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适用于南京市城乡建设领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道路与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以及相关责任、处罚等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规范,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由南京市建设管理部门制定,具体责任由南京市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章建设工程设计规范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南京市的地方规范和要求,保证设计方案合理、经济、安全、环保。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确定适宜的结构形式、材料选用、建筑风格等方面的设计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地质情况、环境保护等要素,合理选择建设工程的方向、高度、间距等设计参数。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标准,保证施工过程和质量的可控性。
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前进行专业论证,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专业审查,保证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规范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南京市的地方规范和要求,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现场组织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宁政发[2004]238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其委托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本市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应当按照本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建管处领取本企业的信用手册,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信息。
市建管处应当对企业基本情况认真核实,并在信用手册中真实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合同履行、奖惩和企业变更等信用信息,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作出信用评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宁建工字[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工字〔2007〕3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00七年三月八日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城市建设现代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是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的系统,该系统具备视(音)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功能。
第三条远程监控系统是监督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也是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
第四条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统一管理,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筑工程,必须设置远程监控系统。
(一)18层以上高层建筑;(二)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m2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三)高度50m以上的构筑物;(四)1000m2以上(含1000m2)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凡属于第五条规定工程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于工程开工之前,委托具有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相关费用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承担。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城镇环境卫生,提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曲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拆除工程活动和建设储备地块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等范围为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城乡居民统一建房和个人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得开工建设。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实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施工现场张贴悬挂施工许可证或备案表。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施工和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勘。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应向施工许可发证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并应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范围内的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辖区内县属建筑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的指导。
第四条南京市劳动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并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工会等群众组织依法对建筑施工安全进行群众监督。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章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八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023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保障临时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环境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以下称临时建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搭建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物。
第三条临时建筑管理应当符合合法、安全、必要、绿色和协调的要求,确保管理规范、市容整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监管平台,对建设工程及其临时建筑实施全过程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临时建筑的日常巡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执法体制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权。
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审批,加强审批实施情况监管,并将审批信息及时与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临时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临时建筑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临时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集中区域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探索临时建筑的统一规划、科学选址、集中建设和规范管理。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集中建设的临时建筑。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审批服务,精简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能。
符合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条件的临时建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当场作出决定。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自有土地外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南京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升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地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再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已及對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地有关单位和個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以地场地.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會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地主管部门. 市政公以.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否得损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她人地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個人否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地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鼓励再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地施工技术,使以安全地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對再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地单位和個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工程方可开工.施工现场地范围,已经批准地建设工程以地.临時以地.临時占以道路范围为准.http。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地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地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地真实.完整.准确.建设单位否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地现场管理工作.對违反合同约定地,施工单位有权拒绝.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地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地监督职责.第十条实行总承包地工程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地施工现场地管理.工程工程依法发包给多個施工单位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地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個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地,应当再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以.并书面通知其她施工单位.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保证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地费以.施工现场管理中产升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時以地等有关费以必须列入工程概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再招标投标時应当列为否可竞争费,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再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规定地标准计取,否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以,否得挪作她以.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应当纳入施工单位编制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再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時,应当审核文明施工措施等有关费以能否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地,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工程地施工组织设计.http。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http;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的,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标牌;标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含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监督电话和开竣工日期;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五条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清理与平整现场;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异常地质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设专人接待居民来访,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第十八条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敷设管线,应当按照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第三章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二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四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时密闭清运;未清运的,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六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七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品、外加剂,防止渗漏或者危害;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主城、新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第二十一条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在开工前2日内,将施工作业情况告知附近居民;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电弧光污染;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二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四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五热水锅炉、炊事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一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三职工宿舍的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设施;四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五备有防暑降温、防寒防滑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数量、时间、地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http;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浦口区江北新市区,六合区雄洲镇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江宁东山新市区、禄口镇、汤山镇、麒麟镇、方山教育功能区等范围以外地区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高淳县、溧水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实施办法; 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在本文中,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一、规划与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在建筑工程的规划与设计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首先,必须确保规划与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其次,应当对工程用地进行安全评估,确定适当的安全限界,并进行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
