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价房字【2009】114号文 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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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济价房字〔2009〕114号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南供电公司:
为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对你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了成本监审,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是指高压配电线路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按照市建委济建设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收费标准
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以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6KW配置标准为基础,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0W配置,供电配套工程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6元收取。住宅每户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的管理和使用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供电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再做进一步调整。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物价局。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