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最新政策解读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规,旨在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诠释和规范。
本文将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解读,提供对该条例中重要条款的释义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活动。
其中,中央政府采购活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政府采购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三、政府采购活动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建设、服务的委托等。
其中,货物的购买包括采购各类商品和物资,工程的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和建筑工程等,服务的委托包括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服务外包等。
四、采购方式的选择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五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条件在条例中有详细说明。
公开招标是指向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开发出邀请书,通过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招募。
邀请招标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范围内的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在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未能达到采购需求时,政府采购人可以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人因为特殊情况下只能采用特定供应商,如技术专利或市场垄断等。
询价则是采购人直接向少量供应商或者特定供应商询价,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五、投标和评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投标和评标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前,需要向政府采购人领取采购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评标指标的确定是评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评标指标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性、技术性、质量要求、服务支持等因素。
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评标指标,并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
采购法规政策的解读与应对
采购法规政策的解读与应对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采购活动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采购过程,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纷纷颁布了一系列的采购法规政策。
本文将对采购法规政策进行解读,并针对企业如何应对这些政策提出建议。
一、采购法规政策的解读1. 采购基本法规:采购法规政策的基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采购活动的监管与指导起到了重要作用,要求采购过程必须遵守规定的程序与标准。
2. 政策文件解读:各级政府和采购监管机构发布的政策文件对于具体实施采购活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些政策文件通常会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方式、供应商资质要求等具体问题,需要企业仔细解读并合理应对。
3. 地方性政策要求: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政策之外,不同地区还会有一些特定的地方性政策要求。
这些政策要求可能会因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点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企业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必须了解并遵守这些要求。
二、应对采购法规政策的建议1.建立规范的采购管理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职责分工等,确保采购活动按照法规政策进行。
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规范采购行为,还可以提升效率,降低风险。
2.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学习和解读: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发布与更新,及时进行学习和解读。
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请教专业人士等方式,提高自身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减少违规操作的风险。
3.合理规划采购预算:根据政策法规的要求,企业需要合理规划采购预算。
在制定采购计划时,要考虑到项目的真实需求,注重资源的有效配置,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确保供应商符合资质要求:政策法规通常会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该仔细审查其资质,确保其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
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严格的供应商审查,减少合作风险。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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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共九个章节,合计88条法律条文,对其中 26条招投标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分布如下:
第一章 总 则(第1、2、4、7、8、10、12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14、22、24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26、28、29、30、31、32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34、35、36条)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46、48、49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51、52、53、55、56、57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政策介绍
目录
一 《中华人民共目和录国政府采购法》解读
二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三 相关地方政策分析 四 分公司与总公司篇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解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发展历程
10年一修订
2002
2003
2014
2022
2002年6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
全国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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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原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文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例3:政府采购新建实验楼,需要采购一批钢筋。由于钢筋属于该新建项目密不可分的材料,所以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适用招标 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未达到200万元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采购的不是钢筋,而是教学仪器设备,由于教学仪器设备不属于该 新建项目密不可分的设备,不管到不到200万元,都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最新规定解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最新规定解读* * * *《采购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采购法第二条所称* *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 *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贷款资金视为* *资金。
* * * *,事业单位和组织组织的采购项目同时使用* *资金和非* *资金,使用* *资金的采购部分适用* *采购法和本条例;如果* *基金和非* *基金不能分开采购,则统一适用* *采购法和本条例。
* *采购法第二条所称的服务包括* *自需服务和* *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常用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和系统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本部门的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或者部门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自行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 *部门根据* *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优惠价格评估、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
第七条* *采购项目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采购应遵守* *采购法和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 *建设、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相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等。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项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实现项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pptx
学海无涯