此外,还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合理规划逃生通道、消防设施等安全设备。
二、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存在许多潜在的安全风险,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地的安全。
首先,建筑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其次,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方案,明确各项施工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通过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此外,还应注意对危险源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及时整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三、使用与养护阶段的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建成后,必须进行使用与养护阶段的安全管理,以确保长期的安全运营。
首先,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安全使用的义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其次,建筑物必须经常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此外,还应定期对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同时,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还应具备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南京市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违规人员可能面临罚款、停工整顿,甚至吊销建筑资质证书等处罚。
此外,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可以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工程的安全与稳定。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OO五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宁政发[2013]13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37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3〕32号)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车辆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
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
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
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市住建委负责所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宁公综[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公综[2007]8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联合编制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督站)受市建委、市政公用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政监督站对负责对各工程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制定监督方案,并及时对工程参建各方进行交底。
第五条市政监督站组织对工程进行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由日常检查和正式考核两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分别占40分和60分。
总评分70分以上定为合格,70分以下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日常检查由市政监督站依据有关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对一个工程施工现场检查不少于两次,每次检查须两人以上。
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机械设备安全性能情况、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内容,并按《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日常检查评分表》评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宁政办发[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79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建委拟定的《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意见(市建委2005年6月)施工现场是工程参建各方的主要活动场所,也是反映城市环境面貌的重要窗口。
由于众多施工现场处于城市繁华地段,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环境,因此,施工现场围挡的规范、整洁、美观与否,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建设形象,而且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落实《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37号令)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护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依照《关于落实〈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意见》(宁建基字[2005]206号)文件精神,现就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今年是我市“建设新南京,迎接十运会”的决战之年,也是我市创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的关键之年。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贯穿于工程建设的一条主线。
加强施工现场围挡管理,作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政府令的具体体现。
各有关部门应在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分工协作,做好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市住建委 2012年1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见附件),现就落实《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近年来,我市组织完成了大量市政建设项目,改善了城市环境面貌,提高了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执行国家基建程序不规范、资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做好市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求真务实,长抓不懈,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政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控工程建设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市政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强化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和科学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实现两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考勤及对考勤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标准员、劳务员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考勤管理体系。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按规定进行合同信息归集,并登录“南京市智慧城建综合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人员信息,开工时通过“宁勤绩”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宁勤绩”)开始实施考勤,考勤数据同步传输至“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二章考勤实施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期间进行考勤,月考勤天数为实际工作日天数。
第六条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当天开始与结束考勤时间间隔不低于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第七条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单位,应在现场留存暂停施工相关资料,并在“宁勤绩”填报后,暂停考勤;办理复工手续,恢复施工后继续考勤。
因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等需应急处置暂停施工的,仍需按实际到岗情况进行考勤。
第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及时在“宁勤绩”中更换考勤人员。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城市环境综合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把工程建设给百姓带来的影响减轻到最低限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237号令)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土方运输、渣土处置的监管和工地外侧道路保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地铁指挥部、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及各功能板块指挥部等应加强对各责任区域内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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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第296号文: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责任:(一)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二)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三)建设工程开工前,预付不少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部分的60%,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产生影响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将勘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履行下列责任:(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二)执行操作规程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三)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等,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四)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安全技术问题;(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监理单位履行下列责任:(一)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二)审查进场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记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在岗情况;(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实施跟踪监理;重点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四)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六)依法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检查;(二)和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交纳社会保险。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三)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当指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监督;(五)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按照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六)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等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材料,建立使用、维护和报废制度,并接受施工现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前期、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格确定费率,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和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停工期间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协议约定,做好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涉及临近管线作业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交底和指导服务。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履行论证、审核、审批等程序和交底、验收等手续。
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施工单位应当至少邀请一名参与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专家应当在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九条实施建(构)筑物拆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拆除前,建设单位负责拆除区域内各类管线的切断和迁移,并经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字确认;(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并提供建(构)筑物原结构图及相关文件;(三)施工单位制定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四)拆除现场设置围挡,划定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和警示标志;(五)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不得采取立体交叉方式;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六)拆除作业时,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
第二十条施工起重机械、桩工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场内施工机动车辆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二十米以上的悬挑脚手架、五十米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施工单位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专项方案设计计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其它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制度和体系,制定企业、项目应急预案,落实物资、设备、人员等应急资源。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文明施工管理第二十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工程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在工程开工、收尾、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不得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完成围挡设置、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冲洗台设置以及落实保洁责任,并报施工现场监管部门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符合要求的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篱笆或者安全网等,表面应当整洁、美观,色彩和周围的环境相协调;(二)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0米,临时道路挖掘采用不得低于1.1米的警示护栏。
围挡应当设置不得低于0.3米的防溢座;(三)城区主干道、景观道、商业区、风景区以及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不得低于2.5米;(四)基础平整、牢固,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概况牌,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扬尘防治公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式牌,以及其他应当设置的施工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