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车险、非车财险行业自律公约(2012年补充一)》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苏保监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9号)省保险行业协会、各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推动全省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工作,规范纠纷快速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我局制定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保监局2014年7月10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江苏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工作,不断规范纠纷快速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建设(一)统一机构名称全省各协会的纠纷解决机构统一命名为“XX(省、市)保险合同纠纷投诉处理中心”。
苏州协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可以继续保留。
各协会按照统一名称刻制调处机构印章。
(二)健全办事机构省协会及各地市协会应当设立纠纷调处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并从业内外聘任一批品行良好,为人正派,热心调处工作,具有较强的保险、法律、汽车维修、医疗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兼职调解员。
为确保调处的专业性,调处机构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及相关业内外专业人士作为顾问。
(三)强化内部管理各协会要逐步完善纠纷调处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登记、转办、调处、执行监督、情况分析报告与统计、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纠纷调处机构有序运转。
(四)完善保障措施各协会因开展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增加专职工作人员及专项经费支出的,允许协会采取专项会费或适度增加会费的方式筹措工作经费,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协会根据章程提出方案,并报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执行。
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江苏省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
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已任,通过已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
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
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指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支公司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的流动,省级公司总经理或地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一、诋毁原从业公司;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七、其他违约行为。
公示车险自律公约
公示车险自律公约
车险自律公约是指保险公司之间自愿达成的一种行业自律规范,旨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公示车险自律公约的内容通常包括:
1. 保险公司之间竞争行为的规范。
保险公司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低价捆绑销售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和不正当手段的行为。
2. 保险公司之间理赔行为的规范。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理赔,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等违反保险合同精神的行为。
3. 保险公司之间客户权益保护的规范。
保险公司应当尊重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申诉权,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保障客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4. 自律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设立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和制裁措施,确保自律公约的有效执行。
公示车险自律公约的目的是促进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消费者对车险的信心,提高保险公司的行业声誉。
同时,该公约也是保险公司之间互相约束、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的一种方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保监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xx(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江苏省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
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已任,通过已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
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
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指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支公司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的流动,省级公司总经理或地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一、诋毁原从业公司;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七、其他违约行为。
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及见费出
第十条 各公司应加强对应收保费管理,严禁虚挂应收保费等行为,并逐 步实现非车险见费出单。
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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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自律公约分为四章: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自律规定;第三章 违约处理;第四章 附则 主要给大家介绍第二、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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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第二章 自律规定 重点介绍:
