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价房字【2009】114号文 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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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配套费

小区内配套费

关于制定济南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济南市物价局文件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价费字〔2011〕103号关于制定济南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行为,疏导价费矛盾,维护相关单位、业主双方合法利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成本测算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一)供气: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燃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基准指导价格为1650元/户(不含计量表),企业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截止点为用户灶前阀。

计量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行指定。

(二)供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基准指导价格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不含分户计量装置),企业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截止点为分户锁闭阀。

分户计量装置的规格和型号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行指定。

(三)供水: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17元/平方米(含计量表),企业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表。

(四)供电: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继续按照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济价房字[2009]114号)文件执行。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一)已建成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等新上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参照新建小区收费标准执行。

济宁新建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政策

济宁新建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政策

济宁出台新建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政策
李军
从今年起,山东省济宁市开始对新建住宅小区收取供电设施配套费。

配套费由济宁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并按有关规定划定小区供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为规范新建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收费行为,加强供配电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维护,满足城市用电统筹发展需要,保证居民用电需求,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济宁市物价局印发了《济宁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通知》。

《通知》明确了设施建设范围、供电容量配置标准、收费标准、交费和使用管理、执行范围和时间等。

配套费政策规定,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一、二类住宅基本配置标准为每户4千瓦,三、四类住宅基本配置标准为每户6千瓦。

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为:一二类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收取;三四类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5元收取;在基本配置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住宅每户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推进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推进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推进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4•【字号】济政办函〔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推进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济政办函〔2023〕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住宅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推进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函〔2014〕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济南市住宅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18〕15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4日济南市住宅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推进方案(2023—2025年)为加快推进我市居民住宅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居民居住环境,现制定如下推进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开展供电改造工作,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二、改造原则、范围和内容(一)改造原则。

坚持应改尽改、愿改尽改、先急后缓、统筹推进的工作原则。

(二)改造范围。

全市范围内2009年年底前建成入住,建设手续齐全,未实现“一户一表”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

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经签订供电“一户一表”改造协议的小区按原有改造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方案改造范围;计划2025年年底前拆迁改造的小区不列入本方案改造范围。

(三)改造内容。

对住宅小区进行供电分户控制计量装置改造,达到供电企业直接对最终用户实行分户控制计量供电条件。

房地产供电手续办理指引

房地产供电手续办理指引

(一)正式电(户表)手续办理指引1 目的为了使西城置业公司各项目人员熟悉供电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供电业务办理效率,特编制此指引书。

2 业务办理条件正式用电业务宜在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后开始办理。

3 业务办理流程3.1 申报业务受理3.2 拟签《供电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协议》3.3 现场勘察3.4 出具供电方案3.5 签定《供电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协议》3.6 设计、监理、施工招标3.7 供电设计3.8 配电室土建施工、验收3.9 物资设备招标3.10 电气施工、验收3.11 户表申请3.12 电表安装及调试验收3.13 送电3.14 设施接收3.15 户表更名过户4 相关流程办理部门及人员对照表5 业务办理流程图6 注意事项6.1 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及时跟进运检部,务必保证项目招标计划列入相应批次的招标计划。

6.2 为确保项目送电时间节点,需加快土建工程施工进度,务必确保电气施工开工前完成土建工程,具备测量路径。

及时联系电气施工单位提报设备材料计划(设备材料计划每月仅有两次提报机会,由省公司物资部主导)。

6.3 根据供电设计相关规范要求,配电室供电半径仅限周边250米范围,工程设计单位在布设配电室时注意统筹考虑,避免后期增设配电室。

7 相关附件7.1 新建小区负荷统计表新建小区负荷统计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填表说明:公共负荷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电梯、消防、物业管理、地下车库通风、照明、自来水加压、热力循环、应急负荷等公共用电设备。

负荷明细与建筑设计图纸电气部分保持一致。

开发单位:(公章)设计单位:(设计技术章)设计人员(签章)年月日7.2 普通住宅户型数量统计表XX公司XX项目户型数量统计表(建字第370 号)填表说明:按项目规划选择下列表格填写。

须加盖设计技术章、建设单位章备注:居民用电无三相电需求开发单位:(公章)设计单位:(设计技术章)设计人员(签章)年月日填写说明:①-⑤不需分楼统计,填写相应面积合计套数⑥=①+②+③+④+⑤之和7.3 大于200平方米户型统计表开发单位:(公章)设计单位:(设计技术章)设计人员(签章)年月日7.4 别墅住宅户型数量统计表别墅住宅分布在号楼至号楼,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需与规划许可证一致),户均容量KW,明细如下:开发单位:(公章)设计单位:(设计技术章)设计人员(签章)年月日说明:1、以上附表,表一至表四请另行打印,相关数据要打印进去,不得手填。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实用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实用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实用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实用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气水热等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气水热等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气水热等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
问题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00)019
【摘要】潍坊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5]123号)中的“居民供电、供气、供排水、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不包含基础设施配套费。

