再聘用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连续工作满十年”及“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采取“先让劳动者辞职,过一段时间再办理入职手续”的方法,使得劳动者工作年限不再连续,从而不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白丽娟表示,用人单位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规避手段2:劳务派遣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告知劳动者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保持不变,以此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为劳动者来说,通常没得选择,因为如果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就丢了这份工作。

规避手段3:变换签约主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无论是连续工作满十年,还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是同一用工主体。在实践中,有的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往往注册不同的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有些集团公司旗下有多个子公司,由不同的子公司分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不断变换用人单位,以逃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白丽娟表示,在此种情况下,不同的签约主体应当认定为一个用工主体。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照旧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规避手段4:合同变更

在员工劳动合同临近到期时,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延

长,通过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变更规避“续订”劳动合同,从而避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面临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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