第五条 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非车险手续费或佣金,必须以银 行转账方式支付,统一由行业协会中介手续费结算中心结算。其中,企财 险(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险、财产一切险、财产利损险、机损 险、机损利损险)和建筑安装工程险(建工一切险、安工一切险)支付的 代理手续费或佣金,人保、太保、平安三家公司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5 %,其余各公司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7%。
第二章 自律规定 重点介绍:
第七条 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非车险业务承保(包括直销、代理、 经纪、招投标、共保、分保等各种展业、承保方式)中不得在保险合同之 外向被保险人及中介人提供下列违背行业自律约定的附加优惠条件,变相 扩大保险责任或降低费率:
车险自律公约
车险自律公约什么是车险自律公约车险自律公约是由保险行业主管机构和车险公司自发组成的一种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车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车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车险自律公约的意义1.维护行业声誉。
车险自律公约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行为准则,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有效避免了价格战和恶性竞争,有助于维护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2.保护消费者权益。
车险自律公约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公正、透明的服务,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车险自律公约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防止违规操作和欺诈行为,促进车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车险自律公约的主要内容1.产品定价合理性。
车险自律公约要求保险公司在车险产品定价时要充分考虑风险评估和赔偿能力,并且不得进行不合理的低价竞争。
2.信息披露透明。
保险公司要向消费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额等,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购买的车险产品。
3.理赔服务规范。
车险自律公约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及时、公正地处理保险事故,并确保赔款及时支付给受益人。
4.争议解决机制。
车险自律公约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投诉处理和索赔服务。
5.诚信经营。
保险公司要遵守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不得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消费者利益。
车险自律公约的监督与执行车险自律公约的监督与执行由保险行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测和检查。
保险行业主管机构通过抽查、核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测和检查,确保其符合车险自律公约的要求。
2.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车险自律公约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主管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3. 投诉处理。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或申诉,保险行业主管机构要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行业消费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消费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大家都知道,现在的保险行业可谓是风起云涌,五花八门的保险产品层出不穷。
不过呢,买保险真的是件让人又爱又恨的事儿。
你看,很多人为了买个放心,拼尽全力搞定各种条款和细节,结果呢,保险公司总是能从中找出那么一些“坑”,让人头疼得不行。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咱们就得来聊聊保险行业消费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这不,最近保险行业自发出台了这么一个公约,就是希望能通过一些“自律”的措施,给消费者一个更安心的购买环境。
大家可能会想,什么叫做自律公约?其实很简单,就是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个共同约定,大家一起努力,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
换句话说,大家约定好,以后我们不做让你掉进坑里的事,咱们就老实做生意,确保透明、诚信,不坑人。
毕竟,保险这行,信任是最重要的。
没有了信任,消费者怎么敢把自己的钱交给你?说到底,消费者的钱袋子可是十分宝贵的,每一分每一秒的决策都得深思熟虑。
这时候你可能会想,保险行业怎么就能保证不坑消费者呢?说白了,保险公司也知道,大家心里都惦记着一个问题,那就是“买了没用,赔不到”。
不管是车险、健康险还是人寿险,大家最担心的就是出事了,保险公司一推二六二,最后连个赔偿都没见着。
这可不行。
按照自律公约,保险公司得做到“保险条款明明白白,理赔服务清清楚楚”。
每个合同的内容都要简单易懂,谁都能看得懂,别再藏着掖着,搞得跟考数学题似的。
谁都不想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还要被这些复杂的条款搞得晕头转向。
更重要的是,理赔这块得更加透明和高效。
你想想,如果有一天你真的遇到事故了,手忙脚乱的时候,保险公司竟然告诉你,“哦,先生/女士,您的理赔材料还差一点,麻烦再补充一下。
”这可太让人火大了吧?这种时候谁有耐心去跟你耗时间?按照公约的要求,保险公司要在最短时间内,帮你完成理赔,保证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在第一时间拿到该得的赔偿。
要知道,理赔不是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理应是及时高效的服务,让你在最艰难的时刻感受到温暖。
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及见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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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三)具体规定介绍
4、缴费规定 (1)缴费方式:支票、刷卡,或其他银行票据类支付方式(承兑汇 票除外)。 (2)缴费次数控制:每笔业务只能选择一种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应付保费。 (3)缴费确认方式: ——人工确认方式,保费到达公司收入账户后,由人工进行收费确 认,人工收费确认操作窗口填写支票号或网银流水号或银联POS交易参 考号(适应于刷卡收费,但缴费信息与业务系统不关联的)、自动记录 人工确认收费的系统时间,入账信息与保单信息应具备对应关系。 ——系统收费自动操作,刷卡收费自动生成缴费信息与业务系统相 关联,刷卡信息自动保留在业务核心系统。
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及见费出 单规则简介
严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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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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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自律规定;第三章 违约处理;第四章 附则