【总页数】2页(P200-2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4
【相关文献】
1.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J],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J], ;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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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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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洪价商价字[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洪价商价字【2014】29号)各县区发改委(物价局),各开发区(新区)经发局:《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和《南昌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一并经2014年7月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将《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附件:《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南昌市物价局2014年7月29日附件: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一、收费范围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收费方式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是指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由供电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三、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容量按照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60㎡及以下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4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住宅公共用电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一、政策依据依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x[x]87号)、《x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x/T)、《x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x]450号)、《x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x[x]47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x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三、资金用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主要用于新建住宅所有变、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配套容量标准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

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按每平方米30W配置,与住宅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50-100W/㎡配置,经营性用房按60-180W/㎡配置。

五、收费标准(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二)收费标准中包含4元/㎡的“专改公”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专项改造。

(三)小区内公建设施、办公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商业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1.3倍执行,居民住宅用电负荷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和小区内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工程量与相关工程定额核定收费标准。

津价管〔2010〕139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0〕139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0〕139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供电分公司: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以下简称电力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力工程建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根据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和建设项目性质确定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一)多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平方米计算,每建筑平方米105元;配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每建筑平方米110元;(二)高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平方米计算,每建筑平方米110元;(三)住宅项目的底商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仍按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按《关于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77号)规定执行。

(四)上述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二、电力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一)多层住宅: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至小区各楼内首层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DZM箱)。

(二)高层住宅:由多路电源供电的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分别敷设线路至高层低压配电间的开关箱或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开关箱或DZM箱)。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工程建设费分别由市区、县电力公司按建筑面积收取。

四、电力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一)前期费用;(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三)间接费用。

五、电力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电力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市区、县各电力公司所收取的电力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

济南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制定

济南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制定

济南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制定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价费字[2012]113号【发布部门】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发布日期】2012.10.31【实施日期】2012.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制定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2〕11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行为(以下简称“配套工程安装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日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制定济南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0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安装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该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安装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字[2004]7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字[2004]7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

正文: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2003年5月下发《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后,我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工作逐步进入依法规范管理的轨道。

但近一时期以来,个别区违反规定越权承诺减、免、缓缴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对配套费的规范征收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主体的通知》(济政字(2003)83号)的规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市建委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

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减、免、缓缴事项必须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

越权作出的减、免、缓缴配套费的承诺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越权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六日
——结束——。

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模板范本】

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模板范本】

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住宅与公建)修订第四版2009—2-11一、市政配套工程所涵盖的主要内容1、给水(自来水、中水)2、排水(雨水、污水)3、燃气4、供热5、供电6、通讯7、有线电视8、道路、绿化9、路灯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分类与管理市政配套工程通常是根据不同项目的专业特点界定范围,来划分为大市政工程及专项配套工程和小市政工程.通常以项目的规划用地红线为界,红线外的市政配套工程为大市政工程,红线以内为小市政工程。

1、大市政工程包括:A、以缴纳城市基础建设费用所涵盖的配套工程及B、政府所定义的专项配套工程。

A、缴纳城市基础建设费用建设的配套工程包括: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用地红线外的给水、排水、中水、燃气、路灯、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B、专项配套工程指不包含在城市基础建设费内,同时工作范围包括提供红线外市政配套源头直至红线内某接驳点或者用户终端设备的市政配套工程。

专项配套工程包括:电力、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市政配套工程。

2、小市政配套工程指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用地红线内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等配套设施。

附表一三、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范围界定及工程内容四、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标准汇总1、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标准汇总2、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依据大市政工程费: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1996】312号)大市政工程费(中水工程):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361号)电力工程配套费: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6】187号)供热工程配套费: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460号)排水小市政配套费: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津价房地【2000】705号)燃气小市政配套费: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津价房地【1998】103号)自来水小市政配套费: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津价房地【2000】448号)中水小市政配套费:参照自来水小市政配套费标准执行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管理办法(津价房地【1997】96号)五、各类市政配套工程范围界定示意图1、自来水(多层直供)工程示意图(附图1)2、自来水(高层二次供水)工程示意图(附图2)3、中水(多层直供)工程示意图(附图3)中4、中水(高层二次供水)工程示意图(附图4)5、污水工程示意图(附图5)中6、雨水工程示意图(附图6)7、燃气工程(住宅)示意图(附图7)8、燃气工程(公建)示意图(附图8)9、电力工程(公建)示意图(附图9)10、电力工程(多层住宅)示意图(附图10)11、电力工程(高层住宅)示意图(附图11)12、供热工程示意图(附图12)13、通讯及有线电视工程示意图(附图13)。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7号)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现将我省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明确如下:一、我省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二、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三、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要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实行分表计量。

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摊比例或用电数量。

四、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尽快组织落实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政策,并于2014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面实施。

五、各市物价局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物价局2014年2月10日——结束——。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济阳县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批复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济阳县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批复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济阳县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
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价房字[2010]67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6.24
【实施日期】2010.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济阳县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批复
(济价房字〔2010〕67号)
济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施工费标准的报告》(济阳价费字[2010]2号)收悉。

为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对你局提供的成本测算情况进行了成本监审。

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结合你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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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济价房字〔2009〕114号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南供电公司:
为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对你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了成本监审,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是指高压配电线路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

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按照市建委济建设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收费标准
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以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6KW配置标准为基础,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0W配置,供电配套工程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6元收取。

住宅每户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的管理和使用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供电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满后,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再做进一步调整。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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