1 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 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 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 件规 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 平 台。 4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 无效 ,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行 政处罚,以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 上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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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 竞争。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 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 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 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 , 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 的 一大举措。 具体的三项治理措施为: 1 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 、 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依 据经 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2 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2012 年社科院的相关报告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凸显了 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的高价问题。针对实践中因协议供货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 价 格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中央 单位集中采购中已逐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格局。 3 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 节职责 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 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 具 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 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亮点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提 出了五项规定: 1 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应 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 将 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2 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 将招 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3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 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 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分析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分析政府采购在现代化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分析和评估,有助于更好地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市场繁荣,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的重要作用。
一、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概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经依法授权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在开展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采购公告、进行项目招标或邀请招标、开展核价或谈判等程序,最终实现采购目的的一种公共经济行为。
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其中,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条例、招标投标法、竞争性谈判定价实施办法等法规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和管理作出了规定。
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则》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细节和流程作出了规定。
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分析评估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中,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条例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作出了基本规定。
招标投标法则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采购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
竞争性谈判定价实施办法是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创新性制度安排,加强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谈判的可行性。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改进的地方。
其中,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信息公开问题、公告披露问题、竞争性评价问题、中介机构问题和政府采购监督问题等,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亟待改善和解决的热点问题。
三、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政府采购在现代化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和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
首先,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有助于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和发展。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引导政府采购工作向规范、专业和透明的方向发展。
政府采购政策解读
政府采购政策解读政策要点: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获政府优先采购在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及产品的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中关村的自主创新产品。
资料由中国公共采购网提供。
采购的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
市有关部门对采用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环保、交通、能源评估,加快审批,优先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额度。
对中关村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药物、疫苗等,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或纳入政府储备。
同时,市有关部门在预算中要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力度,对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院所,优先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执行情况较好的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其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采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及财政预算,市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政策解读一、政府采购创新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什么?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政府采购调控功能和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
中关村作为我国科教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区域和新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首都创新型城市的龙头,围绕国家战略、首都发展和民生需要,大力开展自主创新,不断创造出技术领先的新产品,转化了大批重大科技成果。
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推进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在首都发展建设中的广泛应用。
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范围有哪些?参加试点的范围,是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业主单位)以及研发并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供应单位)。
采购的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组织和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的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的评审与合同履行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方,包括政府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依法实施采购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政府采购人应当设立相应的采购机构,明确采购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人员从事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人应当依法制定采购计划,合理确定采购品目、数量、质量要求、服务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选择经营行为规范、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品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高效、经济。
第九条政府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和流程,保障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提高采购方式的透明度。
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十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采购计划;(二)制定采购文件,并确保其合法、合规;(三)按照规定程序对供应商进行遴选、评审和确定中标供应商;(四)签订、履行合同;(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六)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八)报告和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需要设立采购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采购活动。
(2020年7月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主讲老师刘荣丽第一节《实施条例》概况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 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 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质次价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媒体频频曝光: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的“豪华采购”、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以及“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等事件。
这些弊端的暴露,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环节上严守死防。