主要给大家介绍第二、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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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行业车险自律检查实施方案
ⅩⅩ保险行业车险自律检查实施方案根据省协会电话精神,据反映ⅩⅩ财险市场存在一些问题,将存在的问题反映到省保监局,结合ⅩⅩ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按照省局和省协会指示要求,为维护ⅩⅩ车险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公正,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对ⅩⅩ各家财险公司进行自律检查,制定此方案。
一、检查目的了解掌握各财险公司对《ⅩⅩ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执行情况,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促进车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方式自律检查采取全面检查、现场检查与平台抽查相结合方法,进行联动检查,提高检查广度、深度。
(一)开展全面检查从会员公司抽调人员组成4个联合检查组,对所有会员公司进行全面检查, 现场检查会员公司业务合规性。
(二)平台跟踪检查通过车险信息集中平台,对车险业务数据指标进行动态监控,对异常数据进行调查核实。
三:检查范围检查的保单和相应的凭证,时间范围是ⅩⅩ年1-2月四、检查依据(一)《ⅩⅩ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及修订内容(二)《ⅩⅩ财产保险公司收付费方式自律公约》及修订内容(三)《ⅩⅩ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自律公约》五、检查内容(现场检查)1、业务方面(1)交强险方面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滥用交强险费率档次,通过擅自改变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核定载人数、核定载质量、初次登记日期等信息变相降低或提高交强险费率等问题;重点检查是否缴纳车船使用税。
(2)商业险方面重点关注录入车型信息、贷款车承保方式、所有权发生转移车辆、是否将非电销业务转入电销渠道等问题。
2、财务方面重点关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是否有通过贴费变相支付手续费情况、是否有虚挂中介业务等情况。
六、违约行为处理对于检查出的违约问题,按照《ⅩⅩ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罚则进行处罚并上报黑龙江保监局,建议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七、检查小组构成车险自律检查形成检查小组。
检查组由市行协秘书长担任组长,各组主检由组长指定专人担任,市协会从各财产险会员公司抽调1名工作人员(负责车险业务)组成四个检查组,配合检查工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各车险经营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3月14日附件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为推动我省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各公司人员流动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一、总则《公约》是江苏省各寿险公司为了树立行业形象,维护广大客户的保险消费安全,协助保险公司防范用人风险,避免执业品质不良的人员侵害客户的利益,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而共同签署的行业自律文件。
《实施细则》是对《公约》的补充和解释。
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个人代理人学习和遵守《公约》和《实施细则》。
凡有违反《公约》的公司和个人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适用范围《公约》和《实施细则》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和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公司也适用《公约》和《实施细则》,因此都应及时了解、执行《公约》和《实施细则》。
三、违约处理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特设立《公约》的自律执行小组,确定违约处理办法,建立违约金制度。
1、自律执行小组由各公司推荐一人(自律执行小组名单附后)组成,自律执行小组组长由省协会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寿险委员会和中介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各寿险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自律执行小组的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在自律执行小组工作期间,如公司设置障碍,不予提供相应的资料和协助自律执行小组工作,将给予业内通报并将其违约情况直接报告江苏保监局处理。
2、对违反《公约》的公司或有关人员,由自律执行小组进行调查确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书面检查,立即改正;(2)业内通报、缴纳违约金;(3)进入省协会严重违规个人代理人通报名单(对省协会严重违规个人代理人通报制度中未述及的关于增员和个人代理人流动方面的条款依《实施细则》的约定执行);(4)情节严重者,报江苏保监局处理。
车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车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落实《车险自律公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与《车险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一、车辆承保的基本原则1、交强险承保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其《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
2、商业险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商业车险基准费率的30%。
3、、关于异地牌照投保的界定和受理。
一是车辆是异地牌照,而车主是天津市法人和自然人的(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车主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为准),车主提出投保要求的,可以承保。
二是车主和车辆牌照都是外地的,但长期驻津,车主要求在天津投保的,车主提供相应证明后,可以承保。
但天津市保险单能否在车辆落户地获得认可并通过验车,由车主自行解决,并不能退保。
承保前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向车主讲清楚。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的其他外地牌照车辆在我市经营车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均不能承保。
4、外地转保业务无原承保公司出具的上年保单及未出险证明的一律按新保车辆承保。
5、上一保期不足一年及脱保三个月以上的车辆投保不能享受续保费率优惠折扣。
6、承保机动车辆必须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必须附合格证、购车发票复印件。
适用条款费率应与行驶证、购车发票标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7、车损险新车购置价以北京精友时代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数据为参照标准,不能下浮,折旧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停产车型可按同型号车对应价格承保。
