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建筑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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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建筑法律制度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之规定,香港特区的建筑法律制度保留了回归前的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的相关条例和附属立法。其中最重要的制定法为《建筑物条例》,此外还有《城市规划条例》、《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消防条例》、《水务设施条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机场(管制障碍)条例》等。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这些制定法主要是用来规范私人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的建筑活动,而政府工程则不受《建筑物条例》的约束,此类工程主要是通过签订合约等方式来制约。

香港建筑法律制度主要源于英国相关制度,后历经百年发展、完善,加之50年代始的文化演变,已形成与大陆截然不同、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前述已及,香港的政府工程和私人工程适用法律是有差异的,所以这两类工程分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绝大部分的政府工程主要由香港政府工务科及房屋委员会(下简称房委会)负责。其中工务科下设建筑、土木工程、渠务、机电工程、路政、拓展、水务七个专业署,分别负责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图书馆、新市镇、道路、给排水等投资建设的管理。房委会则为统筹公共房屋建设与管理的法定机构,全部委员均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由房屋署署长兼任房委会的行政负责人。而私人工程则由隶属于政府规划地政环境科的屋宇署负责管理。这些管理部门的管理层次很高,其综合管理的性质都很强,其管理职能也无交叉、重叠。

由于工务科和房委会,很大程度上扮演了政府投资的业主角色,因此其管理即表现为直接管理,又表现为自我管理,这是有很大特点的,而屋宇署对私人工程而言,则是纯粹的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

根据《建筑物条例》之规定,屋宇署对私人工程的管理实施的是间接管理,其管理体制的一大特点就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政府管理的重点为建筑工程的建筑标准及认可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资格的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是政府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的基础。在香港私人工程管理制度实行是的“三权分立”,即由业主(发展商)、顾问工程师(包括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机电工程师、工料测量师)和承建商三方面相互分工,互相制约的制度,政府工程一般有自己的专业管理人员,但有时也向社会聘请顾

问工程师。顾问工程师受业主所聘,其职责既包括项目设计,估价,也包括施工监管。在工程前期,顾问工程师将负责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在施工过程中,顾问工程师将负责对图纸作具体设计或修改、检查工程质量,计算完成的工程量,决定工期的顺延,并最终替业主验收工程。因此在香港相关制度中顾问工程师的作用是非常突出的。

此外,香港政府对承包政府工程的承建商实行资质管理,凡承担工务科工程的承建商,须经工务科批准列入其承建商名册。该名册分为两类,一类为本港的承建商,按其施工能力、财力等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另一类为境外承建商。上述两类承建商的名册,每年在《香港政府宪报》上刊载,名册的修订则每季刊登一次。承接房委会工程的承建商也有类似专业施工资质要求,但其两类名册的划分,前者是新建工程,后者是维修工程。而承接私人工程的承建商则不分等级经建造商会或一名“认可人士”(下文将详述,指载入特别名册的建筑师等专业人士)推荐即可向屋宇署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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