《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实施条例》是在《政府采购法》既有框架内对政府采购制度作出的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补充和完善,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防腐祛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原则《实施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九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
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
逐条解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逐条解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下面将逐条解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建立健全需求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需求管理制度,明确需求的确定、审核和调整程序,制定需求管理的规范和标准,确保需求合理、科学、合法。
2. 推行分类管理:政府采购需求应当根据采购类型、金额等进行分类管理,不同分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采购行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3. 加强需求预测和规划:政府采购单位应当通过市场调研、需求分析等方法,对采购需求进行预测和规划,避免无谓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益。
4. 强调需求合理性和科学性:政府采购需求应当与项目目标和战略规划相一致,合理控制采购规模和金额,确保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 审核需求的程序和要求: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审批制度,明确需求审核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 需求调整的管理:政府采购需求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变化,采购单位应当建立需求调整的管理制度,审慎进行需求的调整,确保采购活动的合理性和顺利进行。
7. 需求公示和询价:政府采购需求应当通过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供应商的报价和竞争,确保采购的公平竞争性。
8. 管理需求变更: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因为需求变化需要进行调整,采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管理,确保采购行为的合规和顺利进行。
9. 需求评审和监督: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建立需求评审和监督制度,对采购需求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和符合预期效果。
10. 惩罚机制和追责制度: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惩罚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保障政府采购的诚信和公正。
总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人民和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需求管理,确保采购行为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逐条解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逐条解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2021年4月30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发布,自此政府采购采购需求管理“有章可循”,小编结合政府采购发修订精神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条文关键词及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总则】【立法宗旨、目的及制定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I【适用范围】包含工适用本办法。
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基本定义】包含“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分险控制管理”两部分内容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需求【基本原则】【主体责任】采购人负有主体责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工作,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采购需求的调查和确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截至目前,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共有在库评审专家有1.5万余人。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关系到每一项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经过多维度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参照有关省市做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7〕21号)进行修订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一)起草过程。
为切实提高文件起草质效,我处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集体研究确定提纲。
在做好基础素材收集、法律政策学习、外省经验调研的基础上,经全处多次集体讨论确定了总体思路、政策框架、基本结构,反复斟酌修订后形成初稿。
二是结合实务重点听取部分代理机构意见。
2023年8月9日,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较多的代理机构(采购中心、云龙、科文、国盛等)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进行座谈,结合政府采购实务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初稿进行研究讨论。
三是充分征求区直部门、市县财政局、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社会公众意见。
于2023年9月15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意见;于2023年11月3日—12月3日通过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及广西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采购市场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采购市场的政策与法规解读在现代商业环境中,采购市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采购市场的行为。
本文将对采购市场的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了解这个重要领域。
一、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政策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而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时所遵循的一系列指导原则和规定。
政府采购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公共资金的利用效率和公平竞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政府采购政策:1. 透明度: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采购流程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2. 竞争性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来保证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以获取最佳的采购结果。
3. 自主创新:政府采购应当鼓励并支持本国企业的自主创新,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4. 环境友好:政府采购应当鼓励选取环保产品和服务,以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二、采购法律法规除了政府采购政策外,还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对采购市场进行规范和监管。
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采购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公告、资格预审、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2. 政府采购法: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和准入条件,重点关注公平竞争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3.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权益,保障创新和知识产权在采购中的合法性。
三、采购市场的挑战与应对尽管有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采购市场,但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以及应对方法:1. 腐败问题:政府采购往往涉及大量资金,容易引发腐败问题。
应加强监督和惩治机制,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知识产权保护:在采购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和培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实用word文档 (6页)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出版发行学习落实《条例》案头有了权威“说明书”由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近日正式出版并对外发售。
《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的、权威的、深入的、精确的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和具体条款,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释义》由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担任顾问,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甘藏春、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任主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法制司司长刘长春、财政部条法司司长许大华、财政部国库司司长刘祝余、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王克冰、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绍双任副主编,由参与《条例》制定的相关人员及政府采购业内专家撰稿。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为《释义》所作的代序中表示,《条例》的制定实施,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政府采购工作者应当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增强政府采购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严肃采购纪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财库〔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4年4月24日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需求管理第三章订购程序第四章首购程序第五章研发合同管理第六章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支持应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