8、“车队”是指同一投保人在一个投保年度内的企事业、机关车辆数超过5辆(含5辆) 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
人为将个人自用车辆组成的团车投保不能称之为车队。
9、更新出租车的处理程序。
新车在车管所落户时投保交强险获得新保单,原保单跟着旧车走。
当旧车获得新牌照以后,对原保单的车牌号、使用性质、车型进行批改。
本市范围内转让车辆的,对被保险人进行批改,但不能退保。
只有符合车辆转让出本市、车辆报废两项条件时,才能凭相关证明或外省市交强险保单办理退保手续。
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0版
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0(02)版〉为进一步维护和规全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创建健康、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行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以及保监局的相关规定,在遵守《关于印发〈省财产保险自律公约〉等七个自律文件的通知》的基础上,经各财产险公司协商一致后,制定《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0版)》(以下简称“公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公司开展车辆保险业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关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不损害行业利益。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公约文件,对境所有经营车辆保险的财产险公司均有约束力,各签约公司必须遵守本《公约》相关规定。
第二章自律规章第一部分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承保险种自律规则第三条全省境所有新车和新保车辆(包括跨省异地车)投保商业险(包括招投标业务、车队业务、电销业务等各种渠道业务)一律按标准保费承保,凡是给予任何优惠下浮的一律视为违约。
电销业务广告在发布前3个工作日报省保险行业协会审定。
新车定义: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距离签单日期不足10个月、且无法提供上年整年度保单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或者使用临时移动证、临时牌照未办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均界定为新车。
新保车辆定义:无法提供上年省整年度商业险保单、且在商业险平台查不到出险记录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界定为新保车辆。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续保时按照新保对待。
新保跨省异地车定义:是指首次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且在商业险平台上查不到出险记录的挂外省牌照的车辆。
第四条通过查询“商业车险信息简易共享查询系统”,对商业险出险次数、累计赔付金额与被保险人的续保、省转保业务的商业险保费浮动比例实现直接挂钩。
如该折扣率限制与费率浮动因子使用自律规则冲突,依照第四条来认定是否违约。
《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0902版
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0902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70号文件精神和江苏保监局的相关要求,配合《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08版)(以下简称《公约》)的实施,经我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研究一致决定,根据《公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业自律检查的资料包括:1、公司执行的经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2、承保清单/承保登记簿、单证核销台账;交强险标志使用登记台帐;3、保单和批单卷宗(副本)、保费发票;4、财务总帐和分类明细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费用明细表)、对应的财务凭证;5、业务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单证系统;6、代理业务台账及手续费支付台帐、代理协议、手续费明细账、手续费支付凭证;7、赔案资料;8、招标业务清单、中标书及中标协议。
二、车辆类型、性质界定及承保适用标准除下列列明的情况外,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违者视为违反公约第一条。
(1)非营业用客车、货车的界定:A 非营业客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警车(车牌中带有“警”字样的车辆)、普通囚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机关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B 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保监产险[2006]60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
(保监产险〔2006〕60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经营行为,落实《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纯风险损失率表》后1个月内,将根据《纯风险损失率表》制定的试点项目保险条款和费率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备案后,其分支机构只能执行总公司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再具有开发、报备和调整区域性条款费率的权限。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分支机构正确使用已报备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不规范竞争行为,要及时通过市场信息员等多种渠道向监管机关报告。
三、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规范工作,要加强《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并将当地市场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四、对擅自修改保险条款和费率,或通过不规范的退保等行为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监管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结束——。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保监办发[2014]166号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保监办发〔2014〕166号)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提高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效果,切实保障全省人身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新举措,加强银保渠道暗访。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定期对银保渠道销售情况进行暗访,创新暗访的方法和手段,暗访网点根据各地市(含区县)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暗访人员应当参照《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的有关内容详细记录各公司银保渠道的产品销售情况,如保险产品宣传资料是否规范,销售人员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是否存在故意混淆保险与存款的概念,是否夸大收益,是否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向我局书面报告暗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重抓落实,开展保单抽样电话回访。
