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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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防范

风险一:招标人在不具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招标的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对招标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在具备履行审批手续;资金已经落实的条件下,招标人才能开始招标。但在实践中,在不满足招标条件的情况下,招标人强行开始招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项目未立项或未经批准;土地、规划手续不齐;资金来源还未落实等。

在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开始招标,招标人将面临行政监督部门责令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招标人还将面临招标无效的法律后果。除前述行政处罚外,招标人还可能要面临经济损失,其主要表现为:项目如果最终没有获得批准,招标人前期所投入的费用将自己承担。如果在中标人通知书发出后或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因未履行审批手续被认定招标无效后,招标人还要向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甚至是违约责任。这都将给招标人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招标人在开始招标前,应当办理所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概算批准的数额控制招标。避免因项目未获批准,造成招标人前期费用的损失。

风险二:对投标人资格要求限定过高的风险

如果资格要求限定过高,可能会出现投标人少于3家或无效投标的情况,甚至会出现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情况。在只剩下2个或1个投标人的情况下,给予招标人选择的空间很小,招标人将面临重新招标的处境。因此,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对形式方面要求不应过于苛刻,尽量减少无谓的无效投标情形。在制订资格要求时要符合项目本身的特点和实际要求,尤其是涉及新领域、新技术的服务和货物类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可要求过高,尽量避免因门槛过高而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风险三:低价中标的风险

目前,低价中标作为评标方法之一,被广泛适用。在采用最低价中标的项目中,投标人为谋取中标,往往会采取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价的手段。甚至在设有标底时,还会出现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

投标人低价中标,不但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偷工减料,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易出现非法分包、转包,以及合同履行不顺畅的情况。通常表现为,施工单位进场后提出加价条件,甚至采取恶意停工的手段,迫使招标人加价。如果施工单位的加价要求没能得到满足,他们有可能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工程双方陷入诉讼,延误了工期,这都将给招标人带来极大的损失。

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低于成本报价嫌疑的,应当要求其予以澄清,一旦发现报价过低就会出现“低价嫌疑”。此时,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否决,避免因低价中标给招标人带来风险。

风险四:串标的法律风险

串标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的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等。串标这种违法行为干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公平公正竞争,导致中标人质次价高,进而影响项目建设。

招标人为了避免串标情况的发生,如果发现以下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文件混装或发现有其他明显的串标围标的行为等。招标人在发现上述问题后,应当及时做出无效投标的处理,并报有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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