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第三条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政府采购87号令主要条款解读
公告中应包括“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如何理解? 公告期限:新增内容。背景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投标人产生方式
条款原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 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 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 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 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条 地方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条款原文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 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解读
认可了实践中的做法。 既要保障公开招标的主体地位,又要兼顾采购效率、效益和效果。 应逐渐淡化“一招就灵”、“公开招标最规范”等思维,倡导根据 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内容
条款原文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 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关、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开展经济活动时,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购买或委托购买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资金应用的重要领域,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透明和合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临时条例》等。
其中,《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原则、程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济、合理、效率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国内产业和利益原则。
这些原则的制定旨在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和企业的利益。
三、政府采购的程序政府采购的程序通常包括需求确认、采购准备、采购公告、投标报名、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在需求确认阶段,采购单位需明确自身购买的具体需求;在采购准备阶段,采购单位需评估预算、确定采购方式等;在采购公告阶段,采购单位需将采购信息进行公示;在投标报名阶段,供应商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在招标或邀请招标阶段,采购单位会将招标文件发放给合格的供应商;在评标阶段,采购单位会对供应商的报价和资质进行评估;在定标阶段,采购单位会选择中标供应商;最后,在合同签订阶段,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与处罚为了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机构需要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包括虚假招标、泄露招标信息、向招标人索取、收受财物等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例如取消违法人员的供应商资格、责令改正、罚款等。
五、政府采购的新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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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最新政策解读主讲老师:王淑杰第一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及8个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同时废止。
一、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意义是什么?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举措,具有规范履约行为、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等现实意义。
从2007年开始,黑龙江、江苏、湖南、北京等地进行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探索,取得了积极效果。
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解决了投标、履约保证金资金占压和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有效防范和控制了履约风险,延伸了政府采购监管链条,将行政监管手段不好管、管不好的问题用市场经济手段予以解决。
2009年以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为了落实国发[2009]36号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财政部把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中小企业将从中获得哪些切实利益?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配套措施,企业应当拥有自主选择权,因此,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信用担保以及使用哪种形式的信用担保。
在此基础上,方案还明确规定了担保机构应提供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相关服务要求:一是供应商同时使用投标、履约、融资担保的将获得费率优惠或直接减免投标担保费。
二是供应商进行融资担保的综合年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并要求对民生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提供更多费率优惠政策。
此外,为鼓励供应商积极使用信用担保手段,在通知中规定“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小资料:陕西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指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手段,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投标、履约、融资方面的保证,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困难。
国家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8个省份开展暂定为期2年的试点,陕西省专门制定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担保机构微观管理降低政府采购风险按照《方案》,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的原则。
省财政厅副厅长苏新泉说,专业担保机构在为供应商提供担保时,会对供应商的资质以及履约能力进行考察和判断,借助他们对供应商的资信评价、项目监管,不断规范和提高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质量,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诚信体系的建设。
同时,对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来讲,简化了保证金的收退手续,“财政部门从履约管理的微观管理行为中抽身,减少了管理风险和责任,延伸了政府采购的链条”。
民生项目和小微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根据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本次试点工作选择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三种担保形式进行试点。
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信用担保,以及选择哪种形式的信用担保。
《方案》还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要求对民生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提供更多费率优惠政策。
为及时反馈和总结试点情况,《方案》要求各市区财政局、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试点期间,每半年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背景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建立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担保机构业务信息报送工作基础上开展担保(再担保)项目储备工作。
四、支持方式及额度目前国际上政府采购领域最常见的担保模式是银企合作,具体分为银行+担保公司、银行+银行、担保公司+银行3种模式。
综合考虑我国银行目前的风险控制要求,以及“市场主导,财政引导”的原则,试点方案采取了第三种模式开展试点,即担保公司+银行模式。
考虑到该项工作是市场化行为,且部分地方也在使用银行主导模式,我们为前2种模式预留了空间,规定试点地区和单位也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但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比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专业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一)业务补助。
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
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
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
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
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三)资本金投入。
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
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
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2 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3 000万元。
(资本金投入方式除外)五、申请条件及要件考虑到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和企业信用整体水平,为保证试点质量,试点初期应本着“严格把握”的原则,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是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
经综合比较,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后,由其作为全国和中央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同时兼顾地域要求,规定各试点地区可再择优选择一家当地担保公司参与本地区试点。
试点结束后,财政部将在担保机构的选取上完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担保机构降低费用。
1.担保机构的条件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五)东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中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再担保机构的条件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提交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及担保业务收费等)。
(四)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六、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1.资金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担保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