各保险行业协会每季度对各地市(含南京)开展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新单业务进行保单回访抽查,调取回访录音和投保资料影像件。
检查范围包括各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个险、银保、电话营销等渠道销售的1年期以上的保单,抽取比例为当季销售保单件数的千分之五(不低于10份,不超过50份)。
检查回访内容是否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的相关规定、客户信息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82号)的相关要求,并对客户进行再次回访,详细记录回访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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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车险、非车财险行业自律公约(2012年补充一)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规范全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全省产险经营效益。
根据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产险业自律检查相关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1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险业引入第三方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4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保险行业协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41号)文件中对于销售信息公开、电销规定、大商险招投标、费用真实列支等方面的要求,对现行自律公约进行修订、补充,并将修订后的公约作为省协会自律检查的具体依据。
第一章费用内控第一条费用核算应遵循的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费用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费用发生情况,做到项目全面、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二)合理性原则。
公司列支的费用要与业务规模、资产使用状况、下属机构分布以及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相匹配,严禁列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不合理费用。
(三)及时性原则。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凡会计期内发生的经济事项,应当在该期内及时登记结算入账,按期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条公司应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会议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实行全面费用预算管理,对费用支出实施预算控制。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项目类别、分业务渠道编制、下达费用预算,严禁采用费用包干形式向业务部门或下属机构下拨费用。
第四条公司应实行严格的分渠道业务管理,并体现渠道绩效考核差异化。
公司中介业务渠道应设臵专岗管理,严禁在渠道之间串用或调节费用,严禁将中介手续费列入工资薪酬,以渠道维护费用等形式变相贴费。
第五条公司同一类事项发生的费用应当在一个会计科目的同一明细科目下核算,严禁将同一类事项的费用在不同明细科目之间分别核算。
公司应规范费用科目中“其他”项目的内容,用途可以明确区分的,要计入相应明细科目,严禁将用途明确的费用计入“其他”项目中。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费用报销流程和审批制度。
费用报销人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公司登记在册并与公司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下同)和劳务派遣人员(公司登记在册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下同),严禁个人代理人(营销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人员报销费用或作为费用支付对象(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除外)。
费用报销应视金额大小设定不同审核层次,具体规则由公司自行制定,原则上应集中于地市级及以上机构进行审核。
报销单上至少应包括经办人、经办部门(机构)负责人、审核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机构分管负责人(具有高管资格的班子成员)或其授权的最终审核人的签名。
第七条费用报销必须具备以下单据:(一)费用报销单;(二)发票或符合规定的收据;(三)支付凭据(由上级公司集中支付费用的情形可不附此凭证);(四)证明报销事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本指引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银行账户用于费用支付,由省级分公司或法人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严禁在县级或县级以下机构设立费用账户,应其它机关要求设臵的税务、社保等专户可以保留但需在省级分公司统一备案。
第九条公司各类费用原则上应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鼓励公司建立网上银行结算系统,所有单笔1000元及以上的费用支出须通过网上银行直接与对方结算费用,并将相关支付凭证作为会计凭证附件。
严禁将大额费用支出通过拆分方式进行现金结算。
如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可以通过电汇或邮政汇款等无背书功能的支付方式结算,将相关支付凭证作为会计凭证附件。
上述方式均不能实现的,可使用银行转账支票或其他非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使用转账支票形式支付的,收款人户名必须与发票提供方的名称一致,且在支票上加盖“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进行转账支票正反面完整复印或扫描打印,作为会计凭证附件。
如因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确需现金支付的情形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条除差旅费外,各类费用如超过1000元原则上不得由公司员工通过垫付款项形式支付。
如果确实需要公司员工垫付款项的,1000元以上的费用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并在报销时提供POS机刷卡单、银行进账单存根、汇款存根或网购交易电子凭证打印件等其他垫付证明。
向员工支付的资金款项(包括工资福利和报销费用),应通过网银打卡方式支付至员工个人工资卡账户。
严禁假借员工名义另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银行卡或收缴员工个人银行卡用于套取费用第十一条工资及福利。
公司应完善工资福利管理,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制定或认可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交纳社保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严禁公司通过虚挂人头等形式虚列工资费用。
