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最新政策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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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最新政策解读
主讲老师:王淑杰
第一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及8个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同时废止。
一、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举措,具有规范履约行为、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等现实意义。从2007年开始,黑龙江、江苏、湖南、北京等地进行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探索,取得了积极效果。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解决了投标、履约保证金资金占压和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有效防范和控制了履约风险,延伸了政府采购监管链条,将行政监管手段不好管、管不好的问题用市场经济手段予以解决。
2009年以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为了落实国发[2009]36号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财政部把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中小企业将从中获得哪些切实利益?
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配套措施,企业应当拥有自主选择权,因此,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信用担保以及使用哪种形式的信用担保。
在此基础上,方案还明确规定了担保机构应提供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相关服务要求:一是供应商同时使用投标、履约、融资担保的将获得费率优惠或直接减免投标担保费。二是供应商进行融资担保的综合年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并要求对民生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提供更多费率优惠政策。此外,为鼓励供应商积极使用信用担保手段,在通知中规定“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小资料:陕西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指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手段,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投标、履约、融资方面的保证,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困难。
国家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8个省份开展暂定为期2年的试点,陕西省专门制定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担保机构微观管理降低政府采购风险
按照《方案》,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的原则。省财政厅副厅长苏新泉说,专业担保机构在为供应商提供担保时,会对供应商的资质以及履约能力进行考察和判断,借助他们对供应商的资信评价、项目监管,不断规范和提高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质量,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诚信体系的建设。
同时,对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来讲,简化了保证金的收退手续,“财政部门从履约管理的微观管理行为中抽身,减少了管理风险和责任,延伸了政府采购的链条”。
民生项目和小微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本次试点工作选择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三种担保形式进行试点。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信用担保,以及选择哪种形式的信用担保。
《方案》还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要求对民生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提供更多费率优惠政策。
为及时反馈和总结试点情况,《方案》要求各市区财政局、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试点期间,每半年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背景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建立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担保机构业务信息报送工作基础上开展担保(再担保)项目储备工作。
四、支持方式及额度
目前国际上政府采购领域最常见的担保模式是银企合作,具体分为银行+担保公司、银行+银行、担保公司+银行3种模式。综合考虑我国银行目前的风险控制要求,以及“市场主导,财政引导”的原则,试点方案采取了第三种模式开展试点,即担保公司+银行模式。考虑到该项工作是市场化行为,且部分地方也在使用银行主导模式,我们为前2种模式预留了空间,规定试点地区和单位也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但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比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专业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