工资及福利费用的发放对象只限于公司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不包括个人代理人(营销员)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报销会议费或培训费时,会计凭证后应附有会议或培训通知、签到表(包含部门或机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和会议培训现场的照片(打印件),通知应包括会议或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地点、时间、费用预算等内容。
预算省级分公司超过10万元的、南京市级及以下的公司超过6万元的会议,公司应将会议通知预先抄送省行业协会,其它各市报送标准,由各地自行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公司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或兼职律师等外聘人员出差期间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费用以及市内交通费。
公司应完善出差管理规定,对往返路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要制定明确的标准。
所报销的票据必须真实、合法,严禁伪造、变造单据虚列差旅费。
差旅费的报销人员应当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
鼓励公司通过打卡等方式加强对员工的考勤管理。
严禁个人代理人(营销员)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司报销差旅费用。
第十四条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和低值易耗品。
公杂费是指用于购臵各种公用杂物如办公用具等的费用,电子设备运转费是指用于为保证电子设备正常运转所支付的维护费、耗用的纸张、色带、硒鼓、储存介质等的费用,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年限比较短(一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用具物品。
涉及上述三项费用的物品原则上应确定由地市级或以上机构的专门部门集中采购,其他部门和下级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领用。
若确因工作需要由其他部门或下级机构采购的,应经地市级以上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控制在一定范围和金额以内;所采购物品应交由公司专门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集中采购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入库领用登记簿,对物品入库及分发领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严禁未入库而直接发放。
相关物品购买及领用数量应遵循合理性原则,与部门和机构的实际使用量相匹配。
报销上述费用时,会计凭证应附有正规商品发票、采购清单(至少包含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业务章)以及入库单等资料。
对低值易耗品要采用合适的摊销方法,加强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车船使用费。
车船使用费是指公司使用机动车船过程中发生的燃料、检测、过路过桥等费用。
其中,对燃油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每辆车必须对应单独的加油卡,由指定部门负责充值和编号管理;要建立加油卡充值登记簿,记录每张卡的充值记录。
租赁车辆必须取得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并统一登记管理。
每辆车燃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的报销金额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在无法使用加油卡的特殊情况下,应优先使用银行卡支付油费,且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已经实行车改的公司应明确车补发放标准,定期统一造表发放,不得再另行报销车船使用费。
私车公用应参照上述规定管理,并由公司统一造册登记备案车辆详细信息,采取一车一卡或多车一卡的形式支付燃油费。
第十六条修理费。
修理费是指公司用于维修固定资产(如车辆、房屋等)的费用支出。
车辆修理费涉及的车辆必须是公司自有或租赁的车辆,会计凭证应附有车辆维修发票和修理清单。
房屋修理要制定预算,大额修理须签订合同,会计凭证应附有维修发票和工程决算清单。
私车公用应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印刷费。
印刷费是指公司用于单证印刷等方面的费用。
公司报销印刷费时,应当在会计凭证后附印刷发票、印刷资料清单、所有成品堆放情况的照片(打印件)、印刷合同或协议。
印刷样张或样张照片应另行保管留存以待备查。
有价单证印刷费和1000元以下的零星印刷费可简化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邮电费。
邮电费是指公司发生的用于通讯方面的费用以及邮递费。
报销移动电话通讯费时,不得使用定额发票,必须使用相应通讯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上电话机主姓名、电话号码要与实际报销人保持一致。
第十九咨询费。
咨询费是指公司用于咨询方面的费用。
报销咨询费时,应当在会计凭证后附咨询服务协议、咨询费发票、咨询结果报告或摘要。
咨询内容应当与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并应保留咨询的单位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证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除外)。
第二十条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公司为开展保险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宣传费用的列支应与公司经营行为具有直接关系,且具备宣传方案,留有宣传品样品(包括样稿、样带等)。
委托外单位进行宣传活动的,应签订委托合同。
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应留存广告成品或活动场景的照片备查。
第二十一条防预费。
防预费是指公司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报销防预费时,会计凭证后应附有相关发票、用途说明、防预材料收受方的签收证明,且收受方必须是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被保险人或涉及防灾防损工作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
严禁以防预费名义给予投保人回扣或其他合同以外的不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招待费。
公司应制定招待费管理方面的制度,明确招待程序、招待标准等方面内容。
日常公务招待活动和礼品采购应鼓励定点招待和定点采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执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第4号)和江苏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以报销费用等形式变相支付手续费,对直接业务(含电销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严格遵守行业自律约定的手续费标准,本地区以外的产险机构承保本地区产险业务时应遵守业务所在地行业自律标准。
第二章车险电销第二十五条各公司在开展车险电销业务广告宣传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电销专用产品的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等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采取故意减少承保险种方式降低报价或不报明细直接报总保费价格等形式进行宣传;不得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不得将车险电销专用产品与传统渠道产品进行价格方面的简单、片面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